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误差:折亩及其距离衰减规律研究——明清土地数据重建的可行性研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行性研究论文,误差论文,明清论文,规律论文,距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7)03-0001-13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我国过去500年“土地利用及其覆盖变化”(LUCC),面临着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历史数据的重建。众所周知,民国以前官方档册文献中登录的土地数字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数据,仅仅是一种表达赋税状况的纳税单位,并不反映实际土地面积。为此,在使用这些代用资料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文献数据进行尽可能详尽的鉴别和评估以及如何把纳税单位转换、重建为可以信赖的面积单位。
我国土地计量向来存在二元制:标准亩制与地方亩制。后者实质就是折亩制。折亩是导致明清土地统计误差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既有研究成果看,何炳棣、陈锋、张研等对折亩的时间、动因及折亩类型均有论证,①奠定了本文研究的基础。但是,对折亩内在的距离衰减规律,尚无引起关注。本文即以此为探索内容。
在正文展开之前,必须明确折亩的内涵。通常认为,折亩就是将民间土地计量按照生产力差异,依据一定比例折算成划一的征税单位。民国《安徽通志稿·财赋考》卷5《田赋》谓:“粮册所揭之亩,乃系折合而成,大小殊不一致,小或二三亩折为一亩,大或十余亩为一亩,亦称折亩。”上述只对了一半。其实,折亩并不必然地表现为以大折小,还有以小折大;折亩依据的除了土地生产力外,还有距离(包括交通、区位优势)以及耕地资源紧缺程度等因素。就历史资料而言,折亩实际揉合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税亩制和折实田(地)。
所谓税亩制,即是把各类不同等级田土的实际面积(几何面积)都换算成相应的纳税面积;所谓折实田(地),是在税亩制的基础上,将各类的纳税面积,再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相应的田(地)的亩数。税亩制是田、地、山、塘等仍分别登载,折实田(地)则集成为“田(地)”,统一核算,“尽折实田一则起科,是税亩有定式矣”。②这样就大大地简化了以前各类土地不同等级繁杂的纳税科则。不过,在简化税则以简化征收手续的同时,各类田土实际面积的意义已发生演化,蜕变为功能性的纳税符号。
二、土地统计口径的复杂性
何炳棣认为:“南宋经界图帐中和以后官方档册中的顷亩数字,都是根据全国各地紊乱多样、长期顽强的土俗标准而折估载入档册的。”③根据是《宋会要辑稿·食货》中一句王缺对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措置经界的批注:“如系从来论均、论把、论石、论秤、论工,并随土俗”。何氏由此指出:这句小注最能存真,是一条“独一无二的珍贵原始资料”,“史料价值之高,决不是一般有关田制田赋史料所可比拟”;尤其“王缺的注完全证实至少近八百年来中国的亩制是非常复杂紊乱,所有官方文件中的田亩数字都是根据各地习惯和各种不同的单位粗略硬估而成的”。④何氏几乎全盘否定了土地数据的可靠性,着实让人惊诧。不过,这也提醒我们,研究伊始,务必对各地亩制及民间田亩计量单位有比较全面、细致的了解,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1.标准尺度的变异
中国历史上的亩制向来按平方步计算,步(清改曰弓)又是以尺计算。明清亩制标准是,1步 (弓)为5尺,横16步×纵15步=240平方步,相当于1亩。但各地弓尺,多有不齐,与朝廷钦定的标准亩制不相符合。就清代而言,顺治十年(1653),朝廷出台了统一的土地计量标准:“州县地用步弓,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二年颁行以工部铸造的营造尺标准弓尺,要求“丈量时悉依新制”;康熙年间,又严禁各地自造弓尺,“如有盈缩,定以处分”;乾隆五年(1740),户部要求直隶与各省将“旧用弓尺开明报部”。结果“惟直隶、奉天仍遵部颁弓尺,并无参差不齐”,其余“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浙江、湖北、西安等省,或以三尺二三寸、或以四尺五寸、或以六尺五寸、或以七尺五寸为一弓;或二百六十弓、或七百二十步为一亩。长芦盐场三尺八寸为一弓,三百六十弓、六百弓、六百九十弓为一亩,均未遵照部颁弓尺。”⑤
