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审计实践中的六大主要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我国论文,政府论文,实践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审计与委托人的关系
在传统的审计关系中,包括审计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和审计人与审计对象的关系。而一般认为,民间审计是受托审计,没有接受他人委托,就不能审计。至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很少有人谈到它们与委托人的关系。我们认为,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也是受托审计。就政府审计而言,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广大纳税人提供的财政公共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效,因此纳税人是最终委托人,他们有权利了解这些资金是如何使用的。这就需要有一个部门为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鉴证或公正,供纳税人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但是由于纳税人过于分散,由他们直接委托审计人(审计机关)显然不符合节约交易费用的原则,因此这种委托关系就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授予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的权利,法律授权是最权威最标准的授权,所以审计机关在对每个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前,委托人(纳税人)就没有必要再一一委托了。在不同的审计模式下,受托审计又表现为不同委托方式,例如立法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接受议会或国会的委托进行审计并向议会报告工作,由于议会成员是纳税人选出来的,所以议会代表了财产所有者(纳税人)的意志,议会是直接委托人;又如我国的行政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政府(国务院或地方政府)领导下进行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的直接委托人是代表人民(纳税人)意志的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也是政府委托的。没有政府委托,审计就不能直接向人大报告。
(二)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
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加强,单纯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下对审计工作发展的要求。丹麦国家审计署在2001年确定了新的“核心价值”,即4个新的审计理念:一是正直(审计署通过保持独立性和提高胜任能力维护正直性);二是关注(审计署通过保证国家和人民资财的有效利用,树立起积极的人们关注的良好形象);三是合作(着眼于内外部双向的信息沟通);四是灵活性(审计署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灵活性和开放思维,以寻求以安全和相互信任为特征的工作环境)。他们所指的“合作”与“灵活性”理念主要是处理与被审计单位关系的。这种审计已脱离传统的“控制和鉴定性审计,正向合作和对话基础审计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新时期提出的着眼于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的新思想。体现在审计上,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方针,以提高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率和加强管理为宗旨,开展审计工作,通过审计为被审计单位提出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单纯的查错纠弊。从工作方法来说,审计主体不要以监督者自居,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要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以证据服人;从被审计单位来说,要自觉依法接受和积极配合审计。审计工作也应该坚持两点论,既要敢于说“不”,又要善于说“是”。说“不”是指敢于揭露其管理的漏洞和内部控制的不足以及违法违纪的事实,有“不”而不说,那就不是审计;说“是”是指要肯定别人的成绩和优点,不要把别人说得一无是处。
(三)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
在上下级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方面,各国有较大区别。有些国家只有一级审计机关,而有些国家分级设立了审计机关。例如印度、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只设中央一级审计机关,地方不设相应的审计机关,对地方的审计工作由其派出机构负责。在分级设立审计机关的国家中,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也不尽相同。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业务指导关系,两者完全平等。菲律宾的最高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我国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实行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其审计业务受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而行政则接受本级政府首长的领导。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也是我国的审计特色之一。我们认为,要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必须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坚持中央审计机关的领导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来履行经济监督职能的。所以,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要始终保持一致,审计署制定的方针和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地方审计机关必须执行;审计署组织下级审计机关统一执行的审计计划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应在本级项目计划中体现并执行,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而中央审计机关主要应该在把握好审计方向、审计重点、以及审计政策法规(含政府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下工夫,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总结各地(主要是各省审计厅和特派办)的审计经验并加以推广,还要重视和组织好审计理论研究并加强与国际审计的交流。
2.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既要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又要对本级政府负责。这就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在全局上要听从中央的指挥。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发展在东部、中部和西部不平衡,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思路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地方审计工作不仅要执行中央的总体部署,还要考虑地方的特色。针对当地不同的情况,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地方审计人员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大方针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在审计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积累经验。
(四)审计机关与人大、政府的关系
审计机关和人大、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审计体制或模式问题,国家审计的模式直接决定了审机机关同政府和立法机关的关系。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负责我国国家立法的权力机关,审查和批准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是各级人大的职权之一。各级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的人民政府负责,是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根据我国《审计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审计情况,是间接对各级人大负责。由于人大是监督预算执行的,现在审计工作报告又是“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因而就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的结合了起来,增强了审计的权威性。近两年,有人提议在我国人大下设一个审计机关,专门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国家审计署只对其他方面进行审计,我们认为这种办法分割了审计力量,是不可取的。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人大通过国务院与审计署保持经常的工作联系,有助于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
(五)政府审计同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正确认识这三者的关系,也对建设中国特色审计有重要意义。
1.政府审计同民间审计关系
1998年6月,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中明确了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行使,审计署不再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第30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一规定,明确了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现在的问题是,审计署和财政部都有权核查CPA的审计质量,为避免可能的重复核查,我们建议两部成立联合核查组定期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以两部名义发布“公告”为好,或者两部作一个分工,例如财政部负责北方各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审计署负责南方各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并定期轮换。
2.政府审计同内部审计的关系
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审计,审计目的、代表的利益、审计重点和法律效力等都存在着差别。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政府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合理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于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的目的,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应该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当然政府审计在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之前要先对它进行评价,以决定利用的程度。第二,政府审计可依法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这种指导,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内审协会的指导,要指导它们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成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桥梁;二是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由于其行业不同,业务性质和经济活动不同,因而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内容不同,但都要抓住“管理”和“效益”这四个字,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来展开内审工作。国家审计机关实行指导时不能一刀切,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的监督,主要是监督他们依法开展工作和评价其审计质量。
(六)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新闻媒体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近几年新闻媒体对“审计风暴”所取得的成绩有大量的报道,使审计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这也是对审计工作的鞭策和促进。今后新闻媒体还应该继续进行报道。要处理好这个关系,一方面,国家审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来宣传审计的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和审计发现,尤其是审计公告制度全面推行后,更离不开新闻媒体的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时要注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夸大也不缩小,对重要的事项要跟踪报道,例如审计公告后的影响和反响,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及其收到的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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