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理论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翻译早在公元前就已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从公元前罗马帝国的翻译学家们对“词对词”翻译与“意义对意义”翻译展开辩论至今,翻译理论领域可以说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特别是近代,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新的翻译理论不断涌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德国就出现一派翻译理论——功能派翻译理论。
功能派认为翻译(包括口、笔译)是一种行为。其理论的重点表现在如下三方面:(1)对翻译实质的阐释(2)对翻译过程参与者的角色分析(3)功能翻译原则的提出。本文拟从这三方面入手, 介绍功能派翻译理论。
1.功能派的形成及重要理论
谈到功能派,就不得不提及三位功能派翻译理论杰出的贡献者凯瑟林娜·雷斯(Katharina Reiss)、汉斯·威密尔(Hans.Vermeer)、贾斯塔·赫滋·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雷斯首先于1971 年在她的著作《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andLimitation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一书中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当时,雷斯的理论建立在对等理论基础之上。因此,这种关系实际上指的是原文与译文的功能对等。
雷斯的学生威密尔则突破了对等理论的限制,以文目的(skopos)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派的主要理论:目的论(skopostheory)。威密尔所提出的目的论(skopostheory)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skopos是希腊词,意思是“目的”。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个目的有三种解释:译者的目的(如赚钱);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说明某种语言中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而采用按其结构直译的方法)。通常情况下,“目的”是指译文的交际目的。 那么目的从何而来? “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的发起者(initiator)决定译文的交际目的。 发起者出于某个特殊原因需要译文。在理想状况下,他会给出需要译文的原因,译文接受者、使用译文的环境、译文应具有的功能以及与原因有关的细节等。所有这些构成了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 翻译要求向译者指明了需要何种类型的译文,而译者并非被动接受一切。他可以参与决定译文的目的,特别是当发起者因专业知识不足或其它原因对译文目的不甚明了的时候,译者可以与发起者协商,从特殊的翻译情况中得出译文目的。除了目的法则之外,目的论还有两个法则: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
连贯性法则指的是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标准。所谓语内连贯是指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 并在目的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intertextual coherence)。语际连贯类似于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而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决定。
而曼塔利比威密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
2.翻译的基本概念与实质
在以上对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形成、主要人物和目的论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功能派将目的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这一点也体现在功能派对翻译概念的定义和对翻译实质的阐释中。
功能派认为翻译行为(translational
action )和翻译(translation)是两个不同概念。 翻译行为这个概念是由曼塔利提出的。功能派赋予行为(action)以特殊的涵义:行为具有目的性。功能派沿用了学者莱特(Geory Henrik Von Wright )对行为的定义:“行为是有目的地把事物的一种状态改变或转化到另一种状态。如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行为也可被称为相互行为(interaction)。 曼塔利将“翻译行为”定义为“为实现信息的跨文化、跨语言转换而设计的复杂行为。”“而翻译只是以原语文本当基础的一种翻译行为。”具体一点说,翻译是一种转换,在这种转换中,交际性的语言符号或非语言符号(或两者兼有)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如果说翻译行为指译者在跨文化交际中可做的工作,那么翻译就是他转换文本时所做的工作。例如,一名译者建议他的德国顾客不要把寄给新加坡一家小公司的信翻译成英文,而是译成中文,因为该译者知道新加坡虽然是个双语国家,但小公司里的人不一定熟识英文。他的行为属于翻译行为,而当他具体把这封信转换成中文时,他的行为就称为翻译。
