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成立以来日本提高农民收入的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农民论文

WTO成立以来日本提高农民收入的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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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的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宣告成立,WTO倡导世界范围内农产品的自由贸易。对于农业相对落后的一些国家,如日本和中国等国来说,这种自由贸易有可能对本国农业的发展造成问题,如损害国内农业的经济实力和降低本国农民的收入水平。对于这些问题,日本通过什么方式和方法来寻求解决呢?日本的做法对于加入WTO后的中国有哪些启示呢?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利用WTO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来维护和提高农民收入

据日本著名的农业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等人在其著作《农业经济论》中所作的研究,在经济发展的低收入阶段、中等收入阶段以及高收入阶段,农业问题依次表现为粮食问题、贫困问题和农业调整问题。日本是一个高收入阶段的国家,因而其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调整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防止农民相对收入的低下。在这个发展阶段上,为什么会出现农民收入的相对低下问题呢?速水佑次郎等人构建了所谓农业调整模型,认为农业产品的需求与供给的价格弹性较低和农业与非农业间生产要素转移的困难等是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农产品价格的下降率会高于其销售数量的上升率,同时,由于市场发展迟缓的问题,农业劳动力难以顺利地在农业与非农业间进行转移,这都是造成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原因。因而,为了维护和提高农民收入,需要运用相应的政策和策略增进农民的收入。在WTO成立以来,围绕所谓农业调整问题,日本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其目的之一即是提高农民的收入。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对这些措施进行说明:一是利用WTO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来保护农业和提高农民收入;二是在保护的同时积极地对本国农业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提高其农业的应对能力和自身实力。这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相互依存。这里首先说明前一个方面,即WTO成立后,日本运用WTO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对国内农业进行保护,从而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这方面的做法很多,其中较为主要的几种做法如下:

(一)用高关税壁垒代替非关税壁垒,利用关税保护农业,提高农民的收入

根据对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中有关“市场准入”条款的许诺,日本在1995年分别将包括小麦、大麦、奶制品、淀粉、豆类等28种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其税率是基于这些商品在1986-1988年间其国内批发价和进口价之间的差异而征收的附加税。通过实施相应的关税措施,日本继续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例如日本原来在猪肉进口上实行的是一种差别税率,关税化废除了这种体制,新的措施是对每千克425日元的猪肉实行禁止性关税(一般情况下同期猪肉的CIF价格是每千克400日元)。对于大米来说也是如此,日本政府于1998年12月结束了原有的大米进口体系,将以前的数量进口限制转化为关税。1999年4月将关税率设定为每千克351.17日元,这比最低准入体系下每千克292日元的价格高了很多,结果导致五年内日本大米的进口仅增长了0.4%,比在原有政策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下0.8%的进口增长率还要低。进口的减少尽管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却使得生产者获得了利益。

(二)通过国有贸易公司垄断大部分农产品贸易来达到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提高农民的收入

日本对农产品协议中“市场准入”的许诺根据商品是否由国有贸易公司进行贸易或出售而有所不同。国有贸易公司有权利进口某些商品的补充数量(即超过进口配额的数量),同时把它们以低于通过关税进口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这使得私人购买者没有足够的刺激力去进口这些商品,从而只能以固定的价格从国有贸易公司购买。国有贸易公司一般将这些补充进口量所获得的收入集中起来补贴农民。例如,日本国有贸易公司之一的“农业和牲畜产业公司”(ALIC)进行脱脂牛奶、黄油和生丝的贸易,这个公司是一个通过所谓“缓冲储备”来稳定上述商品的国内价格的国有公司(不过,对生丝的缓冲储备已于1998年取消)。再如日本的小麦和大麦在1995年关税化后,也主要是由国有贸易公司进口。

