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沈荩案”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沈荩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1)06-0159-06
1903年7月31日,北京发生了清廷在狱中杖毙沈荩的事件,一时间,舆论哗然,海内外报刊相继发表评论文章,上海又是开追悼会,又是出版名为《沈荩》的书。“沈荩案”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关注,乃是因为它在当时的巨大影响。当年《上海文汇报》曾介绍一位西方人士对此案影响的评论:“沈荩之死,震动人心较之俄日开战尤当。”[1](P285)沈荩案的影响力可见一斑。沈荩被杖毙将近100年了,但有关他生前在津京活动的情况以及被处死的原因等记载,扑朔迷离,至今尚未完全弄清楚。笔者不揣浅陋,拟将有关沈荩的史实加以考证,结论正确与否,敬希方家指教。
一
首先我们看看沈荩是何许人也。沈荩原名克諴,字愚溪。祖籍江苏吴县(今苏州),世居洞庭(今太湖)西山。先祖以经商迁湖南,遂隶籍善化县(今长沙)。沈荩生于同治十一年(1872)。少年时代“狂宕不羁”,读书不求甚解,且不屑于舞文弄墨,因此从未进入科举试场。他有一种倔犟脾气,听不得不同意见,更不能受人欺侮,一事不合,就要挥拳打架。由于有这种刚愎自用的性格,常常与人相龃龉,连亲戚也得罪殆尽。故章士钊(黄中黄)说他:“其得力处在此,所以失败之故,亦在此也。”[1](P287)虽然不喜欢写作,但却自附风雅,于乙未至丙申(1895-1896)间与人结一文社,什么名称尚不清楚,只知湘人呼为“十二神”,因其成员有12人之故。沈荩在社中独与舒闰祥友好,因两人都善辩,常在一起纵谈天下大事,谈话比较投机。
戊戌维新期间,沈荩虽与谭嗣同、唐才常有交往,但态度比他们更激进,曾说:“新吾湖南,非有一番之破坏不为功也。”戊戌变法失败后,沈荩追随唐才常到了上海。唐才常经过谭嗣同六君子被杀的刺激,对于清廷十分绝望,欲即时扰乱清廷全局,组织新政府以代之。这正合沈荩之意,于是两人联合林圭、毕永年等共同组织了正气会,会址初设上海新马路梅福里东文译社,进行秘密活动。正气会既有革命派人士实力支持,又得康有为经费资助,在活动宗旨上自然受到两派影响,致使正气会(后更名自立会)的政治主张多有矛盾之处。一方面在正气会章程序言中痛言以“诸夏之大,人民之众,神明之胄,礼乐之邦”,由于“文酣武嬉,蚩蚩无覩,方领矩步,奄奄欲绝”,而不得不“低首腥禀羶,自甘奴隶,至于此极”,并告诫会众,在“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情况下,“毋诱于势利,毋溺于奇”,而“共图实际”[2](P53-254),似乎隐含“排满”、“革命”之大义。另一方面,在会章中,却又揭橥“务合海内仁人志士,共讲爱国忠君之实,以济时艰”[2](P254)的宗旨,显然是“保皇”的意思。沈荩作为自立会的干事,主持联络事宜。在唐才常策划下,在上海张园召开了“中国国会”,宣言既要“创造新自立国”,又要拥光绪当政,试图兼顾革命和保皇两派的政治主张。他们还组建自立军,联络会党,准备起兵“勤王”。章炳麟认为“勤王”、“光复”议论不合,遂退出中国国会活动,为表明与自立会“勤王”宗旨的决裂,与清廷统治的决裂,他毅然剪去了辫发,拂袖而去。有革命倾向的毕永年也为“勤王”口号与唐才常相辩驳,唐终不听,毕永年亦失望而去。
但沈荩不屑于在文字上计较,认为只要能达到自己目的的力量都可以利用,便决意与唐才常一起干,担任了自立军右军统领,驻湖北新堤(今洪湖)。自立军原定庚子年七月十五日(1900年8月9日)在鄂、皖、湘、赣等地同时起事,因康有为海外接济经费未到位,各军部署亦未完成而延期。惟前军统领秦力山在安徽大通未得通知,如期起兵,得不到后路响应,无援而溃,致使自立军设在汉口的机关被张之洞破获,唐才常等20余人被捕死难。沈荩拟往上海联络同志别图组织,遂由新堤冒险返武昌,准备买棹东下,因被通缉,一时难以脱身,便藏在故交舒闰祥家中数日,竟得躲过一劫,得以转道上海,潜行至津京。
