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补贴案中条约解释方法的实证研究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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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2)02-0037-06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由GATT年代的“实力取向”转变为“规则取向”①,国际条约解释理论就显得更加重要了。虽然“解释不能创设新的义务,只是对已有义务的释明”,但“条约解释通常与案件结论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对于WTO争端解决实践有着重要意义。”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VCLT)第31条和第32条被称为条约解释的金科玉律,③据此解释包括SCM协定在内的所有涵盖协议,不仅有助于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报告的一致性和一贯性,也有助于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④上诉机构在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中提到,“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解释要符合国际公法有关解释的习惯规则。”⑤美国铅铋钢II案中专家组也曾指出,要按照VCLT来解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条款。⑥加拿大飞机案的专家组更是明确提到,解释应遵循VCLT“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义善意解释”的规定。⑦VCLT规定的四种解释方法也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SCM协定的具体方法。

一、文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与字典含义的严格遵守

VCLT第31条要求条约解释应当以用语的通常意义为依据,这被称为文法解释方法。由于文法解释方法强调对条约的解释应最大限度地忠实原文,并要求从文字、语法分析等角度来确定条文措辞的字面含义,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以及法律条款以外的其他因素,因而较其他解释方法更为客观,也成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反补贴案件中首选的解释方法,甚至加拿大飞机案专家组还特别指出,无视文本解释结果而采用与之相悖的整体解释结论,不符合VCLT的规定。⑧

文法解释方法要求严格按照字典含义解释,不允许随意扩张或限制词义。对于WTO反补贴争端解决实践中,成员方对SCM协定中的某些措词进行扩张或限制解释的做法,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常持谨慎态度。在巴西飞机案中,巴西认为加拿大对飞机提供了广泛的直接或者间接补贴,这些补贴降低了加拿大飞机的价格、贷款成本和其他条件。而巴西认为它向本国飞机制造商提供财政资助的PROEX措施没有全部抵消加拿大的这些补贴,因此没有用于获取信贷方面的实质性优势。为了支持这个观点,巴西对附件一《出口补贴示例清单》k项第1段的“出口信贷条件”作了广义的理解,认为“出口信贷条件”不仅包括利率和期限,还包括受资助的飞机价格。专家组认为巴西的解释远远超出了通常含义。出口信贷条件的通常含义是指与其直接相关的事项,例如利率、宽限期、交易成本、到期日等等,而不包括产品的出售价格,由此拒绝了巴西对出口信贷条件的扩张解释。⑨而在加拿大飞机案中,加拿大对“利益”的限制解释也遭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拒绝。加拿大提出,虽然利益的通常含义是“好处”或“优势”,但SCM协定中的这个“利益”,不能等同于“好处”,而应采用较通常含义更窄的含义:即只有当财政资助增加了政府支出,且给予了超越市场条件之外的优势时,方能认定财政资助授予了利益;否则,普通的商业活动,例如与政府签订合同,给公司所带来“好处”也可以理解为SCM协定中的“利益”了。但专家组指出,从“利益”这个词的通常含义看,指的是某种好处;其本身并不包括政府支出的任何意思。⑩

SCM协定中的某些措辞,仅依靠字典含义就能解释清楚。例如巴西飞机案中,专家组通过查阅牛津实用英语字典和韦氏第三版国际英语词典对“授予”(grant)的解释,指出脚注55中“授予”通常含义系“通过正式方式给予”,指的是补贴的实际提供,因而计算补贴水平时的审查对象是实际支出额而非巴西主张的预算额。(11)但更多情况下,仅仅依靠字典是不够的。正如上诉机构在加拿大飞机案中所指出的那样,虽然字典含义中每个用于解释的替代词语都能表达部分含义,但还是有很多解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2),更何况同一单词的字典含义一般不止一种,因而必须结合上下文来明确。

