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财务会计造假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务会计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朱镕基副总理在1995年10月24日召开的全国第四次会计工作会议上,提出整顿财务会计工作程序的“约法三章”,对搞好财务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1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揭露了一些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不规范的做法,有的不仅仅是违纪行为,而是一种舞弊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单位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方面,特别是造假。这种行为同财务会计工作的一般过失错误是根本不同的。对此,必须认真对待,研究有力的“打假”对策。
一、单位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
这些年来,单位财务会计失真的现象很多,主要表现是造假。首先,它不是由于工作上无意过失错误所造成的,而是一种主观上的不良企图,故意进行的;其次,是经过周密策划,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在财务收支和会计帐务上进行伪装,用以掩盖其不法行为的真相;其三,是以侵吞或占有公共资财为目的。因此,这是一种使公共资财和利益蒙受直接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财务会计造假行为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和成因:
(一)按其造假的目的可以分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造假、以贪污为目的的造假和以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满足个人或小团体欲望为目的的造假三种。
(二)按其造假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分为单位领导人指使财务会计造假和财务会计人员单独造假两种。
(三)在造假作弊的环节上分为在财务收支业务环节上的造假和在会计处理业务环节上的造假两大类。
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在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经济利益多元化,经济利益分配上矛盾比较突出而复杂,激化了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法制观念浅薄。三是认识上有偏差,把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同守法执法对立起来。四是单位的经营者和财会人员不懂法律法规。五是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处理不硬。
二、治理财务会计造假的政策
(一)加强法治,培育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首先,是抓紧立法。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许多经济的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受重人身刑、轻财产刑观念的影响,立法上表现在刑法对财产刑规定适用面小,内容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大检查中也规定:坚持不能让违法违纪者在经济上占便宜,但是,很不具体,不易操作。1995年大检查共查出偷逃税额6.61亿元,而偷逃税款应补交入库金额为6.65亿元,差额419万元,主要是反映被罚款和滞纳金,仅占偷逃税款违纪金额的0.6%,可见处理上失之于宽,只补税就完事了。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在最高量刑时注重适用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往往忽视了财产刑的适用,由于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就产生了消极后果:一是削弱了刑罚适用的效果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二是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无法挽回。三是由于经济上不能给予犯罪分子严厉制裁,他们可以继续利用物质条件进行再犯罪。因此,立法机关抓紧立法,司法机关也要不断探索、总结,提高运用财产刑罚执法水平。
其次,是严格执法。现在不是执法过严,而是失之过宽,或者称为“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只有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维护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一是要维护执法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纠正各种形形色色的“人治”的偏向;二是执法机关要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严格执法监督;三是加强社会群众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使执法机关顺利完成执法任务。
(二)制定单位内部的防范对策,强化单位内部防范机制。
1.转换经营机制,改变粗放经营。在一个单位中,要建立一整套单位内部的自我制约机制,以防范财务会计造假行为发生。
(1)建立组织控制制度。各单位在目前机构改革中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组织机构,组织分工和责任制度。一是要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必须搞好单位内部机构如何设置,设置多少,各种机构之间如何联系等等。二是有了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还必须在合理的组织结构中进行科学的分工。处理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自始至终包办,而应该由几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人员分别完成。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有利于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通过相互的联系和制约,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差错与作弊,保证工作质量。比如材料采购的业务一般包括申请、审批、采购、入库、付款、记录等环节,不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自始至终一手包办,而应该由几个不同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完成。三是在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合理分工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适当的责任制度,把职责和权利结合起来,把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结合起来。搞好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2)建立职务分离制度。在组织结构的控制中关键是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就是不让一个人在其正常责任范围内处于既能弄虚作假,又能掩盖错误的地位。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包括我们常用的帐钱分管、帐物分管等惯例。目前,厂长、经理、财务科长、供销科长,一人身兼数职,直接管钱管物十分普遍。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业务的批准职务应与业务的执行职务相分离。如批准费用开支的职务与具体办理费用开支的职务相分离,不能自己批准、自己去办。二是业务的执行职务与业务的检查职务相分离。如会计职务与内审稽核职务相分离,促使会计人员认真负责。三是财产物资的保管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物资的职务相分离。如负责保管财产物资的人,不能兼管登记财产物资帐簿的工作,管物的不能管帐。四是业务的执行职务与业务的记录职务相分离。如负责办理采购业务的与业务记帐的分离。五是财产物资保管职务与相关经济业务的批准职务相分离。如负责现金、实物保管的人,不应有批准注销的权力。管物的不能批准发物。六是出纳职务应与总帐记帐职务相分离。如此类推,登记明细帐的与登记总分类帐的分离;办理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的,应与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结转算业务的相分离;出纳与编制对帐单、银行存款调节表的相分离;保管财产物资的与负责稽核的相分离;批准领导的印鉴和会计、出纳的印鉴相分离;执罚的和收款的相分离等等。只有这样,把不相容职务分离后,才能防止互相串通勾结。
