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建筑业的发展--兼论中国加入WTO后建筑业的发展_建筑论文

德国建筑业的发展--兼论中国加入WTO后建筑业的发展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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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51.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2)02-0037-06

一、建筑业的一般产业特点

建筑业是工民建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产业,其产业特点是:

1.产业覆盖面广。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建筑业,如果把机械工业称为国民经济的“装备部”,那么建筑业就是国民经济装备的“安置部”。

2.产业链条长。从工程设计咨询、勘察、材料采购、施工、监理,环节多、链条长,是兼容劳动密集和资本、技术、知识密集的产业。

3.产业关联度较高。在发展中国家建筑业是支柱产业之一,如我国建筑业投资的行业带动系数为1:7.76,带动相关行业多达50多个, 从建材、化工、冶金、纺工、运输车辆等传统行业直到IT软件(如住宅智能化)。在欧美发达国家,建筑业的产业关联系数更大,带动的行业更多。率先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美国,建筑业、汽车、钢铁仍然是传统的三大支柱产业。

4.建筑业是一个国家经济荣衰的“晴雨表”。建筑与设备投资是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两大部分,以世界最大的三个经济体美国、日本和德国2000年的建筑投资为例,分别高达8193亿美元、6179亿美元和2517亿美元,占三国GDP比重分别为8.24%、13.8%和11.37%(美国《工程新闻记录》,2001年8月)。建筑投资涵盖公共基础设施(道路、桥梁、 港口、电站等)、产业设施、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三大市场。竣工项目数量反映生产能力的即期增量,建筑业订单流入量反映企业对市场的心理预期和居民对收入的心理预期,是经济行情走势重要的“先行指标”。

二、德国建筑业的发展:概况、结构与体制

1.概况:建筑业与国家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相同步。二次大战期间,德国重要基础设施和工业设施破坏严重,许多城市被夷为平地。战争结束时,西德1700万户家庭只有1000万套住宅,加上从东欧来的数百万被“驱逐者”,流离失所、房荒严重,建筑业成为西德重建家园、恢复经济的“领头产业”。以民居建设为例,在1967/68年战后首次严重经济衰退前的“经济奇迹”时期,每年新落成住房70万套。到90年代初,德国西部住房总数达到2890万套,其中95%以上的住房有洗澡间,75%以上有供暖设施,而且套型多,从小单间、多室套房、单门独户住宅到大型别墅区,人均住房面积也由1950年不足17m[2]提高到35m[2]。

70年代,整个西方经济因中东“石油冲击”引发的“滞胀”,使德国建筑业也受到沉重打击。但是,这也成为德国建筑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契机。内需萎缩、竞争激化,建筑企业优胜劣汰进程加快。通过分化改组和联合兼并的资产重组,资本向少数大企业集中,企业集团化得到新推进和发展,大公司开始走向海外,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东石油输出国、拉美和东亚),并且带动了德国成套设备、技术和资本输出的增长。

中小建筑企业在大公司挤压的夹缝中,在细分市场中寻找生存定位和发展空间,或被大公司“择优录取”,成为中间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分包商和施工队;或培育发展企业核心能力,以“精、专、特”适应建筑市场特别是房建市场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否则就被淘汰出局。

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后,东部基础设施和民居建设的巨大需求,建筑业再度经历了一次繁荣,并成为“统一经济效应”的“领头产业”。来自联邦和西部各州的每年上亿马克、持续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相当大的部分用于扩建和改善东部基础设施建设。随着东部居民收入增长,逐步实现多年来被压抑的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公共的和私人的投资,给建筑业带来巨大的商机。如东西柏林交界的波茨坦广场,成了欧洲最大的建筑工地。西部大公司东进,借助政府优惠政策和补贴,以较低成本大举购并东部企业。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生存下来的大约2700个生产合作社和82000多个私人手工业企业,也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到1996年底,东部的合作社和私人企业增加到15.58万家, 就业人数达到130万,成为超过工业的第一大经济部门。 建筑业在减缓东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经济和就业萎缩,发挥了支撑作用。

2.结构:经历了战后初期的繁荣增长和战略性结构调整,德国建筑业形成了两大“板块”—“建筑工业”(Bauindustrie)和“生产性建筑手工业”(das produzierende Bauhandwerk)。

