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的雏形——京郊专业合作组织案例调查及理论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京郊论文,雏形论文,合作社论文,农民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两年来,国内出现了大批农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展示了一条新的实现途径。这些经济合作组织,有的是从乡镇农工商联合公司演变来的,有的是从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来的,也有的是农民自己创办的。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大部分还处于初级发育阶段,制度规则尚不完善、也不规范,但已显示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的强大生命力与基本适应性。本文试图通过京郊顺义区几个经济合作组织案例的介绍,简单分析其制度特征和产生的历史背景,并从理论上进行若干探讨。
一、三个案例
1.张镇养鸡协会
张镇养鸡协会的前身是赵各庄乡畜牧公司,是乡办农工商联合公司的下属企业。1997年,畜牧公司在地方政府扶持下,以签约方式发展规模化养鸡大户,在北京市大发集团公司和养鸡农户之间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1998年,赵各庄与张镇合并,两个乡镇的畜牧公司也合并改为张镇畜牧服务站,随后成立养鸡协会。
畜牧服务站是一个事业单位,养鸡协会是畜牧服务站管理的一个经济实体。现任养鸡协会的会长,就是张镇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副总经理。养鸡协会与畜牧服务站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共有工作人员9人, 其中编制内4人,编制外5人,包括4名司机,全部实行自负盈亏。
早在1995年之前,赵各庄就出现了一些养鸡大户。当时,乡畜牧公司曾经试图组织肉鸡购销服务。作为一个纯商业性组织,畜牧公司以直接通过市场收购、市场销售的方式经营。由于当年肉鸡市场形势不好,价格低迷,上述经营活动仅维持了半年左右。在此期间,曾尝试与华都公司联营,未获成功。
1997年,乡畜牧公司(即现在的协会)与北京市大发(正大)集团公司签约,采取有组织的生产,提供有保障的技术和购销服务,并由区、乡两级政府和村自治组织对农户规模化养鸡进行扶持的方式扩展业务。在各方的合作关系中,大发公司负责统一提供鸡雏、饲料、医药、技术培训,并负责回收成鸡;乡畜牧公司做到对农户规划设计上门,送鸡雏、饲料上门,送医送药上门,收购成鸡上门,结算送钱上门,解决困难上门。按照规模化养鸡的要求,一个标准规模的鸡舍面积为500 平米,养鸡5000只,需投资5万元。为了鼓励规模化养鸡, 区政府给每个鸡舍补贴3000元;乡政府在农田、土地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为各村划出专门的养鸡小区,每个鸡舍占地一亩半,规定三年不收提留;村集体负责鸡舍的水、电、路三通。规模化养鸡户的发展数量由大发公司按照市场需要实行控制,农户如果违约自行到市场销售成鸡,乡政府要收回鸡舍。迄今为止,除1997年大发公司维修设备,一度暂停收购,畜牧公司允许两户农民自行上市销售外,从未发生过农户违约事件。
在交易条件上,按照大发公司的规定,农户每购养一只鸡,须预交鸡雏、饲料、医药等成本费,1997年为16.50元,1998年至今为16元; 成鸡收购价1997年定为每公斤8.40元,1998年至今定为每公斤8.08元;成本、收购差价控制在平均每只鸡1.80元。为了带动农户规模化养鸡和减轻农户负担,畜牧公司于1997年借入流动资金90万元,为农户每只鸡垫付成本9元。交售成鸡后,畜牧公司(协会)与大发公司结算, 扣回垫付成本,另收每只鸡0.10元服务费,其他全部返还农户。按照这一模式,畜牧公司(协会)1998年实现毛利50多万元,上缴镇政府10万元,用于自身开支20万元,还有盈余20多万元。
在扶持规模化养鸡大户的同时,原畜牧公司(现养鸡协会)自己也依靠贷款,建立了一个固定资产达270万元,饲养规模达1万只鸡的养鸡场。迄今为止,养鸡协会(原畜牧公司)在归还8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固定资金贷款的基础上,已积累自有资金240多万元。在养鸡协会的带动下,张镇的规模化养鸡迅速发展。1997年与原畜牧公司签约的规模化养鸡农户仅29户,经过两年多时间,现已发展到1005户。
2.张镇生猪生产合作社
张镇生猪生产合作社的前身是张镇生猪屠宰加工厂,是1994年在镇政府扶持下,由44个村办规模化养猪场和部分个人集资建立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政府投入125万元,村办集体养猪场出资60万元, 个人(包括部分养猪场承包人和屠宰厂职工)出资9万元,总计194万元。建成后的屠宰厂,年加工能力12万头。1997年,赵各庄乡与张镇合并,全镇规模化养猪场增加到76个,在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政府投入的125万元资金中,有43万元通过股权转让变为新成员股。目前, 合作社还保留有82万元政府股。
1997年以来,村办集体养猪场和镇办生猪屠宰厂分别进行了制度转换。其中,村办养猪场有10个租赁给了个人,3 个卖给了市计委下属的国营公司,1个卖给鲲鹏公司, 两个租赁给镇畜牧公司用于繁殖良种仔猪。生猪屠宰厂则于1998 年改制为生猪生产合作社, 由股东大会选出15名代表,每月召开代表例会。成立了由7人组成的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制定了合作社章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
