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非公经济理论政策的创新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改革开放论文,十年来论文,非公经济论文,理论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伟大的祖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巨变。三十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政策的创新与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9~1986):“先富论”等为个体经济的恢复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先富论”,为个体经济发展作了舆论准备
为了让人民尽快地富裕起来,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先富论”。他在1978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这是邓小平最初提出的“先富论”。他回答了人们特别关心的两个问题:怎样使一部分地区、企业、工人农民先富起来,那就是通过“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为什么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目的是通过先富人们的“示范”、“影响”和“带动”,来达到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邓小平的“先富论”不但为我国个体经济的恢复发展作了很好的舆论准备,同时也为国家制定出台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铺平了道路。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是“文革”后,党和国家首次公开认可个体经济。1980年6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使个体经营成为解决待业人员就业的一个渠道。
(二)“补缺论”,对个体经济发展作了政策认可
国家第一次正式出台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是1981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提出发挥个体经营对公有制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
“补缺论”,是首次对个体经济地位作用的政策性认可,也是发展个体经济的主要理由,这在当时是一个突破。它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补缺论”说明了发展个体经济的必要性。在当时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时候,要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都列入计划是不可能的。在“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个体经济可以“拾遗”,进行“补缺”,发挥作用。其二,“补缺论”进一步明确了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象。既然有“拾遗补缺的作用”,那就要发展。其三,“补缺论”也为个体经营户请“帮手”(雇工)开了口子。
(三)“光荣论”,为个体经济发展作了正确引导
虽然,国家出台了发展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的规定,但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全国一统的公有制经济,人们对个体经济的认识还是不足的,对从事个体经营还是心有余悸的。
为了帮助人们改变传统的择业观念,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其中的先进分子,符合党、团条件的,同样可以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吸收入党入团。”
“光荣论”对当时人们择业观念作了正确的引导,帮助人们端正了对个体劳动者的认识和看法。“光荣论”十分清楚地告诉人们:第一,个体劳动者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而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剥削者。第二,他们的劳动应该得到尊重。他们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添砖加瓦。第三,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不得歧视,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同样可以入党入团。总之,“光荣论”的提出,进一步帮助人们解放了思想,大批年轻人开始积极加入个体劳动者队伍,同时也使搞活经济、扩大就业的政策真正得到了落实。
(四)“补充论”,对个体经济发展作了充分肯定
经过近四年的实践,个体经济不但在数量上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作用也开始逐步显现,我们党对个体经济的认识也得到了深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对个体经济地位作用的首次肯定。
以前,个体经济只能在“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济不足的行业”[1]“拾遗补缺”。而“补充论”的提出,则向人们表明,我们党对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2]。“补充论”也说明,过去允许个体经济存在,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就业的压力;现在鼓励个体经济适当发展,是为了繁荣经济,方便人民生活。“补充论”不但进一步统一了全国人民对个体经济的认识,也为个体经济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奠定了基础。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至此,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正式得到了宪法的认可。
(五)“放看论”,为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发展创造了宽松环境
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的个体工商户超过国家规定人数限额“请帮手”、“带学徒”的问题,这在当时是“大逆不道”的事。“雇工大户”出现以后,争论比较多。
面对雇工大户的问题,中央在1983年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改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表示,对超过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它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中央这个文件虽然对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超过规定的现象没有明确肯定,但容忍它存在,表示要“看一看”。但人们对雇工大户问题的认识并没有就此而统一,争论还在持续。在这个关键时刻,1984年10月,邓小平在中顾委第三次会议上谈到雇工问题时说:“还有的事情用不着急于解决。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
“放看论”再次告诫人们:第一,不要争论。对看不准的问题慢慢让实践来检验,用事实来说话,不要急于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第二,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政策多变,就会人心不安,没有好处。第三,改革开放中的很多新事物,都是群众在实践中先创造出来,然后再认可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选择。“放看论”更伟大的意义是:允许雇工大户存在,这为私营企业的产生留了生路,使私营企业的发展有了出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第二阶段(1987~1991):“鼓励发展”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兴起
1979年至1986年间,我国的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个体工商户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雇工经营且人数超过规定上限现象。怎么办?经过实践和总结,党和国家果断地作出了允许私营企业存在、鼓励它们发展、国家给予保护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从而促进了私营经济的迅速兴起。
(一)“允许存在”,使私营企业正式得到认可
1987年1月,党中央出台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进一步确定了个体经济长期稳定的方针,并第一次正式认可私营企业的存在。
“允许存在”,是我们党解决前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个体大户”问题的结论。“允许存在”政策,表明我们党在对私营企业的认识上实现了三个突破:一是对私营企业的首次正式认可。二是用工性质首次使用了“雇工”一词。“雇工”一词实际上是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的首次使用,这就实事求是地承认了雇佣劳动问题。因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这也是不可“逾越”的。三是对“私人企业”存在的范围首次作了明确。农村“允许存在”,“原则上也适用于城镇”。也就是说,私营经济在全国城乡都可以存在,这为私营企业在城乡的普遍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鼓励发展”,使私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得到确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承认和肯定“私营经济”是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从1月份中央文件“允许存在”到10月份十三大的“鼓励发展”,这是我们党对“私营经济”认识上的飞跃,这个飞跃是建筑在发展“私营经济”必要性的科学基础上的。
首先,十三大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论从理论上确立了发展私营经济的必要性。由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就有必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济成分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逾越的,那么在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
