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新探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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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的研究,学界已积累了丰硕的成果,但也留下不少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①。本文拟利用原始资料,以上海特别市党部宣传部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的成立时间与运作实况、教育部与内政部合组之电影检查委员会对影片进行修剪的具体细节以及隶属于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的剧本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特点这些以往较少为人所提及却并非不重要的电影检查活动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它们的阶段性特征的揭示,接近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制度之全貌,并对其与彼时中外电影之关系,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一、关于戏审会的几点考证:成立时间、人员构成与运作实况

       上海特别市党部宣传部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戏审会”)乃是“在上海出现的第一个具有强制性行政权力的地方电影检查机关,基本上由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主导”②。其正式的成立时间,被汪朝光确定为1928年8月18日。他所依据的是《申报》在1928年8月9日刊发的一篇题为《戏曲电影将受审查》的新闻报道③。然而,据笔者核查,是篇报道未曾提及该会之具体成立时间。那么,“8月18日成立”一说又是怎么一回事呢?笔者按照汪所提供的线索翻阅了当月18日的《申报》,查得以该会之名义发布的一条启事,上面写道:“本会秉承市宣传部之意旨,审查市内各种戏曲电影,审查条例业经制定颁布在案,即日起开始审查,务希市内各京剧场影戏院影片公司游艺职业家随时将所演脚本送来本会。”④既称“本会”,而且“审查条例业经制定颁布在案”,说明戏审会在此之前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且开始办公,主要工作可能是制定具体的审查条例。从“即日起”三字则可以断定,8月18日并非如汪所说是戏审会成立的日期,而是其正式开始工作即“审查市内各种戏曲电影”之日期。汪朝光大概是把戏审会正式工作的时间误认为其成立的时间了。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戏审会到底是何时成立的?对此,汪所援引的《戏曲电影将受审查》一文实际上已经有所披露:“市宣传部深恐有违背党义之戏曲或影片出现,故前次部务会议,业已决定与市教育局合组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乃市教育局延不实行,该部以事关社会教育,实不容缓,遂决定单独办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报道的副标题“市宣传部已组织审委会”⑤。显然,这则材料有助于我们了解戏审会成立之经过:“市宣传部”原本想和“市教育局”合组“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后因“市教育局延不实行”,遂抛开“市教育局”而“单独办理”,并且有了结果——“已组织审委会”。由此可知,在《申报》刊发《戏曲电影将受审查》一文的那一天(1928年8月9日)之前,戏审会业已存在了,只不过还没有正式动手检查电影和戏曲罢了。

       综上,我们可以初步推断,戏审会的成立时间,是在1928年8月9日之前的几天,至迟不晚于1928年8月9日,但不会是汪朝光所说的8月19日。

       戏审会成立后即公布了《电影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列出八项禁条,定于1929年2月1日起实行⑥。关于戏审会成立的背景及其出台的《细则》,汪朝光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他敏锐地观察到《细则》列出的诸项禁条其所针对的“主要内容,是对于男女身体、男女关系及性表现之禁止,不仅涉及实际动作(二、三、五、六款),而且涉及美术作品等静态表现形式(四款)”。可见,《细则》比较地注重防范“有伤风化”的影片内容。不过,汪朝光坦承自己“由于资料的缺乏,对上海市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检查电影的具体情况,目前所知不多”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小的缺憾。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对于戏审会的了解只能到此为止呢?当然不是。诚然,与戏审会有关的史料,目前来看确实不多,但也并非全然无迹可寻。笔者便查得四条与之相关的史料,或可为已有研究拾遗补缺。第一条是刊载于1928年第5期《新银星》上的一篇新闻报道:《影片之已得——戏曲电影审委会通过者》;另外三条也属新闻报道,均发表于《申报》上,分别是:《戏曲电影审委会常会记》(1929年1月25日)、《戏曲电影审委会会议》(1929年2月1日)和《电影审查会昨开会议》(1929年3月31日)。鉴于这四条史料对我们了解戏审会之具体活动会有不小帮助且篇幅不大,为了更加切近历史原貌,不妨先将其全文逐一抄录如下:

