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理性的命运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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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0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理性无疑是一个伴随自然科学的诞生和发展而出现的概念,但我们应当注意到科学理性并不是自然科学通过自身发展来自觉地规定和阐发的。相反,它的基本意义可以追溯到休谟、康德、笛卡尔、莱布尼茨等哲学家的形而上学阐述。但随着自然科学逐渐发展成为区别于哲学和其他知识形式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它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否真正依赖于形而上学的问题成为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培根根据经验科学的方法论(尤其是归纳法)来说“不”,逻辑实证主义则开科学哲学之先河,根据自然科学的语言及其逻辑来彻底拒斥形而上学。但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主义立场在波普尔以后的科学哲学当中成为众矢之的,随着证明非充分决定论题(the underdetermination thesis)和科学合理性论题的深入探讨,科学理性的相对主义化大行其道。其后果是诞生了科学社会学和社会认识论这样的新领域,依靠新的哲学流派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对科学理性进行全面的解构。事实上,科学理性的命运并不是由自然科学来掌握,而是与下面三个问题休戚相关。

1 科学理性必需形而上学吗:康德和黑格尔

关于科学理性的一般界说,如果采取基础主义路线,如科特·胡伯纳在其《科学理性批判》一书中所言,科学理性总是与自然科学的基础问题密切相联系的,如基本命题的基础、自然规律的基础、公理的基础,并认为休谟的批判经验主义、康德的先验主义、以及赖辛巴赫的操作主义分别是界说自然科学基础问题的三种重要形式[1]。基础主义的界说隐含这样的预设,科学理性不是由自然科学的发展而自我显现的,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一定的哲学对自然科学进行基础分析的产物,同时,真正的基础使统一科学成为可能。康德和黑格尔给出了科学理性较为充分的形而上学论证。康德通过回答与“认识是如何可能的”相类似的问题,即科学(及其统一性)是如何可能的,来切入科学理性问题,把科学理性当成纯粹理性向下推演的一种形式;黑格尔则在他的辩证法体系中用绝对精神来规定科学理性的逻辑形式和科学统一性的前提。

更具体地说,形而上学关注科学理性集中体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科学理性的本质问题,二是统一科学的基础问题。关于科学理性的本质问题有两种表述:一是科学理性的本质是经验的还是先验的(康德的经典表述),二是其本质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笛卡尔把理性建立在不可怀疑的基础上使知识绝对为真、黑格尔辩证法的逻辑起点必然是绝对的)。西方科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形而上学就以说明和追求绝对的、终极的、永恒的观念和逻辑等为使命,等到自然科学逐渐发展出独立于哲学和神学的认识模式和知识体系,形而上学在认识上至尊地位无形中受到严峻挑战,哲学家和科学家都不满足传统的论证,但分别选择了方向相反的策略。哲学家要寻找的是新的立论根据,而科学家要寻找科学自治的方法论根据。科学家十分清楚,捍卫形而上学的最好办法就是从认识论上论证科学理性并不具有终极性,即最后的真理,此外还可以从道德论上论证科学理性本身不包含目的,因而必须服从还能规定人的意志、目的等来源和形式的理性,康德和黑格尔都采取这种策略。

统一科学基础问题的凸现有这样的前提,自然科学的学科分化和新兴学科的出现,提出了不同的探索客观世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模式,如果承认这些学科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理性原则及其形式,所谓绝对理性这类观念就会不攻自破。面对这种情况,传统形而上学能做的就是去论证所有科学在最根本的概念、范畴、逻辑等上是统一的。其基本思路是这种统一性不是由科学对象的性质和科学自身特殊的方法来决定的,而是由理性最根本的形式(笛卡尔的“我思”、康德的“纯粹理性”,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通过主体有(自我)意识地运用一系列概念、范畴、逻辑等来规定的。笛卡尔认为真正知识都应当以“自明的”前提为基础;康德认为科学统一的本性存在于理性的本性中,它的来源是纯主观的,而不是由经验决定的[2];黑格尔则认为“有”和“无”的统一是第一真理,它的外化(异化)而形成各门自然科学。这些论证不过是重复了形而上学预设认识等级秩序、假设自己对“最高者”负责的一贯做法。