二、整体解释方法与上下文范围的确定

(一)按“上下文”取义是条约解释的基本要求

条约中的具体措词,在词典中的通常含义不止一种,以哪种含义最适合,常常需要结合它的上下文来做出判断。(13)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可能有着不同的含义,例如上诉机构在美国针叶木材IV案中曾指出,SCM协定中的“in relation to”这个短语,在不同的条款中其含义是不同的。第14条d款“判定报酬是否适当,应参考买卖交易发生地国内当前的市场行情”中的“参考”(in relaltion to)一词,不仅隐含“对比”之意,还包含“关于”(as regards)与“至于”(with respect to)的意思。而第15条第6款“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所产生的影响,应参考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情况加以评估”,并非要求在“进口产品所产生的影响”与“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情况”之间进行比较,即这里的“参考”一词,并不包含“对比”的含义。此外,第15条第3款“对来自每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所确定的补贴金额”(the amount of subsidization established in relation to the imports from each country)中的“in relation to”的含义,也不包含“对比”的含义,而是“与……相称”(in proportion to)的意思。(14)可见,同个词语的含义,会随着具体上下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解释的时候,具体的条约措辞应当被赋予其在上下文中通常的、自然的和不牵强附会的意义,这是条约解释规则的要求,相应的解释方法被称为整体解释方法。具体而言,在解释时应注意待解释词语与其他法律条文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文本中的逻辑意义;无论对条文中的哪一个条款有疑义,都必须对整个协定及其附件等所有相关文件加以研究,而决不能孤立地解释某个用语。

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常常先采用文法解释方法进行通常含义的扼要阐述,然后就运用整体解释方法展开分析。例如加拿大飞机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扼要的文法解释之后,就运用整体解释方法将“利益”一词彻底阐明。(15)整体解释方法是反补贴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最常用的解释方法,也是阐明词义最关键的步骤。对上下文的理解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解释结论正确与否。例如,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税案的专家组在解释SCM协定第1条第1款(a)(1)项中的“公共机构”时,错误地理解了作为上下文的第1条第1款(a)(1)项(i)至(iii)三段。这三段列举了“政府”和“公共机构”直接从事(而非通过私人机构从事)的财政资助类型,包括贷款、贷款担保、提供货物和服务三种行为。专家组认为,这三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企业行为范畴,而政府不可能从事这三种行为。所以,这三种行为所对应的主体,即政府和公共机构,就必须包含企业。于是,专家组就得出了“公共机构就必须包含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制的企业”的结论。(16)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上下文的理解是错误的,所以其解释结论也是错误的,公共机构的定义更加接近于狭义的政府,两者拥有共同的特征,即拥有权力和负有责任。上诉机构重新考察了作为上下文的(i)至(iv)段。(ii)段涉及放弃或者未征收本应征收的政府税收,这在本质上属于政府权力的范畴,而“公共机构”可以从事(ii)段项下的行为,这说明“公共机构”是被赋予了某种政府责任、或行使某种政府权力的实体。而根据(iv)段,公共机构可以“指示”私人机构,即行使其权力来强制或命令私人机构,以支配私人机构的行为,也可以“委托”私人机构,即向私人机构分派具体任务以赋予其责任。而公共机构要做到这一点,有个必要条件,即在指示私人机构时,公共机构自己就拥有这样的权力,或者强制或命令的能力;而在将责任赋予给私人机构时,公共机构本身必须被赋予了这样的责任。(17)可见,本案专家组对上下文的理解发生了错误,导致其解释结论被上诉机构完全推翻。