“建筑工业”由少数现代化大公司集团构成,是一个国家建筑业架构的支柱和行业资本最集中的板块。德国建筑工业“翘楚”霍赫蒂夫公司(Hochtief),以路桥、港口、水利、电力、机场和体育设施等大型工程建设为强项,在美国《工程新闻纪要》2000年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排名榜上雄踞首位,当年120多亿美元的营业总额中国外营业额91亿美元,比重达3/4以上,新签合同金额130多亿美元。1999年,霍赫蒂夫收购了美国最大的建筑公司之一特纳公司,加强了在美国的地位。排名第8位的菲利普·赫尔曼茨公司(Philipp Holzman),营业总额近60亿美元,其中国外营业额近36亿美元,也超过了50%。该公司在世界许多地区都设有分公司,其中南美分公司(设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是巴西、智利和阿根廷三国大型国际招标工程项目的大承包商。此外,Bilfinger+Berger Bau AG、Strabag AG等其他9家德国建筑公司也榜上有名。它们以高超的建筑设计水平和建筑技术、雄厚的资本和强大的融资能力、现代施工装备和工业化生产流程、信息化跨国物流管理(Logistic)构筑起国际化运营平台,在国际招标工程中具有强大的竞争力。

“生产性建筑手工业”包括从雇员在10人以下、营业额在100 万马克以下的小营造商、建筑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匠。大公司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大型工程项目,都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参与和配合,提供前期和中间产品与服务,以及充当大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纽带。因此,中小企业是大公司经营网络的基础和节点,这也是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的余地和生存的空间。特别是小企业,生命力旺盛,地域特色浓厚,适应民居建筑个性化的市场需求;运营机构灵活,管理成本低、效率高(如可以视工程项目接单,临时组合队伍施工);手工式生产但活计精细。迄今德国的房舍仍然主要靠泥瓦工、木工、安装工和油漆工来建造和扩建。历史文化建筑的维修保养,更离不开身怀传统技艺的工匠。到1980年,生产性建筑手工业在德国主建业(Bauhaupt-gewerbe)的生产比重就达到了50%,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修建业(Ausbaugewerbe)中的生产比重更高达70%(Schneider,1982)。据统计,1994年德国建筑业营业额的85%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1995年,德国有127个手工业行业、56.3万个独立的企业和610万从业人员,占当年德国3420万就业人口的将近18%。泥瓦工、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筑路工是德国手工业雇员人数最多的行业。

迄今,德国建筑业基本保持了两大板块并存共生的结构特点。这样的二元结构有助于形成不同规模与实力的企业各展其长和优势整合,有助于形成垄断适度、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从而有助于整个建筑业相对长期稳定的发展。

3.体制:建筑业二元结构实际上是建筑业发展的普遍性趋势。但是,这种普遍性趋势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则与各国金融制度、企业制度和建筑业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在普遍性中呈现各自的特点,即所谓“殊途同归”。

从金融制度分析,德国是实行“全能银行制”的传统国家。《德国信贷业法》(Kreditwesengesetz)允许信贷机构(Kreditinstitute)经营存款、贷款、承兑、结算、汇划、投资、信托、担保、证券发行和交易(自营或代理)等几乎所有的银行和证券业务。这一金融体制作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的制度和法律基础,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参股在德国较为普遍。例如,德国商业银行(Commerzbank )拥有霍赫蒂夫公司25%以上的股份,西德意志州立银行(Westdeutsche Landesbank)和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各拥有菲利普·赫尔曼茨公司25%以上的股份,德国几乎所有的大建筑公司都有金融机构参股。

从企业制度分析,德国企业联合(我国的“企业集团化”概念),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和形式,在德国《股份法》(Aktiengesetz)中都有明确的界定。如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在相互关系上可以属于占有多数产业的企业和占有多数股份的企业;也可以作为占支配地位的另一个企业的附属企业,在经营上直接或间接受支配企业的决定性影响,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还可以相互合股或按企业合同(控制性合同、盈利支付合同和其他企业合同)实行联合。但最为常见的是“康采恩”制(Konzern)。建立康采恩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保持各自法律上独立(rechtlich selbstaendig bleiben),但其中一个企业占支配性地位,对其附属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在统一领导下联合经营(Zusammenfassung unter einheitlicher Leitung);另一种方式是,在合并中至少有一个企业失去法律上的独立而融入(Verschmelzung)另一个企业。70%的德国股份资本与“康采恩”企业相联系,这表明“康采恩”在德国经济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康采恩”是德国大企业支配和联合中小企业的主要的结构形态和方式(Schubert,1981)。“康采恩”作为一种复杂而高级的垄断组织形态,通常由分属不同部门和行业的企业(如工业企业、运输公司、商业和贸易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而成的垄断组织。“康采恩”的支配企业(即我国所说的“龙头企业”)资本实力雄厚,资本营运能力强,可以是大工业公司,也可以是大银行。它通过参股或控股(即我国所说的“以资本为纽带”),或者以市场、技术诀窍、品牌、商雀等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实现对其他企业整合和控制。它方便了企业法人之间的相互参股和银企联姻,是跨行业、跨部门和跨地区企业联合、集团化经营稳定、灵活而有效的途径。