庚子八、九月之交,沈荩到了天津。据章太炎为黄中黄(章士钊)《沈荩》一书所作序言称,沈荩“与联军诸将士往来,伪庄王启秀等皆死其笔札间”[1](P284)。而《沈荩》书中则称:“联军屯聚于津沽,荩通刺谒联军诸将士,而与日将尤惬。谋尽覆满族,徐著手以光复吾字。闻指摘拳魁如载漪、启秀之流,皆死于荩笔札之间”[1](P296)。章士钊在《沈荩》一书中说此事很秘密,外人知之者绝少,故莫能详言之。这条史料是否可靠,值得怀疑。一是根据沈荩的性格,尽管他痛恨清廷那些顽固派,但还不至于去干这种类似“内奸”或“汉奸”才会干的勾当。二是载漪、载勋、启秀等利用义和团排外,是“公开的秘密”,中外皆知,联军认定“祸首”,迫使清廷处以极刑,本无须根据沈荩的“小报告”来行事。三是章序所称“伪庄王启秀”,《沈荩》书中所说死于沈荩笔札间的还有载漪等均属误记,庄王是载勋,启秀是礼部尚书,载漪并未被处死,只夺爵谴戍新疆,可见这条史料实是一种传闻,不足为信。
沈荩随后到了北京。章士钊在《沈荩》书中说,他伺风声已过,局势有所缓和,又“自负其辩才,以巧试其手段”,乃扩大交游面,在上层社会中宣传革命,运动达官贵胄之子弟,还打通各种关节,为入虎穴以探虎子之准备。章士钊还判定沈荩居北京之目的:“一必在布散革命种子,一必在着手中央革命之预备”。[1](P297)这一记载看来也是不确实的。自自立军起事失败,沈荩已失去原有“组织”依托,而在津京一带又不见他与任何组织建立联系,此时的他就像“乱世浮萍”,如果说他凭个人的力量试图进行某些反清活动是有可能的,但说他在“宣传革命”,“散布革命种子”,“着手中央革命之预备”,却是夸大其词,因为他此时既无一定宗旨,又无确定组织,他宣传什么样的革命思想?是“勤王”,还是“排满”?又为什么组织去预备中央革命?是为康有为的保皇会,还是为孙中山的兴中会?
沈荩作为当年自立军起事失败后的通缉要犯,认识他的人都可能对他进行要挟。如果他低首下心,或纳贿,或逢迎,也许可以化险为夷。然他以倔犟之性格与人交往,常引起人衔恨,遇到宵小难免遭告发。涉嫌出卖沈荩的人主要是吴式钊和庆宽。吴式钊可能早已认识沈荩,因为他是与湘中“十二神”同一时期的湖南另一文社“湘社”中人,此时在京有所谋求。此人学历固然比沈荩高,但写作书信、文章中常有错别字夹入。沈荩虽不喜文字,但有才大而疏,性直而急,口辩而刻的毛病,舌锋不饶人,常拿吴式钊的错别字在人前取笑,故吴式钊衔恨入骨。汉军旗人庆宽曾为御史所劾,被籍没家产,正寻求复官捷径。他将沈荩居为奇货,利用沈荩的金石之癖与之交结,沈荩不知是计,还以为可以利用他达到进入上层,扰乱清廷的目的。谁知就是在庆宽与吴式钊二人的主谋下,群小奔走,终将在京活动了两年的沈荩投入了清廷的镇压机器。
二
庆宽等人是通过李莲英等将沈荩在京的活动上达慈禧太后的。最早向慈禧密陈此事的说帖存于“宫中奏折档”中,可惜的是上说帖之人姓名失考,盖因说帖夹在奏折中上呈后,署名的奏折经朱批后发还办理,而未署名的说帖留下。从该说帖中可以了解沈荩在京活动情况,不妨抄寻于下:
“谨探访富有票首逆沈克諴,去岁潜隐京师南城外,行趾无定。去年布散逆信,难保不非所作。而且时与外洋内地匪党及大学堂同乡办事人密通消息。查该逆曾经两湖督臣张之洞奏参通缉,并知照各国领事在案。湖北前将康逆所用首犯唐才常拿获正法,其余从党多未就获。刻下沈逆既已来京,必有密谋。若不设法歼除,诚恐异外生节。奴才愚忠愚见,探妥踪迹,一面觅人具奏,一面即时联络同志识认者设法诱拿,庶不至漏风逃遁。奴才虽访有此事,甚为踌躇,究未敢擅便从事,谨具说帖密陈,伏乞慈鉴。如何请暂勿露泄,俟访确踪,再行捕拿交部。非如此办法,不足以昭慎密。若俟从前捕康逆办法,必至打草惊蛇,任其漏网。奴才谨陈办法,伏候圣裁。”[3](P278)
沈荩被捕后,根据其祖籍自称江苏人,名沈荩。而官方掌握的自立军案材料,应为湖南人,名沈克諴。为验明正身,借调北京工作的张之洞令署理湖广总督端方从湖北派出认识沈荩的人来京辨认。顺便提及,中国史学会主编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本《辛亥革命》(一)在唐才常汉口之役专题史料中,收有故宫档案馆编的《唐才常汉口起义清方档案》,其中最后两件为“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初五日内阁大学士张之洞致兼湖广总督端方电”和“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初六日兼湖广总督端方复内阁大学士张之洞电”,编者所加标题均称张之洞为“内阁大学士”。其实,张之洞此时尚未入阁(他入阁是在1906年),不知何来“内阁大学士”头衔?
