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耕地面积之我见_耕地面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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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因战乱而荒废的耕地,在清政府的招垦政策的推动下,在各族劳动人民共同努力下,逐渐得到垦复,到康熙末,耕地面积已恢复到明万历年间田额。因此,康熙五十三年时,清圣祖针对当时每有官员提出垦荒建议时,对此事提出严励批评说:“每以垦田积谷为言”,是“不识时务”之举,因为“今人民番庶”,“山地尽行耕种,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为积谷之计耶”。①至此,清初的荒田垦复工作已告一段落。此后,在经济发展、人民增殖和巩固边防种种因素推动下,政府继续鼓励人民向山区、向贫瘠土地、向湖滨、向海滩、向边疆地区要耕地。所以有清一代耕地面积是朝着逐渐增加趋势发展着。如表1。

表1 清代前期各直省耕地面积 单位:顷

注:本表根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60页表的基础上,对个别数字作了订正而成。原表中未计入的“甲”、“臼”、“”,按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528页:甲=11.3亩,臼=2亩,=4亩折算后计入。雍正二年,福建地亩与各朝统计数相差甚远,可能是133071顷之误,但无确证,兹仍旧。

令人遗憾的是:本表缺乏道光年间各省及全国耕地数,这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前人没有给我们留下这笔遗产。但在鸦片战争前,全国耕地面积在800至850万顷上下,是可能的。

上表中的全国耕地数量是清代官方的统计数字。对这个统计数字历来有争议,认为官方的统计数是被大大缩小了,并不是实在的耕地数。他们认为中国南方也好,北方也好,都有折亩现象,少的两亩折一亩,多的六、七亩折一亩,乃至八九亩折一亩的也有之,除折亩之外,还有隐瞒地亩,“民间往往因为避免政府征税,故意隐匿,多不肯实报。官吏虽明知其秘密,但为种种关系,亦不肯据实查报”②。因此,实际耕地面积要远远多于官方统计数。为了弄清这问题,人们试图从各个角度去探求。如有人以航测中得到的数据,推算清代耕地总数,也有人以口粮需要量测算耕地面积。总之,人们为了弄清有清一代耕地总量作了种种的努力和尝试。这些努力都有助于弄清清代耕地总量,是可喜的。这种孜孜不倦的求实精神,应得到发扬光大。

清代存在折亩不是什么秘密,官书都有明确记载,如《会典》称:陕西“洛川县地,向系八亩四分折正一亩,宜川、延川二县地,四亩折正一亩”,“肤施县地,五亩零折正一亩;甘泉县地,三亩零折正一亩”③。清大臣陆陇其亦称:直隶元氏县“上地每三亩六分七厘四毫折征粮地一亩,至下下地则十一亩折征粮地一亩”④。直隶获鹿清代《编审册》亦留下实例,经折算,平均每7.5亩至9.1亩折征粮地1亩。⑤安徽徽州府祁门县《新丈亲供首状》亦记载⑥:

丈积 折税 平均每亩步数

603步 2.4577亩

245步

481步1.95844亩

240步

3153步12.771亩

255步

6047步

15.1172亩

400步

(塘)84步 0.338亩 248.5步

台湾亦有此情况,尹秦奏报时曾指出:“将成熟之田园,以多报少,欺骗之田,竟倍于披垦之数”⑦。诸如此例情况,方志在在有之,这里不赘述。

上述种种情况存在,是会影响到清代耕地面积不实问题。为此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过去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时,回避了两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是关于当时为什么要实行折亩的问题,没有进行研究;二是忽视了有小亩,有清查扩大化,有把山、塘、湖、荡化作耕地的另一方面问题,忽视了随着人口增加,民宅侵田等事实,忽视自然灾害对耕地的侵蚀,等等。从而影响了对耕地数量探讨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这种只顾其一,而不顾其二的做法,其效果只能是使耕地面积扩大化。从而使研究所得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极端。

