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定量框架与双目标_双宾语论文

归总性数量框架与双宾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双宾语论文,框架论文,数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归总性数量框架,指的是“总共/一共……多少……”的框架。本文通过检验这一框架能否用来确认双宾语,表明笔者对“双宾”的范围与性质的思考。文中,许多地方把这一框架简称为“数量框架”。

一 双宾语的提出与双宾范围的扩大

(一)“双宾语”的提出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提出“双宾语”。讲“双宾位”时,黎著指出:有一种外动词,表示人与人之间(或者人格化的事物之间)交接一种事物的,如“送”“寄”“赠”“给”“赏”“教授”“吩咐”等,带两个名词作宾语,叫做“双宾语”[1]34。

张志公主编《初级中学课本汉语》第四册,基本上沿用黎著说法。该书用“两个宾语”的术语,解释是:一个动词有时候可以带两个宾语。……动词是“给”“送”“教”“请教”“问”[2]17。张先生主编的《汉语知识》情况相同。该书指出:有的动词,如“给”“送”“教”“告诉”之类,常常带着两个宾语[3]159。

(二)双宾范围的扩大

扩大双宾语范围的,是吕叔湘先生。不过,有一个过程。

《中国文法要略》指出:有些文法书把受词也认为一种止词,把止词和受词合称“双宾语”[4]45。又指出:有“夺、取”或“学、问”等义的动词后面也可以跟一类补词,这类补词和起词的关系恰恰和普通受词相反:不是补词因这个动作而有所失,就是起词因此而有所得。这一类补词假如要另外起个名目,可以称为“反受词”,为简单起见,也可以仍称受词[4]45-46。此书只是从语义关系的角度,由“受词十止词”合称为双宾语,提到有一种相关的现象,就是“反受词+止词”,并没有说后者就是“双宾语”或“两个宾语”。

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语法学习》里,吕先生才使用“两个宾语”的术语。书中解释道:“一件事情也许涉及到三方面的人或物件,这个时候就会有两个宾语出现。”所举的例子包括“他送了我一本书”和“到底他前后借了你多少钱?”[5]27既有“给”类双宾,也有“取”类双宾。跟黎著提出的“双宾”相比较,范围扩大了。

朱德熙《语法讲义》用了“双宾语”的概念,跟吕先生的处理基本相同。不过,分为三类:“给予”类,“取得”类,“等同”类。所指现象分别是“送他一份礼”、“买了他一所房子”、“叫他老大哥”等[6]。其实,这三类不是使用同一个逻辑标准划分出来的。前两类所据的标准是主语同宾语部分两个名物的关系,后一类所据的标准是宾语部分第一宾语和第二宾语的关系。

(三)双宾范围的再扩大

陆俭明《再谈“吃了他三个苹果”一类结构的性质》提出归总性数量框架,用“总共/一共……多少……”来认定双宾语。由于“给予义”的双宾结构没有异议,陆先生文章集中精力讨论“非给予义”的现象[7]。

如果说,从黎锦熙先生到张志公先生,他们基本上把双宾现象限于“给类”,从吕叔湘先生到朱德熙先生,他们基本上把双宾现象扩大到“给类+取类”,那么,陆俭明先生则把双宾现象进一步扩大到了“给类+非给类”。“非给”所涵盖的比“取”大得多。陆先生的论说,代表双宾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二 根据数量框架认定双宾所引发的疑问

陆先生文章强调指出[7]:

陆先生用了“确保”、“只能理解为”、“只能分析为”这样的绝对肯定说法。然而,事实表明,在动词后边出现“双名”的情况下,根据所说的数量框架去确定“双宾”,会引发诸多疑问。略说四点。

(一)由基础简式引发的疑问

所谓“基础简式”,指减去数量框架的形式。比较:

A.给类格局B.非给类格局

减去数量框架“一共……九本……”,剩下的“给(了)她书”和“撕(了)她书”都是基础简式。A式“给(了)她书”肯定是双宾句式,B式“撕(了)她书”是不是?在分析非给义“双宾”时,吕先生、朱先生和陆先生都没有提到基础简式。

也许可以这么规定:对于非给类“双宾”,只考虑“数量式”(指带数量框架的形式,下同),而不管所谓“基础式”(指基础简式,下同)。问题是,任何事物和现象并非孤立存在,任何规定都不能不考虑“左邻右舍”。

首先,既然都是“双宾”,给类格局为什么可以有“数量式”和“基础式”,非给类格局为什么只容许有“数量式”,而不容许有“基础式”?

