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视野中的思想文艺_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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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野中的意识形态与文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唯物史观论文,意识形态论文,视野论文,文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6—0118—05

意识形态与文艺的关系,一直是文艺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这些争论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应当如何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二是马克思、恩格斯(以下简称马恩)如何看待意识形态与文艺的关系,或者说他们是在什么意义上把意识形态与文艺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论述的;三是我们可以怎样来理解意识形态与文艺的关系,比如是否可以直接用意识形态来给文艺下定义,或者把意识形态看成是文艺的一种本质特性,以及文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确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①

一、意识形态理论:从特拉西到马克思

根据学界比较公认的看法,最早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学者德斯图·德·特拉西,他在1796年首先提出这个概念,原意是指“观念学”或“观念论”。特拉西的本意是要说明,一种观念系统或观念科学,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实践而对现实发生影响,能够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从而造福于人类。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就同一般的哲学或解释性理论不同:一是它具有实践因素,二是它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这两个特性在特拉西及其信徒为法国设计的一套国民教育制度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而且他是偏重于在肯定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概念的。到了马克思、恩格斯建立他们理论学说的时代,“意识形态”一词不仅在法国,而且在整个欧洲大陆都已经颇为流行了[1]。

特拉西提出的“意识形态”概念及其所阐发的思想,显然给马克思以启发,并且也恰好契合马克思的思想,可以借此来表达自己的理论思考。早在1845年撰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就特别强调了“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某些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56—57 在马克思看来,有一种哲学家及其理论学说,他们仅仅只是用自己的方式解释世界,而并不关心现实世界的变革,甚至可能导向某种神秘性(比如某些经院哲学或玄学理论)。即便如此,这种导向某种神秘主义的东西,也同样可以从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得到解释。当然还有另一种哲学家及其理论学说,他们不仅用自己的方式解释世界,而且更关心如何去改变现实世界,这就是马恩后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重申的:“实际上,而且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75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理论学说即是如此。很显然,马恩看到了一些思想观念即“意识形态”的实践性和政治性,从而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引入了自己的理论学说。

不过问题在于,马恩的“意识形态”学说,并不仅限于特拉西所阐发的意义,他们不仅从肯定的意义上,并且也从批判的意义上来看待和论析“意识形态”。或者说,他们对“意识形态”的理论阐述,首先是从对它的批判开始的。在马恩看来,意识形态就其本意而言,它应当真实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存在与现实关系,这样它就会具有科学性与真理性,并具有作用于现实经济基础的政治与实践的力量。然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当马恩以此观照以黑格尔、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斯蒂纳等人所代表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时,就发现这些所谓批判哲学家们,不过是把他们虚构出来的观念与意图当作现实,而把真实的现实世界与现实关系看成是观念世界的产物,他们以为只要解决了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问题,那么一切现实世界中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在马恩看来,这种所谓“德意志意识形态”显然是一种“虚假意识”或“虚假观念”。尽管这种意识形态是虚假的和具有极大欺骗性的,然而它仍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功利性,仍然会对现实世界产生很大的影响,因而它对于变革现实的实践来说,无疑是十分有害的,所以才要毫不留情地对此给予尖锐的批判。

虽然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当时德国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和欺骗性进行了批判,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切意识形态都是虚假的和欺骗性的。事实上,马恩在建立他们的唯物史观学说的时候,是把意识形态当作整个社会结构系统中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来看待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那段阐述唯物史观的经典名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3]32—93 很显然,马克思在这里以唯物史观的宏阔视野,描绘出了人类社会的结构形态,意识形态作为这个社会结构中的一部分,归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也可称之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在这个唯物史观的社会结构图式中,意识形态显然是作为一个客观事实,也是一个社会结构要素而被描述的,它并不涉及真实还是虚假的性质判断,也不关涉肯定还是批判的意义。

