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经济效率的产权障碍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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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缺乏效率是由其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以及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本文主要讨论制约国有经济效率的产权障碍,认为国有产权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形成并与之相适应的。在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研究国有经济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是一个历史性课题,剖析国有产权对该课题研究的深化具有现实意义。

一、国有产权的基础: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预见和设想是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历史分析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要求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社会占有,并根据社会的需要统一安排生产。但是,随着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资本和生产资料却越来越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因而形成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社会生产过程处于无政府状态。资本主义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必然被社会主义所取代。“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人们对“重建个人所有制”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是与高度发展的生产社会化和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是整个社会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虽然马克思没有告诉我们,适应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公有制可以存在不同的实现形式,但是发展到今天的经济现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将马克思预见的上述公有制界定为社会所有制,它是公有制的高级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未能象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国家产生,而首先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出现。这一历史事实表明,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历史起点是不同的。与此相适应,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也不可能建立起社会所有制,而是选择了国有制和与之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中国的确立具有必然性。新中国成立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然而客观上面临着两个无法回避的难题:(1)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十分薄弱,私人资本很不发达,不仅缺少发动工业化的启动力量,而且缺少支持工业化所必需的资本积累;(2)商品经济很不发达,漫长的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制约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封建宗法统治和落后的自然经济以巨大的消极力量阻碍着社会经济向现代商品经济的演进。在这样一个甚至低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的水平上选择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意味着中国将经历一个比资本主义早期发展还要漫长的历史过程,意味着用巨大的社会成本和痛苦(小农分化破产、小商品生产者分化破产、大资本相互倾轧等)的历史代价走向现代社会。对于经济落后、尚处在工业化前阶段的我国来说,为了避免重复资本主义早期发展所经历的漫长而又痛苦的过程,寻求在尽可能的时期内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选择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必然的和合理的。此外,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和产业结构,这是因为:(1)象一些小国或地区那样,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使本国或地区经济导入国际市场,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在我国是难以做到的。而且从目前来看,这些国家或地区都不存在独立的工业体系和产业结构;(2)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国际市场竞争实力的形成依赖于完善和发达的国内市场的形成,没有独立的工业体系和产业结构这是难以实现的。国内市场不发达,社会经济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和获得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从而难以形成国际市场竞争实力。

显然,在我国实现经济起飞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积聚和集中巨额的社会资本,完成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迅速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和产业结构。对此,罗斯托指出,国家掌握和运用的经营资本实际上起了工业化发动机的作用。首先,国家掌握的社会经营资本一般集中于周期长、见效慢的产业和部门,如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通常,这是私人几乎不投资的产业和部门。而这些产业和部门又是经济起飞必不可少、至关重要的一些部门。其次,社会经营资本的投入通常是“整笔”的,数额巨大,这在发展初期是私人资本无力承担的。最后,社会经营资本的效益体现在外部经济和宏观经济方面。它们创造的利润常常通过许多间接的因果关系回到整个社会,而不是直接回到创办的企业家手中。由于以上原因,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起飞的准备阶段担负着极为重要的任务。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建立起独立和完整的工业体系和产业结构,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越来越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从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国有产权与经济效率

国有产权在传统的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形成,是与传统的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产权特征根源于传统的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结果导致国有经济缺乏效率。

1.财产所有者(全民)与财产所有者代表(国家)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全民之所以将公有财产委托给国家,是因为它最能代表全民利益,最能有效地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是,国家不是一个全知全能者,它同样面临着信息不完全且不对称和理性有限的制约,而且国家在执行经济职能时并非只有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一元目标,至少它还要受到政治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国家并不能保证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里起作用的因素还包括委托人(全民)并不能对代理人(国家)进行有效的制衡。