(3)建立监督体系和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行为自主化,企业财务会计更多的维护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市场经济要依靠完善的法制加以保障,企业的行为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任意为所欲为。为此,财政部于1995年12月15日,发出了关于《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在第三项中要求:“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其中第七条规定:“健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填报会计报表。各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对财会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实施监督……。”所以,除了实行组织控制,职务分离外,还需要建立和强化一个上下沟通,左右协调,互相牵制具有权威的监督体系。为了使这个监督体系行之有效,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企业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独立行使其监督控制权限。这个监督体系应该包括:内部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它们担负以下任务:其一,对企业资金、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其二,对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经济核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其三,对企业会计报表和决算的真实、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其四,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五,参与研究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人事控制制度。《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十分重视“建立科学的会计人才评价、选拔和培养体系。”减少财务会计工作差错和舞弊的最明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提高财务会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目前。企业单位内部人事控制系统不够完善,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作风不够严谨和素质不高的现象确实存在,影响财务会计工作质量。搞好人事控制是势在必行。必须认真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人员使用上,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真正把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克服任人唯亲的现象;二是在赋予每个管理人员适当的职务时,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在企业单位内部创造一种积极开展业务学习、业务竞赛的气氛,鼓励他们自觉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三是调整不称职的人员。对于不称职的人员,及时调整,防止滥芋充数的现象。
2.制定具体监控措施和办法。有了各种规章制度以后,在企业单位内部还必须制定一些对实物监控、批准监控和会计监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使它真正落实到整个经济活动过程。
(1)制定对实物监控办法。企业的财产、物资及会计报表等等都是企业单位的内部实物。制定对实物监控办法是为了发现和防止有关舞弊行为和工作差错,保护各种实物的安全和完整。
一是制定对实物的限制接近办法。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会计记录等等。现金的管理必须限于指定的出纳人员范围之内,并与有关现金的记帐、人员分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出纳人员要做到帐钱相符、帐帐相符、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在银行多头开户,更不能把公款用个人名义存在储蓄所,要防止利用活期存款户来作为银行户头。要严格控制产品、材料、劳务等等在交易过程中大量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必须严格限制接近,在未存档之前,保管现金等财产的人员和批准经济业务发生的人员,以及执行业务人员,不得随意接近和查阅。存档以后,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不经批准,不得查阅会计记录。
二是实物的保护和清查。必须建立和健全实物的保护和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实物的保管情况,查处隐患。企业单位应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盘存或者轮番盘存的办法,清查财产物资的实存情况,保证实存数和帐面数相符。
(2)制定对工作程序的监控办法。主要是对经济行为发生之前的监控,以及批准程序和执行过程的监控。某项经济行为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必须经过事前审核批准,分为一般批准和特别批准。一般批准是企业单位内部各层次的管理人员在其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既定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标准,对正常的经济行为进行的批准。如因公出差,只需要出差人员单位负责人按照工作计划和制度审核批准。特别批准是对非经常性经济行为,进行专门研究作出的批准。有的甚至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专控商品在作出专门研究后,报经当地或上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后才能执行。无论是一般批准,还是特别批准,必须做到以下几个要求:一是企业所有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批准权。二是企业所有业务,在一般情况下不经批准,不能执行。三是经济业务一经批准,就必须予以执行。四是被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按照批准方案执行,不得擅作主张,不按批准方案行事。
(3)制定对财务会计记录的严格监控办法。对会计记录的监控办法,具体要做好以下三件事:一是建立严密的凭证制度,包括设计合适的凭证格式及传递程序,企业单位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两则”、“两制”的规定如实填制凭证,正确使用记帐方法和会计科目,编写会计分录。纠正记帐方法的混乱现象,防止滥用往来帐款科目以达到从帐务上造假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要按规定的程序传递,对所有凭证都必须预先按顺序编号,无论是自制的,还是外来的凭证都必须坚持先审后列的原则,以保证记入帐册的每项经济业务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按照《合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对发票实行全过程管理,注销或停止使用的发票要按规定程序退还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实行专人保管。二是建立合理的会计记录程序。可根据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一整套从凭证的填制、传送,帐簿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程序,严防假凭证、假记帐、假报表行为发生。三是建立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包括帐表核对、帐帐核对、帐证核对,帐物核对等等。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