然而,在自然科学发展史上,这两种通过形而上学为科学理性立法的策略,在描述和规范自然科学的实际发展两个方面都显有些得力不从心。至多只能说它满足了哲学的需求,同时反对科学的自治性要求。要把自然科学从形而上学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事情,还取决于科学的实践方式,历史上第一个科学自治的制度,伦敦皇家学会,可以说是影响极其深远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形而上学关于科学理性的论证这顶强加于自然科学的“高帽子”,并没有因自然科学日渐发展成独特的知识模式,而自然而然地被摘掉。这个“摘帽”的任务在理论上留给了科学哲学,在实践上留给了经验科学。

 2 科学理性的自我辩护道路能走多远:科学哲学

自逻辑实证主义把形而上学命题当作没有意义的命题,科学理性走上了由科学哲学进行自我辩护的道路。科学理性问题掺杂和渗透在科学哲学关于科学理论的逻辑结构、理论选择、科学进步、科学史解读等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把科学理性的自我辩护可以概括为这样三种形式:科学逻辑辩护(逻辑实证主义、批判理性主义),相对主义辩护(历史主义)、规范价值辩护(规范自然主义、后文化哲学)。

科学逻辑辩护很大程度上围绕逻辑实证主义为自然科学设定的两个基础“归纳逻辑”和“实证原则”来展开。由于这两个原则被视为科学最根本的理性原则,逻辑实证主义实质上就是在建构科学本身的形而上学。此外,卡尔纳普的“统一科学”设想,即以物理学为元科学,将其他科学语言还原到物理学语言水平上,也与康德和黑格尔的做法如出一辙,区别在于用自然科学的逻辑来拒斥形而上学的逻辑。随着这两个基础分别被贝耶斯主义和非充分决定论题(注:劳丹认为蒯因、库恩、拉卡托斯、费耶阿本德、罗蒂、古德曼、相对主义者都赞同它[3])所推翻,这种辩护不可避免地走向末路。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开辟了一条悬置哲学(尤其是形而上学)的科学研究分析的新路向,为科学理性的相对主义辩护打开了大门。

科学理性采取相对主义的辩护策略有两种选择。其一是科学理性主体化,即把没有人称的(或客观的)理性归属到科学家,例如波朗尼使用“个人知识”(personal knowledge)一词来强调,科学家在科学形式主义的运作当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知和行的艺术、以及对意义的评价和理解[4]。当然波朗尼是在坚持科学理性不能完全主观化的前提下来阐发“个人知识”的。其二是科学理性的情境化或社会化,即把理性的真理性和有效性限定在处于一定的时空当中的科学组织或共同体,如库恩的范式、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劳丹的研究传统等。这两种选择都是通过对科学史案例的解读和分析来把理性置于具体的情境当中而使其相对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种具体的理性会发展成为一种绝对,同时辩护对象转到了非逻辑的社会(文化)规范和力量。

所谓规范价值辩护出现在劳丹和罗蒂那里,理性的真理性和有效性分别被虚拟化和道德化。劳丹的规范自然主义试图通过对方法论的重新解释,把理性主义的原则行动条件化。劳丹的观点是,由于逻辑经验主义犯了两个根本的错误,对科学研究的规范不是由逻辑、语言、程序规则等无特定目标的绝对命令来决定的,而是由假设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即“如果目标是y,那么应当做x”[5],来决定的。如果说劳丹的规范自然主义当中还涉及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合理性问题的话,那么罗蒂想说的就是“科学合理性”不是由叫做“科学哲学”的学科来澄清的,它只是一个赘词(pleonasm)。科学家不是因为比其他人更为“客观”或更具“逻辑”或更讲“方法论”或更“献身真理”而得到赞扬,而是因为科学家的这些道德德性(理智德性不会超越和高于它们):依赖说服而不是压服,尊重同行的意见,对新数据和观念的好奇与渴望等[6]。当罗蒂阐述科学对于其他文化的范例意义在于其基于上述道德德性的制度和实践的组织形式时,他把规范价值辩护交给“无方法的实用主义”(pragmatism without method)去完成。

科学理性依靠科学哲学进行自我辩护实际上是走上了一条不仅解构形而上学理性观念同时自我解构的不归路。这条道路能通向何方?在从上至下的道路失败的同时,却没有出现从下至上重建道路新的可能性。相反,新兴的科学社会学(包括科学与技术研究、简称STS)和社会认识论立足于分析哲学以后的哲学(后期维特根斯坦、解释学、相对主义、女权主义等)和社会科学(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甚至社会生物学),开拓了界说科学理性的新空间。

