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
——基于新时代背景下的研究
王 威1,荀明俐2
(1.中共厦门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福建厦门361000;2.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黑龙江大庆163318)
摘要: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公务员队伍建设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新《公务员法》强调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明确党对公务员的集中、统一领导;并为新时代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提供法律支撑;有效衔接了以“功绩制”为核心的现代公务员制度与新时代党的干部路线,实现了现代公务员制度与党的干部制度的全面融合。新《公务员法》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促进公务员依法履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法治和人才保障。
关键词: 公务员法;服务型政府;新时代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要保证社会、政治、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治理模式的转换尤为重要。对此,十九大报告着力强调,要在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及其法治化的同时,“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公务员是政府行为的执行者,政府责任的承担者,是服务型政府构建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因此公务员管理及公务员队伍建设日益成为政府治理创新与改革的重要问题。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为新《公务员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对新时代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更明确的要求,能够促进公务员履职尽责,从而在法律层面,保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新《公务员法》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在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中的领导地位
服从并服务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我国制定《公务员法》、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前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政治制度之下,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全面领导国家治理的实施,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各项治理活动中的领导地位不可替代、不容动摇。[1]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的核心力量,也是坚实的政治保障。十九届三中全会在勾画新时代的政府治理模式时,明确指出要建设“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2]对于公务员的管理以及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是党治国理政的主要途径与重要方式之一,因此,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一基本体制框架相适应,我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政治性特征非常鲜明,《公务员法》的相关制度的设计,既是对党管干部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在构建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前列腺癌(prostate cancer)的患病率逐年增加,前列腺肿瘤正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男性健康的泌尿系疾病,严重影响着老年男性的健康和生存质量。极大多数患者都将逐渐发展为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castration resistant prostate cancer,CRPC)。目前,国内外已经有大量关于前列腺癌预后因素的研究,大多数为单因素研究,缺少对CRPC的预后影响因素的系统研究。因此研究CRPC发生发展机制及其预后影响因素并针对性制定诊疗方案以期延长患者生存时间是目前研究热点。本研究通过回顾性研究的方法对纳入病例进行分析,探讨CRPC预后影响因素。
新《公务员法》再次重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继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法》第四条在原有基础之上,加入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容,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共同成为公务员管理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在强调“党管干部”的同时,将原有关于“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部分内容,修改为“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这表明在国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要保证党对公务员工作的绝对领导。[3]通过上述第四条的修改完善,可见《公务员法》的这次修订,表明其所要建设和完善的现代公务员制度,不仅要体现党的意识形态、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还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对公务员队伍进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与管理,这也充分显示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性特征。
与此同时,通过制度设计,新《公务员法》在大量具体规范中落实并强化了“党管干部”原则。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担任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列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新《公务员法》第二条彰显了公务员的政治属性,即“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人民的公仆”;第二十六条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列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之一;还有第五十九条将“不得散布有损党的声誉的言论”列为必须遵守的纪律。这一系列规定,表明新《公务员法》的政治回应性已不仅是一种政治倡导,而是已经以制度设计的方式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具体落实到法律规范之中。也就是说,要求公务员在思想和行动上必须长期保持较强的政治回应性,要求公务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同党的执政思想、组织路线,为实现党的根本任务,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路线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证。唯其保证公务员“政治坚定”、“忠诚于党”,方能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从而真正保证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国家治理水平的科学化、现代化与法治化。
