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依靠消费品生产者和生产资料_交换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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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斯密教条”的评价中,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对亚当·斯密把商品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丢掉了不变资本生产资料C,混同了商品的全部价值和新创价值的评析,“感到有所困惑,甚至迷惑不解,认为确有进一步研究、商讨的必要”(注:钱伯海:《关于“斯密教条”的探讨》,载《经济经纬》(郑州)1996年第3期,第53-58页。),本文继《斯密教条与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注:余陶生:《斯密教条与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载《高教理论战线》1995年第8期,第45-49页。)之后,再次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和商讨。

一、所谓全社会消除重复,年价值产品恒等于年产品价值

有的同志认为,斯密把产品价值与年价值产品等同起来,确实犯了将年价值产品与年产品价值相混同,置不变资本C于不顾的错误。但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如果全社会消除重复,年价值产品恒等于年产品价值,并以生产上衣为例来说明,如下表:

假如全社会只生产一件最终产品——上衣,共经过五个生产单位,社会总产值(即年产品价值)为85元,如果扣除中间消耗55元,正好等于年价值产品的价值(V+M),即一件上衣的全部价值30元。用公式表示为:

社会总产值(C+V+M)-中间产品消耗数C=净产值(V+M)。或

年产品价值(C+V+M)-重复计算数C=年价值产品(V+M)。

用全社会消除重复,使年价值产品恒等于年产品价值来证明斯密教条的“科学性”,并没有抓住斯密教条错误的要害,因为:

第一,斯密教条的第一个错误,是把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等同起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页。)也就是说,商品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反过来,三种收入构成商品价值,用公式表示就是(C+V+M)=V+M,而不是(C+V+M)-C=V+M。因为斯密认为,从个别资本的角度需要考虑生产资料的价值补偿问题,如果从社会角度看就不是这样了。斯密的错误从理论根源看,是不了解生产商品的劳动有两重性,工人的具体劳动在生产使用价值的同时,又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而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了新价值,结果把生产资料的价值C从商品价值中排除出去了。

第二,斯密教条的第二个错误,根据斯密教条关于产品价值是由收入构成的观点,必然使作为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要当作个人收入进入生活消费过程。事实上,生产资料在使用价值的实物形态上是不能作为个人消费品来消费的,而只能在社会产品的再生产中当作不变资本存在着。

有的同志对斯密这个错误的辩解是:“亚当·斯密并没有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从而赶走了年产品中不变价值的部分。”其根据是马克思提出的Ⅰ(C+V+M)=ⅠC+ⅡC与Ⅰ(V+M)=ⅡC的著名公式。认为第二部类的不变资本C,正是第一部类活劳动(V+M)形成的,而且数量上保持相等。

能否根据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来证明斯密教条(C+V+M)=V+M是正确的呢?不能。马克思在考察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时,提出年生产的消费资料总价值等于年价值产品,或等于社会活劳动在当年生产的全部价值,即Ⅱ(C+V+M)=Ⅰ(V+M)+Ⅱ(V+M),是说明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这部分价值将被消费掉,两个价值量仅仅是数量上相等,不能得出Ⅱ(C+V+M)就是当年社会活劳动的全部新价值。斯密正是利用这一点,就断言年产品价值可分解为(V+M)的。这种观点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第一,它只适用于消费资料构成的那部分年产品,斯密却把Ⅰ(C+V+M)也包括在内,也能分解为V+M,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二,其所以只适用第二部类,也并不是指全部价值Ⅱ(C+V+M)都是第二部类生产的,而是等于两个部类的价值产品。由于ⅡC=Ⅰ(V+M)可导出Ⅱ(C+V+M)=Ⅰ(V+M)+Ⅱ(V+M)和ⅠC+ⅡC=Ⅰ(C+V+M)。从前一公式的右边看,Ⅱ的产品价值好像是当年劳动的全部消耗,并无C的再现。实际上,在Ⅱ(C+V+M)=Ⅰ(V+M)+Ⅱ(V+M)中,只有Ⅱ(V+M)是当年创造的。ⅡC是过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再现。由于ⅡC与Ⅰ(V+M)的交换,才使Ⅱ(C+V+M)仅仅在数量上与当年全部劳动创造的价值相等,但不能据此把过去劳动和当年劳动混为一谈。同样,在Ⅰ(C+V+M)中,Ⅰ(V+M)是当年劳动的产物,Ⅰ(V+M)与ⅡC交换,只在数量上与ⅡC相等,也不能据此把它说成是ⅡC,说它是过去劳动创造价值的再现。