2.财产所有者的代表(国家)与财产的经营者(企业)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此;“国有国营”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只不过国家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两种情况下企业都是作为财产的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即经营者而接受国家委托,代理经营公有财产。这里“父爱主义”和“预算软约束”等问题的存在是公有制企业的制度特征,从而很难保证经济效益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3.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经营者不是同一行为主体,从而存在着经济利益差别和冲突。一方面,公有财产属于全民;另一方面,它又不可能由全民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而只能由部分社会成员去经营,这就造成财产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的不同一。社会成员此时一身二任,作为财产所有者他应获得所有权收入,这对每个人在量上是相等的;作为劳动者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他要获得劳动收入,这对每个人在量上又是不等的。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剔除市场、生产资料等非劳动因素差别的影响,国家在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便成为现实,同时成为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障碍。

还应看到,公有财产属于全民,即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一元的;公有财产由各个企业占有、支配和使用,即财产的经营权主体是多元的,而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物质利益,从而形成多元的利益中心。企业缺乏积累和创新的动力,因为由积累和创新带来的利益属于全民,而不是属于本企业,加之企业家与工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是实现收入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即实现价值增值。

4.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必然引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分歧,从而要求委托人通过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来限制或消除代理人与自己的目标距离。但是,无论在全民与国家还是国家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都不存在有效的制衡,即使国家有积累和创新的动力,企业也不能把这种动力变为现实,为了实现公有财产的价值增值,只能由国家进行“强制积累”和投资,从而扩大再生产更多地表现为外延的扩大而不是内涵的扩大。

5.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代表承担着实现公有财产价值增值的责任,这一责任的完成要求国家对公有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体现为“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国家对公有财产的管理是由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来完成的,这种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信息和时效。由于企业本身就存在着扩张冲动,因而自下而上信息失真,而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信息流至这一环节不可能得到校正,而且可能被进一步扭曲。这样,国家得到的信息是失真的。不仅如此,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和自上而下的反馈产生了时滞,因此信息时效性很差。加之,反馈的信息即使是正确的,也可能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扭曲。所以,整个社会生产实际上处于某种有计划的无政府状态。

6.产权由行政手段界定,交易受到限制,外部性普遍存在。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规定了几乎所有经济行为主体的权责利边界,而且不允许在规定之后出现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有利的计划价格、排他的垄断地位、亏损的合法化、没有失业风险的职业和受到政府补贴的福利等都可以视为一种隐蔽的权力和利益,不利的计划价格、不许改变的身份(如农民)等都可以视为一种隐蔽的责任,这种权责利关系交织在一起就形成了传统产权结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了市场交易,经济行为主体的权责利依靠计划机制和行政力量加以维护和履行,由此引起外部性的普遍存在,权利的拥有者因为由他人支付了部分成本而获益,责任的承担者因为支付了他人的部分成本而受损,权利与责任是不对称的,而且获益一方不必给受损的一方以补偿。

7.在国有产权中,权利与责任的界定是非完全的。由于监督成本的存在、计划者的有限理性以及“讨价还价”的盛行,使经济行为主体的权责利难以做到完全界定。卡尔特在分析公有产权与政府官员的行为时所举的两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1)国家主要监控公有医院所能提供服务的数量,如果要考虑医疗的质量那就很困难了,公有医院对此会作出反应,降低服务质量以换取数量的最大化。(2)在原苏联有个生产铁钉的工厂,中央计划者规定了工厂生产多少吨铁钉的指标,由于中央计划者直接监控的是铁钉的质量,工厂经理人员就决定生产大的重的铁钉,数量就会相应减少;如果中央计划者直接监控的是铁钉的数量,那么工厂就会生产很小的铁钉。此外,由于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讨价还价”,导致了经济行为主体权责利的不断变化。

8.在国有产权中存在着“隐性契约”,经济行为主体承担责任会得到利益补偿。如果假定监督经济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成本等于零,也就是说可以做到对经济行为主体责任的完全监督并能保证经济行为主体责任的完全履行,那么就不会产生激励问题。但是在监督成本大于零而且相当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补偿来保证经济行为主体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对权利受到侵蚀一方的利益补偿,在这种交易背后体现的是一种“隐性契约”。被侵蚀的权利就是被侵蚀一方对计划者的供给,潜在供给与实际供给的差额就为他们积累“非公有财产”提供了可能性,这一可能性能否成为现实就取决于他们对非公有财产产权的预期。

