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一中,454450)
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与私法领域,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不断的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本文基于行政法内容分析,探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并对其理论依据、原则内涵进行论述,提出了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
引言: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构建具有威信政府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逐渐延伸到公法领域之中。在行政领域,其与公民基础息息相关,并逐渐成为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中应用、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促进法治完善、保护公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用的价值。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述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言而有信,政府要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基于信任而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保护,在此原则下,政府行政工作应深思熟虑,尽可能言出必行,避免行政形式主义问题出现。基于行政法中的利益保护原则分析,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分别为行政行为生效、基于信任而引发的行为,两者存在一定因果逻辑关系。该原则保障人享有权利,政府应保护权利,若因相对原因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应给予补救。基于该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诚实守信原则、安定性原则。基于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分析,可将其分为程序性保护、存续性保护、财产性保护。基于其在行政法的适应性研究,应对其进行完善[1]。
二、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
(一)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地位
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原则进行了概述,在《行政许可法》中,第8条、第69条均设计到了个人信赖利益原则,并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了衡量。法律原则是衡量法定体系标准的重要内容,基于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是保障法律适用性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缺失,致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缺失,仅仅依靠规则无法完全保障公民的利益,相比较原则而言,法律地位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因此,基于行政法中涉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容分析,需要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将其作为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并对政府行政过程中因撤销行为侵害群众利益的内容进行细化,使其能够呈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特征。基于行政法考虑,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缺失,致使行政程序分散至其他法律之中,其虽然能够解决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但若衔接不足,会导致行政缺乏系统性。因此,我国必须衡量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在法律中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容,基于法律规范,协调政府部门的行政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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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致划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范围
政府的行政法规会带动一部分人群的社会行为,可以将其划分为购买行为、工作行为,在行政更改过程中,其会对信赖行政的公民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不是万能的,其在行政法中具有适应性,但行政涉及的要素比较多,因此,建立信赖利益保护制度、明确制度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如今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仅仅针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将行政行为具象化,但抽象化的行政行为无法保障,抽象的行政行为仍然会涉及到公众的利益。政府在与公众构建信赖关系的过程中,,抽象行政行为也应该保持稳定性。基于实质角度分析,若政府某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必然要对其进行惩罚,并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弥补公民的基本利益,尽可能保障利益保护原则的合法性、科学性。最后,在适用性分析过程中,必须要划分原则的界限,在对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分析行政行为的动机,并界定公众是否存在信赖表现。因此,行政贿赂、欺诈不应受到该原则的保护[2]。
(三)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范围
信赖保护原则重视对个人、集体利益的保护,法治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公共利益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在现行的《行政许可法》之中,提及了公共利益,在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障公共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但行政法中未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各行业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到了不同的结论。在法律中,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基于行政失误撤销的行为,在弥补过程中通过减少个人利益的方式,维护公众的利益,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公共利益被无限的方法,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裁量权,致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局限性。因此,基于法律的完善,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以及范围进行明确,并基于程序对其进行设定,可以有效防止在维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时,有关部门刻意侵犯个人利益的情况,进而保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科学性、完善性。
结论:
总而言之,虽然行政法中的利益保护原则具有先进性,符合现阶段社会法治的需要。但就目前而言,其仍具有完善的空间,立法永远在路上。因此,在行政法中渗透利益保护原则,需要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并不断的拓宽利益保护的适应范围,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使其不断的完善,进而实现保障公众权益的目标,提高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价值。
参考文献
[1]何洪全.停止认定“著名商标”的实证分析——以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5):30-33.
[2]江国华,张彬.论行政法上的风险利益保护——兼与信赖利益保护比较[J].法学杂志,2017,38(01):40-49
论文作者:乔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标签:利益论文; 原则论文; 行政法论文; 公共利益论文; 行政论文; 法律论文; 政府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