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道义逻辑的哲学渊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道义论文,渊源论文,逻辑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02)02-0060-03
一、可能世界模型加道义逻辑算子研究模式是道义逻辑研究中主要问题的根源
自1951年芬兰逻辑学家冯·赖特创立第一个现代道义逻辑系统以来的半个多世纪内,人们相继建立了多种绝对道义逻辑、相对道义逻辑系统,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但迄今为止道义逻辑理论系统本身,理论应用于实践等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正如逻辑学家陈波所说:“在这个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上还存在大量的争论和不一致,因而其未解决的问题的数目是非常大的。”[1](P153)尤其是“对于各种现实的或可能的规范体系,特别是伦理学和法学的应用价值还很小,甚至还几乎谈不上应用问题”[1](P154)。为解决以上问题,国内外的逻辑学家不断地对已有的道义逻辑系统进行改造,或增加与道义命题相关的条件项,或删除系统内已有的道义悖论的命题,从而使新建立的系统从语法上更加趋于合理。遗憾的是尽管如此,建立起来的新系统依旧远离于实践。鉴于此,陈波提出改革道义逻辑的建议:“(1)放弃0-必然化规则,而用更弱的规则代替。(2)不接受道义模态词的可相互定义性,构建另外的道义逻辑系统。(3)构建容纳渎职命令和冲突义务的道义逻辑系统。(4)构建相对道义逻辑系统,即其中的义务、允许、禁止都相对于各种条件而言。”[2]建议对道义逻辑目前存在的问题一语破的,其解决方案并非是对原有各种系统进行修补,而是立足于重建道义逻辑的理论模型,以解决道义逻辑的根本问题。
综观目前已建立的各种道义逻辑系统在语义理论上,即解释其模型时皆应用可能世界理论模型,在语法上基本应用模态逻辑系统加规范算子的方法。此研究模式确立的根据来源于“处理道义逻辑的冯·赖特方法是基于道义概念与模态概念间存在着相似关系的观察:必须和允许分别类似于必然和可能,而必须与允许之间的关系也类似于必然与可能之间的关系”[3](P625-626)。根据这种认识,当第一个道义逻辑诞生时,人们便开始默认道义逻辑的可能世界模型加道义逻辑算子的建构模式,并应用了半个世纪。
可能世界模型加道义逻辑算子的建构是不是道义逻辑研究的必然模式?可能世界模型能否解释道义系统?道义概念是否真正类似于模态概念?……这些是解决道义逻辑建构的关键。
有人认为,以上的研究方法不仅是道义逻辑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时态逻辑研究的基本方法,同是在模态逻辑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时态逻辑系统已经初步应用于计算机领域并取得较大的成绩。而道义逻辑却在语义模型、语法系统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更谈不上应用。可见,问题不存在于建构模式,而是具体操作有问题。这种看法只看到问题表面,没看到问题实质。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虽同根于模态逻辑,但由于时态逻辑在模型理论上与模态逻辑同构,并且从哲学渊源上说两者在时间一维性方面时态概念是模态概念的细化,因而时态逻辑能够借助于模态逻辑的大树顺利建构。而道义逻辑在模型理论上与模态逻辑不同构,并且哲学渊源相异,使得道义逻辑不可能借助于可能世界模型扩张,并且道义概念的推衍也不与模态概念类似。
道义逻辑能不能借助于可能世界理论?我认为,起码作为系统的模型理论直接借助于可能世界理论是不行的。比较在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的模型中可能世界对于三种逻辑的支持状态,显而易见的是可能世界理论对道义逻辑的支持是勉强无力的,并无法直接解释推理的内在联系。
“所谓模态是指事物或认识的必然性和可能性等这类性质……现代模态逻辑主要研究的是模态推理的形式及其规律”[4](P1)。“现代模态逻辑的可能世界语义源于莱布尼茨。由无穷多的具有各种性质的事物所形成的可能的事物组合,就是一个可能世界。我们居住的世界是一个可能世界,称为现实世界。……各个命题在各个可能世界中或者为真或者为假。如果一个命题正确描述了一个世界,那末它在这个世界中变为真,否则它在这个世界中为假”[5](P145)。“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建立解决了现代模态逻辑自建立以来模态概念不清且无分析手段致使研究无法深入这一极为重要的问题,为模态逻辑的发展和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方法”[4](P15)。
