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农村经济改革的经验:比较与选择_农民论文

中韩农村经济改革的经验:比较与选择_农民论文

中、韩农村经济改革经验:比较与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经济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韩国的新农村运动:过程与特点

新农村运动是对韩国农村经济改革及其成功经验的一种理论概括。韩国新农村运动从兴起到现在已有30年的历史,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注:资料来源:SAEMAUL UNDONG IN KOREA,The National Council of Saemaul Undong Movement in Korea,1999.)

1.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主的起步阶段

韩国农村改革起步于1971年~1973年。这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是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厨房、屋顶和厕所,修筑围墙、公路和公用洗衣场)。从1970年冬季开始,政府通过为农民无偿提供水泥、钢筋等物质资料,激发农民自主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广大农民的勤勉、自立与协同合作的精神。为加强对新农村运动的指导和帮助,不仅中央政府内务部直接领导和负责组织实施了这一运动,而且还组建了一个全国性的“新农村运动中央协议会”,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全国性网络。此外,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新农村运动中央研修院,培养出了大批新农村指导员。经过几年的建设,不仅农民生活与居住条件得到了初步改善,调动了农民建设家乡的积极性,提高了广大妇女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积极性。

2.以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向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为主的拓展阶段

从1974年到1976年,韩国的农村改革开始进入拓展阶段。改革重点是从改善农民生活与居住条件上升为通过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新农村运动开始向城镇化方向扩展。除了继续强调修建村民会馆、自来水设施等公用设施,鼓励新建住房和发展多种经营,加强对新农村指导员、政府公务员、社会团体负责人进行新农村教育等等,对卓有成效的新农村建设提供贷款支持和各种优惠条件,动员理工科大学和科研院所教师、科研人员到农村巡回讲学和推广科技文化知识与技术,从根本上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农业生产连年获得丰收、广大农民收入普遍得到大幅度提升,是这一阶段新农村运动的主要成果。

3.以农村产业深化和开始淡化政府主导为主的阶段

1977年到1980年,韩国的新农村运动进入了一个社区经济日趋活跃,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农业迅速发展的时期。在政府主动为农村文化住宅和农工开发区建设提供建筑材料等政策的推动下,韩国农村保险业和农村文化建设均获得较快发展。然而,随着当时韩国国内政局出现动荡,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新农村运动开始受到批评与责难,导致政府政策的调整。结果导致韩国的政府主导型“下乡式”新农村运动开始向民间自发型农村现代化运动形态转变。

4.以农民自发型建设为主得到确认的阶段

1981年~1988年是政府大幅度调整新农村运动的政策与措施,广大农民在政府政策指导下自主开展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政府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全国性新农村运动民间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做好协调与服务,为新农村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物力支持和技术支持,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培训、信息、宣传等工作转交民间组织承担,鼓励农民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农村金融和市场流通的效率,等等。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引导农民主动进行农村现代化建设。政策实施的结果是,农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开始普遍接近城市居民生活水平。

5.以农民自主管理和实现发展为主的阶段

1988年以后,韩国的新农村运动开始进入一个以农民自主管理和实现发展为主的阶段。这一阶段,政府的工作重点是教育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加强国民伦理道德建设,提升农村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强化农村民主与法制教育,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早期建立的相关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继续进一步弱化。这些改革有助于推进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的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例如,农业科技推广和培训组织、农村教育机构和农协、物资的流通和农村综合开发等组织和机构应运而生,以农民自主管理和发展,是这一阶段韩国新农村运动的突出特征。

二、中国农村的改革:道路与方向

自1978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改革开始起步。农村改革则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道路。概括起来,可将中国农村改革归纳成为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乡镇企业再到小城镇发展最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四步曲。(注:陆学艺:《三农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222页。)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出与实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新起点。这是一个最初由农民创造,后经政府肯定和推广,最后全面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始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壮举——分田到户。将原本属于国家的土地和属于集体所有大型农机具按人头均分给一家一户的农民个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早形式。“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是对这种生产经营方式与机制的生动而具体的写照与描述。通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借助于双层经营体制,在中国农村首次解决了既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又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问题。尽管这种经营模式与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按土地优劣平均分配给各个家庭,难免妨碍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以及分散式经营难免造成优良品种的推广和病虫害成本过高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总体上看,这种经营方式和机制是适应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接受能力的。因此,这种方式一经推广便产生了极大的效果。在全国普遍推广不到5年的时间,过去长期困扰中国的粮食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突出问题了;恰恰相反,在中国的广大农村还出现了持续几年的卖粮难、卖猪难等问题。这种情况表明,在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2.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意义

乡镇企业之所以异军突起,并不是因为中国的城里人给了农村人什么新的发展机会,而是中国的农村改革提出了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要求,进而形成了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乡镇企业与农村农业相互补充、互相推进的发展新模式。所谓“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便是广大乡镇企业获得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结果。这就是说,在中国,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及其成功,实际上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发展与成功。乡镇企业作为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或生活服务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于带动中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国农村变革与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尽管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乡镇企业的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包括对资源的低水平开发和使用、环境的破坏与污染、产业分布过度分散等等。