上述表明朝廷的规范化指令,未见成效,执行部颁标准计亩的,在全国只是少数。乾隆十五年,朝廷重申“弓尺盈缩之禁”,户部奏案:“今若令各省均以部定五尺之弓、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倘部颁弓尺大于各省旧用之弓,势必田多缺额,正赋有亏;小于旧用之弓,又须履亩加征,与民生未便,且经年久远,一时骤难更张。”因此建议:“除直隶、奉天等省原遵部颁弓尺,毋庸置议外,其山东、河南等省弓尺不齐之州县,已据各该抚开明不齐缘由,报部存案,亦毋庸再议增减。”惟“嗣后有新涨、新垦升科之田,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不得仍用本处大小不齐之弓,如有私自增减盈缩,照例处分”。⑥基本上维持了原状,虽作变通要求“新涨、新垦升科之田,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但实际上很难做到。这种地方亩制的分异延续到近代一些地区表现得非常突出。
1935年,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的陈宝忠,在安徽调查后指出:“皖省虽多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然各县弓尺,修短不齐”。就尺而言,“有鲁班尺,有弓尺,有裁尺,有营造尺,有库尺,有白布尺,有地亩尺”;就弓而言,“有二尺五寸之弓,有三尺三寸之弓,有四尺八寸之弓,有五尺之弓,有五尺二寸之弓,有六尺八寸之弓”。结果,“尺名之不一,即弓法之不齐;弓法之不齐,即亩量或小或大、或宽或狭分焉。故同为二百四十弓也,有小自市亩二分七厘五毫,大至二亩四分二毫,相差八倍有余。”⑦兹将调查结果列于表1。
2.民间的田亩计量单位
民间田亩计量单位确实复杂。例如“石”,同治《六安州志》载:“六安民间五亩三分为一石之田,言受谷种一石也。”⑧;光绪《霍山县志》称:“今县中田产土俗惟以石种计,不以亩计。查州志 (即《六安州志》)约五亩三分当田种一石,县田种略于州同,惟山多田少,种石不免少狭耳。”⑨与六安、霍山同处皖西的霍邱县,“民间口号以十亩为一石种”⑩。合肥较为复杂,所谓一石,在东西南北4乡各不相同,东乡一石指“一石秧”,折合当地亩数为10亩;西乡一石指“一石田”,折合为4亩;南乡与西乡同;北乡一石有的指“一石秧”,折算与东乡同,有的指“一石种”,折合为5亩。(11)
资料来源:陈宝忠《安徽田赋上亩法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0册,第 10045-10048页。
说明:[1][4][5]每尺等于前清县印五倍之长,以县印二十四颗之长为一弓印,长合市尺一寸九分;[2]以前清县印五倍之长为一库尺;[3]以营造尺为标准;[6][7]每尺以苏州制售之十三位算盘为标准长度;[8]泗县岗地以 360弓为一亩。
再如,有地方以“担”计,指一担籽种所播的面积;有以“租”计,指田地收获物总数中应纳租之成数;有以“牛工”计,即以耕牛犁田所费时间为标准;有以“刀数”计,此系江边芦洲地及圩内部分旱地名称,因以前生长芦草,即以每天一刀采伐芦草的面积为标准。兹将安徽民间田亩计量单位汇总于表2。
民间田亩计量单位尽管较复杂,但大都为土俗简化的结果。例如殂(音租),是皖南徽州府休宁、黟县一带习用的一种计量单位。每殂合20斤、25斤、30斤不等,通常以20斤为多。(12)原本称呼“田税×砠”或“田租×秤”,但实际生活中,“租”或“税”常被省略,就逐步简化为“田×砠”或“田×秤”了。兹以乾隆四十二年(1777)《休宁程氏抄契簿》中的两份田契为例,一份是十月所立卖契:
立卖契(人)程尧章,为因正用,今将承祖遗下系“体”字三千七百零三号,土名藕塘下,田二秤十五斤,计税三分六厘一毫五系;又四千八百零六号,土名江坑口,田三秤,计税四分七厘六毫四系;又四千八百十三号,土名泥田坵,田一秤十七斤半,计税一分八厘六毫。其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以上十二至俱照保簿为定,凭中立契,卖于房叔名下为业。(下略)(13)
下面一份是该年十二月所立卖契:
立杜卖契人戴君质,今因正用,自情愿央中将承祖遗下阄分已业系“归”字三千一百九十一号,土名平坑塘,计租二十秤,计田税一亩七分四厘八毫;又将“壹”字二千七百二十七号,土名佘圲,计税三秤,计田税五分一厘八毫;又将“壹”字二千七百卅九号,土名佘圲,计租十秤,计田税一亩五分正。以上共三号,尽行凭中立契,出卖程名下为业。(下略)(14)
比较上面两份田契,可清楚看出“砠”或“秤”并非土地面积单位,之所以称“田×砠”或“田×秤”完全是省略“租”或“税”字简化的缘故。
资料来源:[1]同治《六安州志》卷9《食货志?田赋》;[2]光绪《霍山县志》卷4《赋额》;[3]同治《霍邱县志》卷3《物产》;[4]光绪《滁州志》卷2《食货志?土产》;[5]民国《太湖县志》卷8《食货志·田赋》;[6]陈宝忠《安徽田赋上亩法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0册,第10045-10048页。