生猪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方式是为社员屠宰、销售生猪。按照合作社规定,社员交售生猪必须属于瘦肉型,由合作社统一屠宰、销售,当时不结算。合作社在北京市建立了自己的固定销售渠道,其中包括6个直销单位和14个国营门店。合作社根据市场成交价格的变化情况,取7~10天为一期,将本期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项发生费用, 按各人交售生猪的份量,平均分摊,统一结算。再从每公斤猪肉结算价格中,扣除0.10元留利,用于年终按股分红。由于生猪经过屠宰加工升值,社员得到的每公斤猪肉销售价,通常要比市场自销价高出0.4~0.6元。合作社除了为社员屠宰、销售生猪以外,还为非社员代理屠宰加工,但不代理销售,每头猪收取屠宰费15元。
1998年,合作社共为社员屠宰、销售生猪5.5万头, 结算返还社员收入后,形成利润49万元。年终按照5∶3∶1∶1方案进行分配,即50%用于股金分红,30%提取发展基金,10%作为屠宰厂福利、奖励基金,10%留作风险基金。由于1998年猪肉市场形势不太好,政府的82万元股金没有参加分红,让利给其他股东。如果政府不让利,股金回报率为16%,在政府让利的情况下,股金回报率达到22%。
为了今后合作社经营能够充分保障社员利益,防止出现不负责任地低价销售现象,合作社要求逐步实现屠宰厂全体职工入股,其中,厂长不低于3万元,副厂长不低于2万元,车间主任和司机每人不低于1 万元,其他职工每人不低于5000元,政府股金要逐步转让、撤出。
3.李桥镇北河村瓜菜协会
李桥镇北河村瓜菜协会是由瓜菜种植大户王广生领头,村民自愿建立起来的一个合作组织。最初,协会只组织瓜农、菜农交流信息,与个体运销商谈判价格。后来发展为集资建设包装厂、保鲜库、产地市场和办公用房,从事合伙销售和合伙采购。
北河村位于李桥镇沿河区,从1985年开始发展蔬菜生产。当时,整个蔬菜生产纳入计划管理,每年种什么菜,种多少,都有指标、任务。按照当时北京市政策,每发展一亩大棚蔬菜补贴300元, 免农业税和征购粮。1992年全市发生大白菜滞销积压,1993年放开蔬菜市场,从此以后,当地蔬菜基本上实行农户自产自销,风险很大。
还在1988年的时候,北河村的集体菜园子遭受风灾,眼看任务完不成,村支部决定把170 亩菜地连同产销任务都承包给当时的支委王广生。王广生采取雇工经营的办法,不仅完成了当年交售任务,受到县政府奖励6000元,还自己偷着给昌平卖了两车。由于计划种植和收购的蔬菜价格较低,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王广生从附近的良种场弄来一些伊丽莎白瓜种,偷着试种了3亩,取得成功,很快从2个棚扩大到4个棚, 村里其他人也开始学着种。1993年蔬菜市场放开后,暖棚瓜菜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1993年到1996年,形势发展一直不错,但1996年以后发生了变化。首先是随着种瓜农户和面积的迅速增加,瓜价逐步回落。其次是瓜农购买的种子、薄膜都出现严重质量问题。1998年初,王广生等酝酿成立瓜菜协会,但因镇里要安排一名在职干部担任副会长,王广生不同意,因而拖延。1998年采瓜季节,东北贩子串通一气,压价收购,一夜之间,把当地瓜价从每斤2.40元压到1.80元,村民们急切要求王广生出面组织销售。在镇里同意不再干预的情况下,王广生当晚联系63户,成立协会,表决通过事先准备好的章程,选出5名理事,给63 户会员颁发了证书。协会规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元,5名理事第一年不取报酬。协会与王广生合雇一名技术员兼任现金会计,工资由王广生和协会各出一半。
协会成立的当晚,根据大家汇集的市场信息,了解到当时东北市场伊丽莎白瓜的最低价位是每斤3.40 元, 协会决定第二天出价不低于2.40元,如果不能成交,就由理事们通过自己的关系户,让北京沙子口等地的商贩以每斤2.50元的价格来收购。结果,迫使东北贩子到第二天下午开始竞相抬价,第三天涨到每斤2.70元,一周后全部售出。经过这一回合,合作社很快发展壮大,入会人数一下子从63户增加到105户。
协会成立后,为了拓宽经营业务,协会先后集资购买了一台草苫编织机,两套蔬菜包装机。春节期间,销出精装蔬菜3000多盒,扣除包装等中间费用,赢利4万多元,按三三制分配。即:1/3分摊到菜,1 /3留作协会办公经费,1/3按股分红。为了进一步发展,协会还决定修建7间办公用房和包装车间、360平方米保鲜仓库、1500米水泥路面、一个占地15亩的产地市场。截至目前,已投资65万元,其中,99户会员集资43.5万元,区里投资20万元,镇里投资1.5万元,市消费合作社投资3万元。会员出资最多的(王广生)达7.5万元,最少的为500元。
二、制度特征和历史背景
上述三个案例显示,顺义的农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在制度特征上有很大差别。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京郊的农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分为三类,一类是契约型合作,一类是出资型合作,还有一类是会员制合作(注:《关于扶持和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京政农发(1999 )006号文件。)。上面三个案例大体上就可以分别归入这三种类型。
张镇养鸡协会属于契约型合作,它通过农户与协会签约,协会与大发集团公司签约,形成供销合作关系。这种合作与通常所说的合作社合作在性质上有所不同。通常所说的合作社,其合作关系主要是指经营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合作社成员既是合作社企业的客户,又是合作社企业的共同所有者,客户与所有者身份同一。而契约型合作中的合作关系,主要是指经营组织外部的合作,是生产者通过协会这个中介机构,与加工企业建立一种固定供销关系。从张镇养鸡协会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作为与协会签约的养鸡农民,并不是协会资产的所有者,也不是肉鸡加工企业资产的所有者。由于企业所有者与企业客户身份不同一,因此两者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在公司与签约农户的关系中,公司处于支配地位,签约农户处于受支配地位,协会只起一个中介机构的作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种商业性合作,属于“公司+农户”一类的联合,而非合作社性质的合作。
