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类型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使用权论文,两种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两种农地流转类型的形式和特点
1.农户自发型流转形式
农户自发流转指的是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出于一定目的把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自愿转让给其他农户的行为。农户间自发流转的形式有互换、转包、转让、合营等,多发生在亲朋好友和本村村民之间。流转过程中没有政府和集体的组织参与,即农户-农户模式。
互换是指为了耕种的方便,流转双方对面积、肥沃程度相似的土地进行的自愿调整,这种调整不以获利为直接目的,主要是由远近肥瘦搭配的土地平均分配模式造成的。
转包是指把土地暂时或者长期交给他人耕种,并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需求方除了支付流转费用给供给方,还要交纳依附于土地的各项税费,另一种是只交纳流转费给供给方,依附于土地的义务由供给方承担。
合营是指流出户提供一部分土地,流入户提供其他生产资料,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分配取决于事前的协商,这一般见于特色经营但规模又较小的情况。除互换外,都是有偿的土地转让。转让金的数额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农村税费负担情况、土地的产出率和双方的协商。这种流转纯粹出于农民的自愿选择。
农户自发型流转有以下特点:(1)契约不规范。流转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和熟人之间,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一般是口头协议,也有人称之为“隐性契约”。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乡村,交易双方相互之间比较了解,所以这种口头协议不是通过法律而是通过习俗、道德等发生作用,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费孝通,2000),几乎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签订正式合约反而增加了交易费用。(2)流转金额不确定。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这种熟人和亲朋之间的交易,转让金相对随意,参照其他流转户大体确定价格,在税费负担较重的地方,甚至是几袋粮食了事,相对于转包给外村,转让金偏低。(3)流转期限短。农户间自发流转的期限一般都较短,论季节或者年计算周期,1至3年居多,很少确定长期的期限。这主要是对长期流转土地风险和收益的不稳定预期所致。
2.集体推动型流转形式
集体推动型流转是指集体充当农地流转的中介和组织者,通过不同方式把农民的土地集中,然后再出租给需要土地的种植大户和工商业主,以直接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集体推动型流转主要有反租倒包、股田制和土地信托等形式。
反租倒包指村组集体,有时候也包括乡镇政府为了某一特殊目的,支付给农民一定的租金,把分散的土地从农民手中租赁出来,统一规划,再发包给专业户、工商业主等投资者的一种流转方式。
股田制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大户或工商企业发起,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农民定期从中分红。
土地信托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指土地信托服务组织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市场化运作规程,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原承包户领取股金的流转方式。
集体推动型流转有以下特点:(1)流转的主体是村组集体或乡一级政府。集体从幕后走向台前,组织实施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代替农民与需求方谈判,甚至成为流转的主导者。与自发流转相比,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变迁色彩。这种流转可以称为农户-集体(政府)-经营大户(公司)模式。(2)规模大、期限长、契约规范。流转的规模较大,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仅靠道德的力量约束力有限,所以都签有正式的契约。承租土地的农业经营大户或者外来公司都要与村集体或者乡镇签订农地租赁合约,而不是与原土地承包者(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约(注:贾生华等:《中国东北地区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模式和政策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3)存在租金差额。土地租出农户得到的农地租金和土地租入农户者支付的农地租金之间存在一定差额,这往往成为一些集体和地方政府热衷于推动土地流转的原动力。
二、两种农地流转方式的利弊
1.农户间自发流转的利弊