三、折亩距离衰减规律研究
1.理论基础
距离衰减规律研究点和点的相互关系(点,在地理上又称节点、集聚点、居民点等),距离衰减规律的实质是地理要素间的相互作用与距离有关,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地理要素间的作用与距离平方成反比。距离衰减规律的理论基础是牛顿发现的万有引力公式:
(式中,M[,1]和M[,2]是主体和客体的质量,R是主体和客体的距离,G是系数)
19世纪50年代,凯雷发现地域间人类活动的相互吸引力与万有引力模式相似,据此提出居民点间的吸引公式:
(式中,P[,i],P[,j]是ij两个居民点的人口,I[,ij]是两个居民点间的吸引力,D[,ij]是两个居民点间的距离)
这一公式表明,两个居民点间的吸引力与距离平方成反比,与人口成正比。1931年兰利在凯雷公式的基础上提出零售引力定理和断裂点概念,在研究城市吸引范围时被广泛地采用,其公式为:
(式中,P[,1]和P[,2]是居民点1和居民点2的人口;BP是从居民点1到断裂点的距离;D[,ij]是居民点1到居民点2的距离)
上述理论(15)延伸到地理学领域,被演绎为“中心地”理论。目前,中心地的理论广泛运用于区域经济学研究中。德国城市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W.Chfismer)和经济学家勒斯(A.Losch)有关的经典著作为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6)两人分别于1933年和1940年提出的中心地理论(Central Place Theory)被认为是上世纪人文地理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他们认为,一个特定的中心地可以依据它在连续性的空间体系中进行层次的区分,而经济职能与空间体系的等级层次是紧密联系的。尤其克利斯塔勒《德国南部中心地原理》一书阐明了中心地规模等级、职能类型与人口的关系,并从市场原则、交通原则和行政原则推导出了中心地空间系统模型。法国布罗代尔(F.Braudel)与美国沃勒斯坦(I.Wallerstein)研究也表明,一个特定的自足空间体系是由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等不同层次的地域组成的。(17)
掌握距离衰减规律有助进一步认识地域分异的缘由。自然环境中,如水面对小气候的影响,地震烈度的递减均受距离衰减规律制约。社会环境中,如信息的传播,商品的流通,城市对乡村的辐射等,都与距离有一定关联。
2.折亩距离衰减规律
明代王圻《续文献通考》谓:“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18)
明代王士性《广志绎》谓:南充县“负[附]郭十里,田以步计,赋以田起;二十里外,则田以絚量,不步矣;五十里外,田以约计,不絚矣。”(19)
即墨县:“计亩旧规,近城五里内土脉稍厚,则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离城五里外地稍薄,则以三百六十步为亩;新开荒地,请以五百步为亩。”(20)
建德县:“山亩参差,殊不一致。闻诸人言,山亩之大小,大抵以离城之远近为比例,盖二十里外一亩之山,与近城一亩之山较,其面积几大二倍以上,愈外,则其一亩之面积亦愈大”。(21)
无须赘引,上述足以传递这样的信息:亩制大小与距中心地远近有一定关联,折亩具有内在的距离衰减规律。一方面,为了公平赋税,往往越是上等田地,亩额越小;越是下等田地,亩额越大;另一方面,中心地不可能是无规则的零乱分布,大都占据上等土地。故当两方面叠加时,就可大致推断出折亩具有内在的距离衰减规律。
前引克利斯塔勒《德国南部中心地原理》一书阐明,中心地兼具行政中心、交通中心、市场中心的职能,其空间的发展,受行政原则、交通原则和市场原则的制约。与克氏理论有很大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的“中心——边缘”结构的形成,其重要原因是政治因素和自然因素,而非市场因素。政治因素,又以自然因素为根本。这与人类聚居的生存环境密切相关。早期,大都选择水陆交通便利、土质肥沃、易于耕种而又灾害较少的平原,或是从山地丘陵向平原过渡的交界地带。而后,由聚落而城镇,由城镇而县(州、府)治,渐次成为中心地、次中心地。
一般来说,靠近中心区的地方,发展条件较为优越,土地经济效益较高;相应地,外围区发展条件较差,耕性不良或灾害多,地广人稀,土地经济效益较低。为了公平赋税,要么定亩折税,即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土地分别施以不同的级差税率;要么折亩定税,即以折合率不同之册亩,以就固定之税,例如“税率固定为三角,良田则以一实亩折成一册亩纳税三角;劣田则以三实亩折成一册亩纳税三角;再劣之田则以六实亩折成一册亩纳税三角”。(22)康熙二十六年(1687)户科给事中刘国黼指出:“各省起科则例,有大地、小地,上、中、下地之殊;有一二等至六七等、三四则至数十则之别。不但各省不同,即一省之中,各府、各州、各县亦多互异,盖地形有高下平陂,土性有沙卤肥瘠。古人则壤成赋,固不能强之使同也。”(23)
