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员工“主人”地位之经济、社会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国有企业论文,主人论文,地位论文,员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特别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对于国有企业职工的所谓“主人翁”地位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说明--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规则--当然,又要注意到我国国情特别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作出精当、科学的界定。比如,在职工持股以后,人们对既是“主人”,又是“打工”者,感到不好理解。还有一种说法比较普遍:“职工在政治上是国家的主人,在经济是企业的打工者”。再者,一说“打工”者,便自觉不自觉地认为自己是旧社会的“雇工”--受剥削、受压迫之作为一种潜意识,或多或少、或浓或淡地--仍然潜伏在一些人(特别是年纪大一些、受传统教育多一些的人)之脑海中。而当某些国有企业破产,有人失业时,一些人更情不自禁地往这方面联想。这些观念以及由此而引出的行为规范,甚至旧有的仍未清理的“大政策”或“土政策”,正在极大地阻碍着改革的推进,必须认真、严肃、科学地给以清理。
这确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与“主人”有关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全国是一个大工厂;这个大工厂又是同政府混为一体的,因而便动辄笼而统之以“工人阶级主人翁”冠名之于(事实上是个别地置身于个别企业的)“全体员工”。这同当时的经济、政治背景特点的确是对接、配套的。可从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公司制度(包括职工持股等)角度上观察问题,就让人感到不那么科学、不那么确当了。而自改革以来,特别是当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后,人们对“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实际印象或叫理念认识则要么淡化(不那么关注)了;要么认为其实质性内涵似乎主要在政治方面(因为反正全国每人都有一份的公有生产资料“离我十万八千里”,没有什么经济意义)了。而面对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常常是愤而慨之;认为说自己是“主人”这几近于“讽刺”。
以个人之浅见,现在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应当侧重于从经济(以至于某些社会)学视点上作出解释。至于政治方面,按照列宁的观点(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变形),这亦可大致地获得一个基础上的理解了。且随着整个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推进,还可再另图更为具体、直接的说明与解决。下面,让我们侧重从经济--社会等方面,集中对“主人”这个特定的学科范畴作些探讨,中心在界定公司化后国有企业职工是什么意义上的“主人”,或者说,它是什么性质上的“主人”。
1.非“主--仆”关系模式中的“主人”。
今天,我们讨论公司制国有企业职工之“主人”地位(性质)时,首要的一点,就是应当从传统计划经济中形成的“主人与仆人”关系模式中走出来。我读书很少,但我的记忆是,“主人与仆人”关系之说是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的,其意指:国家、政府官员应当成为公民的公仆;公民(人民)是“主人”。即使这一观点(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国家机器消亡之说,暂存而不论)可以成立,那也不是说的在企业内企业家同其员工之间(后者为“主人”,前者为“公仆”)的“主--仆”关系。这显然是我们按计划经济时(因许多方面之行政化而)硬“套”过来的。对应于今天的已经走上公司化之路的--国有企业中之企业家同其员工关系--就更不妥当了。的确,对公司制企业,我们也常说“每个员工都是主人”之类的话。可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对公司中的任何一员,不管是说谁是“主人”--员工是“主人”,股东是“主人”,抑或总经理是“主人”,等等--这都是“可以说”的,但都不是以有一个对立面“仆人”而言的。应当说,在公司内(在国有大中企业内)没有“仆人”。“仆人”是谁呢?平常好说的干部当人民的“公仆”,这除了如上所说带有浓重的行政、政治色彩之外,还多少蕴含着几分浪漫格调。硬要“严肃”地坚持的话,那也许可以表明他们的某种高尚精神、情操和境界?不过就企业家同员工们关系来说,还是都界定之同一--“只有岗位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区别”--的“主人”为宜。