(三)利用“绿箱”政策对农业进行财政补贴,提高农民的收入

从1995年WTO成立开始,日本较大幅度调整了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是在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从过去以补贴生产、流通环节转向支持农业的公共性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方面。以1997年为例,政府的农业预算用于“绿箱”政策范围内的资金补助达220亿美元,其重点补助对象主要是涉及政府职能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研发与普及推广、动植物防疫与检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要食品的公共储备(主要是大米、小麦、大豆、饲料谷物)及国内的食品援助(主要是学校用米),还包括直接用于提高农民收入、农业灾害救济及生产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补助。上述“绿箱”政策支出占当年政府农业预算支出的90%,表明其农业的财政补贴已经绝大部分用于WTO农业协定所允许的保护范围内。

(四)利用“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提高农民的收入

日本政府的“黄箱”政策主要采取进口加价或提高国内批发价的方式,使得农产品国内销售价大大高于进口平均价,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目的。1995年以来,该政策涉及的资金规模(尽管财政直接补贴仅占很少比例)已超过“绿箱”政策。仍以1997年为例,当年“黄箱”政策涉及的总金额达271亿美元,其中用于大米、麦类、肉制品、牛奶等主要农产品的国内外差价达254亿美元,占“黄箱”政策涉及金额的93.6%(其中大米占79%);其他方面的补贴为17.3亿美元,占6.4%。从主要农产品受“黄箱”政策保护的构成比重来看,大米、肉制品、牛奶及小麦、砂糖、大豆等的价格保护比重分别占96%、85%、75%和97%;由财政直接支付给生产者的比重分别占4%、15%、25%和3%。再从大米的价格支持情况看,1995年开始,为控制大米进口、调高国内米价并减轻财政补贴的负担,日本政府对大米市场价格采取“竞标”方式确定,即大米批发业者从民间进口商购进大米必须通过竞标方式,凡标价最高者中标,政府依此确定大米批发价和市场销售价。如1998年度每吨大米进口平均价为8-19万日元(不同类别、国别及投标时间的大米进口价格不同),市场销售价高达24-27万日元,每吨售价高出16-17万日元。至2000年,日本国内大米销售价比进口平均价高4.9倍(小麦高2.1倍,大麦高1.9倍)。这种较高的农产品国内价格十分有利于农业生产者,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五)利用“卫生检疫”条款设立苛刻的卫生标准,限制进口,达到保护国内农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

由于乌拉圭协议中并未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条款”设置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使得各国都尽其所能地利用此条款来对本国农业进行保护。日本在这方面也是大做文章。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等,对来自海外的农产品、动植物和食品实行严格的、近乎于苛刻的检疫和卫生防疫。例如我国出口到日本的一批农产品就受到这种条款的限制。2003年1月4日至6月25日,日本厚生省抽检的从中国进口的5341批蔬菜中,仅查出农药超标13起,只占检测量的0.2%,但是7月份,厚生省却兴师动众地向日本所有的进口食品协会发出了控制进口中国产蔬菜的通知,同时还向各检疫所发出通知,将过去18种冷冻蔬菜检查范围扩大到全部的冷冻蔬菜产品。此举导致中国蔬菜对日出口的减少。另外日本已经出台有关对日出口蔬菜限定用药范围的新标准。这一标准显示,即使对日出口的蔬菜中农药残含量低于日本政府的规定标准,但只要用药的范围超过了预定的品种,仍然不能进口。

二、积极进行农业改革,增强农业经济实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除了利用WTO的一些规定和原则来保护本国的农业,提高本国农民的收入外,在转变为WTO成员国后,日本还在国内进行农业方面的调整与改变,以增强本国农业的经济实力,提高本国农民的收入水平。这方面的措施也很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如下几点。

(一)进一步导入市场原理,倡导自由竞争,通过市场和竞争促使农民的收入增加

1998年9月,日本“关于食品、农业和乡村基本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一个直接受命于首相的咨询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确定21世纪日本对食品、农业和乡村政策方向”的报告,其中提出“农业政策改革的基本规则”。1998年12月,这个报告被自民党、国有贸易公司和农业协同组合通过。这个报告被认为是日本国内农业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报告强调要将市场机制引入日本农业并保持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性,还提出价格体制的改革是日本农业部门获得改善的根本。同时这一报告还具体地解释了为何目前的农业价格支持政策需要进行调整,其中主要是因为脱离市场力量的农业保护将导致农业生产没有效率,同时也使得农地对有经营能力的人来说没有吸引力,这样就限制了农业部门的改善和结构调整。报告认为:“价格能准确地反映需求的趋势和质量上的市场评估,所以改革后的农产品价格应能充分发挥其对农民迅速有效的传递功能。”不过报告仍然强调指出:“改革后的日本农业政策不会降低国内和国际农产品的价格差距,但能促进食品和半成品进口的提高,以及食品产业在海外的重新分配。”