沈荩为什么被处以非刑而死?当时报刊所载,各有异同。说得较多的是,在“自立军案通缉犯”这条“罪状”外,沈荩还在报纸上披露了所谓“中俄密约”,触怒了当道。
发表于当年《江苏》和《浙江潮》上的同一篇时评是这样说的:
沈荩之被惨戮,其原因终不得而知。或曰:满政府与俄人订密约七条时,沈君适为天津某报馆之访事,闻之而首发表于某报纸。其事既表白于天下,于是内地各处电达政府,竭力抗拒者踵相接。满政府因而怒沈君,遂杖杀之。”[4]
黄中黄(章士钊)所撰《沈荩》一书将此事具体化:
本年三月之杪,俄政府有要求满政府之密约七条,如下:
(一)清国不可将东三省之地卖与或租赁于列国。
(二)沿营口至北京之电线铁路,俄国可于其旁另自架设别线。
(三)不论何事,清国于北清(满?)苟有建设,不得佣雇他国人。
(四)营口海关税务,当使中俄银行管理,税关长必用俄国人,但令税关兼理检疫事务。
(五)东三省地除营口外,不得开放为通商市场。
(六)蒙古之行政组织不得有所变更。
(七)拳匪乱事以前,俄国所得之权利,不得有所损害。
此密约也,乃诡秘不可端倪,虽得联俄派之画诺,方未得间以暴白于外。无何,尽腾载于日本各新闻,‘号外’、‘号外’之声,大激动东京吾国留学生之脑,电达全国,到处响应。义勇队、革命军等名词,突兀出现。而各国亦大起不平之论,咸用诘责。满政府……盲然不知所为。久之思得其故,必发于白云观之中也,则机事之泄,群言沈荩之所为,盖荩乃任日本某报之探访员者也。此次密约,确由荩以侦探手段得之。”[1](P299)
这两条史料,尤其是章士钊简直是言之凿凿,使人不得不信。冯自由《革命逸史》第三集《兴中会时期之革命同志》一文介绍沈荩时说:沈荩在庚子失败后,“只身走北京,创设报馆。丁未(1907)六月,以揭发中俄密约为清西后刑毙杖下。”[5](P45)第六集《庚子唐才常汉口自立军实录》一文讲沈荩新堤失败后,走燕京,居二年,“因在报上揭发清廷与俄人私订密约,事为李莲英、庆宽告密,清太后那拉氏命以非刑立毙杖下,中外哗然,时在丁未(民国前五年)六月初八日。”[6](P27)①现时一些有关词典的“沈荩”条释文亦多写此事。
笔者重读有关史料,发现这一说法尚有可疑之处。
第一,是否沈荩最先探得“中俄密约”,又最先捅出去?事实是1903年4月18日俄国提出7条无理要求,次日,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参加清军机大臣荣禄的葬礼时,从外务部某官员那里最先探得这7条,当天急电日本政府报告此事。24日,日英两国共同向沙俄政府提出警告。28日东京各报详细报道了俄国的7条要求,《时事新闻》并出版了号外,章士钊所言“号外之声”盖指此报。29日留日学生集会拒俄,组织拒俄义勇队。由此可以推知,所谓“中俄密约”是日本公使内田康哉最先探得,并捅出去的,日本报纸并不是从沈荩处,而是从日本政府方面得到7条要求的。
第二,即使是沈荩也探得“中俄密约”,他首先在何处公布?以上史料颇多矛盾之处。留日学生刊物的《时评》谓沈荩“适为天津某报馆之访事,闻之而首发表于某报纸”,未言报纸之国籍和出版地,接下来说:“其事既表白于天下,于是内地各处电达政府,竭力抗拒者踵相接。”这似乎是说“密约”首先在内地报纸上发表,在内地激起了拒俄运动。可章士钊先说三月沙俄政府有要求满政府之密约7条,不久,即在联俄派画诺后对外公布前,“尽腾载于日本各新闻”,引起拒俄风潮,“群言沈荩之所为”。这又似乎是说首先在日本报纸上发表。他又说:“其所谓发觉清俄密约者,自天津西字报发表之后,(六月初四日天津《新闻西报》——原注)而人始注目。满政府之所以毙荩,或亦归重于此点。”这种说法更有悖于史实,“密约”公之于众,决不会迟至六月初拒俄高潮已过,沈荩业已被捕之时。