(二)“上下文”范围的选择

整体解释方法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而正确选择用于解释的上下文范围,则是整体解释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如果选择的上下文范围不妥当,则得出的解释结论必然会出现偏差。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税案中,专家组在解释SCM协定第1条中的“公共机构”时,错误地将“公共行业”中的“行业”作为解释“公共机构”中“公共”一词的上下文,以致所得出的解释结论最终被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认为,在解释“公共机构”时,SCM协定第1条第1款(a)(1)项中最重要的上下文是“私人机构”。紧接着,专家组又将“私人机构”换成“私人企业”,并在引用“私人企业”的字典含义时,将之作为论证中的过渡,一并引用了“公共行业”(public sector)的字典含义,即“私人企业系私人所有的、不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公共行业是国家控制的、整体经济的一部分或者产业”,据此,专家组认为任何机构,只要受国家控制,就是“公共机构”。(18)笔者认为,专家组扩大了解释的对象,即从“公共”变成了“公共机构”,这直接导致用于解释的上下文的范围也出现了偏差。实际上,“公共机构”这个术语中,需要解释的对象,是“公共”一词,因为各方对“机构”的含义并无争议。毫无疑问,无论是从词组结构还是条款的目的来看,“机构”都是解释“公共”一词首要的或者说是首先应当考虑的上下文。但专家组选择了援引“公共行业”中的“公共”含义,实际上错误地将“行业”作为解释“公共”的上下文。而“行业”和“机构”的内涵迥异。按照专家组自己的理解,“行业”指的是“整体经济的一部分,产业”,是个宏观的范畴;而机构则是个微观的概念。“公共”一词的字典含义很广泛,将“行业”作为“公共”的上下文,与将“机构”作为上下文,“公共”一词的具体含义会发生变化。最终,专家组选择上下文的错误,被上诉机构纠正:“SCM协定第1条第1款既未使用‘私人企业’也未使用‘公共行业’,因此,这些词语的含义与第1条第1款第(a)(1)项‘公共机构’含义,即便有关的话,关联性也很有限。”(19)

那么,解释SCM协定时,应当如何选择“上下文”呢?

理论上,用于条约解释的上下文,除了整个条约正文外,还包括序言、附录、与该条约有关的协定或者其他文件。(20)在反补贴案件中,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处理也非常灵活,实践中上下文范围可以小到某一个脚注。(21)例如,加拿大飞机案中专家组对SCM协定第3条中“依赖”(contingent)的解释就是结合脚注4来完成的。上下文范围也可以是词语的前后搭配。例如,加拿大飞机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脚注4中“联系”(tied)一词时,也以“联系”与后面的to搭配为依据,在字典含义中选择了“以……为条件”。(22)在美国出口限制案中,专家组依据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iv)段中的“指示(direct)”后跟以to带头的动词不定式,据此在诸多字典含义中选择了“正式命令或指示”。(23)

用于解释的上下文范围还可以大至WTO框架内的其他条约。(24)例如,在加拿大奶制品案、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等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为,SCM协定中的“补贴(subsidy)”、“依赖于出口实绩(contingent…upon export performance)”等词语,可以作为解释《农产品协议》相关条款的上下文。(25)而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的专家组还曾将GATT和DSU的部分条款都视为解释SCM协定时应予考虑的上下文,并据此否定了美国对脚注59的解释。(26)

虽然上下文的范围可以跨越不同条约,但这并不意味着WTO里的所有条款都是一个整体。确定上下文的关键在于待解释的词语与用于解释上下文之用的条文之间的关联性。(27)例如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是从关联性的角度,来论证第14条应当作为解释第1条的上下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为,第14条规定的商业基准,可以用于判定何时没有产生第1条第1款的“利益”,因而可以作为解释“利益”的上下文。(28)从WTO反补贴争端解决实践来看,具体条款的主旨通常可以用来判断上下文的关联性。例如在巴西飞机案中,巴西主张提出第25条的通知规定可作为解释第27条第4款“出口补贴水平”的上下文,但上诉机构指出第25条与第27条的目的不同,前者旨在通过要求成员方通知其补贴促进透明度,并不损及补贴的法律地位;而后者就出口补贴对发展中国家施加了积极的义务,因此第25条不能作为解释第27条第4款中的“出口补贴水平”的上下文。(29)