张镇生猪生产合作社属于出资型合作,它通过政府、村办猪场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股份制的屠宰加工厂,并为入股的集体和个人养猪场提供统一加工和销售方面的服务。这种合作与传统的合作社合作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它是生产者的联合,并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企业客户与企业所有者身份的同一。出资的集体和个人,既是合作社企业的股东,又是合作社企业的客户。合作社董事会由合作社成员(股东)选举产生,合作社决策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合作社成员(客户)的意志,因此合作社企业的利益与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基本一致。在合作社企业与合作社成员的关系中,合作社成员处于支配地位,合作社企业则处于受支配地位。由此可见,这种组织已具备了传统合作社所具有的大部分特征。不同之处在于,合作社的自有资金中,政府股占了很大比例;现有的合作社股东,既有法人(队办猪场),也有自然人(个体户猪场),而且持股份额不等;合作社的收入分配,实行按产品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这些特点与传统合作社是有出入的。
北河村瓜菜协会属于会员制合作,它通过村民入会,交纳会费,共享信息,协调行动,实现对会员共同利益的保护。瓜菜协会成立之初,没有固定资产,不从事直接经营,算不上是个经济实体。随着协会集资购置加工设备,兴建仓库,从事统一的营销业务,协会逐渐转变为一个合作社企业。尽管瓜菜协会的持股方式和收入分配方式与生猪生产合作社相去不远,两者都实行不等额持股,实行收入按产品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但前者的原生形态是镇办企业,后者的原生形态是农民自组织协会。在前者的原始资产中,政府资金占主要比重。而在后者的原始资产中,会员资金占主要比重。因此,两者相比,后者具有更明显的自愿合作特征。
目前,上述三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北京郊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据顺义区农委统计,截至1999年4月底, 全区已有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147个,其中种植业68个,养殖业69个,农机服务业10个。 在种植业中,蔬菜合作组织35个,林果合作组织13个,其他合作组织(包括花卉、药材、粮食种子和服务)20个。在这些经济合作组织中,契约型、出资型和会员制的构成情况分别如下:(1)种植业:契约型16 个,出资型18个,会员制34个;(2)养殖业:契约型24个,出资型19 个,会员制26个;(3)农机服务业:契约型1个,出资型6个,会员制3个;(4)总计:契约型41个,出资型43个,会员制63个。
上述数字表明,按行业划分,种植业与养殖业中的专业合作要多于农机服务业。在种植业中,蔬菜专业合作又多于林果业和其他。按合作类型划分,会员制合作多于契约型和出资型。在种植业中,会员制占据第一,出资型与契约型数量相近;在养殖业中,会员制与契约型数量差不多,两者均多于出资型合作;在农机服务业中,出资型合作占据第一,会员制占据第二,契约型只有一个。
近两年,农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之所以在京郊农村迅速兴起,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
首先,农业大规模、商品化生产的发展,为实行专业化合作打下了基础。顺义是北京市较早推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个县(区),张镇规模化养鸡场和规模化养猪场的建立,就是这一政策的产物。由于实行规模化经营,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的商品率,传统的自产自销方式已难以满足农产品大批量进入市场的需要,因此产生了联合加工和销售的要求。这里所说的规模化经营,并不局限于土地规模化经营。上述几个案例说明,在采取工厂化养猪、工厂化养鸡和大棚种菜、大棚种瓜技术的条件下,较小规模土地上也能实现农业的大规模、商品化生产。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发展专业化合作创造了宏观环境条件。1993年以前,京郊瓜菜产销基本上纳入计划管理范畴,既没有合作销售的必要,也没有合作销售的可能。1993年以后,瓜菜产销放开,以往的国家计划收购被农户自产自销所代替,从而给农户之间的销售合作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价格波动给农户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因而使得农户之间的合作销售已成为必要。与瓜菜产销形成对比的是,京郊的粮食产销计划体制一直没有改变,结果是粮食专业合作的发展就大大落后于瓜菜专业合作。
第三,农业产业化、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兴起,推动了专业化合作的发展。我国农工商一体化进程,开始于人民公社后期。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这一发展过程进入低潮。1993年,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全面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山东潍坊率先提出农业产业化的口号,掀起了农工商一体化的新一轮高潮。张镇生猪屠宰厂和赵各庄乡办畜牧公司先后在1994、1995年创立,正是这一轮农业产业化高潮的产物。从全国范围看,农业产业化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公司+农户”和“协会+农户”是两种比较普遍的形式。这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形式,成了孕育专业化合作组织的母体。