其次,就非给类格局说,在基本语义不变的承接性话语中,“基础式”和“数量式”可以推递出现。比如:——为什么推递前的“(撕)她书”、“(杀死)他妹妹”是定名结构,推递后的“(撕了)她九本书”、“(杀死了)他三个妹妹”却不是定名结构,而变成了“双宾”?

再次,在基本意义不变的条件下,“数量式”可以移动位置。如:你们(一共)杀死了?→你们(一共)把杀死了?/你们把(统统)杀死了?→(统统)被你们杀死了?——移动位置之后,“把”字后边和主语位置上的只能认为是定名结构。那么,为什么一离开动词后边的宾语位置,“双宾”又变成“定名”了呢?这是不是可以反证,把动词后边宾语位置上的“数量式”规定为双宾,“人为”因素太强了呢?

(二)由非给类动词涉及面引发的疑问

能够进入“总共/一共……多少……”框架的,除开“给”义动词,又除开“取”义动词,还有别的动词,很难遍举。陆先生已经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用了一个不具有确定内涵与外延的概念:“非给予义动词”。

陆先生文章一共列举了非给予义动词104个,既指出“可能有遗漏”,又指出“这104个动词,有其共同特点,那就是它们在句法层面都可以有三个论旨角色——施事、受事、与事”[7]。问题在于,可能遗漏的动词是否涉及面较大?其论旨角色是不是除了施事、受事,都一律解释为与事?看这个例子:

1)方才我送她出门,她说她那儿还——那些信我全忘了,上面不知道胡写些什么……

(钱钟书《围城》八)

上例完全可以说成:

2)方才我送她出门,她说她那儿还——那些信我全忘了,上面不知道胡写些什么……

“保存”是104个动词以外的动词。再看下面的例子:

“聚集”、“看”、“探望”、“认识”、“指出”也是104个动词以外的动词。只要类推串联开去,还有更多的动词可以被牵进“一共……多少……”的框架。请注意用动词“有”的例子:

诚然,仅从形式上根据数量框架来认定“双宾”,必然把双宾范围大大放宽,放宽到控制不住局面的地步。以“”同动词的关系来说,这些动词的论旨角色如果不能算施事或受事,是否统统归入“与事”?比方,“有”字句里,“有”有没有可能带双宾语?如果说“有”的后边可以是双宾语,对“”来说,它的论旨角色是否可以确定为“与事”?“与事”这一概念当然可以做很宽泛的解释,但是这么一来,“与事”是否会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收容站”?

上面列举的“有”字句,尽管都带有数量框架,但其“”和“”实际上构成了复指结构,而不是构成“双宾”。后边,讨论复指结构时,还会列举不少例句,请综合观察。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到“是”字句。在“总共/一共……多少……”框架中出现的动词,甚至可以是判断动词“是”。例如:

8)上台祝贺的,

金庸《神雕侠侣》第36回:“五只皮袋之中,共是两千只蒙古兵将的耳朵。”也可以说成:“五只皮袋之中,。”“是”也能带双宾语?对“”来说,它的论旨角色也是“与事”?

(三)由双宾之间数量词位置引发的疑问

动词后边的两个名词语之间,往往会出现数量词。但是,数量词不一定出现在甲与乙两个名词语之间,换句话讲,不一定恰好用在所说的宾语与宾语之间,起到隔开前一宾语和后一宾语的作用。比较:

如果说,前一例“三个”出现在“那家伙”和“指头”之间,“那家伙”和“指头”构成双宾语,那么,后一例“三个”出现在“那家伙左手”和“指头”之间,怎么分析?是“那家伙左手”和“指头”构成双宾语,还是“那家伙”和“左手三个指头”构成双宾语?再比较:

如果说,前一例“三个”出现在“左手”和“指头”之间,“左手”和“指头”构成双宾语,那么,后一例“剁了”的宾语却有“右脚”、“右手”和“左手三个指头”三个并列项,“三个”被围困在了第三并列项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被围困的数量词还能起到辨别和确认双宾语的作用吗?再看下面的例子:

遇到诸如此类的例子,如何解释数量词在双宾之间的位置及其所起的作用呢?

