摘要: 近年来人工工资的较快增长,直接导致工程建设的人工成本迅猛增加,这部分成本已经成为工程施工企业的“不能承受之重”。如何对合同人工费进行价格调整,在当下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已经成为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仅就人工费价差调整的重要性及办法浅谈一下笔者的体会。
关键词: 人工费 价差调整 重要性及办法
一、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在水电工程投资规模的宏观控制管理中采取阶段发布计价依据、在有效期内基本不变的投资控制管理模式。设计概算费用标准、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人工预算单价标准被固化,编制不同价格水平年的设计概算时,人工预算单价标准均不作调整,直至新一轮费用标准、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发布后,设计概算编制才启用新的人工预算单价标准。
但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供给日趋紧张,使得人工工资增长较快,直接导致工程建设的人工成本随之迅猛增加,这部分成本已经越来越成为工程施工企业的“不能承受之重”,如何控制人工费及对合同人工费进行价差调整,在当下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已经成为合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人工费概述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人工费=定额工日(即人工消耗量)×人工预算单价。
(1)人工工时消耗量,是指完成建筑、安装等工程内容所需生产工人的定额消耗量,包括主要用工、辅助用工和机上人工消耗量。人工工时消耗值一般按照国家公布的概、预算定额和施工机械台时(或台班)定额确定。现行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体系将人工工时消耗量按技术等级分别列示出高级熟练工、熟练工、半熟练工、普工的消耗量。
人工工时消耗量包括基本工作、辅助工作,作业班内的准备与结束、不可避免的中断、必要的休息、工程检查、交接班、施工干扰、夜间施工降效影响,以及常用工具和机械维护保养、加油、加水等全部时间。同时,还包括施工机械使用时机上操作人员的工时消耗。
(2)人工预算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和劳动保护费;
①基本工资,是指生产工人的标准工资和构成基本工资的工资性津贴,如施工津贴、副食品及粮油价格补贴、夜班津贴、节日加班津贴等。
②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在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按政策规定发放的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期的工资,以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③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④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防暑降温费、高空作业及进洞津贴费、技术安全及粉尘预防措施费以及洗澡用水、饮用水的燃料费及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三、人工费调整的重要性
人工费成本作为工程建设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比较大,特别是随着近年人工工资的较快增长,其所占比例尤为突出,以新疆阿克苏地区某引水式发电工程C1、C3标段为例,该工程自2010年10月份开工至2012年12月25日完工,当地市场人工费增长迅猛,各年份人工费增长情况及合同价格对比情况详见表1:合同价格与各年份人工费增长情况对比表。
通过上面的对比,可以发现,在不采取任何措施改善经营的情况下,按照市场价格,该工程至完工,仅人工费一项即意味着已经亏损近5800万元,由此可见人工费价差的调整,对项目经营的重要性与必须性。
四、人工费调整的行业规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1)行业规定层面
根据住建部新颁布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同时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2)法律法规层面
在法律法规层面,人工费可以据以调整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称为“帝王规则”,对于规范民事活动、弘扬道德观念、维护交易秩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律价值判断、填补法律漏洞和修正制定法的功能,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可以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德国,1919年至1923年发生了通货膨胀,履行长期合同会发生严重的不公平,德国法院就曾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处理因情势变更发生的合同纠纷;
第二、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主要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是公平的。但在市场价格飞速增长的现实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建筑施工企业非但没有赢利,反而将因继续施工而严重亏损,而业主将享受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额外利益,违反了法律确定的公平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了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严重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缺陷。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频繁出现的、由于人工价格异常波动而导致的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施工企业在遇到人工价格大幅度异动时,可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但是,作为施工企业,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平等性,往往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上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在制定合同时存在着明确不予调整的“霸王条款”,对于这种普遍的情况,笔者认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工期的前提下,在理与情两个层面积极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此争取其理解与同情,帮助建筑施工企业想办法进行调整。
五、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行业使用的定额标准主要依据的是《2002年版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与《2004年版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其消耗量水平按照定额中所规定的消耗量水平,暂时没有新的预算定额出台,因此要对人工费用进行调整,主要依靠的是人工单价调整。而人工单价价差调整依据有很多统计数据来源,如国家、地方和部门统计年鉴中各类货币工资指数、各地区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发布的人工费价格指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在调整计算时,可与监理、业主协商选取双方认同的数据来源进行价差计算,或换算为增长率进行计算。
以上文提到的新疆阿克苏地区某引水式发电工程C1、C3标段为例,承建项目部通过与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协商以“电力定额人工单价调整文件2011-39号文”为调整依据,进行计算,根据该文件发布的价格指数,新疆地区建筑工程人工工资调增标准为19.10元/工日(详见图1:电力定额人工单价调整文件相关说明截图),计算结果详见表3:人工费调整费用对比表。
图1:电力定额人工单价调整文件相关说明截图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人工费在合同价格中所占份额较大,所以如果能够争取建设单位同意对人工费价格差进行调整,仅人工费价格调整一项,所产生的效益是非常可观的,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行业内,对项目的良好经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扭转了在建项目经营过程中人工费亏损的不利局面。
五、结束语
随着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低价中标越来越普遍,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越来越低,人工费成本作为工程建设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占比例较大,增长过快的人工费成本使项目经营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所以如何开源节流,平衡人工费上涨成本;增大施工机械化程度,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人工费投入,成为了项目经营的重点。因此在合同谈判阶段,施工单位提前预测人工费用的增长幅度,拟定合同条款时要主动规避人工费增长风险或者将该部分费用风险进行转嫁。同时,从项目建设开始,经营管理人员应该重点关注人工费增长比例,搜集相关的政策法规、市场价格信息、造价管理部门的人工单价参考及调整信息等,结合项目实际,及时与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积极主动的争取人工费价差调整,将人工费增长的风险尽可能的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2.《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3.《中国统计年鉴》;
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关于劳动力与主要材料价格增长情况的调研报告》;
5.北京峡光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可研设计概算人工费调整机制专题研究报告》。
论文作者:许竞仁,曹海燕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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