第四,政策导向,是加速农民专业化合作的催化剂。1999年1月,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题为“关于扶持和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文件。文件指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发展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文件不仅把专业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划分为出资型、契约型、会员制等三种类型,而且提出:(1)对出资型农民合作社, 凡入社农户在10户以上,视其在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投入及效益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2)对契约型合作组织,凡带农户100户以上,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贸易组织,择优给予奖励。重点扶持技术改造、储运、加工、设备、开发新产品等环节。(3)对会员制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服务、 新品种推广、产品销售,能带动农户在50户以上的,按其对农民致富的带动能力,择优给予一定的奖励。文件还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农民经济组织在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等有关手续方面要提供方便。在水电、土地等基础设施方面,应给予倾斜和扶持,为合作组织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投入较大的区县、乡镇、村,要择优给予一定奖励(注:《关于扶持和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京政农发(1999)006号文件。)。可见,京郊农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的迅速兴起,是与政府部门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密不可分的。
三、有关理论问题的探讨
目前,在京郊和国内其他一些地区,农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兴未艾,这些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有的冠以合作社的名称,有的冠以农民协会或农民专业协会的名称,也有的冠以公司、公司加农户、或股份合作经济的名称。这些组织不仅名称不统一,而且即使在同一名称下,制度内涵也往往有很大差异。制度内涵的异质性,给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首先,由于制度内涵异质性强,使得人们难以将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与其他性质的企业组织和民间组织加以明确区分,因此这些合作组织未能在社会上和法律上确立起自己的独立地位。其次,由于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没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因此不仅难以在政策上给予优惠,而且对其日常业务活动也造成了障碍。例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瓜菜协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当地的工商部门认为它是非营利机构,属于群众团体,应当由民政部门登记。而民政部门又认为,它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属于经济实体,应当由工商部门管理。有些专业化合作组织由于没有法人资格,因此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给业务交往、筹措资金、谈判签约等都带来困难。
要想引导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加快合作社立法乃是当务之急。但是,合作社立法涉及如何界定合作社组织和企业,这是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论的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合作社立法应当以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为基准,规范合作社制度;也有人认为我国的合作社立法应当尊重农民创造,使之更适合中国国情。那么究竟孰是孰非呢?为了辨析这个问题,我们将上述案例与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定义,以及一些国家的新兴合作社制度作一比较,提出一些探讨性意见。
传统的合作社原则,源于19世纪40年代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制定的一套行为规则,后来被其他合作社所沿用,成为广泛采纳的合作社原则。早期的罗虚代尔合作社原则包括8条:(1)开放和自愿入社;(2)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3)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4)对资本金只支付有限的利息;(5)用现金进行交易;(6 )只销售货真量足的商品;(7)政治和宗教中立;(8)重视社会教育(注:G.D.H.Cole,A Century of Co-operation.p.57~74,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44.)。由于罗虚代尔合作社是消费合作社,它所奉行的原则,对于其他合作社来说并不完全适用,因此,193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章程时,对其他了若干修改,删除了其中“政治和宗教中立”、“用现金交易”和“只销售货真量足的商品”等三条,增补了“加强合作社在地方、全国和国际范围的合作”等内容(注:汉斯·梅里契克:《农业合作社——立法原则与新动向》,《合作社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25~133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版。)。
