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新认识(五篇)“市民社会”与马克思语境中的唯物史观_市民社会论文

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新认识(五篇)“市民社会”与马克思语境中的唯物史观_市民社会论文

“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再认识”笔谈(五篇)——5.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与唯物史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再认论文,唯物史观论文,市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马克思早期的著作中,“市民社会”概念曾被广泛使用,它在唯物史观的创立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到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们用“市民社会”来指称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再到黑格尔首次在与国家和家庭相对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地赋予它以崭新的内容,从而形成了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范畴——经济基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不断深化的过程,正是他的唯物史观体系的逐步形成及人类解放理论日趋完善的过程。

“市民社会”这一用语产生于18世纪。它是随着资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而出现的,是刚刚摆脱了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的财产关系在资产阶级思想家头脑中的反映。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和狄德罗就曾指出,自然和社会应当建立在“自然秩序”之上,并把“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相对立。“人为秩序”实质上是指封建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自然秩序”则是指资本主义制度。他们认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因而是自然的和合理的制度。启蒙思想家对于自然秩序的描绘,是他们对行将出现的市民社会的美好憧憬。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以个人利己主义作为经济研究的根本前提,承认经济现象的内在规律性,认为“自然秩序”根源于人们自发的经济活动。马克思指出,“如果说亚当·斯密是国民经济学的出发点,它的实际学派就是‘市民社会’”。[1]在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斯密和李嘉图的学说以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市民社会”思想作了这样的归结:“这倒是对于十六世纪以来就进行准备、而在十八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2]

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集当时英法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思想之大成,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有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此外,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成,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3]由此可见,第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指所谓的“特殊利益的领域”,即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社会,这与英法思想家的理解相一致;第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以国家为前提,是一系列范畴演绎的结果。在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中,本来的物质关系倒成了理念的产物,所以黑格尔所谓的“市民社会”,其本质不是历史发展的现实物质基础,而是具有强烈思辨色彩的、极其抽象的概念。

1843年,马克思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传统的唯心主义国家观进行批判。马克思在这里使用的“市民社会”基本上还是黑格尔所说的“私人领域”、“特殊利益领域”,是与“普遍利益领域”的国家相对的,但是它扬弃了黑格尔学说的思辨色彩,抛弃了它的思辨形式,把“市民社会”看作各个不同居民集团的各种不同的私人物质领域。马克思指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4]这样一来,市民社会概念就被建立在了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与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

尤有进者,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对“市民社会”所作的一般唯物主义解释,而是试图从人类历史的各个不同阶段说明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确立了“市民社会”在历史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在克洛茨纳赫期间,马克思研究世界史,开始注意到物质关系的经济方面,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得以深化。他得到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的思辨大厦之巅峰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被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因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等著作中对市民社会做出了进一步解释,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经济关系体系,指出:“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内部彻底产生出来,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呈现出来”。[5]同时,马克思通过批判“政治解放”的局限性,集中探讨了“人类解放”的实质,指出了市民社会的局限性,提出了超越市民社会的思想。他指出:“政治解放”即资产阶级革命,不过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集团即资产阶级从封建桎梏中解放自己,获得政治统治。而这只是毫不触犯大厦支柱的革命。而“人类解放”则是市民社会成员的解放,是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解放。马克思要求触及大厦基础本身,即废除私有制。同时马克思还进一步揭示了只有诉诸根本改造市民社会基础的阶级力量即“形成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的阶级,即形成一个非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阶级”无产阶级,才能实现“人类解放”。

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总结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法年鉴》阶段的思想,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6]因此,在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观之后,马克思开始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看法,展开了对“市民社会”的真正本质的探讨。上述可见,马克思继承了英法思想家和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作资产阶级社会。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指出,“正如古代国家的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的人”。把“市民社会”称作现代国家的“出生地”和“基础”。在这里,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资产阶级社会。但是,他并不是仅仅研究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进入唯物史观领域,解剖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他的研究使命是物质生活中的经济领域,揭示市民社会的真正本质,通过解剖市民社会从而寻找全部历史的基础。这一取向又使得马克思突破了那种把市民社会仅仅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狭隘观点。

那么,按照唯物史观的观念,马克思是怎样理解“市民社会”的呢?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并且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7]并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工业生活和商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基础”。[8]显然,市民社会在这里指的是生产关系,但又不仅仅指生产关系,还包括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以及其他构成上层建筑之基础的关系。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发达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比以前的一切社会关系更切近于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关系,才使得从这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发展抽象出一般社会发展规律的可能。因此,马克思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逻辑思路,由此发现了整个历史的基础和秘密。

因此,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有两层含义:一是从狭义上讲的,继承英法思想家和黑格尔的研究成果,把它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一是广义上的,指决定一切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市民社会”这一唯物史观范畴,和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一样,构成了唯物史观理论大厦的基石。

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作为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就把“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称之为“市民社会”,认为个人的物质利益、物质需要在需要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的利益和需要以它的满足为前提。为了满足这种物质性的需要,人们必须进行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活和商业生活。同时,人们并不是孤立地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他们必然要在生产和交换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和交往形式,即构成所谓的“物质生活的总和”。物质生产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物质交往形式,成为其他一切历史活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这种(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现实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9]

第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反映,又是人类社会某一特定发展时期的现实存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社会利益开始分化,私人利益逐步出现,同代表阶级利益普遍的公共利益相分离和对立,促进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产生,在现象上表现为相互分离的独立存在。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政治国家则是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因此,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就担当了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作为私人利益代表的市民社会成员进行私人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也把自己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弄的玩具。因此,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是带有自我利益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是非政治的自然的人,他们的独立个性和社会权利的实现,必须在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的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10]这就极其容易导致社会道德的败坏及人们生活意义的丧失。马克思把国家理解为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市民社会扬弃了政治性质,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无限追求自己欲望的利己的人。

第三,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规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阶级利益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将一道消失。因为市民社会造就了与资产阶级利益尖锐对立并使这个社会解体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虽然在市民社会中产生,但它却丧失了作为市民的权利,承受着普遍的苦难。它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身。同时,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旧的市民社会中,尤其是中世纪,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同一的,也即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以法国大革命为典型的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从而完成了二者的分离过程。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表现了现代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但市民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追求又必然导致人的异化,使人处于非人状态。短暂的整合这种关系,要靠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国家来调适,但是只要还存在着阶级利益关系,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人还处于二重性的分裂状态中,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所有的调适都只能是暂时的、相对的,而不可能是绝对的。从最终意义上说,随着私有制的消解,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将得到扬弃。如此一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本身作为一对范畴就不复存在,它们随着人的全面发展而必将历史地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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