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规范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服务论文,农村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生了重大变革,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部分需要,但仍然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存在许多制度性、技术性、操作性的问题(彭川西等,2001)。
(一)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与信贷结构调整之不足 我国农业生产已经由数量型粗放式增长方式,逐步过渡到追求高品质的效益型集约化增长方式。农产品的品质得到全面改善,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提高,农产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不断发展,农业资金需求面广阔。而农村信贷结构的调整并没有跟上农业经济结构优化的步伐,新增贷款缺乏新意,存量贷款调整困难。现代农业产业中,高效、环保、周期长的农产品快速发展,如果还是按传统的短期贷款操作,就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农民在还没有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就要筹资还贷,必然影响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农业产业化与金融专业化之不足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前提下,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不少水果之乡、蔬菜之乡,也产生了一批诸如棉花、苎麻、甘蔗等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以及以草原兴发、丰乐种业、赣南果业、金健米业等一批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3万多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而与之相对应的金融专业化服务却非常不足。对这些产业化、专业化的农业企业所需的基建、技改、生产经营、外贸出口等多品种专业化的金融需求不能配套提供服务,比如没有技改信贷、农产品出口创汇信贷等。
(三)农产品市场与货币市场之不足 我国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了农产品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共同繁荣的局面。部分农民开始淡出农业生产领域,进入到农产品流通环节,充当起农民经纪人的角色。农村金融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步伐则显得相对迟缓。
(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与金融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不足 近几年,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起来,而农村金融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金融服务则显得不够。一是业务种类较少,二是结算手段落后,三是经营机制僵化。
(五)对农业的保护与对金融的保护之不足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国家制定出台了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等一系列保护农业发展的政策。如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和即将出台的农村“费改税”等政策和措施。而对农村金融的重视和关注却相形见拙。一是农村金融可用资金被分流到大中城市,真正能够服务于农村经济的资金显得非常不足。二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包袱大。三是亏损和保值储蓄贴补率挂账。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亏损和6年前的保值储蓄贴补长期挂账,没有优惠政策予以弥补,很难扭亏为盈。
由于存在上述五个方面的主要不足之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实践中表现出了四对不易解决的矛盾(吕忠诚等,1999):一是商业金融的退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不足的矛盾,二是正规金融组织的缺乏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矛盾,三是单一银行信用和金融客体与金融投资需求多样化的矛盾,四是金融改革与金融意识落后的矛盾。这些矛盾又集中反映到农村金融服务的资金借贷活动中,导致农村居民的借贷行为严重扭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何广文,1999)。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规范与创新
当前,一方面,我国正在逐步兑现加入WTO在金融银行业方面作出的承诺,这种市场竞争的国际化将打破服务地域和业务界限,外资金融机构必将参与国内农村金融服务的竞争;另一方面,国内侧重为非农经济服务的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正在进行着混业经营的尝试与创新。这样,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将迎来前所未有的竞争局面。在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化的过程中,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宜走规范与创新并举的路子。
(一)农村金融服务的规范化发展
1.规范农村信用关系,创新产权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关系将渗透到农村经济各个领域,贯穿于农村再生产各个环节。没有规范化的信用关系,农村金融难以健康发展。目前,农村信用关系极不规范,资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甚至出现信用危机和资金短缺相互影响的恶性循环。其深层原因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因此,规范农村信用关系,关键在于健全产权制度。一是必须明确权利和责任的承担者;二是健全产权立法,各种产权应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承认和保护;三是要发展产权交易,开拓产权市场;四是完善产权监管体系,加强产权管理。
2.完善农村利率机制,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产业发展要有完善的利率机制,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因此,必须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从三方面进行:一是加快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这包括对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培育,使之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参与金融市场的活动,并为企业、家庭进入金融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规范农村信用工具,使之既符合国际惯例和农村金融市场参加者的需求,又便于农村金融信息的搜集、整理、传输。三是农村金融市场管理要法制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已确定为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3.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使之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自我积累机制,通过提取公积金或增资形式不断扩充资本规模,为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创造条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从贷款的立项、评估、论证、决策、发放、管理到归流每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4.规范和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保证农村金融健康发展。农村金融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构造新型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功能,理顺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金融主体的关系,确立中央银行管理农村金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产权明确、责权分明、政企分离、科学管理为特征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合理规划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区域设置;健全农村金融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农村金融。