如何在农业生产中实行市场化和自由竞争呢?速水佑次郎等人提出了如下几点措施:第一,进一步废除有关农业用地上的限制,促使农业用地的透明化。第二,撤除对农业进入的各种障碍,促使更多的经济主体进入农业生产中进行竞争。第三,改变农业协同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允许农民自由地参与各种农业协同组织,由此消除农业协同组织在农业生产上的垄断地位。速水佑次郎等人认为,通过这种改革,日本农业将成为自主经营的农业。实际上,近年来日本在农业生产中所进行的市场化和竞争化改革也正是表现在这些方面。通过这种改革,日本农业的自主性进一步增强,农业的经济实力进一步上升,农民收入也将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加大农业技术开发,为农业经济实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创造条件

虽然日本在国内强调农业生产过程中利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重要性,但日本也不否认政府引导下的对农业技术开发的重要地位。实际上,由于日本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有关农业试验和农业研究基本上是属于公共产品范围,市场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而,对于农业试验和农业研究,需要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据日本学者荏开津典生在其《农业经济学》中所作的说明,农业技术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所谓生物学和化学的技术,即BC技术。其二是机械学方面的技术,即M技术。这两种农业技术的公共性质是不同的,由于农业机械和农药等方面的技术,即M技术能够体化在产品之中,因而较容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所以这种技术也能够期待由民间企业和农民进行竞争性开发。不过由于这种技术常常引起规模收益递增,因而也需要政府对这种开发活动给予指导和监督。但像BC这种技术,虽然具有所谓规模收益递减的特点,但由于难以适用于专利权的保护,因而期待民间进行大规模开发是比较困难的,这种技术的开发往往需要政府的参与,并形成相关的制度对其成本与利益进行分配。

如何进行农业技术的开发,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根据需求和要素禀赋的数量进行选择,就像速水佑次郎和拉坦提出的诱致技术变革理论所说的那样。由于日本的劳动力丰富而土地相对稀缺,土地的相对价格上涨就会引发节约土地的技术开发,如通过高产品种开发、施肥技术的提高等来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在较少的土地面积上生产出同样多、甚至更多的产品。因而针对日本农业的这种特性,日本农业的技术进步应该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充分发展的农产品市场力量引导而进行的对于资源禀赋变化和需求增长的动态反应。显然,这一过程需要较为发达的农产品市场为前提。因而,前面所说明的市场化改革与这种技术进步是相辅相成的。通过这种制度和技术方面的改变,农民的经济实力将进一步提高,其收入水平也就可能进一步上升。

(三)促使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有机结合,增强农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业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产品主要是作为食品的一些初级产品,如果不对这些产品进行加工,人们也能够直接消费这些产品。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人们更需要那些经过加工的高级食品以及更好的服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就有可能与食品工业和饮食工业等形成有机的联合,并在这种联合中,促使农业产品附加价值的提高,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水平。日本学者荏开津典生将这种结合称之为食物体系(food system)。实际上,现阶段的日本经济中已经形成了这种食物体系,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过,在这种结合中,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就日本来说,除了农业协同组合和政府的政策介入外,农业基本上是一个接近完全竞争的产业,而食品和饮食工业则基本上是一个垄断竞争或者寡头垄断的产业,因而在这种相互结合中,完全会出现食品和饮食工业剥夺农民利益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农业中进一步强化农业协同组合的力量;另一方面也需要在食品和饮食工业中促进竞争,只有这样,农民的收入才会提高。

