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保险条例》从颁布实施至今,围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条例》中的很多规定,特别是关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集中体现为48小时的起算时间、抢救成功如何处理、抢救超过48小时能否认定为工伤等问题的不明确。为此,须从明确界定48小孩的起算时间、确立死亡的具体标准、增加实质认定标准、补充关于“超时”抢救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这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工伤认定;完善建议
1.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一名在深圳打工的女子程女士上班时间突然脑出血,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在主治医生已经宣布其脑死亡的情况下,程女士的丈夫何某仍不肯放弃,坚持继续抢救。程女士经抢救48小时后仍回天乏力,不幸离世。之后,何某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程女士的死亡时间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的48小时之内死亡为由,拒绝了何某的工伤认定请求。何某认为妻子在送医之后就已经出现了脑死亡的症状符合48小时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实施,后经2010年修订以来,其中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未做任何的修改。未变动并不意味着问题不存在,实践中关于15条第一款的司法适用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产生了如上述案例中的病患家属基于亲情不舍在患者无存活几率的情况下坚持抢救以至于“超时”能否认定为工伤、脑死亡是否符合前述规定的死亡标准等等的一系列实践层面的争议。司法实践各类争议的存在,反映出在立法层面关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相关规定亟待完善。
2.“48小时”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均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法条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2.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指的是劳动者完成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时间。不仅仅包含了上班时间,还包含了工作前后进行的准备工作时间和下班的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工作时间可以总的概括为四大部分: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之间的准备时间和结束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公外出的时间。
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其职责,完成具体工作的地点。这里的工作岗位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工作场所”在实践中一般未作区分。但从语义内涵上说,“工作场所”指的应该是与劳动者开展工作紧密相关的、雇主或者用人单位同时也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区域。其中包括之前所说的劳动者做准备工作和收尾工作所需的区域、满足劳动者自身正常上班所必经的生活区域等。工作场所实则比工作岗位的范围要大。
2. 2“48小时”
“48”小时指的是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突发疾病从入院到抢救无效死亡所经历的时间。其起算时间,根据2004年《意见》的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与此同时,48小时在医学上也被视为发病或者受伤抢救的黄金时间段,倘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则患者的生存机会渺茫。由此可知,48小时是一个分界点,不仅仅是劳动者经历意外情况后能否认定为工伤的界限,同时也是劳动者能否得到抢救存活的界限,至关重要。
2.3死亡
死亡这个概念在医学上本身存在着争议,一种以心肺停止为标志,另一种则以脑死亡为标志。我国尚未将脑死亡纳入死亡的认定标准,法律上对于死亡也没有标准的定义。除了宣告死亡以外,死亡的认定主要是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为准。医疗机构对于死亡的认定标准也是取传统标准,即心肺停止工作、血压停止,无生命体征。从法律上来看,在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下,脑死亡能否视为死亡?不同部门、各个地方处理不同,做法不一。
3.“48小时”工伤认定的司法困境
3.1“48”小时的起算时间存在争议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但立法并未明确所谓的“初次诊断时间”指的是劳动者初次接受诊断还是初次确诊的时间,因此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一种观点基于限制视同工伤认定的范围的缘故,认为初次诊断时间应为初次接受诊断的时间为准;另一种则基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认为初次诊断时间应是初次确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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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抢救成功后如何处理仍无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中仅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但对于抢救成功后如何认定?也是只字未提。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送医后抢救成功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也是立法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的一个难题。实践中,不同地区甚至是不同部门做法也可能不一,至今仍缺乏明确定义。
3.3超过48小时工伤认定的做法并不统一
法律仅仅规定了48小时以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对于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如何认定并没有规定,只能靠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基于哈姆雷特效应,不同的执法者对于“超时”的工伤认定看法不一。实践层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认定为工伤,另一种则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究其本质,还是关于人性和法理的利益权衡问题。这种做法不统一带来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极大的纠纷,若逝者家属不服必定会上诉,最终终结于审判程序。与此同时,对于遇难家属来说,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必定会陷入要钱还是要人的伦理困境
4.“48小时”工伤认定标准的完善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认定的法条存在着种种疏漏,在复杂而又多变的社会实践中根本经不起考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有争议就必定要有调节,争议的背后往往是司法裁判,引起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有必要从根本上对现有条款进行细化,并参照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现有法条进行完善。
4.1明确界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
从立法的原意和立法的目的来看,《条例》中关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立法者当时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一味列举式的工伤认定方式在现实实践中会有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盲区,才创设了此项条款。此项条款的存在,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保护并不是无限度的,过度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实际情况来看反而是对更多劳动者的伤害。争议条款下如若一律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力度是非常大的,越倾向于劳动者将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透支,长此以往必将是工伤保障体系的崩溃,受损的是更多无辜的劳动者。为此,有必要对此其范围进行限制,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定为初次接诊的时间。从实际来看,突发疾病不仅有严重性和突然性,确诊也是非常容易的,确诊时间越长只会耽误患者的救治,因此不易将起算时间认定为确诊时间。
4.2确立死亡的具体标准
医学角度上来说,死亡标准的确争议很大。但是从现实角度来看,出现脑死亡后存活的概率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此处对于法律的解释应更接近实际,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兼采脑死亡与心肺死亡两种标准。类似上述案例所出现的情形,只要出现了其中一种情形,均可认定为抢救无效死亡。
4.3增加实质标准的认定
针对48小时抢救成功后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想要从立法上解决,可以参考美国工伤认定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相应的完善。美国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为工作,即任何伤害都是归咎于工作的原因,并且必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法院对于“工作过程”进行了司法解释,表述为“伤害发生在雇佣场所,或者雇主强烈鼓励,或者得到了雇主的同意,或者雇主从雇员的行为中收益”,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与工作相关,进而得到工伤认定。美国工伤认定以“工作原因”为中心,紧扣工伤认定的实质,值得我国借鉴。因此,想要彻底解决司法实践层面中的“48小时抢救成功能否认定为工伤”所带来的纠纷,可以参照美国工伤认定的标准,
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引入实质认定标准—工作原因。具体就是,看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即有没有工作原因。如果有关,认定为工伤;无关的话,就不予认定。
4.4补充关于“超时”抢救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遇难家属基于亲情的不舍,出现上述“过时”仍积极抢救的例子生活中很常见,立法层面有必要考虑此种情形,进一步细化法律的相关规定。“超时”抢救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笔者看来关键点在于伤员在抢救的黄金期,即48小时内若继续抢救有没有存活的可能性。像上述案例所显示的患者出现了脑死亡的症状,继续抢救也是徒劳,应认定为工伤;若经48小时抢救身体情况有所改善,进一步实施抢救有很大几率存活,超时抢救的最后也是以病逝告终,不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基于保护更多劳动者权益的考量,不认定工伤之后也会有医疗保险进行适当补偿。有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判断,以患者所属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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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克鹏(1993.08—),男,安徽省马鞍山人,芜湖市弋江区安徽师范大学法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任克鹏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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