2.相对于国有产权而言的“主人”。
毫无疑问,公共所有的以国有制为存在形式的国有(公有)产权不能简单地量化到个人,搞私有化(部分小的企业、资产之拍、租等除外)。当然仍留在政府中,变不成能赢利的资本。这亦即要求改变国有产权经营、运作形式。现在搞公司化正是这样的典型形式和途径。对这一点,应特别给予说明的是,属全国人民的公有财产(国有产权)不管是属于你这个工人直接使用的(属本企业直接投入运营的),还是不属于你这个工人直接使用的(由别的企业支配、使用的), 你都仍然有其2亿(不算农民)分之一或十二亿(包括了农民)分之一;你是这二亿分之一或十二亿分之一国有产权的“主人”。当然同以前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产权有了本质的不同,这即把国有产权作为投资--投资于一个一个的个别公司--而使其所有权之转化为一个受益权(当然同时也负债、负风险);同时,作为法人的企业之把(包括国家投入在内的自己支配的所有)产权资本化、经营化,因而一般说能在保值情况下获得盈利。这些盈利以税金或其它形式上交财政,形成国家公共物品,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险与福利;同时就每一个别企业来说,员工还可直接从其一次分配中或内部福利中获得一部分收入。这些都是员工们(同总理们一样)作为相对实体--公有(国有)产权来说之作为“主人”的根据。
3.以活劳动投入为基础的“主人”。
在股份制--现代公司企业中,有三种人,都可以从自己特定的职能、特定的产权主体人格上称自己是“主人”;但是,他们也都仅只能从自己这一特定地位上--相对地说--自己是“主人”。首先,(全体)股东,作为“出资人”,他们以其一定额度的出资,承担投资的风险、责任,同时获得权益,他当然要成为公司的“主人”。其次,董事会(董事长),他们作为整个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大经营战略决策者,具有重大投资、增减股本,聘或免总经理等等职能,也因而成其为公司的“主人”。第三,总经理,虽然他是受股东大会、董事会委托,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并由此获得薪奉收入的高级“打工”者,但他对董事会、股东们亦往往造成某种“逆向制约”,成为事实上的公司“国王”。因而可说,他也是“主人”。
以上三种人之作为“主人”,其地位形成的共同特点都是围绕着产权--即通常说的“生产资料”--的投入、经营、管理之职能而确立下来的。可是,一个公司要真正能生产出产品,单有生产资料投入不行,还必须同时有活劳动投入。而这活劳动投入便是职工给出的;可以说,这是另一种产权,即活劳动产权。相对说来,前面说的产权,可认为是“死劳动产权”。实际上,不管什么样的死劳动(生产资料)产权,只是在其同活劳动产权结合过程中,才能成为资本,才能实现资源配置,创造财富。而从出资“活劳动”产权的员工这个角度来看,他们之作为“主人”,正是以其在经理、管理人员组织下,参与企业的合作性生产,投入其联合劳动,依照其提供的劳动之数量、质量和效率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他们之作为自己活劳动产权之“主人”的直接体现和根据。
4.作为双重主人的“主人”。
以上所说,都是假定现在企业中的员工都仅仅是出卖劳动力的“打工族”。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多数上市公司,甚至未上市公司,它们的职工都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们的身份如何了呢?应当说二重化了--有了“双重”身份,成了双重“主人”。一方面,如上所说,他们给出活劳动,是“队生产”中活劳动产权“主人”;另一方面,他又是(生产资料性产权的)出资者,又是作为股东那样的“主人”。对于第二方面同,具体些说,这可划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直接买本公司的股票,因而成了本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格局下面,他的(既是股东又是“打工”者之)双重身份--双重主人--是直接重合在本企业中的(当然,他是作为股东,必须通过作为站在企业之外的基金会或由本企业职工群体委托的某一投资公司之类基金管理、经营企业来具体实施;不能径直由职工代表大会,更不能通过企业内行政来管理、实施)。第二种,他买了别的企业的股票,投资入股到别的企业中。在这种格局下面,他在本企业内仍然是“打工”者,仅是活劳动产权的“主人”;而对于他投资(生产资料)于其中的那个公司业说,他则成了“股东”性的产权的“主人”。第三种情况,则是他们作为同一个股东群体,大家出资入股,共同(按不同股额计入各自名下)办一个企业,自己不去干,另雇人“打工”。这样,他们在自己企业内为“打工”者(仅为活劳动产权“主人”),而到自己“集体”办的企业中,则又成为“群体股东”。以上这三种情况--员工之在活劳动产权“主人”之外又成为投资产权“主人”,现在在许多地方已开始成为现实。
当然,这儿应当交待一下:他们之作为股东,所出这投资是个人的,并不是国家的,也不是集体的,也不是私有制的(不能随便地往任何一种传统所有制上套)。他们的产权完全是凭借个人劳动所得之积累而成的。它们是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活劳动之物化的结晶。更进一步的剖析,我们就会明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制度上说,每个人都可以(或者说都有机会)从二个基本的渠道获得收益:一是活劳动;二是资本投资。这二种产权都可以使你成为事实上的“主人”。
