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面临严峻考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界贸易组织论文,发展中国家论文,严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其一揽子贸易协定的生效, 各国的踊跃加入以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意味着一个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经济贸易体制与格局的形成,标志着一套国际贸易制度已经产生并将不断扩大影响。我国经济贸易和产业的发展、就业,乃至国家的改革、开放会受到什么影响,又应采取什么战略与措施,以求生存与发展,这些都需要认真思考与研究。
三足鼎立的国际经济机构正式形成
伴随WTO的诞生,一个正式负责国际经济贸易政策、 法律与纠纷解决的国际组织出现了。它将与负责稳定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发展经济与生产提供资本的世界银行(WORLD BANK),形成三足鼎立的协调世界经济贸易的主要机构。这三个机构将在联合国总的政策指导下,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承担稳定与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的任务。GATT生效时只有11个发展中国家,而目前在WTO 的近120个成员中,2/3以上都是发展中国家,WTO 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或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领土单位都有资格加入。截至1996年7月份已有123个成员方,另有28个国家(包括中国)和地区正在申请加入,它覆盖了世界贸易量的90%以上。WTO 的建立标志着国际上协调国际经济贸易的组织已经形成体系。一国如果长期徘徊在这一组织之外,就会造成其在重大国际经济贸易问题上缺少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确定了比较完整的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一至四各项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一套比较完整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的确立。作为一个非WTO成员, 一方面不能享受其提供的权利与优惠,例如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有关协定提供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规定,纺织品出口增长率的规定等等;另一方面,其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却要被动地受到其规则的制约,例如要受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一系列规则的制约。
世界贸易组织这套多边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开展,减少贸易壁垒,进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稳定发展。这套制度今后能否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与适用,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能否不被某些经济大国操纵或践踏,这些都需要对它的规则进行认真研究,对其运行进行仔细观察与跟踪,对有可能危害多边贸易制度的行为提高警惕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确立了解决国家间贸易纠纷的体制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纠纷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另一项突出的成果,其意义将十分深远,甚至有人认为这项谅解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其它新达成的协定。这主要是因为:(一)适用范围广泛,新的纠纷谅解协定适用于WTO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谅解协定、复边贸易协定。实际上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外,所有因WTO 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产生的纠纷都受到其纠纷谅解协定的管辖;(二)明确的程序规则。谅解协定对纠纷双方的协商、总干事长的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组的组成及报告的提出通过、上诉以及仲裁等都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而且时间很短。这种规则会对申诉方提供及时的救济;(三)乌拉圭回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透明度较强的纠纷解决制度,而此前总协定的纠纷解决规定比较分散,缺乏一致性;(四)WTO 的多边纠纷解决机制将取代过去通过双边解决纠纷的做法。随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效率的提高,公开、透明,更多的国家会乐于使用这一机制。例如,仅1995年在此机制下以双边协商解决纠纷的就有21件,成立专家小组的4件,上诉的1件。其中美国与日本的汽车零件纠纷最终也是在WTO主持下,按其规则解决的。 其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持或确保国际贸易秩序;(五)授权交叉报复。所谓交叉报复是指报复行为不一定与违反WTO协定义务所涉及的产品有关, 进口国可任意选择被制裁的进口产品。这一手段可以使其裁决更具有威力和效力,迫使违反义务的成员方遵守纪律,迅速纠正其不符行为;(六)新的谅解规则,由于机制健全、程序规则清晰、负责审理纠纷人员条件严格等特点,更趋于司法化。反向意思一致通过的规则,有利于专家小组的成立,上诉机构裁决的通过,惩罚或制裁相当于自动通过、生效,从而增强了WTO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 可避免过去总协定对纠纷久拖不决的现象。
美国在通过接受其一揽子协定时,国会不少人鼓躁认为这会削弱美国的主权,要求美国政府在当WTO 做出三个对美国不利的裁决时退出这一组织,并要求成立独立的专家小组跟踪、研究其纠纷解决机制。直至目前,美国的某些人还叫喊美国应退出WTO。其目的很明显, 一方面美国人要求WTO装上牙齿,另一方面他们又要求这个牙齿只咬别人, 不能咬美国自己。美国虽然是当今世界上的头号经济大国,但它应明白它的利益是来自于全世界,而并非仅仅来自美国本土;在它享有WTO 权利与优惠的同时,也应象其它成员方一样尽义务、守纪律;在它鼓噪制定新规则的同时,亦应考虑到大多数成员方的意愿,是否能率先遵守。因此,WTO今后能否真正以各项规定为准绳,公正、公平、 一视同仁地处理纠纷,将是对它的生命力的严峻考验。
谈判将持续,纪律在外延
现在WTO是正式的国际组织,具有健全的机构和组织规则, 各项工作,如协定的修改、新协定的谈判等可以持续进行。实际上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的谈判工作一直未停止过。 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金融服务、基础电讯以及海运服务等项目的谈判一直在进行。这种机制对随时推动开放市场、拓展贸易,及时处理国际贸易中的重大问题,进而建立健全国际贸易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机会,改进了过去单一死板的谈判模式。世贸组织还雄心勃勃,正踌躇满志地不断向新的与国际贸易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领域迈进。这包括:(一)贸易与竞争政策。WTO 不仅为国家间公平竞争制定了一套规则,而且要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企业制订公平竞争的规则,以防止其行为扭曲国际贸易;(二)贸易与投资。虽然乌拉圭回合已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许多人认为它的内容仍过于狭窄,WTO 要制定一项关于国际投资的更广泛的协定;(三)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的鼓励下,WTO 在设法把发展国际贸易与开展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提出所谓发展贸易不能以危害环保为代价,而保护环境又不能影响合法贸易的诱人口号,并就此对各国制订出行为规范。(四)贸易与劳工(社会)标准。现在一些西方国家仍在极力推动这项工作。根据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劳动标准包括: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力、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权力、禁止雇佣劳改劳教人员、禁止使用童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等。很明显,在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生活水平差距如此之大的情况下, WTO要制订出一套统一的标准,其困难和阻力是可想而知的。
发展中国家面临严峻考验
乌拉圭回合的结束、世贸组织的建立,应该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艰苦斗争、积极奉献的结果。一些西方国家近几年一直在竭力宣传某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韩国等应该“毕业”了,发展中国家是尽义务的时候了,发展中国家应着重发展出口而不应单纯地保护国内市场,甚至宣传某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实际上,一些西方国家已经或正在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其国家的舆论与做法在变,贸易政策也在变。另外,某些WTO的协定,如反补贴、 服务贸易、农产品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虽然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但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为5至7年的优惠期。因此,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千方百计把经济搞上去,另一方面在WTO 中与发达国家的斗争远没有结束,而且现在就应未雨绸缪。
总之,世贸组织为各国从事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规范,但今后究竟执行如何,尚需我们认真观察。因此了解、研究、加入、运用WTO 应是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外经贸事业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