二、新《公务员法》为新时代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
此外,新《公务员法》将道德标准列为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的首要条件。其中,第十三条关于任用条件的规定,在其他身体、心理、文化、工作能力及其他条件之前,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这一条款居于首位,这表明新《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任用的道德要求高于其职业能力和文化程度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排除录用的新规,则强化了对公务员品行的要求;还有,第三十五条在原有考核内容的基础之上,强调“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再一次把道德标准放在前面。
EK2S不育系主要优点是不育起点温度较低、株型好、分蘖力强、开花习性好、柱头外露率高、包颈粒率较低、繁殖和制种产量高、米质较优、稻瘟病抗性较强、配组优势明显。缺点是有轻微颖花退化现象。配组时应选茎秆粗壮、熟期适中、后期转色好、米质优的恢复系组配为宜。
总之,新《公务员法》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将一系列道德、伦理内容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为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并最终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实现。
服务型政府的宗旨是为公民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这其中,行政伦理建设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行政伦理是指行政人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所应当秉持的价值、规范、以及方法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对义务、纪律、职责等一系列伦理条件的遵守。2002年2月,国家人事部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从政治规范、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方面,提出公务员应当遵守践行的行为准则。这是从国家公务员的价值取向、行政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的道德目标,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伦理要求,是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2018年7月,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的历史时期,公务员一方面要忠诚于党,坚决捍卫党执政地位,维护党的声誉;另一方面,还要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纪律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在履职尽责、敢作为、勇担当的同时,率先垂范,发挥引领倡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和塑造新时代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不仅如此,新《公务员法》第十四条修订了关于公务员义务的条款,其中第一到第四款,分别从宪法、国家、人民及职责四个方面要求公务员“忠诚”。这四个“忠于”既是对公务员提出的关乎政治站位与信仰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忠诚”这一道德规范对公务员的严格约束;第六款要求公务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各项纪律,并恪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这些规范直接明确了公务员的道德义务,与习近平总书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要求相一致。其中“家庭美德”是新增的内容,这说明新《公务员法》把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从“公德”范畴扩展到“私德”范畴;第七款“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则是从职业道德层面对公务员提出的职业义务。法律是道德的边界,新《公务员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是要求公务员承担超出常规的道德责任,反而意味公务员要以此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并向社会做出表率。进言之,公务员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并代表国家执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当然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那么,公务员的道德水平与伦理取向就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道德风尚的塑造。[4]
三、新《公务员法》有效构建了突出“功绩制”的现代公务员制度
此外,新《公务员法》更加注重通过科学管理、制度设计的方式来提高管理效能,尤其体现在对于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细化与完善。例如,用“职级”的概念取代相对模糊的“非领导职务”概念,使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更为清晰,施行过程更为顺畅;同时,职务、职级并行的制度设计,不是简单地将职务与职级绝对地对立开来,依据最新修订,公务员的领导职务与职级之间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从工作需要的角度,根据这种对应关系,职务与职级之间可以互相转换、兼任,增加整个队伍的流动性,这也使得公务员可以随着职业进展阶段的变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从而创造更大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并最终从整体上提升公务员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化水平;这次修订还创新了考核方式,增设了专项考核,变过去的粗放式考核为更为精准的具体考核,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及层级机关来详细设置考核指标和内容。上述一系列分类管理措施,能够使公务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更加客观、准确,从而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具体来讲,新《公务员法》强化了“优选”思路,除了前文阐述的“德优”,还在“才优”和“绩优”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第一,新《公务员法》强调了“才优”的标准,要求公务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自2006年施行《公务员法》以来,我国公务员队伍在学历层次、专业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升较快。