事实很清楚,清代存在大亩的同时,也存在着小亩。严可均《铁桥漫稿》载:江苏太湖流域,平畴水田有的1亩只有190步,斛水田有的1亩只有200步。⑧乾隆十五年,中央政府为统一天下弓尺,要求各地将旧用弓尺报部审核,审查结果“有以三尺二寸为一弓者,有以七尺五寸为一弓者”⑨,相去悬殊。这种情况,绝非太湖仅有,安徽徽州地区也普遍存在。这里有以190步为1亩的,也有以220步为1亩的,此外还有以230步为1亩的。如《屯溪档案》《租484》记载:菖蒲丘丈积为184.8步,折合税亩为0.866亩,约213.4步为1税亩;牛路下丈积为160.8步,折合税亩为0.718亩,约224步为1税亩;高六丘丈积为189.6步,折合税亩为0.863亩,约220步为1税亩。⑩另据雍正元年《清查田粮影射疏》称:“直隶、浙江等处田地,多有为地,而其实无租税可收者,其大略有四”,其中与耕地面积有关的陈述是:“从来置产之户多系乡绅富户,其弃田之人贿通置产之家人,将高下错差,一概指为美产,往往以九亩作十亩,或以九亩五六分作十亩”(11)。这类虚悬之产,也是不可忽视的。由此看来,前人所谓的“大小亩”中的“小亩”并非指240步为1亩的亩,而是指小于240步标准以下的亩。是真正含义上的“小亩”。弄清这一事实,对如何估计当时耕地面积是十分有益的,忽视小亩的存在,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清代是我国人口发展十分迅速的时期,乾隆二十七年(1762),突破2亿人口大关,至道光十四年(1834),又在乾隆二十七年基础上翻了一番,达到4亿人口大关。人口迅速增长,一方面要求增加耕地,以满足新增人口的食粮,与此同时,新增人口又要解决住宅问题,从而产生了蚕吃耕地的严重问题。中国家庭构成主体是以父母加上几个未成年子女组合而成的,“子壮出分”,几代同堂家庭虽有,但不是主要的。(12)出分的子媳则需住房,因此,人口激剧增加,民宅争地问题就愈加严重。这种情况,新中国成立后显得更加突出,据统计,从1957年到1986年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1亿亩,净减2.3亿亩,平均每年净减790万亩,仅1993年全国耕地就减少937万亩,相当于一个青海省的耕地面积。(13)解放后耕地面积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建设规模的扩大,但广大农村的民宅建筑占地也是十分可观的,透过当代耕地面积占用情况,多少也可以反映出清代前期耕地面积被占用的另一侧面。

