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的识别与计量研究_土地使用权论文

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总量论文,机制论文,下碳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基于人类活动造成的全球气候变化,低碳减排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作为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市场手段,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全球碳市场正在不断发展。除欧盟、美国东北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减排交易市场外,2013年美国加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的减排交易体系也开始运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0月下发的《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广东、湖北等五市二省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其中广东省已于2012年9月率先启动,其他试点也迅速跟进。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效水平,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措施实现既定减排目标,标志着我国节能减排的工作方向已经明确。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碳交易机制大致分为两类:基线信用机制(credit-and-baseline)和总量交易机制(cap-and-trade)。基线信用机制是监管者(一般为政府)在一定时期(一般是自然年)的期初为被监管的企业设定一个排放基线,期末由独立第三方测算其实际排放强度,若低于基线,则企业可获得与差额相等的可用于出售的信用配额;若高于基线,则需要从市场购买相当于差额的配额抵偿。总量交易机制在实践中运用的最多①,全球规模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EU ETS)是该机制的典型代表,由监管者先选择被管制的企业,制定一段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在该时期结束后要求企业向监管者提交与其碳排放量等额的配额,即总量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在初期一般采用“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原则下发给企业,如EU ETS规定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2007)中免费排放权比例为95%,有偿为5%,之后逐步减少免费排放权(Ellerman et al.,2010),若被管制企业在该时期的排放量少于拥有的排放权,可以在市场出售并获利;若排放量超过排放权,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差额以弥补超额排放量。

总量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出现后,企业排放温室气体不再免费,首先表现为对成本的影响(Lund,2007);碳排放权也对传统的会计、财务带来新的冲击,碳会计由此产生和发展(Jones et al.,2008);由碳排放权产生的财务会计问题和环境报告问题亟需解决(Bebbington and Larrinaga-Gonzalez,2008;Hopwood,2009)。本文旨在研究被我国碳交易试点的省市采用的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对我国制定碳排放权相关会计准则及规范企业碳交易发展具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国内外主要代表性观点

自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产生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来,国际上已就其会计处理问题展开较深入研究。基于美国和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受排污权交易制度影响形成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两类方法:基于成本的净额法(cost-based net approach)和基于市场的总额法(market-based gross approach)。

(一)净额法

排污权交易始于美国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美国环保署1994年建立二氧化硫交易市场,它将科斯提出的社会成本理论(Coase,1960)、戴尔斯设计的排污权交易理论(Dales,1968)变为现实。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统一账户体系(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USofA 101.21)的指引文件,规范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净额法由此产生。排污配额作为生产过程的副产品,若是购买的配额,有明确的价格,应确认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入账;若是免费分配的配额,因没有取得成本,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对于到期能够满足排污量的配额,不用记账;配额超过实际排污量,多余配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增加利得;若配额小于实际排污量则需要购买差额,增加支出。

净额法产生后不久,就受到Wambsganss and Sanford(1996)的批评,他们指出免费分配的配额没有成本,不在财务报表上列报意味着:同样是配额,购买的配额列报,免费分配不列报,造成会计信息缺乏一致性;财务报表只对由排污产生的经济实质进行部分确认,没有反映出企业排污的全部成本;甚至“省略对分配配额的计量没有报告全部排污成本”。Veith,Werner and Zimmermann(2009)指出,购买的配额记账,配额不足以抵偿排放量时才确认负债,若配额足够不会出现大问题,但当配额不足时,以成本计量的资产摊销和以现实价值计量的负债重评估会对利润表产生不对称的影响。

2009年《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的颁布,美国开始尝试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许多企业通过国会预算办公室获得约7000亿美元免费排放配额。Griffin(2010)研究这些免费配额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影响,并以标准普尔500指数的公司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企业若采用现行准则(FERC),将会从资产负债表转移大约390~440亿美元的经济义务。这些经验证据反映净额法不能提供充分的会计信息。

(二)总额法

《IFRIC 3:排放权》的出台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运行相伴而生。EU ETS于2005年启动后,更大规模的碳交易亟需国际会计准则的跟进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属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积极行动,开展相关准则的研究与制定,经过两年多的讨论和商议,在2004年12月,即EU ETS启动的前夜,《IFRIC 3:排放权》发布,对排放配额的确认计量作出详细的规定,标志着总额法的产生。

IFRIC 3的核心思想是将公允价值计量运用到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上,对排放配额所引起的会计事项按照资产和负债两方面处理。在资产的初始确认阶段,将排放配额以无形资产确认,在配额下发日按市场价值计量入账,取得成本(即为零)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政府补助;在后续处理阶段:测试减值,将排放配额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同时对政府补助进行递延摊销。在负债的初始确认阶段,当企业实际碳排放时确认为负债,以市价计量;在负债的后续处理阶段:要求在每个报告期末按照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的市场价值计量,也要按照市价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准则一出台便遭到强烈反对,在集中反映批评意见的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织的建议下(EFRAG,2005),因“不能反映经济实质”于2005年6月便被IASB撤销。