第三,清廷处死沈荩到底所为何事?前引“失名说帖”的作者告发沈荩,并非是因为发现了沈荩揭露密约的事情,而是知道庚子年富有票首逆、通缉在案的沈克諴的行踪,清廷处死沈荩也是因为这一条。诚如章士钊自己所言:“满政府之逮荩也,有必死之志也,故亦无取乎判案之确实。”[1](P303)如果是因为泄密事触犯当道之大忌,清廷要处死沈荩,则不通知鄂省派认识沈克諴的人前来验明正身也是可以的,何必又费那么大的周折。何况沈荩身为通缉犯,是难以用侦探手段获得外交机密的。章士钊为说明沈荩可以探得中俄密约,在书中事先作了铺垫,说沈荩于达官贵胄之子弟运动尤多,“因是得探中央一切诡秘之踪迹”。此言之夸大其词又是显而易见的。
要弄清这个问题有一个环节需要搞清楚,那就是沈荩到过日本没有,其工作的北京某报是否为日本人所办。《湖北学生界》第6期所转载《字林西报》《沈荩被杀之大略》一文,谓沈荩在庚子年汉口富有票案后“即遁往日本。(在)日本地方,彼亦新交款友。故于一年前即归北京为报馆之访事。惟彼自归国至今,未曾与国政。或有人以为彼过于偏向日本而抵拒俄国,故彼发电至日本所传各新闻每多不实。所以此次中政府拘彼时,彼自言日本报中各新闻皆由彼告知。中国于俄国所索各款中,有两款已经应允,彼以为此款即系中国与俄国所立之密约”。沈荩如果到过日本,必定与留学生或其他人有过交往,但《湖北学生界》在此文后面所附“记者曰”,并未提及此点,且目前尚未见有留日学生或其他人谈到此事。如果沈荩受雇于北京某日本报纸,那至少报纸的名字应该知道,但现在一无所知。连《字林西报》在上文中也说:“或彼之言,亦系误会。惟由此各消息可直俄人实在其中设法欲得中国之权利也。”外报渲染沈荩披露“中俄密约”一事,其实是为了找到一个揭露俄国的口实。所以对于沈荩是死于“中俄密约”事这一说法也只好存疑。
当年留日学生刊物在“沈荩之被惨戮,其原因终不得而知”的情况下,之所以采用了关于沈荩发表“密约”的传闻,完全是出于一种激愤情绪,正在由爱国向革命转化的留学生抓住此事,乃是为了进一步作“排满”宣传的需要。章士钊作《沈荩》一书,时间虽稍后一点,但在没有拿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便指认“此次密约,确由荩以侦探手段得之”,仍是为了宣传之需要。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史学工作者如何看待当年革命党人为了进行“排满”宣传所写下的所谓“史实”。宣传可以捕风捉影,可以夸大其词,章炳麟在《沈荩》序中指启秀为“伪庄王”,章士钊在书中又称载漪亦“死于荩笔札之间”等等,皆属此类,史学工作者却不能被这些材料牵着鼻子走。金冲及、胡绳武《辛亥革命史稿》和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等著作论述沈荩案而不提披露“中俄密约”事,是颇有见地的。
三
沈荩一案能产生巨大社会反响,对人心的震动甚至比俄日开战还要强烈,原因有三。
其一,苏报案与沈荩案的交互影响。自拒俄运动起,国内知识界与留日学生界由爱国走向革命,清廷十分清楚,也十分害怕,以学生“名为拒俄,实则革命”为由,欲行镇压。恰章炳麟、邹容等革命党人的文章在《苏报》发表,清吏奉旨要求上海租界工部局查封《苏报》并逮捕《苏报》诸人,先遭工部局拒绝,后经清吏一再交涉,且以“中国政府”名义到会审公廨控告《苏报》诸人。工部局卒徇其请,逮捕了章炳麟等人。清廷要求引渡,其如意算盘是:“一日逮上海,二日发苏州,三日解南京,四日槛京师”,将辱骂皇帝、鼓吹革命的章、邹等人处以极刑。