斯密把社会总产品分解为工资加利润(利息)加地租,还说消费者最终必须把全部产品价值支付给生产者。实际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最高不能超过Ⅱ(C+V+M)=Ⅰ(V+M)+Ⅱ(V+M),在此界限内实现第Ⅱ部类的全部产品。所以,斯密这个教条,只能对第Ⅱ部类的产品有效,把它扩展到第Ⅰ部类并认为不变资本全部是各企业的活劳动成果,即社会劳动创造的,这一点与斯密的观点——耕牛与农具是由其它企业活劳动形成的推理相一致。企图从ⅡC=Ⅰ(V+M)推出社会生产两大部类产品都分解为V+M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必然和斯密一样陷入同样谬误之中。

我们再按照马克思的再生产公式,部析“Ⅰ、Ⅱ部类的不变资本全部是各企业的活劳动的成果,即社会活劳动创造的”谬误。

根据马克思的简单再生产公式:

Ⅰ4000C+1000V+1000M=6000(生产资料)

Ⅱ2000C+500V+500M=3000(消费资料)

从公式可以看出,社会总产品价值,Ⅰ部类为6000,Ⅱ部类为3000,总共为9000。其中包括由生产资料转移来的旧价值6000C即(Ⅰ4000+Ⅱ2000);新创造价值(V+M)3000即(Ⅰ2000+Ⅱ1000),将全部用于消费,因而不可能有新价值结转到下年度,补偿6000的旧价值。

再根据马克思的扩大再生产公式:

Ⅰ4000C+1000V+1000M=6000(生产资料)

Ⅱ1500C+750V+750M=3000(消费资料)

从公式可以看出,社会总产品价值,Ⅰ部类为6000,Ⅱ部类为3000,总共为9000。其中包括由生产资料转移来的旧价值5500C即(Ⅰ4000+Ⅱ1500);新创造价值(V+M)3500 即(Ⅰ2000+Ⅱ1500),其中结转到下年度作为扩大再生产之用的,第Ⅰ部类为500M,Ⅱ部类为150M,总共650,仅占本年度全部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3500的18.6%。而在用于扩大再生的650中,又只有500即(Ⅰ400C+Ⅱ100C)转到下年度作为生产资料发挥作用,根本补偿不了上年结转下来的5500的旧价值,即使把全部新价值3500用上也无济于事。可见,所谓“Ⅰ、Ⅱ部类的不变资本全部是各企业的活劳动成果,即社会活劳动创造的”观点,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二、所谓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有的同志一方面说斯密把交换价值分解为三种收入,甚至说三种收入是交换价值的根本源泉,这是斯密价值论的庸俗部分,同时又说“如果就三种收入论三种收入,他反对把耕马和各种农具作为价值的第四个组成部分,因为作为不变资本C的耕马和农具,最后还是由地租、工资和利润三部分所组成,这种逻辑思路是很科学的,能够从宏观、从社会看问题,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跃进。如果从他与三种收入相对的价值观点——劳动价值的源泉来看,可以把上述推论理解为不变价值(生产资料)C,最后或者是归根结底,还是由活劳动形成、创造的,这就完全正确了。”用公式表示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马克思在批评斯密关于“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5页。)的观点时指出:“如果亚·斯密在谈到租地农场主的时候,承认在他的谷物价格中,除了他支付给自己和别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以外,还包括一个不同于这些部分的第四个组成部分,即租地农场主使用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例如马、农具等等的价值,那末,对于养马人和农具制造人来说,这也是适用的,斯密把我们从本丢推给彼拉多完全是徒劳无益的。而且选用租地农场主的例子,把我们推来推去,尤其不恰当,因为在这个例子中,不变资本项目中包括了完全不必向别人购买的东西,即种子,难道价值的这一组成部分会分解成谁的工资、利润和地租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页。)具体说,斯密教条的错误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商品价值(C+V+M)全部分解为收入(V+M),是混同了全部产品的价值和新创造价值的界限。虽然后来他把(C+V+M)称为总收入,把(V+M)称为纯收入,这与原来说的价值分解为收入又是矛盾的。既然一国的总产量,例如年产量,只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额构成,而这些商品中的单个商品的价值又分解为各种收入,那末,商品的总额——劳动的年产品,即总收入,也就能够在一年内以这种形式消费掉。但是,“商品总量的价格或交换价值,无论就单个资本家来说,还是就全国来说,都还包含第四个部分,这部分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收入,既不能归结为工资、利润,也不能归结为地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第二,把商品价值分解为收入,也混同了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界限。商品价值从实物形态上无论怎样抽象,都不能把每年的社会产品只分解为收入,总有一部分不能用于个人消费,而只能作为不变资本用于生产消费。例如种子(播种用的小麦),从性质上来说,也可以加入消费基金,但从经济上说,必须加入生产基金。即使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的全部价格,同产品一起都加入消费基金,也是错误的。以麻布为例,如果不是用于做帆或用于别的生产目的,它就作为产品全部加入消费。但是对于麻布的价格却不能这样说,因为这个价格的一部分要补偿麻纱,另一部分补偿机器、工具等的不变资本,因此,麻布的价格只有一部分归结为这种或那种收入。