9.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存在着对“一大二公”的追求,“一平二调”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经济行为主体被规定了将产品以低于影子价格的平价调拨的责任,使经济行为主体不存在积累“非公有财产”的倾向,而是趋于故意歪曲信息,隐瞒生产能力以及降低劳动供给和创新努力。我国农业在50~70年代的发展说明了这一点:农业部门行为主体所承担责任的监督成本是很高的,即使在“隐性契约”存在的条件下,也难以保证农业生产最大化的实现。

10.在国有产权中,各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着“非零和竞赛”,并且给国民财富和社会福利带来“总和为负”的效应。如果国有产权使部分经济行为主体受益,同时使另一部分经济行为主体受损,一方所失为另一方所得,损益之和为零,我们称之为“零和竞赛”。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与经济行为个体利益是一对矛盾,双方既统一又对立。与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产权的功能,不过是当两者出现对立时,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优先,从而达到“1+1>2”的经济效果。“先大家后小家”、“大河无水小河干”的思想意识及其引导的实际行动曾使国有产权得到了经济实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有产权导致的外部性以及劳动供给和创新不足,致使一方所失大于另一方所得,这种“非零和竞赛”给国民财富和社会福利带来的是“总和为负”的效应。

三、结论

公有制采取传统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决定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这是因为财产关系是经济体制的基础。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制的反作用在实践中体现为:(1)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化的范围尽可能大;(2)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尽可能高;(3)要求国有企业“政企合一”的强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贯彻国家自上而下的计划和决策,这是计划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所要求的。这里就排斥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在传统的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生产力就要强化这种制度和体制,从而“国有经济效率的产权障碍”也得到强化。然而,越是强化越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形成一个自我强化的背离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死循环。

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起点与马克思的设想不同,在马克思那里,公有制的导入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产物,而在社会主义经济现实中,它却成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前提。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实现了资本原始积累以及工业体系和产业结构的建立,这只是为社会生产力向高度发达的水平发展提供了基础,而不是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本身。如何实现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呢?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已经证明:社会主义生产仍然是商品生产,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生产存在的普遍形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能超越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可见,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就要探索能够促进生产力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最为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推进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而使产权关系明晰、产权规则完善,以克服国有经济效率的产权障碍。

产权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在于诱导经济主体的行为,效率取决于各种约束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所具有的激励特征。传统经济理论对资源的稀缺性和竞争的充分性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事实上,产权也是不容忽视的,它规定了人们配置稀缺资源从而进行竞争的行为方式。不同经济主体行为上的差异是他们所面对的约束(包括稀缺性、竞争条件和产权关系)不同所造成的。在传统的国有经济中,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其代理者,这应该说是明确的。然而,所有者权利的维护和经营者责任的承担都是失效的。这表明产权关系不明确,故尔所有权不能有效实现,企业无法有效运行。只有产权关系清晰,经济行为主体才能形成自己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从而产权就会象稀缺性和竞争一样进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进而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明确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关系的目标是转换经营机制,进而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而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则是所有制改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放权让利、推行承包制和公司制改造。放权让利和推行承包制实际上都触及到了产权关系的变革,后者与前者相比是改革的深化,因为它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搞活国有企业。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涉及更深层次的所有制改革,而是仅仅局限于权利的调整和再分配。政府干预过多、企业行为短期化、侵蚀国有资产等行为并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相应的后果(负盈不负亏是一个典型的表现),这些都说明产权关系并未真正明晰。公司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其核心在于界定所有权、明确排他性,进而明确产权关系。但是我们不能普遍地推行国有独资公司或以国家为主的公司,这将无助于国有企业效率的改善。为了使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进入市场经济运行的轨迹,在股权设置上选择以法人股为主的公司形式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对此的详细论证请参见朱光华、段文斌:《论企业股份制的改革目标与股权结构》,载《经济学家》1993年第6期)。

我们对公司制改革在股权设置上以法人股为主的选择,并不排斥国有独资公司和以国家股为主的公司存在。因为这些公司的目标函数更趋近于社会福利,其社会收益大于企业收益,所以在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特别是在产业发展之初,选择这样的公司形式对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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