农户间自发流转的积极意义:农户自发进行的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较好地平衡了社区人地关系,缓解了土地撂荒矛盾,较明显地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农户在流转中获得了较多的实惠,满足了他们在风险最小化前提下盘活土地资产的愿望,避免其他利益团体对自身利益的攫取和蚕食。
农户间自发流转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1)自发流转无法纠正土地的短期化行为,不利于对土地的投资。自发流转只是农民的权宜之计,期限较短。外界环境的不确定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短期行为和随意性,使流转双方都没有稳定的预期,土地的掠夺性经营就难以避免。最明显的例子是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和一免三补政策的实施,在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也加剧了农地纠纷,许多农民纷纷收回转包田,使农地流转出现回流现象,各地相继出现的“耕地热”和“争地风”,就说明了这一问题。期限短难以给土地流入户以稳定的预期,从而在生产中存在短期行为,而稳定的使用权预期对农地的投资是至关重要的。
(2)自发流转难以避免土地经营的细分化倾向,不利于规模经营。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转让之后转入户虽然增加了土地的块数和面积,但期限短使其难以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合并,地块细分现象也就无法从根本上避免(贾生华等的研究表明,农民之间的流转对减少土地零碎化的贡献相当有限)(注:贾生华等:《中国东北地区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模式和政策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3)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不利于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积累资金,对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作用也相当有限。自发流转的面积小、期限短、转让金有限,不足以使转出户有充足的资金去非农领域创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转入户也难以进行长期的规划和大面积的规模经营。
(4)自发流转难以保证土地向高劳动生产率者转移,即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姚洋,2000)不明显。自发流转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般是转让给有劳动能力的亲朋好友和熟人,并不能保证转入者生产率就高,在资本流转不畅的前提下,甚至出现土地向低生产率农户转移的现象(钟笑寒,2002)。
2.集体推动型流转的利弊
集体推动型流转的积极意义:集体推动型流转为土地资源的集中利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也为非农产业发达地区的城镇化提供了便利。工地向种植大户和工商业主的流转集中,有利于打破传统意义上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格局,使土地连片集约,规模经营,推动产业化发展等,这是依靠零敲碎打式农民自发流转难以实现的。从长远的观点看,规范的土地流转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流转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
集体推动型流转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1)农户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存在集体利益侵犯个人利益的行为和强迫流转的现象;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强行干预和寻租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利益。中央在土地流转文件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自愿”,但在推动型流转中很难真正落实。近年来中西部一些地区农地流转的规模较大,与当地政府的强力推行不无关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把推进农地流转作为工作的重头戏来抓,既是利益使然,也为了政绩,甚至因此出现强迫流转,变农地为商业用地;同时流转和补偿费用低,产生劳民伤财的现象。与民争利挫伤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不利于农地流转的有序推进。
(2)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强制性流转使农民失地、失业,危及社会稳定。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比农户所拥有的支配土地的权力更大,如果充当农地流转的代言人,在当前农地和非农用地存在巨大利益落差的情况下,更易造成农地资源的流失,变农用地为商业用地。近年来出现的大学城事件、铁本事件等,莫不是在地方政府的逐利动机驱使下,既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又毁坏了宝贵的农地资源。土地目前在大部分地区还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生存保障功能远大于生产功能(温铁军)。当前城乡收入差距悬殊,基尼系数在0.456,加上各种福利,实际收入差距在6∶1左右(韩俊),有限的土地在支持着农村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农民再失去土地,后果不堪设想。