清代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商业的繁荣,各地的市、镇、墟场(集)都有很大发展,这发展除原有基础上扩大外,主要是新建了不少的商业点。如江南,明代苏州府有市50个,镇45个,至清代时市增加到56个,尽增6个,镇增加至47个,尽增2个,松江府明代有市20个,镇42个,至清代时市增加至26个,尽增6个,镇增加至70个,尽增28个。(14)北方情况也大致相同,如直隶获鹿县,乾隆以前只有8个集市,乾隆以后新增设了9个集市,(15)新增集市倍于前。市、镇、墟场(集)的大量增加,无疑是要占去许多粮田。因此,在估计耕地面积时,对这种情况避而不谈,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此外,我们再来探索折亩及欺隐原因,御史尹秦在《台湾田粮利弊疏》称:台湾“欺隐之田,竟倍于报垦之数”,这种情况存在是由于官府隐情之故呢?还是知情不报呢?官府是知情,但不行清查。人们不竟要问,这是为什么呢?把这个原因弄清楚了,对我们正确估计清代耕地面积是十分有好处的。请再看尹秦的申述:“臣等细访,向来任其欺隐,不行清查之故,则其说有五:现征科则,计亩分算,数倍于内地之粮额,若非以多报少,不能完纳正供。此其说一也;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田园冲为涧壑,而流沙壅积,熟田亦变荒粮,若非以多报少,将何补苜亏缺!此其说二也;台湾依山临海,所有田园,并无堤岸保障,海风稍大,咸水涌入,田园卤浸,必俟数年咸味尽去之后,方可耕种,若非以多报少,何以抵纳官粮!此说三也;台郡土脉炎热,不宜用肥,两三年后力薄寡收,便须荒弃两年,然后再种,若非以多报少,焉能转换办公?此其说四也;佃丁系漳、泉、潮、惠客民,因贪地宽,可以私垦,故冒险渡台,设使按亩清查,以租作粮,伊等力不能支,势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园荒废,额赋虚悬。此其说五也”(16)。尹秦所奏五款中,其中二、三、四款直接涉及耕地面积计算问题,尤其是第三款中提到的休耕问题,更值得重视,按耕三年,轮休二年情况看,每年就有40%的土地抛荒,以恢复地力。这部分休耕的土地,就应该排除当年耕地面积之外,才算是合理的,若不把休耕土地除外,必须要夸大耕地面积,这是不可取的。若再把因灾良田卤浸,需数年后咸味尽去,方能复耕这部分土地亦考虑进去,台湾欺隐之地那有“竟倍于报垦之数”呢?因此,我们对某一事物的考察,必须深入下去,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像台湾地区的这种情况,其他地方亦照样存在,如陕西巡抚秦承恩在申述陕西为什么要实行折亩时指出:“陕西省淹浸不常之地,非系涧侧,即属河滨,水性之坍涨靡常,地亩之出无定,……一经冲刷,多被泥淤,岁收实止一二,应请以五亩折正一亩”。同时,他还特别强调,这些“土力硗薄之地,一经播种,若不听其休息,虽多费工力,亦属无收,应请以四亩折正一亩。至于极边寒冷之地,山多土少,风气严寒,虽有人力之劳,籽粒之费,缘土性寒冷,生发较迟,收成最薄,应请以三亩折正一亩”(17)。雅尔图出任河南巡抚后,指责前任巡抚王士俊捏报劝垦疏称:“查王士俊所报开垦之地,共有四项:一曰河滩地亩……一曰夹荒地。查原疏内称:零星垦辟,荒熟相杂者。夫小民既知此地可耕,岂有垦治一段,抛荒一段,错综间杂之理。盖缘豫省土地有一种沃野之地,年年可耕,即禹贡所谓厥土惟壤也;又有一种硗瘠之地,树艺一两年,则其土无力,不能生发,必另耕一处,将此掊壅一两年,然后复种,如此更番迭换,始得收获,即禹贡所谓下坟墟也。前人立法,不分高下等则,一体纳粮,止於弓丈之间,准其独大,以恤民力。……”(18)根据上述情况看来,折亩存在是有客观原因的,后人在研究耕地面积时,忽略了这一点,是令人遗憾的。

还有,当我们看到隐漏、折亩弊端的同时,还必需看到另外一种弊端;即“州县承望上司意旨,并未踏勘实在荒地若干,即预报亩数,以邀急公之名”。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产生二种流弊,一是以熟作荒。在地不足情况下,以熟田之数“符所报之额”,这就出现了虚悬之数。另是以荒作熟,“百年荒地在河壖者,坍涨不常,且地势低洼,河水偶溢即成沮洳;在山麓者,外铺平土,似可耕,其下三四寸多石皮石子,坚不能掘,所生之草,亦皆纤细无力,岂能发生禾稻;又有高阜鳞次,而溪远水浅,难资灌溉,以致荒废者。此种地亩,州县不复勘,悉人报垦之数,……臣恐十年之后,民不得不报熟,官不得不升科,幸而薄收,则完官不足,稍遇岁歉,即卒岁无资而逃亡,失业之患从此起矣。然且赋额一定,州县不敢悬欠,督抚不敢开除,於是飞洒均摊诸弊,又将以熟田当之,是名为开垦,实有垦之名无熟之实也”(19)。这种虚悬情况亦影响到对清代耕地面积的估算。乾隆初年,政府对此弊端虽加纠正,但是否彻底,则难以说清。