       上海市宣传部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于本月十六日下午二时开会,出席者徐公美、文永淑、吴正矱、唐泉、葛建时、顾肯夫、陶百川、刘仙舟、宓季方、鲍容、施公猛、张霞飞等,主席陶百川,记录张霞飞。(一)主席报告:(甲)上海影片公司《万丈魔》只有神怪表演,无违条例,已去函准予开映;(乙)长城公司《儿子英雄》、《蜘蛛党》两片业经审查,前一片甚佳,后一片亦无违反条例,已去函准予开映;(丙)华商金少臣拟携民新出品《西厢记》、《木兰从军》等八片往台湾等处开映,呈请本会审查证明,本会先后派员审查《西厢记》、《再世姻缘》、《木兰从军》、《天涯歌女》等四片,认为尚无不合,已具函证明;(丁)《爱国魂》系大中华百合公司出品,表演极佳,业经审查认为满意,已去函准予开映;(戊)耐梅公司出品《奇女子》,未经审查先行开映,当经去函责问,己由该公司择地开映,审查合格;(己)共和影戏院开映《医学与人生》一片,逾越审查核准之范围,违反条例,伤害风化,已由本会密查员会同公安局派员将该片扣留,其一至九本现存宣传部议处,第十本存公安局听其依违警律处罚。⑧

       上海特别市党部宣传部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于二十三日下午二时,召集第十一次会议,出席者鲍容、张霞飞、陶百川、宓季方、徐公美、顾肯夫、吴正矱、刘仙舟、邹善杨、葛建时(陶百川代),主席陶百川,记录金笑鹜。行礼如仪,(一)报告事项。主席报告本会第一周间工作概要:甲、公布电影审查细则;乙、先后审查大中华公司《三雄夺美》、《情海金吻》,民新公司《飞行鞋》,华剧公司《火里英雄》,明星公司《侠女救夫人》,该片等尚无不合,准其开映,惟大中华公司《火窟钢刀》一片,本会认为有四点描写过火,颇易引起误会,骆驼王马踏一节,偶一不慎,亦易违反本会审查细则第七条午项之规定,俱应加以纠正(列入讨论项下);丙、中央来函,命本会详细调查函报上海现有影片公司制片及营业情形;丁、公安局转来交涉署函一件,列举外国片《DAWN(黎明)》为英国反德宣传之工具,兹应德领之请求,予以禁映,以全中德邦交(列入讨论项下);戊、三民公司控告大中华公司剪窃该公司出品,而造函请本会出席审查,作一公允判断,临时法院亦函本会协同处理(列入讨论项下)。(二)讨论事项:甲、《火窟钢刀》内有四点,颇易引起误会,应如何补救案,决议,函该公司将正副各本送交本会详细审查;乙、准公安局转来交涉署函外国片《DAWN》应予禁映,以全邦交案,决议,函明日公司禁止开映;丙、准大中华公司三民公司及临时法院之请出席公断纠纷案,决议,订于本月二十八日下午一时,在市党部审查,公推邹委员等负责报告;丁、函覆中央报告沪地电影界情形案,决议,交常务委员会核办;戊、订期召集上海各电影公司及代理商,举行茶话会案,决议,订于三十一日下午二时,在市党部三楼举行,己筹备购置映片机,以利审查案,决议,由本会转呈市指委会拨给五百元;庚、骆驼王马踏一节,描写残忍,应予纠正案,决议、函该公司切实注意;辛、确立歌曲戏剧杂耍三项,分别审查标准案,决议交原起草人拟定审查原则,随□审查;壬、电影歌曲戏剧杂耍四项,应否分组审查案,决议,留交下次讨论,议毕散会。⑨