其次,十三大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上明确了发展私营经济的必要性。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十三大从所有制经济结构上论述了发展私营经济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特别是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比重”问题的突破,表明我们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再次,十三大从私营经济的作用上论述了发展私营经济的必要性。十三大报告指出:“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十三大对私营经济作用的充分肯定,既为“鼓励发展”提供了事实依据,也纠正了社会上长期以来对私营经济只有消极作用、没有积极意义的偏见,为私营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三)“国家保护”,使私营经济发展有了法律保障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把私营经济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宪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认识的深化与飞跃。时隔34年(第一部宪法产生于1954年)后,私营经济再次写进宪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第一,它表明,此前我党关于私营经济“允许存在”、“鼓励发展”的政策,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第二,它表明,此前凡与宪法内容相悖的私营经济方面的政策、规定、文件,都将无效并废止。第三,它表明,在宪法的指导下,将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来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保护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使它们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私营经济写进宪法的两个月后,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指出了制定的目的是:“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二条明确了私营企业的概念:“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第三条则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私营企业法规,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私营企业从此可以公开申办,依法生产经营,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
(四)“15号文件”,使私营经济发展稳定回升
正当个体私营经济顺利发展之时,1989年春夏之交,由于国内政治风波的影响,也由于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错误地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当作“私有化”、“资产阶级自由化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加以批判,在一段时间内造成党的政策似乎要变的紧张空气。
这一情况,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统一党内外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又反复重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不变的方针,特别是1991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解决了人们关心的几个问题。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地位问题。《通知》重申,“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第二,对私营企业主的政策问题。《通知》要求,在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主要是“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这也为后来明确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打下了基础。第三,谁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通知》明确,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主要是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第四,解决了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统一称谓问题。《通知》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投资企业等其他经济成分,首次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这是一个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概念,以后被广泛应用。
《通知》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稳定回升和发展。
三、第三阶段(1992~1996):“长期共同发展”使个体私营经济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等事件给中国的改革开放蒙上了阴影,社会上一度引发了姓“资”姓“社”的大争论,大量的民间资本撤出市场,私营企业主们忧心忡忡,刚刚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在这关键时刻,1992年初,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再次巡视南方,并发表了直接影响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著名的“南巡”讲话,将中国的改革引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中,并为党的十四大作了理论准备。“南巡”讲话成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又一个转折点,使个体私营经济步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一)“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扫除了思想障碍
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前,社会上对改革开放姓“资”姓“社”的争论十分激烈,有些人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事实上,矛头直指个体私营经济及外资。针对这种状况,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一下子驱散了姓“资”姓“社”的争论造成的阴霾,给了人们一个辨别是非的锐利武器[3],实际上是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充分肯定,对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个体私营经济新一轮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性质再次正名
“南巡”讲话解决了一直以来人们思想中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困惑。“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社会主义也有市场”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突破。这实际上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新论断,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了新的目标模式,为我国顺利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础。伴随着邓小平南巡讲话,市场经济的春风吹拂祖国大地,全国上下掀起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热潮。
(三)“长期共同发展”,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迎来了一个春天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党的十四大除沿用了十二大、十三大的“补充”之外,新加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从而又实现了三点突破:一是“共同发展”淡化了“补充”的“配角”意味,向“自家人”方面跨进了一大步;二是“联合经营”打通了公与私的界限,改变了过去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泾渭分明、水火不相容的状况,现在允许自愿联合经营,公与私之间的雷池被打破[4];三是从“鼓励发展”到“长期共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上三点说明,私营经济的地位又有了提高。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又是一个新的突破。这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从法律上、体制上提供了保障。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支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6年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纲要》,极为明确地把继续鼓励和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今后十五年发展国民经济社会必须坚持的方针,从而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又一次提供了长期的政策保障。
四、第四阶段(1997~现在):全方位支持推动了非公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十五大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更加科学的认识,后来又经过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使我们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更加成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更加完善,使我们国家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更加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真正走上了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
(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使非公经济的持续发展有了制度保障