同时,折亩距离衰减规律,也体现了社会控制强弱与中心地的距离一定的关联性。万历《六安州志》称:“六安山田一亩可当民田十亩之入,而霍山一亩之田重于州田三亩之税,以故争讼纷纷,欲起而均之,卒不可得而均也。何也?附郭之田容可丈量,而山田澷衍,势难遍历;又豪猾之徒凭恃险阻,缓则逃匿,急或辅骤,有司深入其中,其势不能久留,不能见其人,矧可其田乎?往者虽尝丈量,然其效可观已。噫!一方尚尔,天下可知。”(24)
综上可知,中心区的折率理应大于外围区,实际亩积则小于外围,与距中心地远近必然有一定的相关性。例如,明嘉靖十年(1531)河南裕州清丈“因区制亩,因亩准税”,折亩原则是:“以衍原隰膏腴之田,一而当一;平石冈田,二而当一;冈石山田,三而当一;冈石山坡,五而当一;山石陡坡,十而当一。”(25)充分体现了折率距离衰减规律。再如万历九年(1581)清丈时,徽州府绩溪县的田亩计算法为:城内宅基地170步为1亩,当圩田(近村平畈,水源充足、稻麦两熟)260步为1亩,山坞田 320步、平畈水塘400步、山坞水塘600步为1亩。(26)休宁县则更为明细,其各类田土的实际面积与税亩面积的换算比率见表3。
我们可以根据表3,将折率距离衰减规律模拟如图1所示。其中,折率1为正地,折率2为田,折率3为地。通常田地的折率应该在x[,0]y[,0]~x[,1]y[,1]区间内,以标准亩240步为中心上下波动,也就是每亩通常在190~500步范围内。
当然,折率的分布曲线是不规则的,很难赋予一个特征参数;锯齿状的折线,很难表达出一条平滑的曲线,或一条明显的折线。尽管可以在这些折线的节点中,适当位置插入一些点,使这些点连线缓解原来粗糙折线的生硬转折的状态。这种工作在计算机图形学中称作曲线平滑。但折亩只能大致反映距离衰减规律,很难构建一个曲线函数。否则,图件的再美观,也仅是一种简单化的理想状态。
另外,中心地虽不可能是无规则的零乱分布,但也不可能是均质平面的几何排列,因此,图示折率梯度曲线只是“中心→边缘”单一格局下的典型分布状态。实际情况较此复杂。一方面“次中心”的存在而使单一格局就演变为“中心→边缘←次中心→边缘”的多中心格局;另一方面,中心和次中心,乃至边缘也可能因行政、交通、市场、区位、环境变迁等因素而出现演替,从而使折率梯度曲线更加复杂化。
图1 折率梯度曲线
四、对折亩误差的处理
首先,错误的资料和数字即使进行再精妙的统计分析,所得的结论也只能是毫无意义的、错误的,因此必须对土地统计制度及统计数字的来源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考订。折亩既然是造成土地数据因缺乏一致性和规范性统计而失去土地面积意义的关键,那么对折亩关涉的亩制、弓尺、折率、原额等,须作切实的了解。如果不了解当时的土地数据是怎样获得的,有什么特殊的含义,要正确修正这些数据是不可能的。譬如,“小亩”与“大亩”。康熙十二年(1673),安徽巡抚靳辅“谘询利弊,檄行所属,凡小亩未折,愿改大亩者,听。”为此,不少州县纷纷更改。如滁州,“康熙三年刊定(赋役)全书,计小亩田地三十七万五千六百十五亩六分”;到康熙十二年,遂“将州田核实大亩九万二千六百八十三亩”。(27)从37万亩改至9万亩,降幅76%。霍邱县,“原额小亩三万四千六百顷七亩,各折不等,除开除水冲沙压外,实该大亩二千六十二顷九十七亩”。(28)从346万亩改至20万亩,降幅 94%。倘若不晓得前者是小亩、后者是折实大亩,就有可能把这种“突变”臆测为灾荒或是其它原因造成的结果。康熙二十六年,户科给事中刘国黼论及家乡扬州情况:“若高邮田二万五千余顷,额征银四万一千余两;泰州田九千余顷,额征银四万四千余两。非泰州之田仅高邮三分之一,非泰州之赋重于高邮三倍也,盖泰州大地而高邮小地也。又如兴化田二万四千余顷,额征银二万八千余两;宝应田二千余顷,额征银二万余两,非宝应之田仅兴化十分之一,非宝应之赋重于兴化十倍也,盖宝应大地而兴化小地也。”(29)
其次,何炳棣曾从田亩计量角度指出:“所有官方文件中的田亩数字都是根据各地习惯和各种不同的单位粗略硬估而成的”。问题并不像渲染的那么严重。调查表明,各地方的耕地,即可以垦殖的水田和旱地,一般仍以“亩”计,其他诸如“石”、“担”、“秤”等用于计量田地亩额,也往往是土俗简化的结果。其尺度演变、折算关系等方面皆有一定规律可循,而非杂乱无章。对于非耕地,如山、滩、荡、芦洲等的民间计量单位,大多各行其是,测算面积与实际面积,历来差异很大,已失去修正的意义,需从纳税总额中剔除,不作重建考虑。
再次,搞清楚折亩折率,再反折回去。例如,清代安徽61县,除4县(即安庆府的太湖县,凤阳府的凤阳县、定远县,滁州的来安县)外,其余均有折率记载(见表4)。我们还注意到,安徽亳州民地有6个折率,而部分县的田地只有一个折率,无等差之分,难道该县田地沃度是均质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对此,有人提出质疑,“有六种不同之成色(折率),固在事理之内。若谓以一县之大,其田完全一律无肥瘠之分,有是理乎?”(30)殊不知,只有一个折率的背后往往蕴含着极其明显的折亩距离衰减规律。