       上海特别市党部宣传部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于三十日下午二时,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出席者陶百川、吴正矱、顾肯夫、徐公美、文和淑、刘仙舟、邹善杨、鲍容、陈克成、黎炎培,吴正矱主席,金笑鹜记录。行礼如仪。一、报告事项:刘仙舟报告一周间本会工作情形。二、讨论事项:甲、即日起,再行刊登实行审查细则广告,俾便周知案,“决议”,通过;乙、限期各影片公司之新旧出品,一律到会备案存查案,“决议”呈市宣传部转呈市指委会咨请市政府举行本市戏曲电影登记,以便考查;丙、(秘);丁、如何进行审查外国影片案,“决议”,(一)派顾同志向海关当局接洽,(二)将审查许可证分送邮局海关交涉署备案;戊、(秘);己、(秘);庚、修正本会审查条例案,“决议”,由顾肯夫同志负责修正。议毕散会。⑩

       市宣传部电影戏曲审查委员会,昨开第十三次会议,到委员鲍容、陶百川、黄谔、顾肯夫、黄造雄、徐公美、陈克成、刘仙舟等,由陶百川主持。行礼如仪后,首由主席报告,略谓本会前因市党部指委会与执委会新旧交替,一时不能开会,自后市宣传部,又因忙于三全大会之庆祝与宣传事项,会期又复延搁,惟关于本会之经常工作,仍由党务委员会负责办理,故常会虽未召集,而工作则初未停顿,此则可为诸位委员告慰者。现在中央对于统一审查一节,闻已拟定办法,大约派人会同本会从事审查,以资划一,在中央未将此项统一办法正式宣布前,本会仍应积极进行,加紧审查本市区域之戏曲电影。报告毕,由顾肯夫等相继发表意见。继主席将明星影片公司大中华百合影片公司等会衔之意见书,提出讨论,由各委员逐条核议,或加以解释,或表示接受,最后决定于星期四下午二时,召集第十四次会议,并邀电影公会所推出之代表列席与会。议毕散会。(11)

       透过上述四则新闻报道,我们可以对戏审会的情况,大致形成以下一些认识:

       其一,截至1929年3月30日,戏审会共召开了十三次会议,但不能确定其中有几次是常务委员会、几次是审查委员会(12)。会上一般讨论重要工作(制定政策、讨论有争议或较重要的影片是否应予以通过、联络中外电影公司等);若遇事不能定期召开会议,则由常务委员会来处理“经常工作”。从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上来看,该会委员至少有鲍容、陶百川、黄谔、顾肯夫、黄造雄、徐公美、陈克成、刘仙舟、文永淑、吴正矱、唐泉、葛建时、宓季方、施公猛、张霞飞、邹善杨、黎炎培等十七人。尚不清楚这些委员中哪些是常务委员,哪些只是一般的审查委员。另外,这些委员也许并非同时共事,而是具有先后接替的关系,因此实际的委员名额数量,或许不会那么多(13)。至于每次会议的主席,则似乎并不固定,在已知的四次会议中,陶百川担任主席三次,吴正矱担任一次,表明此二人在戏审会中的地位非同一般,很可能是常务委员。汪朝光曾介绍说,戏审会曾由时任社会局局长的潘公展担任主席(14)。而在笔者所阅之史料中,并未出现潘公展的名字,以潘氏的身份地位,似乎不该如此。想来要么此说有误,要么另有一种可能:潘在当时只是挂名而已,实际主持工作的则另有其人。这个问题须另文探析。

       其二,已知的被禁映或修剪的影片在全部送检影片中所占比例并不高,说明戏审会的审查尺度似乎较为宽松。从上引史料来看,经戏审会检查过的且留有确切片名的影片至少有十六部,分别为《万丈魔》、《儿子英雄》、《蜘蛛党》、《西厢记》、《再世姻缘》、《木兰从军》、《天涯歌女》、《爱国魂》、《奇女子》、《医学与人生》、《三雄夺美》、《情海金吻》、《飞行鞋》、《火里英雄》、《侠女救夫人》与《火窟钢刀》。这些影片,除了《奇女子》、《医学与人生》和《火窟钢刀》外,均“尚无不合、准其开映”。即便这三部影片,也只有《医学与人生》一片因问题较为严重而似乎公映无望,另两部影片经稍加修剪或重新检查后均得以化险为夷。值得注意的是,从对《万丈魔》的检查意见即“只有神怪表演。无违条例。已去函准予开映”上来看,电影检查官此时尚能对神怪片网开一面。这些均可显示出戏审会在对待国产电影的态度上,和后来改组后的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乃至更晚出现的中央级别的电检会如教育部与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相比,显然要温和许多。

