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元金融结构与包容性金融体系的构建_金融论文

中国三元金融结构与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中国论文,体系建设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普惠金融一词提出已经9年,它逐渐从一个框架性的理念上升为一项广泛认同的金融发展战略。周小川将普惠金融(包容性金融)定义为:“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①普惠金融实际上就是让所有老百姓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②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接连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场为中小企业以及低收入人群提供融资便利。然而,在现行的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框架下,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那么,一个合理的普惠金融体系应该起到哪些作用?我国现行的金融结构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在搭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普惠金融框架时应将重点放在哪里?

      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普惠金融主要任务是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通过信贷资金的再配置活动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Aghion、Howitt和Mayer-Foulkes(2005)认为,一个稳定且有效的金融体系通过资源的再分配将资金配置到生产率更高的行业和项目当中,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增加就业机会并有利于减少贫困,从而带动经济增长。Malesky和Taussig(2009)认为,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多数信贷资金配置到和银行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当中,不但造成了资金使用的无效率,而且使得其他企业只能从非正规信贷途径获得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加大了融资风险。因此,实体经济的进一步稳定增长需要金融体系向规模更小的微型企业、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和收入水平较低民众的纵向延伸。在我国,现有的外源融资渠道尚不能满足上述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杜晓山(2006)认为,我国建立普惠金融体系至少要面对以下三个方面的挑战:首先,如何为大规模群体的金融需求扩展高质量的金融服务(规模);其次,如何不断地拓深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群体(深度);最后,如何降低客户群体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双方的成本(成本—效益比)。其实,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和农村地区一直都难以直接从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进行外部融资,影子银行和民间金融发展迅速。梁冰(2005)认为正规金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行为始终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因。朱孟楠等(2012)认为在我国间接融资比例仍然较高、利率仍未完全市场化、同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影子银行体系已成为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周立和周向阳(2009)认为,虽然政府针对农村融资难题出台了一批又一批的政策,推出了一个又一个以“支农”名义成立的金融组织,也给出了前所未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农村资金短缺却依然照旧。普通农户想得到最基本的“存、放、汇”金融服务,也近乎无路。另外,中小企业在影子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所获得的信贷资金成本较高。李建军和胡凤云(2013)认为,影子信贷市场的平均融资成本为18.28%,综合平均融资成本为13.21%,企业融资成本比较高。张英和雷牧君(2013)认为较高的融资成本会导致企业不得不从事高风险业务或原行业,造成企业还款困难和违约风险,最终进入恶性循环。从外围宏观环境来讲,监管机制的缺失会出现套利行为并加大影子银行和民间金融的信贷风险。敬志红和陈秋红(2013)认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现象,从而促使金融机构出现“监管套利行为”。

      现有文献从某一特定角度出发,研究了我国金融体系的不足,将研究重点集中于中小企业乃至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以及农村地区的融资难问题。虽然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解决都是发展普惠金融体系的重点,但仍需从宏观层面把握如何将不同角度和层面的问题进行有机组合,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普惠金融框架。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三元金融结构与普惠金融理念之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客户需求、微观及宏观层面提出了建立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整体框架。

      二、中国三元金融结构体系不具备完全意义的普惠性

      按照资金需求的不同主体及融资活动的普及程度,我们认为目前的金融体系可以分为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为主体、影子银行体系为补充以及传统民间金融为有机组成的三元金融结构。三元金融结构虽然为广大资金需求者提供着差异化的服务,但仍不能满足不同各类主体的融资需求。周小川(2013)提出普惠金融的理念应满足以下四个目标:一是家庭和企业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较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开户、存款、支付、信贷、保险等;二是金融机构稳健,要求内控严密、接受市场监督以及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长期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增强金融服务的竞争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个新的疑问,我国三元金融结构与普惠金融的理念是否一致?我们认为目前的金融体系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普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服务及其产品面对的融资主体缺乏普惠性

      普惠金融要求融资主体在获得金融服务及其产品方面具有平等性与一致性,不应根据企业大小和收入高低等因素有所区别。然而,我国三元金融体系在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目前,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仍仅能满足大中型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商业银行属于储蓄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大多不是自有资金,在发放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受到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风险控制以及网点覆盖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供给对象仍集中于那些发展较为成熟的国企和前景良好、信息披露完整的大中型企业。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初具规模,逐步建立起了以大型成熟企业为主的主板市场、扶持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为未达上市条件小微企业服务的三板市场和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四板市场。截至2014年3月,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达到了2537家,总市值为23.67万亿元,流通市值为19.7万亿元。③多层次资本市场原本可以满足资金供求双方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降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却有一些“走形”。上市门槛高、上市条件差别细微使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大量创业中的小微企业来说,还是可望而不可及。