由以上两个概念的定义可以得出,翻译行为及翻译的实质是一种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际。翻译行为和翻译犹如两个以跨文化交际为圆心的同心圆,前者半径较大,而后者是功能派理论的重点。
翻译的实质反映出翻译的三个性质:目的性、交际性、跨文化性。有人批评翻译的目的性,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翻译都带有目的。功能派从两方面来反驳了这一批评。1.目的性已经包含在行为这个概念的定义之中,因而翻译亦含有目的性。实际上,行为本身并没有目的,是行为参与者或观察者将其解释为带有目的性;2.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某个特定的译文接受者群体为对象,使译文在目的语环境中具有某种功能。这就是翻译过程的目的性。尽管翻译目的有时相当不明确,但至少包括完成人们因文化、语言障碍而受阻的交际活动。翻译的交际性由此而来。交际是通过交换符号实现。语言符号或非语言符号的意义可能是因人而异。然而为了完成交际活动,交际符号必须在符号的意义方面达成某种共识。因此,意义是约定俗成的,为文化所特有。翻译过程中,译者将原语文化中有特定意义的符号转换成目的语文化中的语言符号。这种行为无疑具有跨文化性。何为文化?百家各持己见,功能派愚昧采用美国种族学家Ward H.Goodenough对文化的阐述, 将翻译研究纳入跨文化研究的模型架中。
此外,翻译的定义直接指出翻译另两个性质:翻译行为性,文本加工性。翻译是翻译行为的一部份,以上已有叙述,此处不再赘述。翻译的文本加工性反映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之间的重大差别之一,那就是功能派将原文仅当做译者使用的各类信息之一,完全推翻了把译文与原文对等作为翻译第一标准的地位。译者只是从原文中提取其认为符合译文交际功能的信息,而非对等理论所期望的,提供完全对等的信息。
既然翻译是完成人与人之间的交际,加上译者的参与,那么人际性也是翻译必不可少的性质。翻译的人际性有丰富的内涵。我们从参与者在翻译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来一一揭示这些内涵。
3.翻译过程的参与者
一般翻译理论认为翻译涉及三方面的参与者:原文作者、译者、译文接收者(读者或听众)。功能派还加入了翻译过程的发起者,译文使用者和收受者等其他参与方。其中发起者的角色还相当重要。
翻译过程好比环环相扣的链条,第一环就是发起者(initiator )。发起者可能是个人、群体或机构。这一角色所起的作用就是发起翻译活动。功能派有时会区分发起者与委托人(commissioner)。发起者是实际需要译文的人,而委托人则只是要求译者为了某个特殊目的和特定的收受者进行翻译,得出译文。相对而言,前者较重要,因为是前者而非后者给出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 翻译要求包括需要译文的目的、原文、译文、收受者、使用译文的时间、地点、情形、交际媒介及译文应有的功能等。翻译要求指导整个翻译过程。
原文生产者(source-text producer)与发起者相比并不太重要。他只给翻译者提供了原文。原文产生者是否为翻译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还依他创作原文的目的而定。只有当其创作原文的目的是为了让原文被翻译成目的语时,原文生产者才是翻译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否则不是。在笔译方面, 功能派区分文本产生者(text
producer )和发送者(sender)。发送者利用文本传递某个信息。文本产生者则为发送者用以表达其交际意图的文本中的语言、文体特色负责。当发送者的意图没在文本中得到充分体现时,这种区分就很有必要。
有了原文、发起者,接着就是译者担负起翻译的任务。译者是翻译链上最重要的一环,这点无庸置疑。在翻译过程中,他首先得到原文和翻译要求,然后研究分析翻译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可行,译文是否必要,最后作出决定并执行,包括与发起者协商修改翻译要求,对原文进行翻译等。如果译者认为不必要有译文并向发起者提出此建议,那么他所做的属于翻译行为,而非翻译。简言之,译者以翻译要求为指导,从特殊的翻译任务中总结出译文的交际目的(此目的也可以是发起者直接给出),交际目的则使译者决定如何完成翻译任务。由此可见功能派对译者角色的看法。译者是翻译过程中起积极作用的专家,完全掌握使用何种翻译手段,如何完成翻译工作。
下一环是译文使用者(target-text user),将译文付诸使用的人,翻译最终是要完成交际活动,让译文接受者得到译文。译文使用者就将译文与译文接收者联结起来。
译文接收着(target-text receiver)是实际上读到或听到译文的人,与译文收受者(target-text addressee)在某些情况下不同。 译文收受者是译者所认为会读到或听到译文的人。于是收受者对译者来说意义重大,在翻译过程是决定性要素,属于翻译要求的一部分。
虽然功能派划分出这7个翻译过程的参与者, 但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一个参与者可以同时扮演好几种角色。比如一名译者自己译了一本书,送到出版商那里要求出版,在这个翻译过程中,这名译者就同时具有发起者、委托人、译者三种身份。
4.翻译原则
功能派翻译原则在对目的论的简介中已有所涉及,这里再加以详细说明及补充,功能派翻译原则分两类,一是适用于所有翻译过程的普遍原则,一是特殊翻译情形下使用的特殊原则。
在对威密尔的“目的论”的介绍中已列出了目的法则、连贯性法则、忠实性法则。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都从属于目的法则,而忠实性法则又从属于连贯性法则。如果目的法则要求原文与译文的功能不同,那么忠实法则则不再适用;如果目的法则需要译文不通顺,即不符合语内连贯(例如:翻译一些疯子的胡言乱语),连贯性法则就不适用。功能派特别注重前一种情况。当忠实性法则失效时,翻译充分(adequacy)成为翻译过程的标准。功能派将充分解释为相对某个特殊目的的充分。在目的论中,翻译充分指的是,译文应当充分满足翻译要求,在目的语交际环境中充分胜任。它是一个动态概念。相对而言,对等是静态概念。它描述两个文本之间交际价值的对等;或在较低层面,如词、短语、句子、意义、文体或其它层面上的对等。目的论把对等归为充分的一种表现形式。当译文的交际目的要求译文具有与原文同样的交际功能时,对等就成为翻译过程的标准,以保证两个文本功能相同。