(四)由明显非双宾结构引发的更大疑问

动词后边,宾语位置上出现的“名+数量名”有时不是双宾结构,而是复指结构。

叶南薰《复说和插说》和范晓《介宾短语·复指短语·固定短语》,讲“复说”和“复指短语”时举过这样的例子[8-9]:

前一例引自叶著,后一例引自范著。“‘树华’两个字”、“母女二人(二人二两个人)”都是大家认可的复指结构,即明显的非双宾结构。然而,这两例的动词前头都可以出现“总共/一共”:

看两个实际用例:

13)该项活动从去年开展至今,,……(吕迅《汕头机场游览参观升温》,《人民日报》2001年2月9日)(三千多人=三千多个人)

14)这次招聘活动,参加企业。(王国平、邹蓬《转变观念再就业》,《人民日报》1999年7月12日)

“总共/一共”有时说成“共”。其实,“共”可以统领“总共、一共、统共、通共、共总”等词。上面所举的例3)、6)、7),便是用“共”的例子。又如:

前一例是“共……一千零七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四(个)……”,后一例是“共……十一个……”。“党员”和“一千零七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四人”,“雷石柱、康明理、孟二楞、武二娃、张有义、张有才、周丑孩、李有红、马保儿、康三保、康有富”和“十一个青年”,肯定是组合成复指结构,而不可能是双宾。

金庸作品中,这么使用“共……多少……”框架的例子不少。比如:

上例动词语分别用了“查处”、“批准逮捕”和“立案侦查”。

面对这类明显包含复指结构的小句,对于“总共/一共……多少……”框架的鉴别能量,是不是应该有新的考虑呢?

三 再谈数量框架与复指结构

数量框架中容许出现复指结构,这对于据此框架可以确认双宾语的结论,最具动摇力。相关情况,再进一步做些阐述。

(一)数量框架与复指结构的相互促成

1.先说添加“”。

“共(总共/一共)……数量名”的说法,很容易促成“共(总共/一共)……名+数量名”的说法。即:根据上下文语意,经过语词或小句的调配整合,可以添加为“数量名”所复指的“”,从而形成“共(总共/一共)……名+数量名”。例如:

孤立地看“嗑、解下、相跟上”,它们应该都是动词性的,但在上例里,作为“三句陕北话”,却是名词性的。

2.再说添加“共”类词。

“……名+数量名”的说法,很容易促成“共(总共/一共)……名+数量名”的说法。即:根据特定语境所隐含的语意,可以在动词前头补出“共”类词,从而形成“共(总共/一共)……名+数量名”。例如:

(二)数量框架中的复指结构“+数量名”

1.先说后项“数量名”。

并列的名词,往往有所简省。不过,由于受到后边“数量名”的规约,其含义是清楚的。如例33)的“宁冈、永新、莲花、遂川、酃县五个县委”,等于说“宁冈县委、永新县委、莲花县委、遂川县委、酃县县委(这)五个县委”。

并列项较多、不需全部列举时,“”可以说成“NP等”。如例14)“一共提供了一千一百多个岗位”。

B.“”用不包含并列项的聚合义名词语。如例13)“一共接待三千多人”,其中的“学生”是一个名词,表示由多个学生聚合而成的概念。“学生三千多人”不是“学生中的三千多人”的意思,而是“前来参与活动的学生”就是这“三千多人”的意思。又如例3)“共有四百余万人”,其中的“军事力量”是一个名词短语;表示由多个官兵聚合而成的概念。“军事力量四百余万人”不是“军事力量中的四百余万人”,而是全部“军事力量”就是“四百余万人”。同类现象:

有时,“”看似是不包含并列项的名词语,实际上却是包含并列项名词语的一种特殊形式。如例11)“总共刻着‘树华’两个字”,脱离语境说,“树华”是一个名词,但以“字”为单位来计数,是并列使用的两个字。又如:

36)西山一窟鬼各放一个,组起来()是“恭祝郭二姑娘多福多寿”大字。(金庸《神雕侠侣》第三十六回)

上例的“”是个较为复杂的动宾结构。但是,以“字”为单位来计数,“恭祝郭二姑娘多福多寿”却是并列的十个字。

C.“”用复数人称代词。

如果数量框架中宾语部分的“”是用并列名词指人,那么,往往可以替换为“我们”、“你们”、“他们”之类代词,从而成为“人称代词+数量名”。例如:

这类“人称代词+数量名”的结构,往往有歧义。比如“他们五位高人”,既可能是领属关系的结构,等于说“属于他们的五位高人”或者“他们之中的五位高人”:又可能是复指关系的结构,等于说“他们”即“五位高人”,或者“五位高人”即“他们”。但是,这类结构只要进入具体语境,受到特定句域的管控,歧义就会被排除。上例中的“他们五位高人”,只能是复指结构。

