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2003年6月1日施行后,较长时间没有进行修订,多个条款与现行国家及部委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文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做出的修订亮点进行了介绍,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实施办法;亮点介绍;理解和落实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办法”)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于2018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办法自2003年6月1日施行后,较长时间没有进行修订,多个条款与现行国家及部委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亮点介绍
笔者对比了办法修订前后的条款,对于办法的亮点介绍如下:
(一)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与国家的要求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办法修订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与现行国家的要求不一致,现明确了我省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明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拟派人员的签字要求
办法明确了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此条款明确了上述招标项目中拟派人员签字的具体要求,可令拟派人员能知悉本企业的投标行为,如有投标企业对拟派人员的签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也要承担严重的后果,对于遏制行业内多发的挂靠、挂证等行为有积极的作用。
(四)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出席开标会
办法规定了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作为否决投标或者中标的条件。即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接收后,投标人代表可自行选择是否出席开标会。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异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甚至不需要到达开标现场,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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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透明
办法规定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2015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包括:招标文件公开、投标文件公开、评标过程公开、评标结果公开、中标结果公开。而根据办法规定,所有招标项目信息均要公开,且公开的内容更广泛,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透明。
三、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落实办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规范
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重新颁布,地市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尽快取消与上位法不符合的规定,比如:要求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全程出席开标会的条款;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取入围投标人进行开标或者定标的评标办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并未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等。
(二)加快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建设
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可大大降低招标投标成本,各交易主体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编制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补遗、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无纸化开标评标、评标公示、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发放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投标事项。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实现,也使技术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重大项目,可以使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确保项目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现阶段评标专家迟到现象较为突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标效果难以保证,项目公示期间收到质疑投诉后组织专家复核的情况比较常见;省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只规定了评标专家评标费用的最低标准,因此专家对劳务费的最终支付数额进行讨价还价的现象经常发生,甚至出现评标结束后不愿离场的情况。建议主管部门加强专家管理,明晰专家劳务费标准,对严重违规、出现重大评审错误的行为及时曝光,强化监督问责。
(四)明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内容
办法规定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但公开的内容要排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而现行主要的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的信息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本办法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中第二款:“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评标的情况保密要求严格,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透露或泄露评标情况,因此办法对于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等信息的公开是否符合要求有待商榷,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不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开的内容会存在差异,可能会引起争议,建议主管部门明确招标投标信息中需要公开的具体内容,让交易各方有法可依,做事有依有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6号).
论文作者:何殷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
标签:招标投标论文; 评标论文; 办法论文; 广东省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 标的论文; 项目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