由前所述,我们发现实际上连贯性法则、忠实性法则也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法则,每一个翻译过程都必须遵循目的法则、忠诚原则。这两条准则是功能派理论的两大支柱。
忠诚原则(loyalty principle )是德国功能派理论家诺德(Christiane Nord)提出的。她发现目的论中有两大缺陷。 一是由文化特有的翻译模式造成。人们因各自的文化背景不同而对好译文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希望看到原文形式的忠实再现,有的喜欢译文体现出原文产生者的观点。如果译文收受者所在的文化要求原文的忠实再现,而译者不能兼顾此要求怎么办?诺德认为译者对译文收受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必须向他们解释自己所做的一切以及这样做的原因。这是忠诚法则的一方面。缺陷二由译者与原文作者之间的关系造成。虽然翻译准则中有忠实法则,但忠实法则从属于目的法则。倘若目的法则所要求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与原文作者的意图相反,译者如何处理?忠诚法则的另一方面就是要求译者对原文作者忠诚。译者应尊重原文作者,协调译文目的与作者意图。因此忠诚法则关切的是翻译过程中译者与其它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功能派翻译理论的第二类准则是特殊原则。特殊原则的运用由译者掌握,据翻译的特殊情况而定。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功能派对文本类型的划分,这种划分承自雷斯的文本划分理论,以四种文本的交际功能,即指代功能(referentialfunction )、表达功能(expressivefunction )、 移情功能(appellative
function )和交感功能(phatic function)为标准。 对不同的交际功能的认识有助于译者决定使用何种特殊翻译原则。
总之,功能派对翻译准则的看法是:目的法则和忠诚原则贯穿所有的翻译过程,而其它法则或原则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5.对功能派理论的评价
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起,西方翻译理论基本上是与语言同步发展。翻译理论家倾向于从语言学角度来看待翻译, 如六十年代, 奈达(Eugene A.Nida)以语言学、 信息论和符号学为基础提出“动态对等”理论;纽马克(Peter Newmark )试着将翻译纳入语义学的研究当中(1981);贝尔(Roger T.Bell)提出翻译理论研究需要求助于语言学,并根据心理语言学理论提出了翻译的心理模式。功能派则独树一帜,明确阐释光靠语言学不能解决问题。于是功能派拓宽了翻译理论研究领域,赋予翻译更多的涵义。功能主义理论将翻译定义从翻译即文本从原语一一对应地转换为目的语的观点中解放出来,扩展成为翻译行为,包括跨文化的一切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的转换,把翻译研究纳入跨文化交际研究中。功能派摆放对等原则的位置也与语言学派大相径庭。对等原则是语言学派翻译理论的基础,而功能派只将之视作特定情况下采用的原则,必须依据翻译目的。除对等原则外,功能理论还有三大法则、忠诚原则及其它在特定翻译情况下的特殊原则。可以说功能主义理论是以目的法则为主导的翻译标准多元化的理论体系。翻译标准多元化使功能更贴近实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译者所遇到的翻译工作是多种多样的,单一的翻译标准并不能囊括一切。
功能派为西方从语言学派为主流的翻译理论界开辟了一条新研究道路,对我国的翻译界又会有何影响呢?严格说来,中国翻译理论始于严复的《天演论·译例言》。“信达雅”三原则就是在其中提出的。这三个标准在中国翻译理论界影响深远,以至后来几十年中中国绝大多数译者或多或少以此为准绳从事翻译。而后来在中国出现的翻译理论亦没有跳出这三个标准构成的框架,如鲁迅的“宁信而不顺”,傅雷的“形似神似”说以及钱钟书的“化境”等等。功能主义理论与“信达雅”相比较,还是有颇多相似之处。“信”,即忠实于原文,类似于忠实法则。“达”与连贯法则有共同点,两者都要求至少译文能为读者所理解接受。“雅”的提出体现译者对译作读者、翻译目的的明确。与功能主义理论中译者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某些特定的译文收受者为对象进行翻译这一观点不谋而合。然而,功能主义理论与“信达雅”的区别较大。“信达雅”中“信”是首位,功能主义理论中忠实法则却是从属于连贯性法则的。并且与功能理论相对,“信达雅”只不过是几条抽象的翻译标准而已,仅局限于翻译作品文学性,并非一套系统的翻译理论,更不用说是包含一切翻译(或以功能派的术语说,翻译行为)的理论体系了。当然,时至今日,中国翻译理论研究已不拘泥于文学作品的翻译,科技翻译、口译、翻译批评等各方面的研究都已蓬勃发展,对国外的理论成果亦有借鉴,如奈达的“动态对等”理论在中国译界影响很大。但总的来说,中国译学界尚无人从文本的交际功能方面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德国功能派理论在这方面无疑是具有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功能主义理论出现于70年代。当时正是对等理论盛行之际。功能派摆脱对等理论的束缚,以目的为总则,把翻译放在行为理论和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框架中,其勇气可嘉,也给世界翻译理论界包括中国译学界另辞一条探索道路。中国译学界也应从多个角度看待问题,而不局限于传统译学观点中。从国外理论中汲取养分,洋为中用,中国译学才能保持自己的特色,与世界翻译理论研究同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