但根据上海道与驻沪各领事订立的《上海租界权限章程》(又称《上海会审公廨合同》)的规定,原告应在被告居住地之公堂呈控,由租界公堂审讯。清廷引渡诸人,最后处以极刑的企图未能得逞,十分恼火而又无处发泄,便用声东击西,杀一儆百之计,以其他有革命嫌疑的党人如沈荩之类为打击对象,来发泄其戾气。好像是说,在租界由不得我,在北京就由不得你了。且杀一沈荩,还可以示威于天下,让那些激烈反清的革命党人知道清廷的厉害。清廷此种伎俩为党人所识破后,不仅失其威慑力量,而且引起更大的反动。《浙江潮》揭露说:“夫满政府刑人之罪,非曰‘大逆不道’,即曰‘腹诽朝政’,彼固言之有据矣,或刑或流,数见不鲜,未闻有今日廷杖之甚者也。或者沈氏殆荆轲、聂政其人乎?然彼亦未明宣其事也。且吾恐沈氏亦无此手段也。夫既无罪名,何以受极惨之刑。政府之眼中,得毋以为无辫子洋服者皆革命党耶?杀其一以警其余,庶足以寒全国志士之心胆也。虽然志士抱爱国爱种之热诚,岂刀锯鼎所能恫愒。吾闻数月来上海乱拿新党,有某某者皆自行投到,惟无治外法权,固终究不能引渡。沈氏以迹涉嫌疑,徘徊于辇毂之下,唾手可得,不扑杀之以为快哉。满政府之手段可谓无聊极矣”。[4]这是从苏报案对沈荩案的影响来说的。
至于沈荩案对苏报案的影响,则是中外舆论界见清廷如此暴戾,更多了一条反对将章、邹等人引渡给清廷的理由:“近因沈克諴杖毙,各国皆不以为然,决不肯交”,英使萨道义过沪,还对上海道袁树勋说“沈荩办之太过”。[7](P432)以维护“治外法权”为其职责的租界当局也找到了一条不将章、邹移交给清廷审理的口实:“夫华人之正法于北京者,受惨酷之刑罚,其野蛮之情况,贵爵(按指在英国上议院提问苏报案一事的议员施宾塞伯爵)当亦知之熟矣。由此观之,目前所论之案,虽有一派人主张交诸人于华官手,吾等决不当附和之也。”[8](P384)虽然不排斥有的外国舆论主张不将苏报案诸人交清政府,是出于恐其遭到毒手的善良愿望,但诚如张篁溪《苏报案实录》所言:“工部局与西报何以反对将此案移交满清政府者,绝非卫护苏报案中诸子,亦绝非主持公理,实则为各帝国主义国家之治外法权也”。[8](P383)沈荩案无非是他们的一个“借口”而已。是否可以说,沈荩案在保全苏报案诸子不至于被引渡给清廷方面起了某些客观作用。
其二,作为汉人之一分子的沈荩被满人的政府残杀,戳穿了保皇派散布的,或清政府自我标榜的本朝“轻刑薄赋,远轶前朝,深仁厚泽,浃髓沦肌”的谎言,进一步激发了民众的排满情绪,几使全国舆论为之一转,即使从前否认满族虐待汉族的顽固分子,也“勃然而生仇满之念”,[1](P304)更何况本来就有志于排满者。《湖北学生界》在介绍了沈荩被杀之大略后,发表记者按语称:“沈荩之死,我目不知何为而肿,我肝不知何为而裂。犬羊贱族敢将我汉人惨杀乃尔,我中国之稍有同胞观念者,能不摩拳擦掌以报此仇哉!”[9]上海激进派把8月23日在愚园召开的有数百人出席的追悼沈荩大会变成了对清政府的控诉大会和排满的宣传大会。会上宣读的《祭沈荩文》有言曰:“今钧天有神之忘震旦兮,方授人以金版。资赤棒于膻胡兮,独芟夷兹姬汉。惟夫子之一瞑兮,秦皇女娲之魂长往而不返。呜呼哀哉!不有死者,谁申民气?不有生者,谁复九世?哀我遗黎,不绝于系,大波相续,云谁亡继。重曰:‘中国有人兮君千万岁,像写良金兮云之外,魂归来兮松江介。蜺为旌兮翠为盖,径路刀兮绵位,犁清廷兮神哉沛。黄帝归兮鼎湖返,汉土曼兮度无界。’呜呼哀哉,尚飨!”[10]这段文字将矛头直指“膻胡”和“清廷”,号召人们犁清廷,复九世之仇。留日学生中的激进派亦公开主张:“政府无故而杀我同胞,则国民应公致书于满政府,以严词诘问其缘由。满政府苟支吾而不言焉,用强力压制我焉,则我国民不可不秣马厉兵,以与满政府宣战。”[4]