(3)经营大户和村干部之间的设租寻租行为,流转前后的租金落差肥了集体及其代言人,亏了个人,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体通过大面积流转土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初衷。设一块n亩的土地从众多农民手中流转出去的总成本是TC,则只有在流转后总收益TR不低于TC,且总收益合理分配的时候,交易才有可能发生。但在寻租行为存在时,则只要干部的寻租收益和流转收益之和不低于总成本,交易就会发生,这样农民的收益受到了损害,强势集团从中牟取了私利。如下式所示:
A没有寻租现象时(集体)流转发生的条件:TR是集体通过流转获得的总收益,TC是包括谈判费用、给农民的租金、履约成本在内的总成本
TR≥TC①
对供求双方而言总收益大于或者至少不小于总成本才会发生流转
r=TR/n②
对农户而言集体没有自身的利益时,农民参与全部租金的分配,各个农户根据自己参与集体流转的土地面积获得相应的租金。
B存在寻租现象时集体流转发生的条件:其中TR[,rs]是有寻租现象时的总体流转收益;R[,rs]是利益集团的寻租收益;C[,p]是集体的设租成本,C[,s]是寻租成本。
R[,rs]>C[,p]③
对供给方而言,设租收益大于受到惩处等的成本
TR[,rs]+R[,rs]+C[,S]<TC≤TR④
对需求方而言,寻租成本、流转金和被惩处等的总支出小于正常流转时的总支出
r=TR[,rs]/n<TR/n⑤
对农户而言,收益小于正常流转,即不存在政府推动型流转时的总收益。
从③可以看出,只要寻租收入大于被惩处的损失,就存在寻设租行为。从④可以看出,只要有寻租行为,流转总收益就一定小于没有寻租行为时的收益,即TR[,rs]<TR。从⑤可以看出,只要有寻租行为,农民平等获得流转收益的要求就难以得到满足。这里有一个暗含的假定前提,流转后供给方的总收益大于包括补偿农民流转费、交易费等在内的总成本。在现实中,由于寻租的存在,甚至在TR远小于TC的情况下,流转照样被强制执行的例子屡见不鲜。
(4)对规模经营的盲目崇拜也影响了农地的自发有序流转。规模经营曾被看作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而通过流转达到土地集中是规模经营的第一步,于是政府推动型流转出现,甚至演变成“土地兼并”(陈锡文,2001),政府从农地流转的中介转变为倡导者和推动者,打破了农地流转自发有序的状态。
如图1所示,A点表示的是目前我国符合资源禀赋的情况,劳动力利用充分,精耕细作,保证了土地产量的提高,和在非农就业机会匮乏的条件下农民的就业,而B点表示规模经营,少数劳动力支配大片土地的资本密集型耕作方式取代了精耕细作的劳动密集型耕作方式。与A点相比,B点投入了更少的劳动和更多的土地(注:这里参考了黄祖辉等对土地低价征用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分析。黄祖辉、汪晖《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与土地发展权补偿》《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有研究表明,家庭经营所具有的监督费用低和激励效应大的优点是规模经营所不具有的,规模经营并不必然导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单位面积产量的增加(注:林善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况且,规模经营的资本密集型生产,排斥劳动力,背离了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所以,通过集体流转方式集中土地搞规模经营,一定要慎之又慎。
图1 规模经营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三、同一理论框架内两种流转方式的对比
我们可以分别以农民自发型流转中的转包和集体推动型流转中的反租倒包为典型,把它们置于同一个框架中进行比较分析。当然,这种结论对于两种流转方式中的其他类型同样适用。
1.理想状态下,对比分析两种流转方式
如图2,假设同样的地块Q亩被n户农民拥有,分别以两种流转方式进入市场。
图2 理想状态下的对比
(1)在农民转包的情况下,需求线和供给线分别是D[,1]和S[,1]。由于农民对外界的风险和宏观经济条件反应敏感,所以供求曲线相对于集体流转弹性较大,表现在图上是比较平缓的曲线。假设A点表示某个代表性农户自发流转的平均亩数和平均价格,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农户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的收益是R[,1]=P[,1]×Q[,1],即图中P[,1]OQ[,1]A的面积。B点表示该块土地全部被农民以转包形式流转,其中Q=Q[,1]×n,则流转总收益是R[,F]=P[,1]×Q,即图中P[,1]OQB面积。各农户按各自所拥有的土地数获得相应的收益。
(2)S[,c]、D[,c]分别代表反租倒包的供需线,因为受外界影响相对较小,所以供需弹性也小,表现在图上是比较陡峭的曲线。如前所述,转出价格R[,2]较高,则集体流转总收益R[,c]=Q[,2]×Q,即图中P[,2]OQC的面积。
(3)因为P[,2]>P[,1],所以R[,C]>R[,F],从图上看就是P[,2]OQC>P[,1]OQB。即集体推动型流转的总收益大于农民自发流转的总收益。
这里的问题是,作为理性的农民为什么放弃集体流转而采取自发型流转?我们分别从收益分配和交易费用的角度考察。