三、目的解释方法和历史解释方法:解释SCM协定的辅助方法

VCLT规定了目的解释方法和历史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探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据此来确认法律条文的具体涵义。SCM协定虽然没有序言来专门阐述其目的和宗旨,但并不表示SCM协定没有条约目的和宗旨。在WTO反补贴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曾经不止一次将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归纳为“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实施多边纪律”,(30)“通过向成员方的预期提供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来约束扭曲贸易的补贴”,(31)或“可更适当地概括为因某些政府干预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或具有扭曲国际贸易的可能性,而确定的多边纪律”;(32)“SCM协定并非仅仅对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单纯解释与应用”,(33)而是“GATT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纪律的提升和改进”,(34)即“强化和改进GATT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纪律,同时确认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权利”,(35)从而“在成员方寻求对补贴的更多约束,与寻求对反补贴措施的更多约束之间,体现了微妙的平衡”。(36)

条约法理论认为,目的解释方法则是条约解释的主要方法,和文本解释方法、整体解释方法一样重要;而历史解释方法要求参考立法准备资料来发掘条约措辞的原始含义,只是条约解释的辅助方法,只能用来印证文本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结论。(37)但在WTO反补贴案件中,目的解释方法所起的作用实际上与历史解释方法相同,即两者都只是条约解释的辅助手段。这不仅是因为DSU第3条第2款严格规定了DSB的裁决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各涵盖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受到很大限制,(38)而且也因为SCM协定没有明确规定协定目的或宗旨条款,正如加拿大飞机案专家组指出的那样,过于重视SCM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来发表意见是不明智的。(39)上诉机构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案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该案中,针对专家组倚重目的解释方法来解释SCM协定第1条第1款的“公共机构”,上诉机构明确指出,“公共机构”的解释与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更是没有直接的关系。(40)

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立法目的可以用来判断是否构成上下文之外,目的解释方法和历史解释方法在补贴案件中还可以起到校验、印证文本解释和整体解释结论的作用。(41)例如,在巴西飞机案中,当事方对第27条第4款中的含义理解有分歧。加拿大主张在计算补贴水平时,应该审查实际支出额,而巴西主张预算额。专家组认为,出口补贴水平的通常含义是指实际提供的补贴水平,而非预算水平;如此解释方符合SCM协定降低补贴造成的经济扭曲的目的和宗旨。因为提高补贴预算水平,但事实上没有实现,仅仅表示成员方提高出口补贴水平的尝试的失败,失败的意图本身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不会产生扭曲经济的效果。专家组的推理得到上诉机构认同。(42)

当存在两种冲突的文本解释或整体解释结论时,目的解释方法和历史解释方法又能起到判断、取舍的作用。例如,在澳大利亚车用皮革II案中,当事方美国和澳大利亚就什么证据才能证明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中“事实上依赖于出口实绩”产生分歧。美国主张对“事实上依赖于”作广义的解释。美国认为,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在于法律标准是明示依赖而事实标准是默示依赖。脚注4并没有排除对出口、出口水平事实的审查,它只是禁止单纯基于出口水平而裁定禁止性出口补贴。因此,应当考虑补贴措施的结构和意图以及有关具体事实。而当实际出口或预期出口是影响授予利益的一个潜在标准时,就应认定为事实上依赖出口的出口补贴。澳大利亚则主张对“事实上取决于”作狭义解释。澳大利亚主张,事实依赖标准仅限于脚注4的规定;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后者是非立法的行政安排。申诉方必须证明补贴仅有利于出口而不惠及国内销售。专家组指出,如果按照澳大利亚的主张,仅局限于对提供或维持补贴的法律文件或行政文件安排条款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补贴是否依赖于出口实绩,这样的裁定会为规避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使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区别失去意义。专家组解释到,脚注4第二句一方面已经清楚地表明补贴授予出口企业的事实本身不能作为补贴事实上依赖于出口实绩的唯一理由,另一方面也没有将企业出口导向的事实从专家组的分析中排除,即没有将对某一特定公司出口水平的考察排除出专家组的审查范围。因此,专家组得出这样的结论: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和脚注4要求专家组对有关授予或维持补贴的所有因素进行审查,包括补贴的性质、结构和运作,以及提供和维持的背景。在上述解释中,专家组虽然没有明确提到SCM的目的和宗旨,但专家组对于美国扩张解释与澳大利亚限制解释主张的取舍,是在立法目的和条约宗旨的指导下做出的。(43)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WTO条文时,“‘目的和宗旨’可以是该条款的,也可以是该条款所属‘协定’的,也可以是指总牵头《建立WTO协定》的宗旨和目的。”(44)的确,SCM协定的具体条款也可能有自己的立法初衷和目的。从上面这个例子中可以发现,第3条第1款(a)项带有反规避的立法目的。对此,加拿大飞机案上诉机构在解释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中“依据”(contingent)一词时也指出,当初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者特别禁止虽非明文但事实上依赖于出口的补贴,目的是要防止成员方规避SCM协定。因此,在认定法律上(de jure)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de facto)的出口补贴时,都应以同一标准解释“依据”的含义。(45)