三、德国建筑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坚持实行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兼顾的原则;二是资源配置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与政府适度干预的辅助性结合原则。在战后建筑业的发展中,这两大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府的基本职能定位于以一整套法律体系和手段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法制基础上注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行业组织、专业中介的作用。

如在协调建筑与土地和环境资源关系方面,德国通过土地法和相关的配套政策,以及土地使用规划和建筑指导计划等多层次法律和行政法规体系,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和经济地开发和使用土地。在建筑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领域,通过资质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通过“建筑工程发包条例”维护建筑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通过“建筑技术条例”、“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的标准合同(“FIDIC”)、 德国工业标准(DIN)和“建筑产品法”等,从技术设计、 工程合同到施工过程、材料质量,直至建筑物竣工验收,层层设防、关卡缜密,使工程项目“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法制化。政府严守“出入口”: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从源头抓起,工程项目首先要过政府设立的“技术设计图”审批关,才能进入施工和施工过程,此为“入口”;竣工建筑物必须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方可使用,此为“出口”。至于中间环节,则由资质合格的中介机构监管。例如,政府发放建筑物使用许可证的依据,是专业测试机构对各施工阶段的质检记录和监理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2.政府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促进民众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的提升,为建筑业提供和开拓市场。

战后西德富裕程度的提高速度是空前的,个人家庭可支配收入从1960年的1880亿马克(名义)增加到1994年的18640亿马克,几乎增加了10倍。虽然总量扩张并不意味不同阶层可支配收入与财产分配的均衡,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体制设计比较注重“为大众的福利”(“Wohl für Alle”,这一体制的创立者艾哈德语)。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经济建设,西德多数社会阶层的生活方式出现了趋同化,形成了一个“均衡的中产社会”。联邦政府依据《财产形成促进法》,鼓励和帮助居民金融和实物资产的形成。如居民购买住房,政府提供取决于收入水平的津贴,对储蓄建房互助储金(Bausparkasse)给予奖励,私人建房(自用房或出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西部居民自有住房率达到了41.7%,一半以上的雇员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或住宅。政府还出资兴建社会福利房,低价出租给低收入和社会弱势群体租用,社会福利房占出租房的比例达到了20%。统一后,联邦政府拿出285 亿马克用于偿还东部房建欠帐,1991~1997年联邦政府资助东部社会福利房建设的财政支出达700亿马克。1992年东部新落成住房只有11000多套,1995年增加到10万套以上,目前东部人均住房面积也已提高到28m[2],内部设施也有了明显改善。

德国拥有先进的基础设施,这与政府持续的巨额公共投资密切相关。以国家重新统一后改善东部基础设施为例, 联邦政府的投资就近700亿马克,其中1991年出台的“德国统一”交通建设计划,到2000年基本完成时仅公路、铁路和内河航道方面的17个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家投资额就达数十亿马克(本节有关数据均引自《Tatsachen über Deutschlannd》,1997)。

3.政府通过外交、发展援助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多领域的政策措施,为本国建筑业走向世界、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战后以来,西德一贯重视改善国际形象,在实现周边国家关系正常化、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和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是发达国家中做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这也从一个侧面,为德国建筑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有利的环境条件。

四、加入WTO后,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思路

早在80年代初,我国建筑市场即已对外开放,从允许外国建筑企业入境承包工程(随同资本、技术和人员流动的服务贸易“跨境提供”),扩大到允许成立合资和合作建筑企业(服务贸易的“商业存在”)。根据我国入世谈判中的承诺,建筑业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咨询业、标准定额及其工程服务业、房地产及其中介服务业和城市规划将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和实行国民待遇。在我国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在这5个行业内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加入3~5年内,允许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开始享受国民待遇;允许在其国内从事本专业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等到我国提供服务(服务贸易的“自然人流动”)。仅有的某些限制是,进入我国的外国企业和自然人资质有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和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之一,2000年建筑投资额1813.23 亿美元,居世界第4位,占GDP的比重17.2%。我国经济现代化的第三步目标是到本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意味着,我国建筑市场需求至少将持续扩张数十年。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和加快城市化的大战略,同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安居工程、环境建设全面展开。申办2008年奥运成功,带来的建筑需求就包括20个运动场馆、300公里高速公路和150公里地铁线。因此,外国建筑商看好我国建筑市场,我国建筑市场也需要外资进入。全球最大的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如排名第3和第10的美国的Bechtel和Fluor集团,排名前50以内的日本大林组、清水和竹下,以及英国、法国、意大利、韩国、新加坡等国的建筑商,都已以不同方式和规模进入我国建筑业,其中不少成立了合资或合作公司。