最后,弓尺、亩步的不同一问题。例如,苏松地区“六尺为一步”。表面看来,它大于五尺为步的官亩,其实不然。同治十二年(1873)江苏巡抚张树声奏称:“苏省旧弓系用鲁班尺六尺,以尺数论,旧弓较多一尺,实则鲁班尺一尺合营造尺仅八寸八分,以六尺计之合营造尺仅5尺二寸八分,并不足六尺之数。”(31)冯桂芬则说家乡吴中地区(苏州府)所用匠尺(鲁班尺)的一尺,只相当于营造尺的八寸,“故六尺竿,得苏尺四尺八寸”;(32)以致吴县田地,每亩“多不敷二百四十步,甚有七折、八折的”(33),比朝廷规定的亩积要小多了。实际上,地方弓尺不同于标准弓尺,可比照标准弓尺换算真实亩积,修正公式如下:
(式中,s表示修正后的标准亩额,m表示标准弓尺;S、M分别表示地方亩额、弓尺。对于地方亩步不同于标准亩步问题,这一公式同样适用)
从逻辑上说,这个修正公式是科学的。但实际问题的复杂性也使该公式的运用存在一定的难度。如苏北盐城县:“多用裁尺,其尺比营造尺大百分之九强”,可是“裁尺各乡亦不一致,任意伸缩,并无一定标准。”(34)因此对该公式的使用应当是审慎的。
五、结语与讨论
明清方志登录的“田赋”数字通常只是经过层层折算后的纳税单位。这意味着重建明清分县土地数据时,务必小心翼翼,对折亩关涉的亩制、弓尺、折率、原额等须作切实的了解。否则,重建就毫无意义可言。本文以折亩内在的距离衰减规律为探索内容,在深入分析土地统计口径、民间田亩计量单位复杂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处理折亩误差的可行性途径。在此前提下,可完成耕地数据重建的第一步。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历史数据的复杂性,重建向来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它必须同时满足许多苛刻的条件。所以,不能因为历史数据无法直接满足现代统计学的要求就否定重建的可能性,但也不能为了表明自己研究的重要意义就人为地夸大重建的可靠性,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应随时依据新的实证成果作出改进。总之,在充分考虑各种误差因素(技术误差、系统误差、区划误差和感觉误差),并尽量缩小误差对研究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基础上,去伪存真,利用GIS技术等,重建明清耕地数据还是可以做到的。
本文之所以强调非耕地(如山、塘、滩、荡、芦洲等)已失去修正的意义,主要是基于非耕地的民间计量远较耕地离谱、怪异。譬如明清乡村山场面积测定,统计标准向来不一,大多各行其是。在皖南徽州府,歙县以“声”计算山地面积,有“呼山”、“锣山”二种:甲处呼而乙处可听者,谓一亩者为呼山;甲处鸣锣,乙处可听者为锣山。(35)绩溪县虽以“声”计积,但一亩山的面积会因高山、中山、低山的差别而不同,测量方法分别为:一)叫山:测定上等山场,由1人站定大叫,凡四方听到叫声范围内定为1亩。二)锣山:测定中等山场,1人在山间敲锣,四方听到锣声以内划定为1亩。(36)三)爆山:测定下等山场,在山间燃放爆竹,四方听到爆竹声以内定作1亩。可见,爆山1亩面积最大。另外,绩溪县还用“角”计算山地,角系古时乐器,角声可闻之地,皆为角之范围。从上不难看出,这种以“声”定积法,漫无标准,因声有巨细,耳有聪否,故面积大小无定。“山之面积,与田地不同,税亩全属估计,俗称‘喝税’,故山亩参差,殊不一致。”(37)类似记载不胜枚举。而后人质疑、否定明清土地数据重建及“定量”分析的可能性,往往正是囿于非耕地复杂的计量现象干扰所致。
资料来源:[1]明清安徽各府州县志;[2]傅广泽《安徽田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7册,第8235-8372页;[3]陈宝忠《安徽田赋上亩法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0册,第10062-10079页;[4]民国《安徽通志稿?财赋考》卷6《田赋》。
[收稿日期]2006-12-11
注释:
①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陈锋:《清代亩额初探——对省区“折亩”的考察》,《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1987年第5期;张研:《清代土地统计制度初探》,《清史研究集》第9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康熙《休宁县志》卷3《徭役》。
③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28页。
④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26-27页。