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所有制结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首次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进一步指出了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们党的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巨大理论勇气,这也是我们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制结构作出的科学调整与完善。自从十五大确立了基本经济制度以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完全走上了顺利发展的坦途。
(二)“重要组成部分”的提出,使非公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重要组成部分”的提出,一是说明了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二是说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三是说明我们党真正把非公有制经济摆到了国家经济全局的重要位置上,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大显身手的舞台,使这一充满活力的经济成分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力。
党的十五大关于“重要组成部分”的提出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又一轮的思想解放,非公经济的历史地位、发展空间和发展环境也实现了新的突破。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宪法修正案,正式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确定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非公经济的地位由原来“补充”确定为“重要组成部分”,非公经济正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非公经济迎来了新一轮的大发展。
(三)“必须毫不动摇”地发展,使非公经济真正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一系列新的理论和政策,是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政策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更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指路明灯。
十六大作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决策,一是表明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十六大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两者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新论断,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它消除了人们过去对“公”与“非公”是对立的,甚至是水火不相容的传统偏见,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与公有制经济一样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们都不可或缺,更不能互相替代。二是表明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十五大”指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十六大更为明确地提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有重要作用”到要充分发挥重要作用,反映了对其作用认识的飞跃。三是表明党对一切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十六大”指出:“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中国建设中创业活动都应当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这是我们党首次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充分肯定,从而把“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与“剥削”严格区分开来。四是表明党对新社会阶层性质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十六大进一步指出,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还是首次提出,同时,还首次系统提出了“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的方针。五是表明了党对非公经济人士入党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过去对非公经济人士入党的大门是关闭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对新的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入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正式向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敞开了入党的大门,标志着对他们完全实现了政治上的一视同仁。
(四)宪法地位的新提升,使非公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是涉及非公经济最多、内容最丰富的一次,是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又一里程碑,它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第一,宪法首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政治定位。这次修正后的宪法,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确定下来,极大地增强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极大地激发了他们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热情。第二,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策,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更加明确、更加完善。第三,宪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这次修宪将1982年现行宪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护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内的公民私有财产问题上取得的重大的历史性突破。它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有了更全面、科学的认识,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鼓励民富、保护民富的思想,极大地推动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投资创业。
(五)“非公经济36条”出台,使非公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宪法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策,认真解决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过多限制的问题,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正式出台,这是我们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份非常及时和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它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非公经济36条”,从七个方面系统地提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首次提出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七个允许和两个鼓励”: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国内非公资本进入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标志着垄断的坚冰已经打破,“限制”变成了“允许”,为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性行业正式打开了大门。
(六)“两个平等”的提出,使非公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2007年10月召开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七大,再次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报告要求“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十七大首次提出了“两个平等”的思想,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
“两个平等”蕴含了三个方面的深刻内容:第一,对物权必须坚持平等保护。从保护财产收入,到保护合法权利和利益,再到平等保护物权,这是认识上的一次次深化和飞跃。物权是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它们才能真正走上持续发展之路。第二,各种所有制经济必须平等竞争。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下,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在“非公经济36条”出台前,允许外资进入的,个体、私营经济不一定能进入,垄断性行业和领域个体、私营经济更不得进入。因此,只有平等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才能形成相互促进的新格局。第三,必须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瓶颈问题。十七大强调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十七大紧紧抓住了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三个要害问题,提出了“推进”、“改善”、“破除”的不同要求,反映了党和国家毫不动摇地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信心和决心,使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真正步入了又好又快发展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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