随着入世承诺按计划推进,我国建筑市场将全方位开放,国内竞争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国内化已经是可预见的发展趋势。竞争有利于我国建筑水平、工程质量、企业和人才素质的提高,加快建筑业资产重组和结构升级。资本、技术、人才、项目和土地等建筑业资源加速向少数大型建筑集团公司集中,众多小型建筑企业朝专特化发展,并逐步形成类似德国那样的“建筑工业”和“生产性建筑手工业”并存共生的市场主体格局和垄断竞争的市场格局,我国建筑市场也将逐步融入国际建筑市场。

问题的关键,是本土企业在“建筑工业”板块中占多大比重,这取决于本土企业的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现在的建筑市场是业主(Bauherr)买方市场,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帮助业主解决项目资金,已经成为中标的关键。现代大型建筑企业早已不再是劳动密集型施工企业,而是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资本运作和融资能力为基础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成为集设计、咨询、技术、劳务、施工、管理等为一体综合型、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入世后,境内建筑业竞争的焦点在产业链的上游,即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设计、咨询、融资、监理等高附加值和高盈利的环节。这些环节恰恰是外资企业的优势和本土企业的劣势。在2000年全球最大的200家国际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中,我国入选公司为6家,在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中有34家中资公司入选,34家的总营业额近270亿美元,国外营业额47亿多美元。这些中资“大腕”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公司相比,资本实力还比较弱,特别是融资能力还不强。这是入世后建筑业面对的挑战,特别是3~5年的过渡期结束后,面对境内对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放开市场准入、对境内所有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挑战的严峻性将进一步突显。因此,必须抓紧短短的3~5年过渡期,加速建筑业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避免高附加值和高利润的环节向外资企业集中,把本土大型建筑企业“挤兑”到产业链下游,成为仅靠劳动力低廉优势赚辛苦钱的施工队,而要迅速崛起为真正现代化的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撑起我国“建筑工业”的一片蓝天。

应对入世挑战,借鉴德国等发达国家建筑业成长成熟的经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思路主要有:

1.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竞争力的重点是“建筑工业”,即大型建筑业。核心是增强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途径是制度创新。以产权制度的创新为先导和基础,使建筑工业的骨干企业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现代公司企业,推进从治理结构、运营机制,到管理和技术的全面创新。实现建筑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是理想目标,但目前我国制度上禁止银行对企业参股和控股,商业银行自身还受到分业经营的制约。可选择的途径,是在规范基础上,建筑业内部及跨行业的大企业联合、购并和上市,实现跨行业性的“强强联合”。可根据境内股票市场扩容进程,特别是考虑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和在国际竞争国内化中的比较优势,在上市公司总盘子中划定“建筑板块”与其在社会投资总额和整个经济产出比例相称的份额,择优上市以及到国外上市。目前行政化的“捏合”和简单的大小企业合并,以及企业内的“剥离、归并、分合”的路径可能有助于缓解企业内部和局部管理效率等问题,但对企业竞争力和整个建筑业的做大做强并无实质性推进。在这方面,德国“康采恩”模式值得我国建筑业企业借鉴。

2.具有一定实力和优势的中等规模的建筑企业(省市一级的建筑公司),应积极利用入世机遇寻求与外资多种方式和多个领域的合作,做大做强。从合资到技术合作、项目和市场合作,联合承包或分包境内外工程,开发房地产,乃至跨行业发展。通过“联姻”扩充实力、培育人才、增长经验、优化结构和管理、积累资本、进入国际工程招投标网络和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加速成长成熟。

3.“生产性建筑手工业”,大多从乡镇建筑队起家,发展到能在城市建筑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但基本仍处在“打工层”。这是我国本土企业的优势所在,非外商竞争的主攻目标。但目前这类企业受到的层层管理的“盘剥”,资本积累能力极弱。如各地方和部门的摊派,属地和驻地主管部门双重征收费税等。许多业主也利用买方优势和信息不对称,强迫建筑企业接受质次价高的材料,拖欠工程款项。这类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入世后“生产性建筑手工业”板块的比较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4.建筑业的两大板块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在完成ISO9000、14000和18000系列的质量、环境和安全体系认证的基础上,提高施工的工业化和协作社会化程度(与建筑业休戚与共的建材业对此责任重大),做专、做特、做精。

5.利用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国内外双向开发,发挥我国建筑劳务价格—效能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加大“走出去”的力度,一是做大做高(提高总承包工程比重),二是做特做专(如在我国仿古建筑和园林设计咨询等特色建筑领域),形成品牌优势和产品样板,开拓稳定的专属市场,形成特色垄断,巩固和扩大我国国际劳务合作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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