有关研究IFRIC 3问题的文献很多,其中,《会计、组织和社会》杂志(AOS)曾在2009年的34期刊登多篇文章讨论该问题。尤其以IFRIC的协调员Cook(2009)的看法最具代表性,他认为IFRIC 3的问题在于该准则涉及的三个账户“无形资产”(IAS 38)、“政府补助”(IAS 20)和“或有事项”(IAS 37)三者确认计量上的不匹配,困难正是由IASB造成的:首先,排放配额资产在取得时一次确认,既不费用化、也不折旧(配额于第二年4月30日前上交),政府补助则一次以取得日的市价计入,在一年内直线摊销,排放负债则随着排放量的增加而增长。在公允价值属性下,配额资产和排放负债随公允价值波动,但政府补助是一次计入并递延摊销,一旦配额市价波动,该平衡便被打破;其次,在相关资产负债的重估上,IAS 38规定资产价格波动计入权益(profit and loss),IAS 37规定负债波动计入利润表损益(gain and loss),因此,资产价值波动计入权益,负债价值波动计入损益,导致严重不匹配。Cook的观点得到学术界的赞同和引用。

Hopwood(2009)提出公允价值计量下无成本取得的配额却以市场价格计入成本问题。Mackenzie(2009)提出“只要配额被以一个非零价格表示出来,电价就一定会相应上涨”。Veith,Werner and Zimmermann(2009)以EUETS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数据对使用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企业进行实证,检验对盈余的可操纵性,结果发现:美国的净额法较为稳定显著性较好,IFRIC 3的总额法所承载的会计信息不足,IAS 38通过权益计量配额是不充分的;只有抓住经济活动实质而非产生不一致的会计数据才会有效;建议IASB考虑是否采用历史成本为基础的美国GAAP方法,或采用全公允价值报告法;若是前者,需要解决两个问题: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排放负债的递延和资产确认的不匹配问题。

综上所述,净额法和总额法各有利弊(见表1)。净额法以历史成本为原则,将外购的配额以存货确认,而不确认免费分配的配额,不同取得方式的配额会计确认计量不一致,同样的配额缺乏通约性(Mackenzie,2009)。总额法以公允价值为原则,将外购配额和分配配额均以无形资产确认,分配配额的公允价值和取得成本差额计入政府补助,但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政府补助、或有事项三个账户之间在公允价值体系下存在不匹配,最终导致被撤销的命运。

国际会计准则的缺失导致实务中企业采用的方法也呈多样化。ACCA(2010)做的一次调查发现:多数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IFRIC3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但很大程度上受其影响。在确认上,42%的受访企业将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分配配额的计量上,31%的企业以名义价值(即零)入账,15%的企业以公允价值入账。会计处理的多样化会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不同影响,给投资者传递不清晰的信息,可能会增加资本成本并伤及股票价格(Griffin,2010)。

三、我们对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看法

(一)碳排放权本质的两个视角分析

1.法学视角下的碳排放权

排放权与排污权二者性质相同。排污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对基于环境自净能力产生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邓海峰和罗丽,2007)。排污权交易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上的应用,属于私法手段(蔡守秋和张建伟,2003)。环境容量权应纳入用益物权的客体(吴元元和李晓华,2003),应将排污权从现有立法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确立其用益物权地位(高利红和余耀军,2003)。

经研究发现,环境容量使用权是从社会层面提出的,环境容量指某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是自然产生的权利,属宏观范畴;用益物权是在政府下发分配国家所拥有环境容量后,企业对该环境容量进行的管理,是一种政府授予的许可,属微观范畴。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存在,“许可”体现政府对环境治理的公权力对排污主体享有环境容量这一私权利的干预和监督,是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利,体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共生(上官莉娜,2009)。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具有同样的性质,是政府治理环境的公权力特许持有主体享有碳排放的权利,而限制其他企业在同一时刻从事该活动的能力(Raiborn and Massoud,2010)和表现为排放一定数量碳的权利(Mete,Dick and Moerman,2010)。

2.经济学视角下的碳排放权

经济学视角下的碳排放权是一种产权。碳排放权交易实质是以产权交易制度界定产权,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和可分割性的产权特征(于天飞,2007)。受限制的上限(cap)产生的稀缺性租金,使碳排放配额产生价值。稀缺租金是供给没有弹性的自然资源相对于需求不足而获取的收益。碳排放量虽不像自然资源拥有天然产生的稀缺性,但政府设置固定的排放量上限,使得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产生人为造成的稀缺性,使排放权产生价值;又将排放量以配额的形式分割成单位排放权,清晰地界定单位排放权就是排放明确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排放权应是清楚界定稀缺性排放量的产权。