       其三,戏审会行使电影检查权的途径大致有三种:一种是前面提到的对送审的国产电影所进行的常规性内容检查;另一种是应片商之请对行将出口的国产影片做临时性的检查,引文中对“《西厢记》《木兰从军》等八片”之检查即属此类;还有一种乃是联手公安局对正在放映的违禁影片实施突击查扣,《医学与人生》即为一例。而从笔者援引的第三条报道所提到的对“如何进行审查外国影片案”的决议结果来看,该会还曾尝试拓展其检查权,使之能够及于外片。以上可以表明,戏审会的实际权力及其边界,较之北洋政府时期的同类机构,无论是在主观意愿上,还是在实际行动上,都明显地呈现出强化与扩张的趋势。

       其四,戏审会的活动范围,似乎已不囿于检查影片,同时还有意识地以管理者、协调者的身份介入电影界的公共事务,如组织召开电影界茶话会、召集电影公会代表列席会议、讨论电影公司所提之议案以及利用自身对电影界的控制力,同其他行政、司法部门进行合作以解决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等等。由此观之,与其说戏审会是一个单纯的电影检查机构,不如说它更像是集监管与服务这两种职能于一身的电影事业管理者。具言之,戏审会已不仅以电影检查官的面貌出现,同时也成为了一个连接政府与电影业的纽带:对上,它无疑是南京国民政府行政体系的一个有机单元,肩负着贯彻官方意志的职责,如因出于外交的考虑而对英国影片《黎明》实施禁映;对下,它则进入了一个对电影界加以控制的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在行使自己职能的过程中,戏审会固然少不了做出一些“上传下达”的规定动作,但能够看出,它也在积极寻求同电影界交换意见,如组织讨论电影公司提交的议案以及邀请电影公会代表列席委员会等,藉此让彼此的诉求得到表达,从而在自己与电影界之间铺设若干沟通的管道。

       综上可见,戏审会既有遵从官方意志的一面,也不失与电影界的积极沟通。我们不妨将戏审会的出现视为南京国民政府构建其电影政策体系的一次初步尝试,以及民国电影检查制度演进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

       二、管窥教育部与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修剪影片之真相

       教育部与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内电检会”)的成立及其活动,乃是南京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故以往论著多有涉及,但这些先行研究大多聚焦于教内电检会对在华中外影片的禁映情况,而殊少关注那些只是受到了修剪却并没有被禁映的影片。在笔者看来,被修剪的影片并非不值一提,相反,它对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观察教内电检会实际所遵循的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同样是很有意义的。如果再考虑到被修剪的影片,在数量上要远多于被禁映的影片,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唯需说明的是,由于目力所限,笔者对教内电检会修剪影片的情况之掌握,尚达不到如其禁映影片的情况一样充分。这里只能是暂凭借现有的不太完整的史料,窥探一二。为了更加接近历史原貌,笔者依据《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上的相关记录,稍加整理,制订了一份有关教内电检会在1931、1932年两年期间修剪中外影片的基本情况的表格,见表1、表2(15):

      

      

      

      

      