陆先生文章列出了很多例子,其中有:一共罢了他们五个人|一共逮了他们五个人|一共扣留了他们三个人|一共捆了他们五个人|一共选了他们三个人。陆先生是从领属性关系的角度来举出这些例子的。然而,这五个句子都有歧义。以“一共选了他们三个人”来说,固然可以在甲特定句域中表示“一共选了他们之中的三个人”的意思,是领属关系的结构,但还可以在乙特定句域中表示“一共选了老李、老王、老赵他们三个人”的意思,却应该是复指关系的结构。

构成复指结构的“”,也可以是人称代词“我”带“等”,即“我等”。这是一种书面语用法,在近代白话小说中,或者在模仿近代白话写法的作品中,可以看到用例。如:

(三)数量框架的归纳和描写

需要归纳和描写出来的数量框架,仅仅罗列“共”类词,还不能全面覆盖所有同类现象。

大多数时候,“总共/一共”跟多于“一”的数量词呼应使用。说“我一共吃了他三个苹果”,很顺;说“我一共吃了他一个苹果”,恐怕不怎么行,即使能行,也需提供这样那样特定的语境。陆先生所举的例子没有一个用“一”,显然是选例时迁就了“总共/一共”。

当然,“总共/一共”不一定总是排斥“一(量)”。二者同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一(量)”所包括的事物是多个体的,每个个体都是动词的受事。比如,“我一共吃了他一袋子苹果”或者“我一共吃了他一挂香蕉”。第二,“一(量)”所指的事物是可分割开的,分割后每一块都可以成为动词的受事。比如,“我和小李一共吃了他一个大西瓜”或者“我和小李一共吃了他一条大鲤鱼”。假若有这么个说法:“这些天,我病了,什么都不想吃。可是,今天上午,似乎出现了奇迹,我总共吃了他一个苹果。”这里的“我总共吃了他一个苹果”可以成立,是因为苹果被切成了小片,而且是有所间断地被吃掉的。

多个体或被分割为若干部分,这是“共”起来的基础。“一(量)”所指的事物如果不是多个体的和可分割开的,恐怕极难跟“总共/一共”呼应使用。比方,可以说“这伙土匪一共杀了他三个儿子”,但不能说“这伙土匪一共杀了他一个儿子”。又如“斩断自己一条手臂”(金庸《神雕侠侣》第27回),这里不能加上“总共/一共”。这就是说,“总共/一共”和“一(量)”有不能同现的时候。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伙土匪杀了他三个儿子”和“这伙土匪杀了他一个儿子”肯定同构,而“总共/一共……多少……”的框架却不能全面适用于它们。

为了使所设定的归总性数量框架能全面覆盖同类事实,最好描写出两个框架:

A.“总共/一共……多少……”B.“只/就……多少……”

前者如“一共吃了他三个苹果”,后者如“只吃了他一个苹果”。这样,既能适应“两个”以上的情况。又能适应“一个”之类的所有情况;既能适应“多”的情况,又能适应“少”的情况。为了表述的实际需要,A框架和B框架还可以结合使用,形成“总共只/就……多少……”的复合形式,既表“共”,又表“少”。如:“一共只吃了他两个苹果”。

跟“只/就”作用相当的,还有“才/仅仅/不过”。一旦增加“只/就……多少……”之类的框架,牵涉到的复指结构就会更多。范晓《介宾短语·复指短语·固定短语》举过这个例子[9]:

“苏若水一个女性”和“东邪西毒二人”都肯定是复指结构。前者不具备“共”的条件,一般不会说“一共只有苏若水一个女性”;后者具备“共”的条件,可以说成“一共就只淋了东邪西毒二人”。跟后者同类的现象,比如前面举过的例4)、5)。又如:

四 结语

本文所要表述的主要意思,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一)“一共……多少……”框架跟“双宾”没有必然联系,对于认定“双宾”,这一框架不足为据。

“一共……多少……”框架的容纳面,大于“给义双宾+取义双名+取义之外非给义双名”。即:其容纳面中,包含有复指结构以及其他情况。本文指出这一框架可以容纳复指结构,例证充足,无可辩驳。有时还可见到“一共选了他们三个人”之类歧义现象,它们在特定句管控中有时是“取义双名”,有时是复指结构,这正好表明了这一框架可以容纳异质结构,不应等同混淆。至于“其他情况”,例如上面举过的“他一共被跺掉了右脚、右手和左手三个手指”。尽管其中出现了“一共……三个……”的框架,但宾语既不是双宾结构,也不是复指结构,而是并列结构。又如:这帮刽子手,杀害了李铭员老师、谭东学老师和我们一班同学。|我数了数,今天来的客人有周书记、孙副省长和。——上例,宾语也有三个并列项。前一例,动词用“杀害了”,宾语中的第三并列项是领属性结构;后一例,动词用“有”,宾语中的第三并列项是复指结构。