由此可见,马恩的意识形态理论,从特拉西的言说脱胎发展而来,具有了一种全新的意义。首先,经过马恩的创造性阐发,意识形态被纳入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成为唯物史观中的一个特定范畴,由此而获得了一种“系统质”,具有了一种观念上层建筑的性质与意义。从这种唯物史观的视野来看,无论何种意识形态,都可以由它与社会存在或经济基础的关系来得到说明,即便是虚假性的意识形态,也同样如此。这就正如上引马克思所说的,哪怕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某些东西,都能在人的社会实践关系中得到理解和说明。其次,当马恩对社会现实中的意识形态进行观照考察的时候,他们显然看到了意识形态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因而表现出不同的态度。比如,某些意识形态是虚假的和欺骗性的,它作为某种社会形态中的观念上层建筑,掩盖了这一社会中真实的现实关系,维护着某些阶级(通常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成为社会变革进步的阻碍性力量,对这种性质的意识形态,马恩理所当然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但从另一方面看,人类社会总是要追求合理的发展建构的,尽管在马恩生活的时代还没有看到这样一种社会,但他们以极大的热情预想了这样的社会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显然不会没有它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而这种意识形态理应是真实的和科学的,对于社会的变革发展与合理建构,起积极的建设性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学说本身,作为与社会主义运动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正具有这样一种性质与功能。因此可以说,马恩对于社会现实中的意识形态,应是根据具体对象的情况区别而论的,整体上说既有批判性的态度,也有建构性的意义。

二、关于意识形态含义的理解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尤其是在阐述他们的唯物史观学说时,经常会使用一些相关的重要概念,如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简称“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形式等。在这一组相关概念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概念无疑是“意识形态”。然而马恩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并没有给它们下定义或解释其内涵,这样就给人们的理解带来了困难,甚至由于理解不同而引发争论。在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争论中,可能有一些就是由对意识形态含义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因此在讨论文艺与意识形态的问题时,有必要首先辨析一下“意识形态”及其相关概念的含义。

首先从对“社会意识”这一比较宽泛的概念的考察开始。通常所谓“社会意识”,一般有两重含义。一是与一般“意识”相对应的含义。“意识”是对存在的反映,这里的“存在”包括一切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而“社会意识”则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具体指人类社会的存在,其中最基本的是人类的物质生活及其过程。《中国大百科全书》对“社会意识”的释义是:“人们对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生活及其过程的反映,包括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心理。”[4]768 二是与“个人意识”相对应的含义。“个人意识指个人对外部现实的反映过程和意识活动,是个人对外部现实观念的关系。社会意识是指整个社会或一定社会集团的精神生活过程和观念的关系,它具有复杂的结构和不同的水平,包括不同的形式。”[4]1096 这就是说,社会意识不只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社会的。“个人意识具有明显的个性,而社会意识则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5] 从个人意识到社会意识, 有一个从低级结构到高级结构的渐进过程,甚至还有一些介乎其间的中间状态。总之,“社会意识”的含义包括:第一,它是对社会存在主要是社会物质生活及其过程的反映;第二,社会意识不是单个人的,而是属于社会的,具有群体性、普遍性和社会意义;第三,社会意识具有不同的水平、结构和形式,有的水平较低,结构较松散,带有较多的个体性和非集团性,如一般的社会心理,有的则水平较高,有比较稳定的结构和较强的集团性,如各种理论学说等。

其次,“社会意识形式”可理解为“社会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人们以什么方式、形式来把握世界或反映社会存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谈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曾说,人的思维着的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3]19 世界是复杂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更是复杂的,人类在实践中逐渐学会了以不同的方式掌握世界,也学会了分门别类从不同的方面、侧面、层面来反映社会存在,因而就有了宗教、哲学、法律、道德、文艺等等,这些都是社会意识的不同表现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对“社会意识形式”的释义为:“社会意识表现社会存在的比较自觉的、定型化的方式。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科学和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的多样性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社会意识的诸形式以政治法律观点、道德规范、艺术形象、宗教虚幻观念、科学规律、哲学的范畴体系等不同方式,从不同方面反映社会存在,并通过各自的特点对社会存在发生影响。”[4]769 值得指出的是,“社会意识形式”这一概念主要说明人们反映社会存在的不同方式或形式,而并不必然包含对各种反映形式的自觉性和定型化程度的规定。就是说,某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在反映某一方面的社会存在的时候,可以有不同的结构水平。比如,日常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意识和理论形态的道德观点,在反映生活的结构水平、自觉和定型化程度方面显然是有差别的。但从掌握世界或反映生活的方式来说,无论是比较低级形态的社会道德心理,还是比较高级形态的道德观点,都应当说是属于“道德”这样一种“社会意识形式”。