(二)碳排放权的无形资产属性

从法学视角看,碳排放权表现为基于环境容量的用益物权;从经济学视角分析,碳排放权是界定稀缺性排放量的产权;要解决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的关键是剖析会计视角上的本质属性,研究发现碳排放权具有无形资产属性。

1.无形资产的特征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的特征可归纳为:第一,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却有价值,或能使企业获得高于同行业一般盈利水平的能力,通常体现为一种权利或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第二,属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其区别于货币性资产主要在于能跨多个生产经营周期使用;第三,企业持有该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使用而非出售;第四,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组,2006)。

2.碳排放权的无形资产特征

通过碳排放权与无形资产的对比分析,其符合无形资产特征:

首先,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却有价值。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使企业获取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容量资源,生产相应的产品②或提供服务,使企业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多余的排放权还可以出售,让渡这部分产权,从碳交易市场获得相应经济补偿。故拥有较多排放权的企业就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碳排放权属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提出碳排放权是为限制燃烧化石燃料和生产高碳产品③的行为,逐步转变生产方式并调整产业结构,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缓解气候变化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若人类生产生活发生彻底转变,碳排放权便不再存在;新能源的普及并全面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尚需较长时间,碳排放权还将长期存在于企业,故是一项长期资产。

再次,进行正常生产和经营是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将成为企业生产不可或缺的一项资源,在不转变生产方式的情况下,没有足够数量的排放权,便难以生产足够数量的产品。企业要生产,必须要结合资本、原材料、劳动力等要素及足够的排放权,共同“成为企业运营成本和资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Wambsganss and Sanford,1996)。创造碳市场,交易排放权,只是为增加流动性,为低碳经济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提供激励,并非是要凭空创造一个新的金融市场。

最后,碳排放权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上也有很大不确定性。主要体现为:

一,碳排放权是获得排放相应数量的温室气体,为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创造经济利益的权利。若生产方式转变,不再排放过多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就不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利益;相反,若企业能源或产品结构日趋高碳化,排放量增加,排放权对企业的价值也会增加。

二,碳交易市场中的碳排放权价格波动较大,出售多余排放权所获经济利益也有很大不确定性。

3.碳排放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同质性

目前无形资产有多种分类,如按内容性质分为知识产权型、特种权利型、关系型和企业形象型无形资产等(于玉林,2012)。经对比研究发现碳排放权是特种权利型无形资产,与国有土地使用权④具有同质性。现将二者从所有者、稀缺性、取得方式、享有权利、是否有期限、价值实现方式六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见表2)。

首先,国有土地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排放温室气体环境容量资源,也属于国家,二者的所有者是一致的;其次,土地资源的供给是有限的,由政府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也是有限的,二者都具有稀缺性;再者,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有偿出让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人,政府亦可通过免费分配、固定价格出售或拍卖等方式下发排放权,二者的取得方式也是相似的;然后,土地的使用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拥有碳排放权的企业拥有向环境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并获得相应基于排放权而获得的生产能力,企业也可将其出售获利,二者在享有的权利方面也是相似的;此外,国家对不同用途的土地设置相应的最高使用年限,政府下发碳排放权后,经过一段时间核证企业实际排放量后,也要求企业上交(类似于政府收回)相应数量的碳排放权,二者都有使用期限;最后,两者的价值实现方式也相似,譬如种植农作物,要想生产出更多作物,要么拥有更多土地,要么提高作物单位产量,要想生产更多含碳产品,要么拥有更多碳排放权,要么进行新的投资提高能效,或改进工艺流程,使用更少化石燃料生产更多产品。

综上,碳排放权已经起到类似土地使用权类无形资产对企业的作用,应将该项权利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其总分类账户下新增“碳排放权”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

四、我们对碳排放权会计计量的认识

(一)现有的计量方法

“会计计量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会计的核心”(葛家澍和杜兴强,2005),只有解决好计量问题,才能真正反映出碳排放权的经济实质。对环境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国内学者提出要对环境成本进行追踪和分配(王立彦,1998),提出环境支出与环境负债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键(耿建新和焦若静,2002),要明确环境成本的界定及其资本化方法(许家林和王昌锐,2006),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将环境会计纳入企业会计体系(肖序,2003),可见我国环境会计界主要采用成本原则对环境资产负债计量。