      (二)企业外源融资成本差异较大

      从融资成本角度来讲,普惠金融要求各类主体的投融资活动具有合理的成本。合理的融资成本至少包括绝对合理和相对合理这两层含义:绝对合理是指获取资金的成本(利率)应是由市场决定的公平利率,利率高低因投资期限、投资风险和投资方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不是由政府进行直接调控。相对合理是指不同的融资主体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合理一致的利率水平。目前,未达到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更多地选择影子银行和民间金融进行融资活动,利率无论在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上都是不合理的,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在融资过程中承担了过多的成本。

      (三)金融服务地域覆盖面仍存在局限性

      普惠金融要求一国的融资机构和市场具有普及性,不仅要满足城市融资主体的资金需求,而且应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拓展到农村以及地理位置更加偏远和经济发展程度更低的地区。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将更多的金融资金配置到了大中型企业当中,对小微企业、家庭和个人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仍相对单一,大多属于“扶贫”项目。就地域而言,大型银行之间在一线城市不断拓展其网点并争夺市场,而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却无人问津,这也是造成这些地区高利贷泛滥的因素之一,庞大的融资需求与资金供给的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

      (四)金融机构的监督监管机制仍有所欠缺

      普惠金融要求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内控严密并对其实行审慎监管,金融业应实现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普惠金融审慎监管与可持续发展是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现行的三元金融体系在这一方面仍有待提高和完善,这一问题在影子银行体系和民间金融层面尤为突出。我国的民间金融历史悠久,至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姜旭朝和丁昌锋(2004)认为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相对的,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以外,未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管理体系内的金融组织或活动。这类活动往往没有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监管之外。2005年至2011年间,我国非法集资的案件超过1万起,“吴英案”和“浙江丽水房地产集团非法集资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带来了不良影响。2011年11月22日,针对“温州民营企业老板跑路”和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但是,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发布基本属于“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后发事件起到了制约作用,缺乏事前控制机制。

      (五)金融机构趋同化,缺乏有效竞争

      最后,普惠金融要求各类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之间具有竞争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毋庸置疑,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素,充分竞争的金融机构才能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目标群体、产品研发和金融服务等方面趋同化的程度比较严重。另外,较高的行业壁垒与门槛也抑制了金融业内部的充分竞争。

      三、中国普惠金融框架设计

      

      图1 三元金融结构下普惠金融框架图

      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质是将现行的三元金融体系与规模各异的企业、收入差距较大人群对资金的需求进行公平与合理的匹配。搭建我国普惠金融的框架应从客户层面、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同时入手,具体见图1。

      (一)了解各类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的客户可分为企业和个人,每类群体又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分。金融机构和市场已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中型企业与收入层次较高人群对资金的需求。在普惠金融体系构建当中,应将重点放在小微企业以及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需求方面。一方面,充分掌握小微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不同阶段对资金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也应了解收入层次较低群众在生活、居住以及教育等方面对资金的需求。

      (二)拓展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后三类商业银行在组建时就带有一定的地域性限制,在此不加赘述。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信息技术和征信系统的发展与完善,自身也在经营战略和营销模式方面不断地进行市场化调整,开始将目光转向小微金融领域,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直接经营小额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在银行内部成立专门的微型金融服务部门或者在现有的业务模式中引入新的微贷产品。

      2.加大网点投入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主要形式是在我国的二线乃至三线城市铺开网点,加强自身竞争力。

      3.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金融服务。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已经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办法来扩大服务覆盖面。

      4.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专业营销技术、地域优势和信息优势向其提供批发贷款业务。

      (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

      我国的资本市场到目前为止已初具规模,一个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上应有所区别,同时为规模各异的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和股份交易服务。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虽已经基本建成了多板市场,但相对于不同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而言,其结构仍较为单一,层次不清,也没有体现出应有的“金字塔型”结构,继续深化对资本市场的改革仍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渠道之一。

      1.提高主板与中小板上市条件的差异性。目前,中小板在上市的股本条件以及财务条件方面与主板市场基本等同。从建立中小板的原本意图上讲,主板市场应面对的企业类型为成熟性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中小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在企业成熟度和上市条件上应与主板市场有所区别。

