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入河排污口;调查分析;对策建议
1. 渭南市水资源情况
渭南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3.13亿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36m3。2016年渭南市水资源总量为8.7亿m3,较多年平均减少33.7%,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4.67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8.23亿m3,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为4.2亿m3。2016年全市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14.36亿m3,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8.56亿m3,地下水源供水量5.74亿m3,其他水源供水量0.64亿m3。在其他水源供水量中,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利用供水量分别为628万m3和13万m3。2016年废污水排放总量 11103.81万吨。
2.入河排污口登记情况
渭南市登记的入河排污口,涉及市内过境河流黄河、渭河、北洛河及其主要支流。共登记排污口55个,其中水功能区排污口39个,规模以上排污口34个,涉及火电、煤炭、化工、冶金、造纸、医药、机械及市政等单位,同时对所有入河排污口的位置进行了GPS定位(详见附表)。
2.1按行政区分布情况统计
根据调查结果,渭南市12个县市区共有各种类型的入河排污口55个,其中:临渭区2个,高新区1个,经开区1个,华州区9个,华阴市6个,白水县6个,澄城县7个,合阳县8个,大荔县3个,富平县6个,蒲城县4个,潼关县2个(详见表1)。经统计,此次复查的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总量为11103.81万吨。
按行政区统计入河排污口情况表1
2.2境内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排污口情况
我市55个入河排污口主要分布在以下河段:黄河支流金水河、徐水河、潼河共7个;渭河5个,其支流沋河、罗纹河、石堤河(支流马峪河)、罗夫河、仙峪河、柳叶河、长涧河、二华干渠、石川河(支流温泉河及顺阳河)、列斜沟共21个;北洛河5个,其支流白水河、县西河、大峪河共15个;伊洛河支流文峪河、栗峪河共2个(详见表2)。
各河段排污口分布情况 表2
(备注:表中的其他为:石川河支流顺阳河1个和温泉河2个;石堤河支流马峪河3个。)
2.3水功能区排污口登记情况
我市涉及的市境内11个水功能区共登记的排污口39个(详见表3),废污水排放总量8308.27万吨。污水处理厂、煤炭、化工等企业排放的废污水仍是水功能区的主要污染源。
水功能区排污口分布情况 表3
3.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
渭南市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总量为11103.81万吨,COD、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为5978.23吨、639.88吨。与2016年水利统计年报数据相比,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增加了874.53万吨。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污企业虽能严格执行废污水的排放标准,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化的发展,河流纳污量有增加趋势。
3.1环保部门对全市31个重点入河排污口实行了在线监测,污水处理厂废污水排放基本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企业污水排放基本达到DB61/224-2011<《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而其他规模较小的排污口不能及时监测,仍存在不达标排放的现象。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还存在总磷等个别指标超标问题,个别县还有部分污水直排。
3.2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生活污水未全收集、全处理。全市县级污水处理厂大多数于2010年建成投运,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够配套,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不到国家75%的要求。
3.3大部分的入河排污口为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之前设置的,均未办理设置审批等有关手续。
3.4由于部门职能交错,入河排污口监管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加上水利、环保两部门在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等管理上缺乏沟通和联网,难以满足入河排污口监管要求,影响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4.对策及建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河长制,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近、远期目标,就渭南市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4.1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水务和环保两个部门要建立联合机制,水务部门要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4.2加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加大对园区水污染治理,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率。同时加强对已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和现场检查频次,杜绝各种偷排漏排超排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坚决予以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确保正常运营、稳定达标排放。
4.3加快再生水厂建设。城市加快中水管道铺设,加大再生水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排放量。同时排污口实行雨污分离,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4.4加大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用水总量管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4.5加强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对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手续,对于2005年1月1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同意手续;对2005年1月1日后设置但尚未办理设置同意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对于新建、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设置审批。
4.6完善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论文作者:拜小娟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8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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