第三,斯密在对机器、工具、材料及建筑物等不变资本的看法也是矛盾的。他有时认为它们从来都不可能成为纯收入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它们加入总收入,而同时又说“机器和工具等等构成个人或社会的固定资本,它们既不构成个人或社会的总收入的一部分,也不构成个人或社会的纯收入的一部分,货币也是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4页。)等等。因此,马克思指出:“亚当的混乱、矛盾、离题,证明他既然把工资、利润、地租当作产品的交换价值或全部价格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就必然寸步难行、陷入困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4页。)因此,那种把斯密教条的错误观点和方法,运用来论证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即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不仅不是逻辑思维的“认识上的跃进”,还必然和斯密一样面临理论上的寸步难行,陷入困境。

其一,所列举的例子不符合实际。在生产上衣的例子中,首先是棉农生产棉花的中间消耗C=0,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任何生产劳动都不能没有生产资料,没有过去的、积累下来的劳动,哪怕这种劳动不过是由于反复操作而积聚在野蛮人手上的技巧,否则任何生产都不可能。有的同志在解释C=0的原因时说:“物质不灭,能量守恒,人们只能利用自然资源,改变其物质内容和外观形态,为我所用。因此第一生产部门的劳动对象为天然物,C=0,实际上不等于0,还有众多的设备和材料,以后会全部计算进来。”从这段前后自相矛盾的解释中使人真的感到困惑:(1)用物质不灭,能量守恒来解释棉农种棉花为什么没有种子、肥料等中间消耗的生产资料C的价值,仅仅把投入的活劳动(V+M)作为棉花的总产值,难道棉农在计算棉花成本和出售棉花时,可以不计算他的种子、肥料等生产成本吗?这些作为客观存在的种子、肥料等物质不是恰恰被消灭了吗?(2)用所谓利用自然资源,或“第一个生产企业劳动对象为天然物”来解释C=0,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种棉花所用的生产资料并非都是自然物,即使是荒地也已经是投入了资本的土地资本。(3)至于谈到“以后会全部计算进来”,或“以后会补入”,从上衣价值30元的例子中,中间消耗也只有22元,并没有包括棉农消耗的生产资料C。此外,在所举的从棉花到上衣的例子中,除了棉花没有生产资料C之外,纺纱厂、织布厂、印染厂和服装厂除了上一生产部门转来的净产值(V+M)之外,都没有自己的生产设备等劳动资料的价值,似乎他们都是赤手空拳在劳动。

这些同志之所以设计出这样一个例子,目的是在于满足他们提出的公式: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用这个公式和上表的例子对照,就可以看出:1件上衣的中间消耗C=22,净产值(V+M)=8;上衣价值(C+V+M)=30;五个生产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M)=5+6+6+5+8=30。这样一来,(C+V+M)=∑(V+M),恰好符合了他们的公式。

其二,所运用的理论和方法不符合马克思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

一是靠消费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不可能补偿消费品生产者的不变资本。因为消费品生产部门的工人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润加起来,在不增加积累的条件下,只能购买消费品价值中相当于新加劳动的那部分价值,而不能补偿消费品生产者的不变资本。假定麻布生产部门(以A表示),12小时生产的总产品麻布12码,价值36小时,其中24小时为转移来的生产资料,新加劳动(工资和利润)为12小时,麻布价值=24C+6V+6M=36小时,C:(V+M)=2:1。按照斯密教条把商品价值归结为收入的观点,收入只能买回12小时即4码麻布,剩下8码麻布(等于24小时),需要制鞋、制衣(以B[1-2]表示)来交换。但是,制鞋业、制衣业要用全部新加劳动与麻布生产者的不变资本相交换,不仅要卖掉24小时新加劳动的产品,而且还必须卖掉48小时的不变资本价值的产品。因此,制鞋业、制衣业二个行业待实现的产品总价值应为48C+12V+12M=72小时。为了使72小时的产品分解为收入,又必须有六个行业(以C[1-6]表示)的72小时(12×6)新加劳动来交换。这样,C[1-6]待实现的产品价值为144C+36V+36M=216小时。为了使216小时的产品分解为收入,又必须有18个行业(以DM[1-18]表示)的216小时(12×18)的新加劳动来交换,这样,DM[1-18]待实现的产品价值为432C+108V+108M=648小时。依此类推,必至无穷。按照斯密教条的“美妙的无止境的演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证明“新加劳动无论如何不可能从自己的产品中购买一个比它本身大的量,它不可能购买不变资本中包含的过去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9页。)