可能命题与必然命题之间的推理及模态形式系统的建立,在语义上关键一点是怎样说明诸如为什么必然判断能够必然地蕴涵着可能命题?为什么不可能等值于必然?等等。可能世界理论从直观上给了推理与系统的一个可靠的说明。在可能世界理论中,世界是由多个可能世界构成的,而现实世界是多个可能世界中的一个可能世界,能够出现于所有可能世界的为必然世界。如果P出现于所有可能世界,那么P的出现就是必然的,因此,必然P蕴涵着可能P。可能世界理论给模态推理以直观的解释并覆盖了所有模态命题的直观原理,支持着模态逻辑的所有公理及定理。
时态逻辑是“研究和时间相联系的命题形式及其逻辑演算的现代逻辑分支学科”[3](P265)。“时态逻辑的语义学依然是关系语义学,所采用的与模态逻辑的类似,但不同,在时态逻辑中,一个模型是一个有序的三元级
时态推理研究了对一个特定的时间点(X[,i]…X[,j]),如果P是真的,当且仅当P在X[,i]点真则在X[,j]点也真。用可能世界理论解释时态逻辑语义是类似的应用。可能世界理论研究的是客观世界纵横两个方向上的发展。纵向可研究同一个时间纵轴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的关系。横向可研究同一个时间点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的关系。当时态逻辑将可能世界理论借用以后,则着重研究了纵向研究中的某一个可能世界中某一事物产生的前后顺序,将对世界的研究深入到一个时刻与另一个时刻的通达之中。这种研究从本质上说是建立在可能世界模型上,发源于某一个可能世界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的联系,细化为前后时刻联系的逻辑推衍。从这点上说,可能世界作为时态逻辑的语义学,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因此,与其说时态逻辑的语义学与可能世界类似,不如说时态逻辑语义学是可能世界理论的深入与细化。
道义逻辑研究的是道义命题之间的推理及规律。道义逻辑目前所采用的“依然是可能世界语义学,其中心概念依然是模型。道义逻辑系统的模型是一个有序三元级
诚然,研究道义命题在W[1]中与在W[2]中的通达关系,是道义逻辑所研究的课题之一,但这种研究并非可以直接借助于可能世界理论。在可能世界理论中,任何一个现实世界是多个可能世界中的一个可能世界。对现实世界而言,无论过去的世界有多少可能,或将来的世界有多少可能,现实性只有一个。因而系统的模型可以是一个有序三元级,在这个现实的有序三元级中,如果现实的是真的,则不能由其推断假。由此,在模态逻辑的模型中自然不能包容矛盾。但在道义逻辑中,无论哪一个道义可能世界都必须包容矛盾。因为,道义规范是人类社会的直接产物,而人类社会是多样文明、各种社团的集合,这种集合表现出的各种规范体系的共存使各种道义、法律体系既矛盾又相容,并根据一定的规定相互限定着,这种关系与状态是道义逻辑模型的必然,换言之,任何一个道义可能世界都包容着许多各个相异的道义、法律系统。这种情况岂是一个有序三元级理论所能表达的?!道义系统的基本模型理论必须建立在能够包容多个有着多种关系(包含矛盾关系)的有序可能世界的集合之上。
其次,“通达”一词用于各道义系统之间推理关系是不妥当的。“通达”包含着“蕴涵”或“逻辑推出”之意,对某命题A[,1]来说,如果在W[,1]的道义系统中是真的,则可能在W[,2]的道义系统中是假的。这里,A[,1]从W[,1]到W[,2]的推演,即由真推假的过程不是根据“真假制约”关系,也不是蕴涵关系,仅是“规定”,是一种社会性的“限定”,无逻辑性,使用“通达”之词就有些欠妥。而对时态命题A而言,在X[,i]上真,推演到X[,j]真,则由前提中X的范围所限定的,有其逻辑联系性,用“通达”是合理的。因而,“通达”表述不能恰当地表达各道义系统的关系,也容易造成逻辑语义上误解,还是使用“限定”表达各道义系统的关系更为恰当。
再次,任何一个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体系中,以规范词“禁止”“必须”“可以”“应当”组成的规范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能类同于模态判断的推理。从直观上说,这种借助于模态推理的“可能”“实然”“必然”的推理关系而构建的“必须”“禁止”“可以”的推理关系是错误百出的。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推出不“禁止”,“必须”推出“可以”,“必须”推出“应当”……都是不适用的(注:对“必须”推出不“禁止”,“必须”推出“可以”,“必须”推出“应当”的批判,参见拙文《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对法律规范词“必须”与“应当”界定》(刊登于《自然辩证法》1997年第13期)、《探讨描述禁止类型法律规范命题内涵语义的方法》(刊登于《宁夏党校学报》1999年第2期)、《对法律规范“可以”命题的逻辑分析》(刊登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逻辑增刊)。)