(二)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规范化发展有赖于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推动力,从而提高金融效率。增强发展的推动力是现阶段中国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应该成为中国金融创新的基本目标(李健,1998)。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在数量扩张方面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就同一规模水平而言其金融发展效率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况且,国外金融创新已发展到工程化的阶段,国内银行业也正在探索与保险业、证券业的业务融合与创新。因此,农村金融服务也急需通过创新来拓展业务渠道,提升服务水平。针对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进行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创新,然后在创新的方式上以吸纳性创新为主,在具体业务上则应加强小额信贷和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
1.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创新。有效率的产权应该是竞争性的,政府应因势利导地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内在需要的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这样,在金融创新的方式上需要将过去政府供给主导型方式逐步过渡到需求诱发型方式,即鼓励农民群众和农村金融组织自发进行制度创新,政府事后加以追认并推广,以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和金融的发展。首先,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并根据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及各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将农信社分别建成合作银行、以县级联社为一级法人、将多家农信社合并为一级法人、以单一农信社为一级法人的多层次产权形式。其次,在经济、金融基础较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组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
2.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途径以吸纳性创新为主。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客观上不具备进行大规模原创性金融创新的基础和条件,原创性创新的能力也足。相比之下,吸纳国外和国内同业金融创新成果的余地和空间都很大。对已有成熟经验和做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适合农村金融服务特点的适应性改造,不仅可以降低创新成本,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发展进程,而且可以结合实际,有助于扬长避短,增强创新的推动力。
3.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小额信贷业务的创新。相对于普通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而言,农村信贷业务多单笔金额较小。而实质性的差别还在于农业信贷的借款人不具备企业借款人所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并且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削足适履仿照普通商业银行业务的程序性形式要求。1996年6—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陕西省的商洛地区开始了小额信贷扶贫的试验,并取得了成功(孙天琦,2001)。经过不断摸索最终形成了目前运行健康的“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的三线运行模式:党政一条线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安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扶贫合作社一条线主要负责确定扶贫对象、选择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协助农行收贷收息;农行一条线直贷到户,主要负责贷款计划的下达以及贷款的调度、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和五户联保是小额信贷扶贫的核心。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积极参与其中,并在具体管理制度上进行了下列有益的探索和创新:(1)采取集中发放与分散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向贫困户发放贷款。(2)严把贷款关。(3)健全帐务。(4)银社密切合作。这些在贷款的发放与回收以及贷款担保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值得借鉴与推广。
4.把消费信贷引入农村金融服务。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集中在城市开展,如果把消费信贷引入农村,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拓。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我国农村居民素有节俭和储蓄习惯,他们日益增加的储蓄是开展消费信贷的基础;二是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从中长期来看将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稳定的可预期收入;三是农村居民也存在收入和支出的时间不对称的问题,这使得开展农村消费信贷成为现实需要。此外,从国内产业升级的角度来说,企业大量积压的又在城市居民消费中渐趋饱和的耐用消费品等物资恰是农村居民所需的。这种拓展业务的思路上的创新必将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结论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所处的发展水平尚不高,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效率也有待提高,同时又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可谓任重道远。这首先是规范化发展的问题。但是,整个金融业正在参与新的金融创新与竞争,并且即将在入世过渡期结束之际迎来更加激烈的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格局。在此大背景之下,留给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发展的时间就显得非常紧迫,因此只能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探索适合我国农村与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创新之路。由于在成熟的金融创新的实践中有一些金融创新的目的就是试图规避管制,所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化发展过程中的金融创新应以遵纪守法为前提,这也正是规范化发展的主旨所在。总之,如果能在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及时吸收和消化国内外同业的金融创新成果,则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必将大大改善其服务水平,提高其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