2.利益分配的不一致是导致两种流转方式出现的原因之一
上面的分析是一种纯粹理想的状态,如果加上利益的分配,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民舍弃集体流转而热衷自发流转的所谓“非理性”行为。
图3表示的是在集体通过反租倒包方式后农民的收益图。可以看出,集体从农民手中集中土地时的价格P[,3]甚至低于自发交易时的P[,1],尽管集体把土地转包时的价格高于P[,1],但在农民普通缺乏谈判地位的条件下,被政府或者集体强制性的反租倒包,无论将来土地的收益如何变化,都与农民无关。此时,农民的收益是P[,3]OQD小于自发收益P[,1]OQB,集体再转包出去的收益是P[,2]OQC,集体是最大的赢家。相对于这种变相的攫取,虽然获利有限,但风险较小的农民宁愿选择自发的转包。这同时也解释了集体,尤其是是中西部经济不很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流转尤其是反租倒包的原因。可以说正是利益分配的失衡导致了不同流转方式的出现。
图3 反租倒包方式后的农民收益
3.对交易费用的不同评价也促进了两种土地流转方式的发展
从政府和集体的角度看:如前所述,集体流转规模大,期限长,谈判、缔约、执行合约等的交易费用低;同时也有利于符合条件的地区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村组集体基层政府各项税费的收取。而自发流转则因其规模小,期限短,交易费用高,流转收益少,不能有效缓解土地的细分和短期行为。自发流转是一种类似于囚徒困境式的选择,每个人“理性”的经济行为最终导致非理性的后果。从农民自身的角度看,自发流转是他们在组织化程度低、缺乏谈判地位、又面临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状态下的最优选择。对他们自身而言,自发流转是一种暂时和权宜性的行为,转出户并没有刻意按市场原则行事,把土地转让给出价最高的农户;转入户也没有对不同的地块进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的地块转包,收益在双方之间没有达到最大化,但交易费用是低廉的,风险也是最小的。相对于集体推动型流转常常使农户失去谈判地位,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危及生存的状况,他们宁愿选择容易操作和有把握的自发流转。总体而信,自发流转既在低交易费用下满足了自己暂时流转土地的要求,增加了收益,又消除了土地被强行流转的风险,避免了利益的流失。也许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自发型流转充其量只是次优选择,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和有限理性,或者无效选择,但从农民的角度看却是最理性的选择。
可见,自发流转农民的交易费用低,但社会的交易费用高;集体推动流转社会的交易费用低,但农民的交易费用高,难以协调。正是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催生了两类流转,除非我们设计出一种制度安排,消除两种流转方式的外部性。
四、互补还是替代——两种流转方式的关系
当前全国农地流转的发展极不平衡,两种流转方式所占的比重也各不相同。有些地方自发流转所占比重大,有些地方集体推动型流转所占比重大,还有些地方二者都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而有些地区两者的发展矛盾重重。为什么?除了土地流转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外,前面的理论也可对此做出解释。
1.集体流转和自发流转都发展较好的地区。在于较好地处理了农民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双方的利益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从而使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较好地结合起来,减少了外部性,降低了交易费用。
2.集体流转发展快,而自发流转萎缩的地区。有两种可能,要么是集体流转兼顾了农民的利益,要么是集体强制性的行为扼制了自发流转的发展。
3.二者发展矛盾重重的地方。也正是双方利益基础严重错位的地方,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加剧了双方的对立和抗争,最终使交易费用的风险因素都大为增加。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标准来衡量这两类土地流转的优劣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其一是交易费用,其二是福利水平。能够同时在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福利水平方面有比较优势的流转方式就是相对高效的。对于二者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用互补和替代描述,在利益一致的地方,二者是互补的,在利益对立的地方,二者是替代的。当然,从长期看,经过多次博弈之后,双方有可能选择一个更有效率流转方式,把双方的利益建立在一致基础之上。对于政府来说可以从利益分配、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着手,为农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从而更好地推动土地流转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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