其三,清廷将沈荩捶毙的非刑使人们认清了封建专制政权的残暴,坚定了革命党人推翻清朝统治的决心。清政府于癸卯年六月初五日(1903年7月28日)逮捕沈荩后,很快定谳。据说当时审问官系太后特派,沈荩之友人以为后一日即将有谕旨将其正法,惟其中又有人盼望时正盛暑不能行刑,或可延至秋后处决,可暂时不死。审问完毕后,将所审各情复奏于太后。太后降旨谓沈荩之罪无须凌迟,亦无用正法,只须在监中杖毙。3天后,即夏历六月初八日(7月31日)就将其杖毙。当时为什么要采用杖毙的办法处沈荩以死刑,有两种说法。一说是慈禧太后“牵顾己之生辰,不欲行刑,以破其庆典,遂命捶毙于狱。”此说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慈禧太后的生日是夏历十月初十日,六月离其生辰还很远。另一说是因为碍于“夏月不能行刑”的成例,变通办法,改用杖毙。此说倒是有一定道理。中国古代讲究“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处决死刑犯只能在一年中一定季节、月份、日子执行。春秋时代,“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春夏两季停止行刑。以后历代均有停刑之制,只是时间规定有所不同。清代停刑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应立决人犯及秋、朝审处决重囚,皆停止行刑”。[11]处死沈荩时,正值六月,例当停刑。但清廷害怕夜长梦多,决定将沈荩尽快处死,遂采用了杖刑。杖刑本来是用棍杖抽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比笞刑重,比徒刑轻的一种肉刑,并不是一种死刑。现在用杖击办法将沈荩打死,实际是一种非刑。古代死刑在唐虞三代只有“大辟”,是一种“死刑唯一”原则。后来历朝历代增加了各种酷刑,如,商代有炮烙、醢(把人剁成肉浆)、脯(把人做成肉干)、戈伐(用戈杀头)、剖心等;周代有斩(用斧钺砍头)、杀(用刀杀于市)、搏(剥去衣服而磔之,分裂肢体)、焚、罄(在隐蔽的地方缢死)等;秦代有“具五刑”(先执行各种肉刑,再执行死刑)、生戮(先刑辱示众,再斩首)、磔(活着撕裂肢体)、车裂(用车分裂肢体,即五马分尸)、腰斩、枭首、阮(即坑,活埋)、定杀(抛入水种淹死)、囊扑(盛于袋内扑杀)等;唐宋以降又有凌迟(一块块地割下犯人的肉,直至其死去)。对沈荩所执行的杖毙之刑,比古代囊扑还要野蛮,还要残酷。囊扑的受刑者被装在袋中,什么也看不见,而沈荩是眼睁睁地看着刽子手们将自己一竹鞭、一竹鞭打死。难怪刑部官员奉到杖毙沈荩的圣旨时“相顾愕眙”,感到惊诧。但慈禧太后之旨意不能违抗,便用8人以竹鞭捶之,一直捶了两个小时,血肉横飞,惨酷万状,仍未死去,沈荩痛苦难当,愿求予以绞毙,后才以绳索勒颈气绝。
清政府对于侵占中国领土的俄国军队不敢打,但对于自己手无寸铁的人民却可以滥施淫威,逞其凶残。到了20世纪清政府还要执行如此野蛮、如此残酷的刑罚,也证实了清廷自身的野蛮、残酷。这种惨无人道的暴行,引起了中外舆论的一片谴责声,也激起了人们对清朝专制统治的更大仇恨。于是,沈荩案成了留学生和内地知识界由爱国走向革命的进程中的助推器。如果说,清政府像《江苏》杂志所说的是“革命制造厂”的话,那么,沈荩案就是煅铸革命精神的“冶炼炉”。
收稿日期:200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