⑤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35《户部·田赋·丈量》。
⑥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35《户部·田赋·丈量》。
⑦陈宝忠:《安徽田赋上亩法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20册,第10033-10034页。
⑧同治《六安州志》卷9《食货志·田赋》。
⑨光绪《霍山县志》卷4《赋额》。
⑩同治《霍邱县志》卷3《物产》。
(11)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册,第29661-29662页。
(12)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14页。
(13)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4页。
(14)乾隆《休宁程氏抄契簿》,《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0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477页。
(15)乾隆《休宁程氏抄契簿》,《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0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479页。
(16)参见胡兆量、陈宗兴、张乐育:《地理环境概述》,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3-94页。
(17)[德]沃尔特·克里斯塔勒:《德国南部中心地原理》,常正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德)奥古斯特·勒斯:《经济窨秩序——经济财货与地理间的关系》,王守礼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8)[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顾良等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罗荣渠泽,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9)[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
(20)[明]王士性:《文志绎》卷1《方舆崖略》。
(21)民国《胶澳志》之《赋税志·税制》。
(22)胡冠臣:《建德田赋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9册,第9872页。
(23)傅文泽:《安徽省田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8册,第8799页。
(24)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志·田赋》。
(25)万历《六安州志》卷3《食货志·田赋》。
(26)[明]唐顺之:《荆州集》卷8《裕州均田碑记》。
(27)绩溪志编纂委员会:《绩溪县志》,黄山书社1998年版,第159页。
(28)光绪《滁州志》卷2《田赋》。
(29)乾隆《颍州府志》卷3《田赋》。
(30)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志·田赋》。
(31)傅文泽:《安徽田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8册,第8800页。
(32)[清]张树声:《苏省丈田步弓请仍遵会典成案新旧分用摺》,收入《江苏财政史料丛书》(清代),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
(33)[清]冯桂芬:《显志堂稿》卷9《请定步弓尺寸公牒》。
(34)[清]冯桂芬:《显志堂稿》卷11《均赋税议》。
(35)何新铭:《盐城田赋及灶课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2册,第5767页。
(36)陈宝忠:《安徽田赋上亩法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0册,第10050页。
(37)绩溪县志编纂委员会:《绩溪县志》,黄山书社1998年版,第159页。
(38)胡冠臣:《建德田赋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9册,第98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