      2.尝试建立五板乃至六板市场打通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高速通道。主板市场与中小板的上市条件趋同、创业板的高门槛仍将大部分小微企业拒之门外,2013年1月成立的新三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行业上目前仍偏重于高新技术企业,四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属于场外市场,其股份并非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五板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由券商所设立,经过评估后的小企业可通过发行企业债或私募股权的形式招募投资者,并没有通用的上市门槛,可以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在此基础上,甚至可以酝酿六板市场,主要针对那些发展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但未达到三板市场上市条件、市场成熟度不高、企业规模以及盈利能力目前较低的小微企业,使其获得资本市场的外部资金,为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进一步转型创造良好的条件。五板、六板市场的建立可以将更多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纳入其中,促进其主营业务的扩张。

      3.通过纵横有序的转板措施完善企业的市场进出机制。具体而言,主板市场间的横向转板对管理主体更有效地进行管理有促进作用;多板市场的纵向转板一方面可以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特定的融资场所,另一方面可以优化企业的逐步退市机制。

      (四)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相关法律体系

      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和市场普惠性的服务,同样需要外围法律和监管体系的保障,使其稳健持续地运营。普惠金融的理念在2005年才首次提出,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针对性较强的法律对其进行总体性的规范和支持,只有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普惠金融涉及的部分领域进行了指导与规定,且这些法规政策更多集中在农村金融领域。在制度建设层面,目前我国已针对一些特定领域和群体以及新式金融组织制定了专门的指导意见和规范,但层次较低,效力也不够稳定。

      针对上述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需要确立并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应的配套政策,以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按照法律规范制定的原则,可遵循先对单一领域进行专门性立法进而逐步扩展提升至对多个层面确立纲领性法律。如可通过制定《民间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民间融资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走上正规发展道路,同时给予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空间,以满足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并为有效化解民间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法律支持。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采取“法律领先”的积极变革态度,而不是由变革的既成事实来推动法律的产生。

      (五)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分层次监管

      要想实现普惠金融,将微型金融有机地纳入国家整体金融系统,就需要对它的发展进行有效监管。所谓合理监管是指监管既要考虑微型金融行业区别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又要注意微型金融行业的发展阶段,除了防范金融风险,还要起到引导机构发展、扩大金融服务的作用。国际微型金融发展的经验表明,微型金融监管框架的设计要符合如下几个原则:灵活性原则、激励兼容的原则、成本收益原则、适应性原则、基于风险的自我监管原则以及行业自律原则。Van Greuning、Gallardo和Randhawa(1999)认为针对不同的微型金融机构,由于所有者、资金来源、引发监管的行为各有不同,其外部监管形式和机构都应有所区别。

      要建立与健全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在我国首先要逐步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核心,各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稽核为基础,社会审计部门共同监督为补充的金融风险监管社会网络系统,并建立一个有效的政策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协调和防范金融风险。其次要创新普惠金融监管体系,把普惠金融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分开,创建普惠金融行业管理协会,强化普惠金融机构的监管。再次要严格控制普惠金融机构的准入大关,加强风险管理,用法律手段规范普惠金融体系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另外还需要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用科学监管为主替代行政管理监督为主的模式,运用互联网络等技术手段,建立远程监管平台;建立普惠金融经营风险分析体系,出现问题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六)通过技术创新扩大金融服务的普惠程度

      普惠金融的核心是扩大金融的服务范围,为更多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这类人群却恰恰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网络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年代,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技术创新,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大数据”时代下,可以运用互联网络等技术手段,建立远程监管平台,健全我国的征信系统,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带来的融资障碍。

      除此之外,应同时加强普惠金融体系配套设施的建设,如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建立健全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加大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等。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逐渐建立了包括商业银行、资本市场、民间金融的三元金融结构,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着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然而,目前金融体系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仍存在一定差距:金融服务对象及其产品缺乏普惠性,外源融资成本和范围仍有一定局限,金融机构的监督监管机制仍有待完善,金融机构趋同化,缺乏有效竞争。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现行金融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对资金的各类需求,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重重障碍,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被无形抑制。

      普惠金融能够有效地提升本国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获得性,在促进金融改革与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消除贫困、保护金融消费者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我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首先应从客户层面、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同时入手构建我国三元金融结构下的普惠金融框架。在充分了解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微观层面要不断拓展大型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的覆盖面、降低影子银行体系与民间金融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宏观层面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分层次的监管体系从外部保障普惠金融体系健康稳定地运营。最后,可以通过科技创新以及互联网金融等形式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通过完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降低信息不对称以及搜索成本带来的融资障碍。

      总之,普惠金融既是目前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能促进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融资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对金融乃至经济的后续蓬勃发展提供强力的金融支撑。

      感谢作者的导师李建军教授的指导和框架思路设计。

      ①周小川:《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推进包容性金融发展》,《求是》2013年第18期,第12页。

      ②详情参见《解读普惠金融》,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12/06/c_125820291.html。

      ③数据来源:Wind资讯金融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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