提出用“一共……多少……”框架来规约“双宾”,是想在给义“双宾”和取义“双名”之间找到共同的语表形式,从而使取义“双名”得到作为“双宾”的有力证据。这一努力,十分可贵。但是,这意味着存在这么一条推理公式:凡是能进入“一共……多少……”框架的都是“双宾”,X能进入“一共……多少……”框架,因此X是“双宾”。这也就意味着通过检验语言事实会得到这么个结论:凡是能进入“一共……多少……”框架的都是“双宾”,一部分复指结构能进入“一共……多少……”框架,因此一部分复指结构是“双宾”。可见,结论不准确,论证不成功。

(二)取义“双宾”是不是真正的“双宾”,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既然使用“一共……多少……”框架不是形成“双宾”的充要条件,那么,别说缺乏肯定内涵与外延的非给义“双宾”,即使是取义“双宾”,其双宾性质也需再作探讨。这样,不同看法的争论,又回归到了原来的起点上。笔者以为,取义“双宾”可以看作“准双宾”,但也只能看作“准双宾”。

一方面,可以看作“准双宾”。由给义双宾,通过相似点,引出取义“双宾”,这反映思维上的关联性,可以接受。但是,相似并不等于就是,因此需要用“准”字,认为是“准双宾”。

另一方面,只能看作“准双宾”。“准双宾”,毕竟不是“典型双宾”。“典型双宾”所具备的基本特点,或者说所具备的区别性特征,“准双宾”并不具有。

首先,典型双宾的“”和“”可以离析。即二者可以离析开来,分别同动词形成动宾关系,分别连着动词单说。比如“(一共)送了他三件礼品”,可以说成“送了他”和“(一共)送了三件礼品”。这很像连动式,连动项能够分别连着主语单说,比如“他上街买菜”,可以说成“他上街”和“他买菜”。“准双宾”不能这么办。

其次,典型双宾的“”和“”可以直接组合,不必出现数量词,但不能加上“的”字。比如:“(他)送了我一张邮票”,可以减去数量词,说成“(他)送了我邮票”,但不能加上“的”,说成“(他)送了我的一张邮票”。相反,准双宾必须出现数量词,而且可以加上“的”字。比如:“(他)偷了我一张邮票”,(朱德熙先生用例),如果说成“(他)偷了我邮票”,便不再被认为是双宾,而被认为是定名结构;如果说成“(他)偷了我的一张邮票”,也不再被认为是双宾,而被认为是定名结构。

第三,由于典型双宾的“”和“”分别跟动词发生动宾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偏正、并列之类结构关联,并不接受偏正、并列之类结构组合的规约,因此,二者可以调换位置,调换位置以后仍然是双宾,只不过调换前是“指人宾语·指物宾语”,调换后成了“指物宾语·指人宾语”。这一点,在方言里得到了足够的证明。翻看黄伯荣主编《汉语方言语法类编》,可以见到许多事实[10]:“指物宾语·指人宾语”的位序,见于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江苏、甘肃、宁夏等等省份的方言说法里。比如河南罗山话:给一本书他。(=给他一本书。)|给一个馍我。(=给我一个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甘肃临夏话的双宾句,大都把双宾前置,而前置的两个受事的先后位置也是自由的。如:我(哈)给了。(指人宾语·指物宾语)(=我给了你钱了。)|你还给!(指物宾语·指人宾语)(=你把东西还给我!=你还给我东西!)可知,把研究视野扩大到方言,会看到方言现象并不支持把“准双宾”和“典型双宾”等同对待。

采用“准双宾”的说法,其实是想提出,不必在归属问题上花太多的精力去进行争论。不管是看成“双宾”还是看成“定名”,都有各自的理据。观察问题有不同的角度,从甲角度看,会认为是A,从乙角度看,会认为是B。正如存现句句首的处所词,是主语还是状语,再争下去,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关键是,要弄清楚语言事实的语法面貌。一方面,要知道准双宾跟典型双宾有瓜葛,但它不等同于典型双宾;另一方面,要知道准双宾跟定名结构割不断,但当这种结构出现在宾语位置上的时候,毕竟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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