       综合教内电检会提供的《二十年份检定长片统计表》、《二十年份发给长片准演执照按月张数统计表》、《二十年份检定短片统计表》、《二十年份添给短片执照统计表》、《二十一年一月至九月准演影片统计表》、《二十一年一月至九月禁演影片统计表》、《二十一年十月份检查电影片统计表》、《二十一年十一月份检查电影片统计表》、《二十一年十二月份电影片检查统计表》(16),笔者统计出教内电检会在1931年共检国片440部,外片2431部,其中准演国产新片317部,准演外国新片545部(17);1932年共检国片183部,外片1434部,其中准演国片152部,准演外片1414部。而由表1、表2可知,教内电检会在1931年修剪了37部影片,其中国片20部,约占被检国片的百分之五,约占准演国片的百分之十三;外片17部,约占被检外国新片的千分之七,约占准演外国新片的百分之六(18)。1932年修剪了106部影片,其中国片36部,约占被检国片的百分之二十,约占准演国片的百分之二十四;外片69部,约占被检外片的百分之五,约占准演外片的百分之五。尽管这份数据并不完整,但我们仍可以从中大致看出一个特点:国产片被教内电检会修剪的概率远大于外国片。与之相关的是被禁映影片的数据。以统计数据相对完整的1932年为例,在这一年中,送检的国片有183部,准演了152部,从送检影片数字中减去准演影片的数字,可以大致得出被禁影片的数字——31部;相应的,送检外片则有1434部之多,获准演的达到1414部,也就是说只有约20部影片被禁。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教内电检会至少在1932年对国产电影的查禁力度要大于外国电影。看起来,这似乎与教内电检会所标榜的其在检查电影时“对外国进口片尤为严密”的原则有些不符(19)。但如果考虑到这样一个背景,即大多数外片在进入中国前已经接受过其输出国的电影检查机构的审查,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当时舶来中国的外国(以英美为主)电影从整体上来说要比国产电影更好地符合教内电检会的检查尺度。从这个角度亦可以说,教内电检会对影片进行修剪的结果,一方面反映出其所奉行的检查标准和当时的西方国家差别不大(20),另一方面则会在客观上促进国产电影逐步地与西方国家电影所遵循的一些价值规范相接轨。

       接下来分析教内电检会具体的修剪细节。这里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何种影片内容(容易)遭到教内电检会修剪?笔者在对表1、表2所列的“修剪内容”加以归纳与分析后发现,除去少数影片由于其“修剪内容”一栏的文字记载过于简略而无法确定其具体原因外,它们大体上可以同以下六个特征对号入座:(一)表现封建迷信活动;(二)表现陋俗及不文明举止;(三)表现色情与暴力细节;(四)表现违法犯罪细节;(五)表现不佳的华人形象;(六)触碰政治禁忌。每一种修剪原因所对应的(表1、表2)影片序号及其数量,详见表3、表4(21)。

      

       透过表3、表4,我们又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无论是1931年,还是1932年,表现色情与暴力的情节,如枪杀、刑罚、轮盘赌、脚踏小孩以及裸体、接吻、拥抱、男女调情、猥亵妇女、卖淫等,都最容易遭致教内电检会的修剪,紧随其后的依次是表现陋俗及不文明举止、违法犯罪细节、封建迷信活动与思想的情节。前三种情节(表现色情与暴力、表现陋俗及不文明举止、表现违法犯罪细节)之所以被修剪,是由于触犯了《电影检查法》(1930年11月3日颁布)有关影片不能出现“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这一条规定;而第四种情节,如不许出现对皇帝(乾隆)叩拜和三呼万岁、问卜算命等情节及字幕,则是触犯了上述《电影检查法》中的“提倡迷信邪说者”以及教内电检会于1931年9月3日制定的《电影片检查暂行标准》中的不能出现“颂扬君权及忠君”情节的相关规定所致(22)。由此,我们就不难明白,历史古装电影为何会在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转入式微,直至一度淡出银幕——与其说这是因为观众的趣味发生了什么变化(23),倒不如说是官方的电影政策使然。其二,真正由于政治原因而被修剪的影片不多,只有六部,这可能是因为左翼电影创作在这两年尚未达到高潮(24)。其三,对“表现不佳的华人形象”的影片的修剪有明显增多的趋势——1931年只涉及1部,1932年则一下子增加到14部,这也许与社会舆论对教内电检会持续施压有关(25)。