5.不同于“管理型打工”的打工者“主人”。
从都是以契约形式被企业聘任、雇用这个视点上看,总经理同普通员工一样,都是“打工”者;都是以其活劳动产权为基石的企业之“主人”。但这儿有三个不同。第一,总经理要负日常管理之责及其相应风险,与此相联系,有经理工薪(额度高,且另有可作为业务经费支配的基金)。一般员工只管自己工序上的活,不负经理那样的风险。第二,总经理及管理层一般要实际管理一定数量的员工,相对于员工来说,是日常管理性“主人”;员工则不具备这个职能。第三,总经理的活劳动是一种管理(组织、指挥、控制等)性的劳动,而员工们则是具体的加工活件性实际操作机床、工具等生产产品的活劳动。
6.非对称(于股东)意义上的“打工”者“主人”。
事实上,就社会主义公有--国有资产投资入股(包括独资和其它国有法人股)办的公司来说,并不存在如同私有制下那样的资本家,那样的股东。因为任何一个出资者,无论是那家商业银行,或什么投资公司、什么基金等等,只要是国有的全民的资产,那操作上的主体,都只能是代理人、受托人,他们在本质上同样是“打工者”。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他们是经营资本的“打工者”(不论是几大商业银行,还是中农信、中信、或其它投资、管理公司等都是这样):一般企业员工们之为经营产品的打工者。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现在我们说的国有公司中以活劳动为基础的打工者之作为“主人”,是没有股东条件下的“主人”。这一点,同我们开头说的走出“主--仆”关系误区的论点是相互佐证的。
通过以上初步、大略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原来传统国有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特点是向公司制过渡,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原国有企业中之员工们之“主人”(地位、性质、特点等)范畴,已经、正在并将继续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这便要求人们必须从新的更为科学而切实的视角上,实事求是地予以界定和把握。也许我们可以作出几点“不能肯定”的结论,以资进一步地探索:
作为前提,也是首要应予指明的一点,就是必须走出“主仆”关系模式之范篱。彻底摆脱在对立、极化思维定势中(其潜意识或多或少地与地主资本家同职工、劳动者之对立相联系)观察问题的影响和习惯;真正把员工(同样,对企业家也)看成是没有对立面(仆人)的“主人”。
其次,从“主人”之所以成为“主人”,赖以立身妄命之所--产权上来看,一是要把员工们看成是对全国每一个别企业(一个一个地被公司化、资本化着的国有产权法人单元)之国有产权几亿分之一,十几亿分之一的产权的“主人”;二是要把员工们看成是其于所在公司直接给出之“活劳动(相对于机器设备等死劳动产权同样为)产权的”的“主人”;三是要把员工看成是(在持股情况下--不论是持本公司的还是外公司的)同其它不“打工”(不给出“活劳动”产权)的出资者一样的据有“股东产权”的“主人”。
第三,与此相联系,公司化了的国有企业中被聘用的经理阶层,他们当然是“打工”者,甚至连股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内--也只能算为“打工”者;这二类人物也是以“打工”为职能的“主人”。因为公有产权尽管应由一个一个的管理公司个别经营,但决不能径直量化到个人,化公为私。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当然也只能是“打工”性的“主人”。
由此可见,科学地、精当地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公司中员工“主人”之经济社会学内涵,有利于划清(不存在剥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中“打工”者乃“主人”同旧社会私有制下“打工者”(非“主人”)的界限。摆脱姓“公”姓“私”的缠绕;有利于在新的市场经济下,在现代企业制度范围内重新认定干群之间“只有岗位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分”的科学内涵。密切上下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划清(作为企业员工的)劳动产权“主人”同“资本”(投资)产权“主人”的界限(例如,二者决不能相互替代)。在承认按劳分配的同时,坚决维护基于劳动积累之产权的“按资分配”;有利于划清(属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经营不善、或政策变动中造成的)企业破产因而失业同旧社会、私有制(因剥削阶级剥削造成)失业的界限。更切实、有效地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有利于作为高级“打工”者之职业企业家素质的提高和职业企业家市场、队伍的生成、发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