3 科学理性能解构成什么:科学社会学和社会认识论

尽管科学社会学和社会认识论的立场、出发点和研究路向都不尽相同,解构科学理性却成为了共同的任务。科学社会学,继承知识社会学的衣钵,试图通过揭示科学的社会本质来解析科学理性;而在认识论内部,社会认识论致力于批判传统认识论个体认知者(knower)的逻辑预设,澄清科学知识生产中的种种非个人旨趣和形式,从而使科学理性在知识生产水平上解构成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等内容。

科学社会学包括两个流派:一个是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 of scientific knowledge),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形成于英国和欧洲,有所谓的爱丁堡学派(戴维·布鲁尔、巴勒斯)和巴黎学派(拉托尔和沃尔格)之分;另一个是科学制度社会学(institutional sociololgy of science),形成于美国,又分为哥伦比亚学派(罗伯特·默顿)和威斯康星—伯克利—康奈尔网络两个派别[7]。前者对科学理性的解构贡献大于后者,因为它虽然是从社会学立场上来分析科学的本质及其形式,必然隐含着一定的哲学前提和前景;而后者主要是在动机和制度水平上分析科学研究如何受到诸如宗教的、经济的、技术的、军事的甚至是自我发展效用(utilities)的影响[8]。

巴勒斯一语道破了知识社会学的根本意旨:“知识社会学是一个事实问题,一个经验研究领域,在它的主题问题中,包括科学的知识和文化”[9]。这样,一个自然主义的、纯粹描述的目标,取代了形而上学和科学哲学通过对“理性”或“合理性”的辩护所希望达到的规范和限定目标。这两个目标之间不存在“何者更高或更根本”的关系。戴维·布鲁尔的科学社会学“强纲领”中的对称性原则对此做出了类似的先天性说明。知识社会学对科学理性的解构立足于这样理念(经验的而非哲学的):对合理性、客观性和真理等观念而言,最终只是被特定社会群体惯常地采纳和强化的当下社会文化规范[10]。故此由形而上学和科学哲学所辩护的科学理性,在知识社会学看来,没有任何的绝对必然性,而是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力量。

社会认识论则是以解构自笛卡尔以来的西方认识论传统为目标而发展起来的,主要的批判对象是以个体认知者为基础、从上(理性最高原则或形而上学)至下(具体形式的经验、认识)的合法认识模式,这种模式在科学哲学中被逻辑经验主义发挥到极致。社会认识论的现实根据是知识(主要形式当然是自然科学)在社会中创新、生产、运用的具体形式和实际模式。而社会认识论的理论来源和基础在于赫拉克里特、孔德、启蒙运动、黑格尔和德国观念主义传统[11]。

如果社会认识论按照此领域探路者史蒂夫·富勒所设计的方向发展下去:“社会认识论是一种处在政治和伦理中的科学知识的规范元理论,而不是在分析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那种认识论”[12],社会认识论一方面要规避传统认识论的分析模式,另一方面要解决科学社会学拒斥规范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形而上学和科学哲学中把科学合理性看成“理论自足”问题的做法,还是知识社会学(包括STS)把它当成“经验开放”问题的做法,实际上都没有真正回答,科学实践由谁来决定、怎样决定、为谁而决定,以及在未来世界中的可能形式等问题。因而它们不能在实践(尤其现代社会条件下)中决定科学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命运。社会认识论如果要实现上述初衷,在某种意义上,就应当与决策科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等紧密联系起来,成为更广泛地跨学科研究的范例,从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不再成为整体人类科学相互异化的两个方面。如此看来,科学理性和合理性观念发展成为超越形而上学和科学哲学的整体性实践合理性观念就是可能的。富勒最近基于对知识管理基础的思考,提出以大学为根本制度的知识发展“公民共和道路”设想[13],可以看成是社会认识论深入到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本框架的社会结构所规定的科学知识生产方式当中的一个重要信号。

科学社会学和社会认识论的进展完成了对胡伯纳引入“科学—理论范畴”对科学理性进行纯哲学理论批判的最后一击。问题不在于评判科学理性的五个规则[工具规则(instrumental precepts)、功能规则(functional precepts)、公理规则(axiomatic precepts)、判决规则(judicative precepts)和规范规则(normative precepts)[14]的正确与否,而在于根据这些规则做出的结论,对科学事业到底有何意义。随着科学日益成为社会性的知识和文化,科学理性在理论上现在似乎无法超越在“境况经验主义”(contextual empiricism)[15]基础上进行说明和论证,而在实践中这个任务转变给以引导、规范和调控为己任的社会科学。因此,科学理性的命运在先后由形而上学和科学哲学所掌握之后,现在轮到了由社会科学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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