       三、电影剧本审查委员会一瞥

       在教内电检会主政时期的1933年10月,隶属于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的中央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其直接控制的电影剧本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剧审会”),旨在“谋集中统制,便于指示与扶助国内电影事业之进展”(26)。剧审会在教内电检会经历权力更迭风波之后非但毫发无伤,反倒可以和由教内电检会改组而来的“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电检会”)在“中央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的治下平起平坐了(27)。事实上,剧审会的存在,不仅是从电影检查委员会(既包括教内电检会也包括中央电检会)手中夺去了相当一部分电影检查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有了它在国产影片开拍前的“预诊”,一部通过了剧本审查的影片,在其进入最终的成片检查环节时,实际上已不存在太大的被禁映的风险了。这大概也解释了为何在“中央电检会”成立以后国产影片被一枪毙掉的情况明显减少(28)。可以想见,剧审会行使职能后,遭到伤筋动骨式修剪的影片大概也会比以往要少了很多;即便是修剪,所牵涉的也多是一些无关宏旨的局部性问题。由此而言,剧审会主抓的剧本审查,自其出现之后即有压倒由教内电检会主持的成片检查之势,成为广义上的电影检查(包括成片检查和剧本审查)的重心所在。

       用长时段的眼光来看,剧审会的出现一改之前以成片检查为主,甚至完全依赖成片检查的电影检查惯例,在中国开创了一种在影片正式开拍之前即由政府实施检查(审查剧本)的新形式。我们可以把这一新形式称为“预先检查”。要想真正把握住南京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的特点及其实际作用,不能置扮演如此重要之角色的剧审会于不顾而孤立地去谈电影检查委员会的成片检查。可遗憾的是,如今我们对剧审会的相关情况仍知之甚少。笔者从“《中央日报》”上翻检到一份材料,或可略补此一缺失。这份材料便是刊载于“《中央日报》”上的一份统计表,题目为《半年来审查剧本一览表》。该表为我们提供了剧审会在1937年1月至1937年7月这段时间内剧审会审查电影剧本的一些信息(详见表5(29))。

       在这份表格的下方附有一段说明性的文字,其主要内容是时人(不清楚是剧审会人员还是“《中央日报》”的采编人员)所作的一个统计:“以上总计半年来共审查剧本九十九种,内初复审通过准予摄制者四十九种,初审本事通过尚未偏(编——笔者)复审剧本者三十二种,正在修正中者十一种,不予通过者七种。”然而,经笔者核对发现,表中所提供的审查剧本之总数和初复审通过剧本数目与附文作者之统计是一致的。但在修正剧本和不予通过剧本这两项上,笔者的统计和附文作者的统计略有出入。笔者的统计为:初审不予通过的剧本共有10种,初复审不予通过的剧本有1种,合计11种,修正中的剧本则为7种。为何附文中会出现“不予通过者七种”、“正在修正中者十一种”这样的说法?依笔者之推测,这大概是该文作者将“不予通过者”和“正在修正中者”这两项数据张冠李戴所致。

      

      

      