。更不用说借助于直言判断的对当图构建的道义命题的推理关系是多么勉强。从理论上看,模态逻辑的语义模型与模态逻辑的各种推理关系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其语义模型支持着推理关系的合理性。在模态逻辑的语义模型中,各种不同的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有着逻辑推演关系,即过去的各种可能世界中的一个可能世界通达现实世界。可能世界与必然世界有着不可分隔的推演关系,必然世界就是能够出现在所有可能世界的世界。因而模态逻辑公理(即“可能”“实然”“必然”判断之间的推理关系)的成立是不言而喻的。而道义逻辑借且于可能世界语义后,不能解释“禁止”“必须”“可以”“应当”之间的推理关系,相反借助于模态逻辑而建立的道义逻辑公理总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道义悖论,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从理论基础上说,模态逻辑模型与道义逻辑模型的基础结构不同。模态逻辑的每一“可能判断”“实然判断”“必然判断”都可代表一个可能世界,因而模态逻辑能够将可能世界语义运用于每一个公理与定理之中。而道义逻辑的每一规范命题都不能独立代表一个可能世界,只有N个道义命题、法律规范命题的集合才能构建一个道义系统,两者建构的理论模型大不一致。将可能世界框架对应于道义系统内部的各种道义命题、法律规范命题以说明其通达关系,不仅不能一一对应,并且几乎各行其道。
由此可见,道义逻辑借助于可能世界模型、在模态逻辑加道义逻辑算子建构模式应用于道义逻辑研究中是不适合的,相反正是以往人们应用此种方法进行研究才使得道义逻辑系统至今仍有这么多的问题存在。
二、道义逻辑CK的模型理论
1.道义逻辑CK的模型理论
道义逻辑CK模型理论是一个可以包含多种道义系统的,不同道义系统具有多种关系(同一、包含、交叉、相异、反对、矛盾)的系统理论。在系统中其各道义系统之间用“权”“限定”着各自关系。系统引入初始符号,"F、O、C、S"用以定义各道义命题,"Fp"即“禁止p”,"Op"即“必须p”,"Cp"即“可以p”,"Sp"即“应当p”,系统对道义命题的语义进行了定义。各道义命题之间的逻辑联系由“通达”关系推演。
2.“限定”概念
限定是指在两个道义系统中对同一个道义命题的真假,一个系统对另一系统的规定权。
例1 中国伦理道义系统规定,每个子女都应当在父母身边尽赡养义务,但《兵役法》规定:每个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应当尽当兵义务。如果对某人A而言,其十八岁被征兵,并应征入伍,则行为合理性则由《兵役法》的法律系统赋予。因为《兵役法》法律系统对中国伦理道义系统有规定权。
例2 中国伦理道义系统规定,禁止盗窃等行为。但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下,对于特工人员为国家利益必须实行的盗窃行为,则由国家规定的某种道义系统肯定特工人员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因为国家的某种法律系统对中国伦理道义系统有规定权。
规定权分为否定权、肯定权。例1使用了否定权。从“限定”系统的角度来看,否定权通常应用于被限定系统的“必须命题”“应当命题”。例2使用的是肯定权。肯定权通常用于被限定系统的“禁止命题”“可以命题”。
为了说明道义系统之间的限定关系,引入“权”概念。任何道义系统都被赋有“权”,如果有A、B两个道义系统,B道义系统对A道义系统有限定关系,则A系统的权记为a[1],B道义系统的权高于A道义系统一级,其权记为a[2]。“权”的级表明多种道义系统之间的限定与被限定关系。
不同权级上的同一规范命题之间容许矛盾关系的存在。其公式记为:
a[1]∧┐a[2]=1
n个道义系统可以赋予n个权,权的级数与其个数相等,但各道义系统权的级数不能相同。其公式记为:
Count judgments of norm{x、y…n}=count rights{a[1]、a[2]…a[n]}
3.“通达”概念
同一个道义系统中,不同规范命题之间的推演关系,根据规范命题之间的关系决定。
同一权则级上的同一规范命题的同一行为模式之间不容许矛盾关系的存在。
a[1]∧┐a[1]=0
在同一法律规范系统中,命题“公民必须守法”为真,则在系统中同一命题为假是不可能的。
4.对“禁止命题”“必须命题”“可以命题”“应当命题”之间的通达关系的定义
a.“必须p”通过“条件项”通达“允许p”或“可以p”,逆向通达关系不存在。
b.“禁止p”无条件通达“必须不p”,只有在“禁止p”的p所表达的行为模式与┐p的行为模式具有矛盾关系时,逆向通达关系成立。
c.“必须p”在“条件项”指称“禁止┐p”的内指称,并非指称外指称时通达“禁止┐p”。
d.“应该p”与“有权p”无通达关系。
收稿日期: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