再次,社会意识中属于比较高级形态的、具有高度自觉性和系统结构水平的则是“社会意识形态”(简称“意识形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来理解,它显然具有特定的含义。1980年版《苏联百科全书》说:“意识形态是借以认识和评价人对现实关系的那些政治的、法律的、伦理的、宗教的、美学的、哲学的观点和观念的体系。”苏联康斯坦丁诺夫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原理》一书中说:“意识形态是直接或间接反映社会的经济特点或社会特点,表达社会一定阶级的状况、利益和目的,旨在保存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的思想观点的体系。”[6]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意识形态”是这样定义的:“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集中体现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4]1097 概言之,“意识形态”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第一,它是充分自觉、系统、直接地反映社会存在,尤其是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第二,它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定型化的思想体系;第三,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阶级性,集中体现了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正因如此,它才构成观念的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过来对经济基础发生直接和巨大的影响。此外,“意识形态”也不同于“社会意识形式”,之所以说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就意味着社会意识诸形式中,还有的部分(比如比较低级形态的社会心理)并不一定系统、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不一定构成完整和定型化的思想体系,因而不一定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

最后,关于“意识形态的形式”的理解。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应当是由社会意识诸形式中的一些核心部分构成的。那么也就可以说,社会意识诸形式中并不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如一般政治的、宗教的、道德的社会心理等,只能称为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而只有构成观念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的部分,如政治、道德、宗教等理论学说,可以称做“意识形态的形式”。所以,我理解“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个概念的含义,实际上是指“作为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可以上升为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比较而言,“社会意识形式”作为一种更宽泛的概念,包括“意识形态的形式”;反过来说,“意识形态的形式”只是“社会意识形式”中核心的、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

从上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这一组概念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包容和交叉关系。而从它们的含义和关系来看,对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文艺等等,都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用不同的概念来指称。比如,作为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它们属于社会意识;作为以不同方式对世界的掌握,它们又是各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从它们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以及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来看,它们又是观念的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和不同的意识形态形式。在马恩的有关著作中,往往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对应关系而使用不同的概念来指称这些对象的。因此,对于文艺(其他对象也是如此),把它理解为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简称“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规定只能用其中的某个概念来指称它,而不能使用别的概念来指称,这并不符合马恩的本意。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究竟赋予它什么样的含义,以及在什么样的意义上使用它。

三、唯物史观视野中的意识形态与文艺

在我看来,关于意识形态与文艺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并不是孤立的命题,当然也不是孤立地被讨论的。众所周知,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还是他们对文艺的看法,都是在他们的唯物史观理论视野中的被观照和阐发的。因此,如果我们要理解和讨论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与文艺问题的见解,那么就不能孤立地理解和讨论,而必须联系他们的思想理论体系,把意识形态与文艺问题放到他们的唯物史观视野中来认识和理解。

从“意识形态”理论来看,文艺是从属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是整个思想理论体系中的一部分。“意识形态”学说显示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宏阔视野,马恩正是以这种宏阔的视野来观照人类社会及其发展历史,描绘了人类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创立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学说,其中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即“更高地悬浮在空中的思想领域”来看待。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可以说把所有的人类社会现象如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等等都纳入了它的观照视野,其中当然也包括文艺现象。

事实上,文艺从来就是人类社会重要的文化现象之一,马恩的唯物史观并没有也不可能把它遗忘掉。不过要把文艺现象放到人类社会结构形态中去加以归类考察,显然只有归入到观念的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中去,而不可能归入别的方面。并且就艺术的特性来说,它也的确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性。就像唯物史观前人没有揭示过,将“意识形态”纳入唯物史观系统来阐释前人也没有做过一样,如此看待文艺问题前人也同样没有尝试过,这应当说是马恩唯物史观的重要发现,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文艺现象提供了一种宏观的视野,这无疑是有重要启发意义的。

不过我们还应当看到,如果只是从宏观的唯物史观视野来看待文艺现象,把文艺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等联系在一起,都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形式,那么,“意识形态”显然是一个更大的、涵盖面更宽的概念,文艺、道德、宗教、哲学等只能是从属于或归属于“意识形态”。从逻辑上说,当某事物归于某一种概念时,往往可以简便地说它是该事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的含义是相等的。由于文艺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性,在宏观意义上可以把它归属于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的形式,所以通常也可以简化地说文艺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但这并不等于说文艺即等同于“意识形态”,这在马恩的论述中应当说是很清楚的。

问题在于,马恩把文艺放在了意识形态之中论说,能不能理解为是在给文艺下定义,或者说是规定艺术的属性与本质?我以为,从马恩唯物史观与意识形态理论的出发点和语境来看,他们根本无意于给艺术下定义,也无意于用“意识形态”来回答艺术的本质问题。他们的理论目标和路径都非常清楚,就是从唯物史观出发,描述和阐释人类社会的结构形态及其发展规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只是没有给文艺下定义和说明本质,甚至也没有给意识形态下定义或说明其内涵。