二是靠消费品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也不可能补偿全部不变资本。第Ⅱ部类全部消费品除本部类工人和资本家用相当于(V+M)部分的收入买去一部分外,还须依靠第Ⅱ部类与第Ⅰ部类之间的交换,使生产消费品所消费的不变资本得到补偿。马克思首先分析了消费品生产上所使用的不变资本的补偿,揭露了斯密把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分解为收入,不可避免地在实现问题上带来的矛盾。根据上例,麻布12码除4码作为新加劳动用于个人消费之外,其余8码相当不变资本价值。麻布生产者要继续生产,就必须卖掉这8码麻布,然后换回麻纱和织机等产品,以便补偿他的不变资本。由于纺纱业者和织机业者用来交换8码麻布的产品也不仅使用了新加劳动即(V+M),而且也使用了不变资本C,因此,他不能把换来的麻布全部消费掉,必须把一部分用来交换和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假定麻纱业和织机业使用的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的比例为1/3和2/3,则这两个行业消费的麻布量为2─(8×1/3),而不变资本为5─(8×2/3)。假定纺纱业者的不变资本为4码麻布,为了补偿纺纱过程中耗费的亚麻、纺机以及生产亚麻的农机等不变资本,纺织业者必须卖掉4码麻布,换回亚麻等生产资料。而亚麻、纺机、农机生产者,为了生产纺纱业者的不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同样要使用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假定其中新加劳动分别为2码、1/3码、1/3码,总计为2─码。不变资本分别为4/3、2/3、2/3总计也为2─。而生产这些不变资本的铁、木材等生产部门,为了补偿它们的不变资本,又同样要使用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以此类推。“我们可以这样无止境地计算下去,分数愈来愈小,但是我们这12码麻布永远也分不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9页。)

三、所谓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

有的同志之所以把斯密教条看成是“精湛的见解和发现”,是“认识上的跃进”,而马克思对斯密教条的批评,却被看成是马克思在理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失误或挫折”,归根结底是要运用斯密的观点和方法,来说明一切社会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都创造价值。在他们看来,如果把斯密关于交换价值分解为三种收入,甚至把三种收入是交换价值的根本源泉的庸俗观点,理解为不变资本价值(生产资料)C,最后或者归根结底还是由活劳动形成、创造的,这就变成了“完全正确”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了。在谈到什么劳动创造价值时,他们认为,“一二三次产业的劳动就是社会劳动,表明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而作为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其制造、其运储、其使用、都享用了大量的公共服务,就必须通过纳税,由企业的剩余价值来补偿或“购买”,“这样就要求物化劳动也创造剩余价值M。”从这段论述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不能把斯密教条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混同。斯密教条是把工资、利润和地租作为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它和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劳动价值论有根本区别。那种把不变资本(生产资料)C,归结为活劳动创造了价值的推论,是把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相混淆的必然结果。它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毫无共同之处,却和萨伊的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有密切的联系。虽然萨伊的劳动、资本和自然力三要素创造价值,和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形式上有所不同,物化劳动不等于资本,但资本(不变资本)却是物化劳动,所以,萨伊的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和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并无本质区别。

第二,不能把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相混同。马克思考察生产劳动是从两个角度来论述的。一是从生产产品的角度来看,只有生产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二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例如,资本主义条件下,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概念的内涵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不断拓宽。他说:“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6页。)他在谈到教师和医生的服务劳动时说:“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只要他是‘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医生的服务(只要他能保护健康,保持一切价值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购买这些服务,也就是购买提供‘可以出卖的商品等等’,即提供劳动能力本身来代替自己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9页。)可见,马克思并没有把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局限于直接的物质生产部门,否定第三产业有些部门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创造价值。但是,也不能说第三产业的所有部门的劳动者的劳动都创造价值,所谓“一二三次产业的劳动就是社会劳动,表明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确切的。

第三,不能把三次产业的划分和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划分相混同。承认第一、二产业部门和第三产业的一些部门的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价值,是指这些部门的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价值,而不是指这些部门的物化劳动如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承认第三产业有些部门创造价值,不等于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不能把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看成是否定第三产业可以创造价值。此外,作为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在其制造、运储、使用中所消耗的费用,是产品的成本费用,它的补偿是按照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的消耗,把价值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之中,通过出卖产品进行价值补偿,而不是由企业的剩余价值来补偿或购买,当然,它也不创造剩余价值。作为企业的剩余价值,除了作为利润、税收上缴国家之外,其余作为企业利润归企业所有,而不是用于补偿生产资料在运储、使用中的大量公共服务。

第四,不能把斯密教条关于商品价值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相混同。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即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并非斯密的观点,斯密只是把商品价值中包含的不变资本转换为其它部门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并没涉及价值的创造问题,从斯密教条不能直接得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或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结论。不能把斯密关于作为不变资本C的耕马和农具,最后还是由地租、工资和利润三部分组成,推论出土地、资本等不变资本即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那种认为“活劳动创造价值,作为众多复杂活劳动凝结的物化劳动,当然也创造价值”的推论,是否有些牵强附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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