但新时代对公务员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新《公务员法》坚持择优的高标准,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公务员,尤其是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要求各机关单位对于水平优秀和年龄具有优势的人才,要通过各类培训的方式,使其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得到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增长其理论知识和能力见识,为党和国家事业储备优质力量。通过对新法的落实,我国公务员队伍能够把那些知识文化水平高、职业技术能力强的人才吸引进来,并使他们中的优秀者脱颖而出。第二,新《公务员法》还坚持了“绩优”的标准。“干部干部,干是当头的”,在“德优”、“才优”的同时,更要求能够将干部的理想信念、聪明才智转化为实际的工作成绩。新《公务员法》规定,“工作实绩”是公务员晋升职务和职级的重要依据,这就避免徒有其表、眼高手低的人得到重用;再如,为避免一些公务员以“挂职锻炼”为名,行“镀金休假”之实,特别新增规定,政府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使挂职干部真正得到历练,同时更好地发挥所长,取得实实在在的业绩。“绩优”标准,能够预防一些公务员片面追求“表面政绩”,变成徒有其表、夸夸其谈的官僚。[5]
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以“功绩制”为核心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是我们制度设计的重要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务员制,实现干部队伍的优化,并不断增强干部队伍活力,这应当成为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基本定位,亦是《公务员法》修订完善的应有之义。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2005年《公务员法》,再到2018年这次最新修订,除了一再强调公务员的“德优”标准之外,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工作效率”、“工作实绩”的规范,从而突出“任人唯贤”标准,充分体现现代公务员制现代性特征中的功绩制原则。这既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新时代党的干部路线的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新《公务员法》总则第一条就指出要“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这是从伦理目标和道德要求的角度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的明确目标。这一条款与现行的公务员伦理规范完全一致,将公务员伦理道德要求的法律化、制度化,使公务员道德要求有了刚性的法律尺度,厘清了公务员行政伦理的法律边界,为公务员的各项行政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图3(a)为实验室中使用固定设备固定手机对两个动态物体进行拍摄,模拟固定式相机在多动态目标下的情形。而两个动态物体的运动轨迹是不同的,因此两个运动物体所对应的虚拟相机运动轨迹也是不一样的,所以采用目标跟踪技术跟踪我们想要得到的单个运动目标。在跟踪的同时,消除背景对重构的影响,对于静止的背景而言,相机的姿态是不变的,如果想要从序列图像中重构动态物体,就需要消除背景对计算虚拟相机轨迹的影响。
可见,新《公务员法》使我国的现代公务员制与党的干部制度实现了较为全面的融合,通过不断引入和持续完善现代以功绩制为原则的公务员制度,使党的干部制度越来越充满生机与活力。这种融合发展,使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更具开放型、包容性和流动性,不再停留在相对封闭的人事行政系统之中,而是形成了一个“党管干部”下多元主体的人事行政系统。新《公务员法》还进一步充实了有关公开选拔的规定,畅通社会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同时,这种开放、包容的人事行政模式,也日益成为我国现代公务员制的特色,为新时代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6]
综上所述,公务员是新时代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新《公务员法》是干部队伍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新《公务员法》以“优选、严管、厚爱”为基本管理思路,实现了现代公务员制度与党的干部路线的有机融合;持续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加强公务员管理的纪律约束,强调公务员伦理道德要求。随着新《公务员法》的实施,将会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敢担当、有作为的公务员队伍,从而实现政府治理模式的现代化,建成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根据国家标准GB/T 19963—2011《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在公共电网电压处于正常范围内时,风电场应能控制并网点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的-3%~+7%范围。这对海上风电并网点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就显得十分必要[4-5]。变速恒频风电机组是目前风电并网运行的主流机组,在实际运行中,其功率因数运行在0.95(超前)~0.95(滞后)区间,在较大出力的情况下,风电场有较强的无功调节能力。风电机组可根据上层控制命令吸收和发出无功功率[6]。充分利用风电机组和并网点无功补偿装置的无功调节能力,可以有效减少接入电网的网络损耗,并大幅提升电压质量[7-8]。
参考文献:
[1]黄跃红,郝月峰.党的坚强领导:新时代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45-51.
[2]十九届三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新华网,2018-03-03.http://www.honggang.gov.cn/xuexixuanchuanguancheshijiudajingshen/10735.html.
[3]应松年,郭胜习.《公务员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和重要问题[J].行政管理改革,2018(12):16-21.
[4]杨冬艳,刘丽红.论新《公务员法》的伦理向度与道德之维——兼论新时代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选择[J].领导科学,2019(6):7-10.
[5]唐 璨.新《公务员法》:新时代公务员管理新思路[J].人民论坛,2019(6):56-57.
[6]白智立,王琳琳.《公务员法》与中国特色现代公务员制度研究[J].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2):55-60.
中图分类号: D6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913X(2019)12-0010-03
收稿日期: 2019-09-1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ZZ065)
作者简介: 王 威(1979-),女,黑龙江安达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社会法学。
[责任编辑:方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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