这里有一个区别在于,某些作为专门的文艺理论家或美学家,当他们研究文艺现象的时候,职业性的思维习惯决定了他们总是从对文艺现象本身的观察出发,力图寻找出文艺的本质特征并给它下定义。而当他们又试图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待和解释文艺现象,并极力要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中寻找依据的时候,也同样会习惯性地把马恩论述到文艺问题的地方,看成是在揭示文艺的某种本质,甚至看成是给文艺下定义。当人们这样做的时候,往往忘记了马恩论述问题的出发点及其语境。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马恩并不是专门的美学家和艺术理论家,而是革命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等等,他们论述意识形态与文艺问题的时候,是从整个人类社会现象出发,而不是仅仅从文艺现象本身出发;他们的理论目标,是为了阐述唯物史观,而不是为了说明文艺的本质特征。他们并无意于代替美学家和艺术理论家,来专门思考探讨文艺的本质问题,我们当然也不能要求他们回答这个问题。但问题在于,后来的美学家和艺术理论家们偏偏就直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中找答案,找到关于意识形态与艺术的片断论述,不管马恩的本意和语境是什么,直接把他们的论述看作是给艺术下定义,实际上未必符合马恩的初衷和本意。

当然,问题也还有另一个方面,就是即使马恩没有直接说明文艺的本质,也并不妨碍专门的文艺理论家或美学家们,尤其是那些坚守马克思主义信念的理论家们,借助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点来对文艺的本质特征,对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等等问题,进行思考探讨和做出理论阐释,这是完全应该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学术责任。不过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有必要注意两点:一是有必要还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论述问题的具体语境,首先搞清楚他们所言说的本意是什么。因为我们毕竟是在讨论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问题,或者说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名义下讨论问题,那么无论是“照着说”还是“接着说”(当然从学术争鸣的意义上,也应当允许有人“反着说”、“对着说”),其前提都应当是先弄明白马恩本身说了什么和说的是什么,然后再来讨论问题。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那就无论怎么说都与言说对象无关,成为没有“所指”的“能指”,或者说是与“所指”错位甚至不相干的“能指”。二是有必要区分清楚,哪些是与马恩讨论问题的语境相符合的“原旨”性命题和理论观点,哪些是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和新的学术语境中阐发的理论命题及其看法(或者也可以看成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发展)。这两者虽然是有密切联系的,但毕竟还不是一回事,并且正由于语境不同,事实上才具有不同的意义。

按照我个人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不是说明和揭示了文艺的本质,他们在理论表述上究竟是把文艺归于社会意识形式,还是社会意识形态,抑或意识形态的形式,其实都并不重要。我以为最重要、最关键之处在于:一是他们开辟了唯物史观的宏阔视野,并且将文艺现象纳入了这种宏观视野加以观照,这对于文艺研究——无论是宏观的文学艺术史研究,还是具体的文艺现象研究,都具有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启示意义,这种意义无论怎样估价可能都不会过高;二是与此相关联,马恩把文艺与社会意识形式或社会意识形态等联系起来,也就意味着为文艺研究与文艺批评,提供了一个新的观照角度和阐释评价的维度,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文艺的特性与功能。事实上马恩不仅仅是在关于唯物史观的理论阐述中给我们提供了这种启示,而且他们的著作、书信中涉及对各种文艺作品的具体阐释和评析,如对古代神话、史诗、悲剧以及各民族史诗传说等的阐释,对歌德、莎士比亚、巴尔扎克等作家的评论,对哈克奈斯、考茨基、欧仁苏等作家作品的评论,对拉萨尔《济金根》的评析等等,也都在这种文艺观念和批评方法上给我们极大的启示。因此我以为,对于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的研究与阐发,不一定非要纠缠于马恩如何看待和说明文艺的本质特性,或者我们如何依据马恩的论述来规定文艺的本质特性等问题上。如果我们能够调整思维方式,更多地从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理解入手,真正能够获得一种唯物史观的宏阔视野,以此成为我们观照人类文艺活动的角度,以及研究、阐释和评价文艺现象的维度,这也许是更为重要的,也是更有意义的。

收稿日期:2006—05—1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5BZW012)。

注释:

① 对此,笔者曾在《辩证理解意识形态与文艺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意识形态”及相关概念辨析》(《吉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2期)等文章中已有所论述,在当今的学术语境中,还想进一步谈谈自己的粗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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