3.小城镇建设的桥梁作用

在中国,小城镇的发展始终是与农民的“离土不离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没有乡镇企业的兴起;没有乡镇企业的兴起也就不可能出现星罗棋布的小城镇。农民自带口粮到人口较为密集的小城镇务工经商,是中国小城镇获得发展的早期形态。这一形态是与农民进城打工同时发生、并行发展的。在开始阶段,农民是自带口粮到自己家乡跟前的小城镇务工经商,还是到大城市去做“打工仔”、“打工妹”,并无固定模式和不可替代的选择。个人面临的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所具备的条件也是互不相同的,因此,人们的选择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另外,环境、社会、市场以及资源状况也是影响农村人口流动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农民进城打工、做生意与农民到附近乡镇务工经商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推进的。进城打工、做生意,挣到钱后再回到家乡开办民营企业是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在附近乡镇找点儿能挣钱的活干,忙时务农、闲时务工,也是相当一部分农民的理性选择。正是这些选择带来了中国农村经济的根本变革,并由此带来了小城镇的形成和发展。小城镇形成和迅速发展则成了城市和乡村、工业与农业、工人与农民实现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小城镇的形成和迅速发展,促进了劳动力的相对集中和资源的有效集聚与利用;另一方面,小城镇的形成和迅速发展,加快了城乡结合、工农结合和农民忙闲的结合。正因如此,才有了中国农村改革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虽然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经有建制镇20472个,但实际上很多未设镇建制的小城镇还可能有很多。据我们调查,在中国广东东莞这样的发达地区,一个原本仅有2600人口的雁田村,竟有各类独资、合资企业340多家,在那里聚集了老板族、打工者超过了10万人。这就是说,如果将这类实际存在的小城镇包括在内,中国的小城镇将不是2万多个,很可能是几十万个以上。(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3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

三、中、韩两国农村改革路径:共性与个性

1.中、韩两国农村改革的共性分析

第一,中韩两国的农村改革都是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得到发展的。韩国的新农村运动是由韩国政府发起的,朴正熙总统发挥了很大作用。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韩国新农村运动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中国的农村改革则是首先由农民发明,然后得到政府认可,并在政府推动下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的。韩国和中国的实践以及其他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均表明,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的推动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第二,中韩两国的农村改革都强调农村改革与国民经济整体的协调发展。中韩两国都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开始农村改革的。改革伊始,两国都面临迅速向工业化和城市化转型的任务。农村的改革又离不开非农产业的发展。而伴随着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资源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的速度也必然大幅度提高,从而必然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约束上升和产业结构的失衡的矛盾与冲突。保持农村改革路径的连续性,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分阶段、分地区、分层次地逐步推进改革,通过农村改革推动国民经济整体成长,就成了两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

第三,中韩两国的农村改革都特别重视调动两个积极性,并实现两个积极性的有机结合。尽管中韩两国农村改革的形式存在很大差异,但其实质内容却都是赋予广大农民更多的自主权,目的都是更充分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农民的生产潜力调动和发挥出来。虽然在城市改革中,中国政府常常表现出较强的干预倾向,但在农村,中国同韩国一样,也表现出越来越高的协调与服务意识和倾向。政府参与,是为了更好地协调;政府服务,则是为了更大的发展。

2.中、韩两国农村改革个性比较

第一,中韩两国政府在推进农村改革中的作用机制是不同的。我们知道,制度变革的主体主要由“初级行动者”和“次级行动者”组成。(注:参见D.C.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这里的所谓“初级行动者”和“次级行动者”,是对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作用行动者出现的先后顺序而言的,不表示行动者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存在重要程度的差异。“初级行动者”可以理解为制度变迁的先行者,“次级行动者”则表示其行动的跟随特征。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两者都有可能在不同条件下发挥完全不同的主导作用。)韩国的新农村运动实际上是由韩国政府发起的,因此,可以说,韩国政府是韩国新农村运动的初级行动者。特别是在新农村运动的后期,政府充当的是一种不断淡化自身参与和退出参与的角色,农民的自发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在韩国,农民基本上是一种次级行动者。而在中国,农村改革是由农民首先发起的,因此,中国的农民是典型的初级行动者。只是在其行动发生并得到政府认可以后,才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推广和发展,从而才能取得更大的成功。显然,在中国农村改革过程中,政府是具有重要决定意义的次级行动者。

第二,中韩两国农村改革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联系机制也是不同的。韩国农村改革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联系机制是农村社区,例如,在包括劳动力和其他物质资料在内的各项投资总额中,2/3以上的投资来自村庄及村民个人。中国农村改革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联系机制则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除了土地属于国有且由农民承租使用、使用权一定30年不变以及大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仍由国家投资建设外,其他所有生产经营性投入均由农村家庭联产承包户承担。