碳排放权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外购排放权的初始计量,都以购得日的成本入账没有争议。存在较多争议的是免费排放权(见表3),在净额法下,排放权以名义成本入账,实际是不记账;在总额法下,应以公允价值入账,以反映排放权的经济价值,并将其与取得成本(即零)的差额计入政府补助⑤。后续计量方法主要分为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前者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只有在市场价格低于账面价值时才进行调整,市价高于账面价值时不进行调整;后者则采用公允价值为基础,重估价的损失要计入损益(profit or loss),重估价的利得则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采用的前提是存在活跃的市场。

据梳理分析不难看出,对于外购的排放权并无争议,直接按照取得日成本入账;问题在于免费的排放权是否要进行初始计量,其是净额法和总额法争论所在;在后续计量上则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原则的争论。

(二)我们之观点:借鉴土地使用权方法

1.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处理

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同质性,且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也历经先免费(行政划拨)、后有偿(出让、转让),由划拨制转为出让制,将非土地市场转为土地市场客体的过程(乔志敏,1995)。不妨借鉴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解决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

无偿划拨的土地核算经历几次变革。改革开放前,我国土地都是政府无偿划拨给企业使用,不存在取得成本,也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市场。1980年财政部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土地纳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但仅指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1995年财政部出台《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2000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不入账的方法核算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故应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入账,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资本公积”。2006年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具体的规定。

出让和转让所得土地使用权,由于有明确的取得成本,以成本入账即可。1992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新设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项目,将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放在该科目核算,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向市场机制转轨。2000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最终转入固定资产,随同房屋建筑物一同计提折旧,导致企业房产税负增加,引起企业抵制。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重新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自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别核算,既降低企业税负,又强调土地使用权的无形资产性质。

2.碳排放权的计量处理

考虑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借鉴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计量之经验,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解决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

(1)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外购的排放权,初始计量应直接以取得成本即成交价格入账。

免费分配的排放权,初始计量应比照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后的排放权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公允价值是评估和会计对接的连接点,公允价值的获得需要借助评估的手段和估价技术,确定其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估计技术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葛家澍和徐跃,2006),与评估方法一致。利用无形资产评估手段,构建评估模型,货币化度量组织产生或使用碳信用的能力,并试图将之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中(Ratnatunga,Jones and Balachandran,2011)。至于采用评估方法中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中的何种,应由企业或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照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接受捐赠所得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方法,捐赠方没有相关凭据的,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市场价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确定。若能确定企业获得排放权的代价(企业受到排放量限制后增加的成本)便可用成本法;如存在活跃的可获得交易价格的碳交易市场,则可采用市场法;如能够测算企业拥有排放权后进行生产获得的收益(该收益不同于一般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而是要与正常经营活动获得收益分成),则可以采用收益法。

(2)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2008)IAS 38规定:无形资产可用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在可选处理方法中: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价作为账面金额。为进行重估的公允价值可参考活跃的市场予以确定,重估次数应根据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波动情况来确定,如被重估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差较大,则需再次重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并未规定按照公允价值模式来核算,仅对后续支出、摊销和减值作了规定。经研究认为,我国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定期对排放权进行评估。欧盟碳市场中的碳排放权价格波动很大,从EU ETS启动时的近30欧元,到2008年跌至几乎为零之后维持在十几至二十欧元,现在只有几欧元。如果不定期对排放权进行评估,很难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无法为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保持与碳排放权有关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true and fair)(Haupt and Ismer,2013)有必要引入评估机制。当然,公允价值在碳排放权计量上的运用和推行以及评估技术方法的选用,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五、主要观点及未来展望

本文对总量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确认计量问题进行研究。在梳理国外关于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净额法和总额法后,从经济学、法学和会计学等视角深入分析碳排放权的性质,提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方法。通过对比分析发现碳排放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同质性,将界定环境容量稀缺性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又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出发,提出以公允价值原则为指导,以无形资产评估为手段,解决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问题。未来应针对碳排放权这项特殊的新型无形资产,研究具体采用何种可行的评估方法,以最终解决会计计量问题,为我国碳排放权相关准则的建立打下基础。

注释:

①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主要排放交易体系中,欧盟、美国东北部和加州、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均采用总量交易机制。

②在欧洲,生产1吨水泥大约要排放0.7吨、生产1吨初级铝要排放2.4至2.8吨、用基础氧化炉法(Basic Oxygen Furnace,BOF)炼1吨钢需要排放1.8吨、用电弧炉法(Electric Arc Furnace,EAF)炼1吨钢需要排放0.24吨。资料来源:Ellerman,Convery and de Perthuis(2010),第196、206、225页。

③高碳产品即在生产中需直接和间接排放较多温室气体的产品。

④为避免在论述上加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所带来的不便,故本文只涉及国有土地,而不论述集体所有的土地;之后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

⑤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我国代表团就提出初始计量上的分歧主要源于IAS 20对于两种计量属性的可选择性,故而建议IASB抓紧修改IAS 20。见:刘玉廷等(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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