广西有荒地,但不能得以充分利用,这又有其本地具体情况。李绂在《条陈广西垦荒事宜疏》云:广西“地不加辟其故有六:山谷险峻,‘瑶獞’杂处,防范不严,则成熟之后,多遭盗割,种植徒劳。一也;民性朴愚,止知滨江有水之地,易于稼穑,不知兴陂池水利,遂使高原可耕之地弃于草莱。二也;止知水田种稻,不知旱地可种杂粮。三也;水耕火耨,烧荒剃草,古有粪田畴美土疆之法,而粤民不知,每耕薄地,二三年后而去之,又历数年,地力既复,然后再种,致多荒土。四也;出产惟谷,纳赋需银,差徭随田而起,恐贻后日之累。五也;良壖垦熟,而豪强认占,势既不敌,官莫为理,勤而无所,恒有悔心。六也;此垦荒者,所以裹足而莫前也”(20)。像广西这种情况,用航测、用人口口粮推算之法,都无法准确推算出其耕地面积。

因此,当我们考察清代耕地面积的时候,既要看到当时有隐报地亩、折亩的一面;同时,又要看到有虚悬的另一面;此外,还应考虑到折亩原因和其他影响耕地面积因素。只有把各方面的情况都考虑到了,所得出的研究成果才能更接近历史的实际,更富于科学性。直至目前为止,对耕地面积的研究,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今后还需占有更多资料情况下,进行再探讨,使之不断接近于历史实际。但那种先人为主,专门搜罗有利方面论据,而对另外一方面事实视而不见的作法是要不得的,我们深感这种学风不能再让其发展下去了。

综上所述,我们觉得在未发现更精确统计资料时,清代前期耕地面积还是依照官方公布统计资料为宜,只许不是十分准确,必竟是各省赋税征收的依据。比起用其它手段推算出来的耕地面积总是实在些。采用官方统计数据是在当前没有掌握清代更精确数据之前不得已而为之办法,一旦有新的统计资料发现,本文将吸收最新成果。

注释:

①《清圣祖实录》卷259,页7。

②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页26。文海出版社(台)民国60年版。

史志宏:《清代前期的耕地面积及粮食产量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③雍正《大清会典》卷27,《田土》(二),《丈量》。

④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卷3,《杂著》,《寿宁志论》。

⑤参见江太新:《清代前期直隶获鹿县土地关系的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平准》学刊,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页359。

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档案》。

⑦《清朝经世文献》卷31,《户政(六)》,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页784。

⑧严可均:《铁桥漫稿》卷2,杂诗注。

⑨转见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文海出版社,(台)民国60年版,页92。

⑩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馆藏《屯溪档案》,《租484》。

(11)《清朝经世文编》卷32,《户政》(七),阙名《请查田粮影射疏》,页802。

(12)参见江太新:《清代获鹿人口试探》一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

(13)李瑞环:《关于农用土地的几个问题》,《汕头日报》1994年7月2日。

(14)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

(15)参见江太新:《清代获鹿人口试探》一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

(16)《清朝经世文编》卷31,《户政》(六),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页784。

(17)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五日,陕西巡抚秦承恩题,《户部抄档·地丁题本》,陕西(四)。

(18)《清朝经世文编》卷34,《户政》(九),雅尔图《勘报开垦虚实疏》,乾隆五年,页851。

(19)《清朝经世文编》卷34,《户政》(九),曹一士《请核实开垦地亩疏》。

(20)《清朝经世文编》卷34,《户政》(九),李绂《条陈广西垦荒事宜疏》,页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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