二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的合作社组织,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批合作社出现了横向合并和纵向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纵向一体化过程中,许多合作社采取了基层社不等额持有联合社或联合企业股份,按股对联合社或联合企业实行控制的形式。面对这种情况,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定义和原则作了调整和修改。新的合作社定义和原则内容如下。
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抱负的自治协会。
价值观:合作社以自助、自律、民主、均等、公平和团结为价值观基础。按其创始者的传统,合作社社员信仰诚实、开放、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伦理价值观。
原则: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观付诸实践的指南。
第一条原则: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合作社是一种自愿组织,对所有能够使用其服务和愿意接受成员责任的人开放,没有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政治或宗教歧视。
第二条原则:民主的成员控制。合作社是一种由其成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他们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和做出决定。选举产生的男女代表向全体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享有平等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
第三条原则:成员经济参与。成员为其合作社提供等额资本金,并实行民主控制。通常,这些资本金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作为成员的条件之一是赞成成员只获取有限的资本金补偿。成员对盈余按以下的目的进行分配:可以通过建立储备金来发展合作社,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让成员按其与合作社的交易份额受益;用于支持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原则:自治和独立。合作社是由成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如果他们与其他组织达成协议,包括政府,他们要在条款中确认其成员的民主控制和保持合作社的自治。
第五条原则: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为其成员、选举的代表、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从而使他们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他们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领袖们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好处。
第六条原则: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以最有效的方式为其成员服务,并通过地方、全国、地区和国际间的共同工作来加强合作社运动。
第七条原则: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其成员批准的政策,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而工作(注:Statement on the Co- operative Identity. ICA News,No.5/6.1995.)。
在上述定义和原则中,最重要的修改有两处,一处是规定除基层社以外,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按民主方式组织,但不硬性规定平等选举权或等额持股。另一处是强调合作社资本金和储备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这些修改,前者是对合作社纵向一体化发展趋势中,出现联合方式多样化的现实作出的一种承认。后者则是对人们批评合作社产权不明晰的意见表示否定。
然而,自80~90年代以来,传统合作社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纷纷解体,在发达国家面临市场竞争困境。事实说明,无论是老的合作社原则,还是1995年修改后的新的合作社原则,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进入90年代以来,北美地区首先是美国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
所谓新一代合作社具有以下一些制度特征:
1.传统合作社往往是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战略。
2.由于实行附加值战略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因此农民必须承购大额股金,通常每个社员承购股金在5000至15000美元之间。 这些钱必须事先支付,以便束缚社员和确保股本基数。
