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思考_或有事项论文

关于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思考_或有事项论文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事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是财政部于2000年5月17 日颁布的一项重要准则。该准则将于2000年7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实行。本文就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及其会计披露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或有事项的概述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了或有事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本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IASC)所给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涵盖了或有事项的三个基本特征:(1)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说明在资产负债表日这一事项已经客观存在,只是其结果对企业产生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现在不得而知。(2 )或有事项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或有事项的结果本身不确定;另一方面表现在或有事项的结果预料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时间或发生的金额又具有不确定性。(3 )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即表明或有事项的结果与未来事项相关。

或有事项依据其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或有损失和或有利得。结果可能减少负债或获得资产的或有事项为或有收益,这种或有事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所以称为或有利得,相应形成的企业资产则称为或有资产。与此相对应,结果可能发生负债或减少资产的或有事项,这种或有事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所以称之为或有损失。这里的或有损失并不就是指或有负债。这是因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或有负债”的定义,给“或有”赋予了特殊含义。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可计量。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或有负债包括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特殊的现时义务。这类现时义务特殊之处在于:该现时义务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向,或者是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但该或有负债定义并未包括这类或有损失。该或有损失满足以下条件: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这类“或有损失”不满足或有负债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也没有对这类或有损失给名称。为了便于讨论,我们不妨称之为“预计负债”,当然它仍然属于或有事项。因此我们就可以把或有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或有负债,另外一类是预计负债。

二、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

世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稳健性原则。即只有或有损失才考虑在会计上用适当的方式加以反映,对于或有利得一般不予揭示。

2.重要性原则。要求对重要程度不同的或有事项进行区别对待和处理。或有事项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对金额的大小和其发生概率来判定。运用重要性原则,对基本确定、很可能、可能、极小可能的事项要分别处理。

3.充分披露原则。要求财务报表要充分披露影响信息者决策的信息,不能纳入会计报表内项目反映的,要在表外以附注形式加以披露。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某一事项或交易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不允许具有不确定性因素的损失抵减企业所得额,但会计上则对于很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进行合理的估计,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要准确地把握和熟练地运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或有事项会计处理问题,就必须对或有事项发生“可能性”有正确的认识。借鉴加拿大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研究成果,对“可能性”划分性及其对应的概率如下:

结果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其中X表示发生的概率)

基本确定 95% <X <100%

很可能50% <X <=95%

可能

5% <X <=50%

极小可能

0% <X <=5%

(一)或有损失会计处理

1.确认:在具体判断是否对或有损失加以确认时,《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给出了具体的确认条件,要求给予确认的或有事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即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因而由此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加以估计。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或有损失”均不得在会计报表项目中予以确认,这也就是说在或有损失中只有第一类(预计负债)允许在会计报表项目中确认,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最大区别。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的“或有负债”被赋予了特别含义,只用于不予确认的潜在义务、现时义务。这是理解《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应特别注意的地方。

2、计量:在估计或有损失时的“预计负债”金额时, 我国给出了两种确定方法来确定“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1 )如果所估计的“预计负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则最佳估计数应按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2 )如果所估计的“预计负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而或有事项仅涉及单个项目,即支付预计负债情形只有一种情况,则最佳估计数应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如果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引起的预计负债的情况将有多种形式,最佳估计数改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

3、披露:

(1)预计负债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8条规定, 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预计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费用或支出应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因多项或有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无需通过“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总括反映。

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设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资信所确认的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又比如,企业因对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而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如果这些支出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在利润表中反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

(2)或有负债的披露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在会计报表项目中不予反映,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如已贴现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等,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为:①或有负债形成原因;②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③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对或有负债的披露内容也有例外情况。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12条规定: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原因。

(二)或有资产会计处理

1、确认

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企业应预计可能的损失,而不预计可能的收益,对于或有资产一般不予确认。但当或有利得的实现基本确定时(这里的“基本确定”指这期获得利得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 %的情形),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应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主要有以下三种获得补偿的情况:①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企业通常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②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③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提出额外追偿要求。

对于补偿金额这种或有资产的确认,涉及确认时间与确认金额。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确认金额应单独确认为资产。需要说明二点:一是补偿的金额应单独确认;二是不能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

2、披露

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的资产,一般不予确认;但如果或有资产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以披露;当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或有资产应披露的内容,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资产形成原因及预期对企业产生的财务影响。在进行披露时,应特别谨慎,不能让信息使用者误以为所披露的或有资产肯定会实现。综合上述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对损益 对资产 发生的是否在

表的影 负债表 可能性

金额的确定性 表内确 是否在表外披露

响 的影响 认

预计负 基本确定 能够合理估计

披露其形成的原因

债及其金额

很可能

能够合理估计

披露其形成的原因

及其金额

基本确定 难以合理估计

披露其形成的原因、

影响,不能合理估

计原因,获得补偿

的可能性

很可能

难以合理估计

披露其形成的原因、

影响,不能合理估

计原因,获得补偿

或的可能性

有 有 或难以合理估计

披露其形成的原因、

事影响,不能合理估

项 有计原因,获得补偿

的可能性

损 负可能能够合理估计

披露其形成的原因,

预计产生的影响和

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失难以合理估计

*大多数不披露,少

数披露其形成的原

极小可能 因,不能估计原因

和获得补偿的可能

能够合理估计

*同上

例外情况:对于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

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

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

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基本确定 能够合理估计

披露其形成原因及

其财务影响

或 或难以合能估计

披露其形成原因及

有 有其财务影响

利 资

很可能

能够合理估计

披露其形成原因及

得 产其财务影响

难以合能估计

披露其形成原因及

其财务影响

可能 能够合理估计

否 不必披露

难以合能估计

否 不必披露

极小可能 能够合理估计

否 不必披露

难以合能估计

否 不必披露

注:表中“* ”:少数披露中的“少数”指“已贴现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信息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标签:;  ;  ;  ;  ;  ;  ;  ;  ;  

关于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思考_或有事项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