       将这段文字和上表统合在一起来看,我们能够对剧审会的工作即剧本审查之情形有所了解。

       剧本审查在当时大致分为两道关卡:初审和复审。初审主要是审查影片本事(约略是一份影片的故事梗概或大纲)。本事过关后,即进入复审,否则就是“不予通过”,等于是剧审会全盘否定了声请者提出的拍摄计划,后者也就没有必要再将本事拓展为正规剧本了。复审则主要是审查在本事基础上编好的“复审剧本”。想来这个“复审剧本”,应该是已经达到或接近于实拍效果的分幕剧本。虽然“本事”和“复审剧本”之间的具体差异,尚不得而知,但综合这些线索,仍可以推知,二者相较,显然初审能否通过更为关键。这是因为剧审会对缺少细节(动作、对话、字幕等)的“本事”之审查,乃是侧重于从选题立意的角度作定性裁判,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是原则性的,可回旋的余地不大,相当于让声请者吃到红牌;而剧审会对“复审剧本”的审查,则只是对由在选题立意方面已经获得认可的“本事”改写而来的剧本提出某些技术性的修改意见,即便仍有什么问题,也是非原则性的,是可以修改的,一般不会危及整体。这大概也就是为什么表五中实际上最终没有通过复审的剧本并不多(只有1部,即《胭脂盗》),而大部分剧本要么就是“初复审通过”,要么就是处在“修正中”的原因了。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表5中列有多个一看便知是属于历史古装题材的剧本,如《红楼梦》、《杨贵妃》、《西施》、《貂蝉》、《陈圆圆》、《武则天》等,除了《陈圆圆》“初审不予通过”之外,其他几个剧本竟均获通过。这说明此时的南京国民政府对历史古装片的态度,或许已不再像之前那般坚决排斥了,而是释放出可以网开一面的信号。以往电影史研究者在谈到上海“孤岛”时期大行其道的古装片时,大多认为其创作热潮是战时“孤岛”那种特殊的政治格局的产物(30)。这一说法固然不无道理,但显然忽略了抗战前集中出现且业已通过审查的这些历史古装题材的剧本。事实上,透过表5,我们可以看到,“孤岛”时期的历史古装片热潮早在抗战前便已露出了苗头,而非战时突如其来的现象。我们不妨斗胆假设,即使全面抗战不发生、1937年的下半年以后上海不出现“孤岛”,这些历史古装片大概也是要被拍出来的。而在这次历史古装片暗流涌动、呼之欲出的背后,闪动着南京国民政府电影检查机构的身影。

       注释:

       ①较重要的研究成果有:汪朝光《民国电检制度之滥觞》(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3期)、《影艺的整治:一九三零年代中期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研究》(载《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三十年代初期的国民党电影检查制度》(载《电影艺术》1997年第3期);顾倩《民国政府电影管理体制(1927~1937)》(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年版)。

       ②③⑦(14)汪朝光:《检查、控制与导向——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研究》,载《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④载《申报》1928年8月18日。

       ⑤《戏曲电影将受审查》,载《申报》1928年8月9日。

       ⑥参见《上海特别市党部宣传部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电影审查细则》,载《新银星》1929年第6期。

       ⑧《影片之已得——戏曲电影审委会通过者》,载《新银星》1928年第5期。

       ⑨《戏曲电影审委会常会记》,载《申报》1929年1月25日。另:□字系原文字迹不清之处。

       ⑩《戏曲电影审委会会议》,载《申报》1929年2月1日。

       (11)《电影审查会昨开会议》,载《申报》1929年3月31日。

       (12)按照《上海市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戏审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每星期开会一次”,审查委员会应“每两周开会一次”(参见《戏曲电影将受审查》,载《申报》1928年8月9日)。

       (13)《上海市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戏审会”设审查委员十一人,再从十一名审查委员会委员中“互选五人”为常务委员(参见《戏曲电影将受审查》,载《申报》1928年8月9日)。

       (15)参见《本会二十年份电影片修剪部分一览表》,载《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第1卷第13期;《电影片修剪部分一览表(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载《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第1卷第12期;《电影片修剪部分一览表(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载《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第1卷第17期。另:表中标“□”字处为原始文献的字迹无法准确辨识;括号内文字与部分标点为笔者所加。

       (16)这几份统计表依次出自《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以下略)第1卷第1期第60、63、69、70页;第1卷第9期,第11、12页;第1卷第13期,第10页;第1卷第15期,第18页;第1卷第17期,第18页。

       (17)这里要做两点说明:一、《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民国二十年的统计表在时间上是从6月份算起的,这可能是教内电检会提供的统计材料不完整所致;二、教内电检会在民国二十年6月份之后还给939部旧片换发执照,这一部分数字暂不被纳入笔者的统计范畴。

       (18)唯要说明的是,可能会有部分被退回电影公司修剪的影片未被列入本年度的准演影片之中,但考虑到影片被退会修剪而来不及复审、通过的情况,多发生在一年的年终前的那些天,所涉影片数量应不会很多,对统计结果影响不大,在此亦暂不予考虑。

       (19)参见李景泌《电影检查委员会检查影片情形》,中国教育电影协会1934年编印《中国电影年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年版,第593页。