第三,中韩两国农村改革的文化背景也不同。韩国的新农村运动重视传统文化与道德的作用,并强调传统文化和道德与现代化的有机结合。(注:SAEMAUL UNDONG IN KOREA,The National Council of Saemaul Undong Movement in Korea,1999,p.6.其原文是:The term"Saemaul"was coined by combining Sae,Which means'progressive renewal based on past experiences'and'Maul,which refers to'regional and social communities'.Saemaul Undong represents a continuous effort towards community renewal and modernization for a better future.)中国农村改革过程中则存在着忽视,甚至怀疑传统文化和道德的倾向。

第四,中韩两国农村改革的转型方式也是不同的。韩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常常表现为农业劳动力供给的直接减少和城市潜在就业者的直接增加。韩国是在农业发展不足的条件下实现转移的。韩国农村人口向外转移的过程,也是韩国粮食进口大幅度增加的过程。在中国,农村人口向外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国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城市改革不断深化、国民经济整体迅速发展相伴随的。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的过剩与城市劳动力的失业是并行不悖、同时发生的。乡镇企业的崛起虽然有助于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但中国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仍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村的转型。

四、韩国农村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探索与选择

中韩两国都属于人多地少的国家。虽然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韩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跨越了制度性(市场经济)瓶颈和技术性(科技创新)瓶颈的约束,但韩国农村的发展仍然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中国作为一个人口超级大国,人均收入刚刚超过1000美元,远低于韩国目前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9800美元),农村、城市劳动力均处于过剩状态,因此面临的困难、问题和挑战就更多一些。

第一,农村改革及其现代化建设需要政府更多的参与。韩国新农村运动的起步、拓展与深化大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正是由于有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分散的农村改革才有了成功的发展。这个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因为,农村与城市毕竟不同,完全靠农民自己,实际上是困难的。因此,必须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在韩国新农村运动中,政府不仅是积极参与的,而且是直接发挥自己的推动作用的。例如,韩国政府就曾为农村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与质量的提升,直接提供过大量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在中国,农村的改革是从改变政府统治方式、实行农民自主经营开始的。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慢于城市,则与政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提供的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较小有关。目前,这个问题已相当突出。借鉴韩国经验,加强政府对农村改革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参与程度,加大政府对农村改革和农村一体化建设的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是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

第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粗放经营问题。韩国实施土地改革和中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都先后遇到了同一个问题,即以地块分割为基础或以农村家庭(农户)为基础的“现代自耕农体制”与农业生产集约化和高效化要求的矛盾。韩国的土地分割源于1950年制定实施的《农田法》(注:关于韩国土地制度的介绍可参见国家信息中心:《韩国废除农田拥有上限制度》,2004年1月20日《经济日报》。)。当时制定和实施这个法律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为防止少数人对土地和农田的独占。这种规定是有助于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的。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这项制度便成了韩国农业发展的桎梏。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效率化均成为一个制度性问题。韩国的许多农产品价格远远高于世界市场平均价格,必然严重抑制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由于客观存在的农与非农比较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以及农民和非农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因此,在土地过于分散的条件下,出现兼业农户土地闲置或低效率运用问题将不可避免。特别是在农业生产的边际成本接近甚至高于其边际收益的情况下,兼业农户不“精耕细作”倾向会更明显上升。在中国,这个问题尤其突出。借鉴韩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土地使用权从分散化转向集中化、土地经营从粗放转向集约,是一个必然趋势和明智选择。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即“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注: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经验表明,要实现后一次飞跃,仅仅实行“两田制”、“返租倒包”是不够的,必须在土地制度上有所突破,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允许土地进入市场。允许土地进入市场的关键是允许农户作为土地交易的主体,实质是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逐渐走向集中,目标是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高效运用,难点是交易实现后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征收土地特别交易税、建立土地补偿基金、给失地农民以必要的再就业补偿等等,均是必不可少的选择。

第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阶层分化现象,积极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保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韩两国农村改革遇到的另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农村人口的阶层分化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必然越来越多地被分解成为完全不同的职业和不同收入水平的利益群体,进而演变成为不同的利益阶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中不同利益群体间的阶层界限必然越来越清晰,不同利益群体的阶层意识也会随之形成并逐渐上升。随着阶层意识的形成和上升,阶层关系及其矛盾就会随之发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人口中的阶层关系及其利益矛盾,必然成为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着力做好农村阶层利益关系的协调工作,既是坚持和强调效率优先的需要,又是坚持和保证公平、防止出现利益冲突的需要。要继续坚持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的劳动与创新致富并先富起来,形成更加强烈的示范效应,更有效地带动后富人群的发展,以此来推动农村经济实现更加持续的繁荣和更加健康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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