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检察文化论文_唐晓萍

繁荣检察文化论文_唐晓萍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检察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种,是对检察职业的一种总体概括,体现和反映着检察机关的思想和工作的总和,具有检察机关自己的职业特点,它对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检民关系,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以及开展同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文化建设即是实现“检察文化的内在要素——检察情感、外在要素——检察认知和导引要素——检察组织”这三要素。

关键词:检察文化;涵义;建设途径

一、关于检察文化的涵义及功能

(一)检察文化的概念

从广义上看,检察文化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检察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文化成果,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方面。简而言之,检察文化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从狭义上看,检察文化单指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工作人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是作为管理理论而言的检察文化。

检察文化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就其具体内涵而言,

第一,检察文化是一笔现实的精神财富。检察文化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检察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为形式,具有鲜明的检察特色。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成为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

第二,检察文化与一定社会条件紧密相连。检察文化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产生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反映时代的要求。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机关及其干警积极进取的时代风貌,通过美化外在环境,营造文化氛围以及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的培育,塑造美的心灵,树立公正执法理念,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检察官,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检察文化处于不断发展丰富之中。检察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自从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文化的积淀从没有间断。检察文化的实质就是与一定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哲学、社会科学互动的文化,是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不断完善的产物。

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既要遵循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检察文化反映着22万检察干警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标准、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和群体趋向。它既是这一群体的精神及物质文化水平的高度概括,又体现着这一群体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标准。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价值观、执法理念、行为规范等,经本院领导者提倡,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成为该检察机关进一步发展的精神力量,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团结、激励着检察机关全体成员自觉为实现本院的发展战略而努力。

(二)检察文化的功能

大多数研究者从文化学的角度分析检察文化的功能。如有的研究者认为,检察文化的功能应包括:

第一,整合功能。检察文化能将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以及每位干警的思想意识统一起来,形成积极向上的合力,从而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

第二,导向功能。检察文化所包含的价值观及执法理念能指导全院干警的个体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的整体行为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凝聚功能。优秀的检察文化能使全体检察干警产生强烈的归属感、自豪感,从而紧密团结起来,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

第四,激励功能。检察文化以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满足干警们的精神需要,从而使其振奋精神、奋发向上,为国家也为自己的利益奉献能力和智慧。

第五,约束功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它以一种无形的、非正式的非强制的行为准则来约束干警的思想和行为,增强干警的自律性。第六,辐射功能。优秀的检察文化通过干警的检察实践活动,将其所蕴含的高尚品德及良好的价值观念推广到工作以外的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之中,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大文化的发展。

二、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干警学历偏低,人员老化严重

现在总的来看,检察院年龄结构偏大,而且整体年龄结构不合理。现在检察院干警的年龄结构呈两头少中间多的现状,即30岁到45岁年龄段的人多,30岁以下的年轻人少,45岁以上的人员少,没有形成年龄结构的梯次配备。检察官队伍年龄有老化趋势,中青年特别是30岁以下的检察官不多,长此以往,将出现基层检察官队伍断层,不利于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

目前检察干警大多是来自于恢复重建时,检察机关从其它单位和行业调进的人员、国家分配的部队转业干部、高、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以及八十年代中期面向社会公开招干考试进院的高中毕业生,总体的学历层次偏低,而且以上人员进院时,绝大部分都是中专或中专以下文化程度,虽然后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大专或本科学历,但文化程度并没有提高到与其学历层次相适应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当地文化基础薄弱、大中专升学率低等因素的影响,检察干警普遍学历较低。在基层检察院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极少,检察研究型人才少,整体理论基础薄弱,理论指导作用发挥不全面。

(二)对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

有些检察院和检察干警不能从关系检察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对检察文化内涵的认识不够全面、准确,对检察文化作用的理解不够深入到位,认为检察院只要能加强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在工作中不出乱子就可以了;还有部分人认为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浪费时间,是不务正业;也有一些人认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美化机关环境、建设文化活动设施、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奢侈,是搞花架子等。由于这些错误观念的存在,许多地方的检察文化建设只是流于形式。

(三)检察文化建设的形式单一。

检察文化建设要雅俗共赏,喜闻乐见,形式多样,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践层面,既有大众化、又有特质性,既有传统再现、又有改革创新。但有的检察院只把检察文化建设看作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对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务活动的开展。

(四)检察文化缺乏精神内涵作支撑。

检察机关的物质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基础,并使它成为承担精神文化的载体,物质文化的建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有的检察院甚至把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等同于机关环境的美化和丰富全体干警的业余生活,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活动,离开了检察机关的精神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就失去了文化建设的意义

(五)检察文化建设特色不明显。

部分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中,尤其是在推进文化理念的形成中,尚未注重体现各自检察院、检察干警自身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趋于一般化,个性不明显。这不利于创造以人为本的人文氛围,不利于激励全体干警努力工作,更不利于提高检察院和检察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 秦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着力建设和谐文化”,《光明日报》,2005.10.18。

[2] 白文渊:“浅谈检察文化建设”,《法律图书馆》网,法律论文资料库。

[3]韩春雁:《构筑和弘扬地方先进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4]刘荣九、刘正:《检察文化的塑造及其途径》,《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5]陈乃保:《以检察文化为抓手,打造基层院的软实力》,《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4期。

论文作者:唐晓萍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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