(四)建立完善的农业政策体系,为农民收入的提高创造条件

1999年7月12日,日本通过实施《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简称“新基本法”),其主要内容除上述有关利用市场化机制和竞争机制外,还包括寻求稳定的食品供给、履行农业的多功能角色、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振兴等内容,重点是强调将市场机制引入农业,并指出广大农民从市场有活力的价格机制中会比从农业保护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为了确保日本农业生产的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新基本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如确立完善的农业结构、提高农民经营者的经营水平、确保农地数量并有效利用农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培养和确保农业人才、鼓励女性参加农业生产、完善高龄农业劳动者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促进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普及农业技术、促进农业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的合理化、加强农村与城市的交流和劳动力的双向流动等等。

“新农业法”是对日本1961年实行的《农业基本法》的代替,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提出的对农业生产的指导性纲领和政策体系,日本政府及国内普遍认为这一法规将给日本农业带来活力,为农民收入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日本的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以上简要说明了WTO成立以来,日本在增强农业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方面的对策和措施。与WTO成立以前所实行的政策和措施相比,已经出现许多重要的变化。在WTO成立以前,日本也致力于增强农业的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但所实行的政策和措施的重点是运用政府的政策手段把农业作为一种落后产业进行保护,防止其他新兴产业对农业的入侵,防止国外先进的农业国对日本市场的占领。但在WTO成立以来,日本已经将政策措施的重点放在引进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增强农业的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的收入上面。利用WTO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对国内农业市场的保护仅仅是服务于这种政策重点的一个手段,因此可以说日本的农业政策体系已经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如果这些政策措施能够顺利地进行,那么可以预见到一种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或如日本学者叶芳和所说的“发达国家型产业”的农业体系将在日本出现。

日本的做法对我国进一步增强农业的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具有重要的启示。2004年年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一文件被称为是时隔18年颁发的关于农业问题的“一号文件”,这突出地表现出这一文件的重要性。从其标题可见,这一文件所包含的政策重点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为什么要提高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1997年开始,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十分迟缓,1997年农民收入的增长率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0年为2.1%,2001年为4.2%,2002年为4.8%。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率的低下,城乡差别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日益萎缩,粮食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因而提高农民收入成为解决农业问题的关键。从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依据前述日本著名农业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等人的理论,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大致上为中等收入阶段,并且在部分地区还仍然停留在低收入阶段,或者刚从低收入阶段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突出的农业问题是贫困问题,即与城市收入的快速增长相比,农村农民的收入增长迟缓,其增长率十分低下,因而与城市收入相比形成贫困问题。所以,在这个阶段上,增加农民收入水平是解决农业问题的重点。

联系到日本在增强农业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上的一些具体做法,我们觉得对于我国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来说,下列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我们注意到,日本的农业发展水平虽然高于我国,但日本农业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农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两国的农业同样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农地分散,不适合大面积种植,劳动生产率低;两国国内农民收入水平低下;两国的农业都是在本国经济腾飞时成为了工业发展的后备军,国家都将大量的财力和政策倾向于工业,以牺牲农业的发展来换取工业的发展,目前都面临着在WTO体制下进一步发展本国农业的问题等等。这些相似之处的存在告诉我们,日本在增强农业的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方面的一些做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次,在有关增强农业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政策措施的安排上,日本的做法对我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在WTO成立以来,日本基本上是以在农业生产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为政策重点,并充分考虑利用WTO的规定和原则来保护农业,增强农业的经济实力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际上,我国现在所面临的国际形势也与日本相似。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受到WTO的规定和原则的约束,如何在WTO的规定和原则的约束下保护我国的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日本在利用WTO规定和原则方面的所作所为显然值得我国仔细研究,我国需要建立起有关利用WTO规定和原则来保护国内农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本的政策措施体系。

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利用WTO规定和原则对农业进行保护只是权宜之计,关键还是要进行农业改革,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引进市场机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这对于农业改革来说也是一样。长期以来,日本的农业也是在国家的极端保护下进行营运的,市场机制受到较大的限制,目前也正在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体系。由于日本的这种做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一致,因而对于我国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需要研究日本各种具体做法的背景及其影响,从中获得经验教训,为在我国农业生产活动中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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