3.股金额度与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每一股的金额,根据原材料加工数量与总投资之间的定额来计算。
4.如果社员不能提供合同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合作社将从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社员账户。
5.社员资格不开放。在传统的合作社原则下,社员资格开放意味着任何一个生产者都可以通过交纳少量股金加入合作社,而且,他们向合作社出售农产品的数量不受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需要拥有足够的设施余地,以便接收额外的成员和产品,从而导致加工能力和产品供给过剩,经营效益下降。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资产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投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因而能够保证合作社在高效益下运行。同时,社员股份,从而产品交定额在得到班子会批准以后,可以交易。因此存在一个股份市场,它们的价值依据人们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
6.由于股份是可交易的,因此整个股本具有永久性(在传统合作社中,由于社员退社自由,因此股本不稳定),这样银行就能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
7.社员资格不开放和股份可以交易,意味着资产净值在已分配和未分配资本中的组成比例并不重要,未分配基金在交易市场上被股份价格资本化。在现实中,大部分新一代合作社并没有多少未分配的资产净值。
8.如果经营规模要扩大,就出售更多的股份(集资),首先是卖给已有的社员,然后再卖给其他农民。
9.如果在经营规模不扩大的情况下需要更多的资本(例如技术更新等),则社员被要求按其交货量比例增加股金。对农民来说,这样的额外投资是合理的——如果他们反对,那么他们的股份就会下降。
10.为了避免合作社被一个社员独占, 有些新一代合作社对每个社员可以拥有的股金数量进行限制。
11.利润作为惠顾者退款分配给社员。 由于社员投资和交货数量成一定比例,因此红利也与社员持股成比例。几乎所有的退款都是现金支付,只留很小的数量作为储备金,甚至完全不留。
12.有的时候合作社也向社区出售优先股,但对优先股有8%的利率限制,而且没有投票权。
13.理事会由社员在其中间选举产生,合作社实行专家管理, 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可行性研究。
由于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目标,因此农民销售收入在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支付帐单中的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到61%,从而也大大提高了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注:Jerker
Nilsson,New Generation Farmer Co-operatives,ICA Review,Vol.90 No.1,1997,pp.32~38.)。这种合作社最早出现在美国北达科他州,后来迅速发展到明尼苏达、威斯康星、加利福尼亚和南达科他等州和加拿大,形成了近年来少见的合作社发展热。
新一代合作社的特征显示,它与传统的合作社已经有了本质区别,它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更为接近,但仍存在三个重要差别:第一,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企业客户——农业产品生产者所有的企业,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同一。第二,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数量相互挂钩,两者比例一定。第三,普通股份制企业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股东处于控股地位,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
如果用传统的合作社标准来衡量,那么本文所分析的三个案例中,没有一个符合传统合作社的规范。但如果用新一代合作社的标准来衡量,那么这三个案例中,至少后两个案例比较接近新一代合作社的规范。从各方面反映的资料来看,目前我国出现的大部分农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在制度特征上都介于传统合作社模式与股份制企业模式之间。这也间接说明,传统合作社模式难以为我国农民所普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用传统合作社模式来规范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势必迫使那些不愿接受传统合作社模式的组织,只能以股份制企业模式来规范。而国内外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投资者与农产品生产者利益分离的“公司+农户”模式,最终难以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用国外新一代合作社模式来规范国内涌现的各类农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将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标签:农民论文; 张镇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农业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三农论文; 合作原则论文; 畜牧业论文; 种植业论文; 协会论文; 蔬菜论文; 养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