       (20)这可能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电影检查法规时比较全面地参考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有关。我们从中国教育电影协会1934年编撰的《中国教育电影年鉴》中便可清楚地感受到这一点。在这本书中,编者特设“各国电影检查”一栏,集中刊登十二份(篇)各国电影检查条例或讨论电影检查的译文。不仅如此,主抓意识形态的陈立夫还在为该书所撰的序言中写道:“各种事业,是因比较,模仿,及参照研究,才能显出优点和劣点,确定出如何进取的方向;这,我们一方面要详细地了解自己过去的情形,同时,又须能明白各国在电影上种种实施的方法……”(参见陈立夫《电影年鉴序言》,中国教育电影协会1934年编印《中国电影年鉴》,第94页)。

       (21)表中部分序号为重复序号,这是因为某一部片子被修剪的情节符合上述六类原因中的不止一种。

       (22)关于这两份法规,参见《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第1卷第1期,第8~10页;《电影检查委员会公报》第1第11期,第3~6页。

       (23)比如《中国电影发展史》认为,“九一八”、“一二八”以后,“中国的现实起了变化,观众的需要也起了变化,抗日影片的受欢迎,说明观众需要的已经不是神怪、武侠、鸳鸯蝴蝶之类的反动落后、背离现实的东西了,他们需要的是反映现实生活和斗争的作品。这就是说,脱离现实的道路,已经失去了社会的基础,走不通了;反映现实的影片,已是时代的需要,非这样不可。”(程季华、李少白、邢祖文编著《中国电影发展史》,中国电影出版社1963年版,第182页。)钟大丰、舒晓鸣合著《中国电影史》亦持有类似观点,即在“九一八”和“一二八”发生后,“广大观众厌恶了那些脱离生活、逃避现实的鸳鸯蝴蝶派作品和武侠神怪影片,向电影界发出了梦醒救国的劝告。”(钟大丰、舒晓鸣:《中国电影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2页。)

       (24)以左翼电影创作为核心的“新兴电影运动”在1933年时达到高潮,这一年因此被左翼电影人和评论家誉为“中国电影年”(参见陆弘石《中国电影史》,文化艺术出版1998年版,第39~43页;钟大丰、舒晓鸣《中国电影史》,第21~25页)。

       (25)关于社会舆论与南京国民政府抵制“辱华片”之关系,参见宫浩宇《20世纪30年代抵制“辱华片”运动——以〈大地〉事件为例》,载《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26)(27)参见方治《中央电影事业概况》,中国教育电影协会1934年编印《中国电影年鉴》,第555页,第567页。

       (28)据汪朝光统计,1934年4~12月,中央电检会检查中国影片118部,遭禁映的只有2部;1935年,检查中国影片152部,竟无一遭禁映;1936年,检查中国影片132部,遭禁映的有1部;1937年1~4月,检查中国影片78部,遭禁的有4部(参见汪朝光《影艺的整治:一九三零年代中期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研究》,载《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

       (29)金名:《半年来审查剧本一览表》,载“《中央日报》”1937年7月17日。

       (30)比如李道新在论及掀起古装片热潮的影片《木兰从军》时写道:“1938年7月,新华影业公司老板张善琨约请著名剧作家欧阳予倩,为他编写电影剧本。由于‘拍时装戏顾虑很多’,张善琨‘希望拍一个古装戏’。”同时,他还指出,包括古装片在内的“租界区商业电影”,尽管其中有“一些侧面描写抗敌御晦”“揭露社会黑暗和同情民生苦难”的作品,“但从广义上讲,仍是一种商业电影,是中国租界社会及其周围环境影响下的一种很特殊的电影现象。”(李道新:《中国电影史(1937~1945)》,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159页。)陆弘石则说得更直截了当:“古装片继20年代下半期之后在‘孤岛’的再次盛行……也是因为在严厉的审查制度和暗杀、绑架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创作者们无法像大后方影人那样直言无忌地正面表达抗日内容,他们只能在商业片的‘外衣’下,采用机警巧妙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创作意图。”(陆弘石:《中国电影史》,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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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新探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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