但是,“反规避”只可能是SCM协定某个具体条款的目的和宗旨,而不可能是整个SCM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假如协定以“防止协定被规避”为立法目的,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案中,专家组提出,考虑到“过于狭义的解释会为成员方规避反补贴纪律提供便利”,若将第1条第1款(a)(1)项理解为“把政府控制的机构所从事的非商业化政府行为,全部排除出SCM协定的约束范围”,则有悖于SCM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即以“反规避”作为SCM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来支持其“公共机构是受政府控制的机构”的解释结论,被上诉机构彻底推翻。(46)

此外还应当注意,SCM协定并非只是约束补贴行为。上诉机构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案中指出,SCM协定“在成员方寻求对补贴的更多约束,与寻求对反补贴措施的更多约束之间,体现了微妙的平衡”。(47)换言之,约束反补贴措施并防止其滥用,亦是SCM协定的目的之一。

结语

补贴涉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等诸多方面,向来是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非常棘手的问题。SCM协定作为当前最主要反补贴多边纪律,是判断各国适用于工业品的反补贴立法与具体措施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反补贴案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包含了大量解释,对于我们理解SCM协定无疑大有裨益。对解释方法的考查,不仅有助于“消化”这些报告中的解释内容,而且对于预测将来DSB新的解释结论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注释:

①John H.Jackson,The World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2nd Edition),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7:109-110.Ernst-Ulrich Petersmann,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48-1996:An Introduction,in Ernst-Ulrich Petersmann(ed),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33.

②Susy Frankel,"WTO Application of 'the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2006,46(4):367-410.

③Sir Frank Berman,"Symposium:Reflections on the ICJ's Oil Platform Decision:Treaty 'Interpretation' in a Judicial Context",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4,29 (3):33-78.

④Clauw-Dieter Ehlermann,"Six Year on the Bench of 'World Trade Cour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2,10(3):615-688.

⑤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WT/DS379/AB/R,para.285.

⑥US-Lead and Bismuth II,WT/DS138/R,para.6.46.

⑦Canada-Aircraft,WT/DS70/R,para.9.111.

⑧Canada-Aircraft,WT/DS70/R,para.9.118.但Ian Brownlie教授认为,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推定”条约措辞系“通常含义”,但主张“特殊含义”的当事方可以举证推翻。参见Ian Brownlie,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634.

⑨Brazil-Aircraft,WT/DS46/R,paras.7.22,7.28.

⑩Canada-Aircraft,WT/DS70/R,paras.9.98,9.99,9.102,9.112,9.114,9.119.

(11)Brazil-Aircraft,WT/DS46/R ,para.7.65.

(12)Canada-Aircraft,WT/DS70/AB/R,para.153.

(13)上诉机构也有过关于“结合上下文来选择某个词语字典含义的必要性”的论述。参见Canada-Aircraft,WT/DS70/AB/R,para.153.US-Gambling,WT/DS285/AB/R,para.164.

(14)US-Softwood Lumber IV,WT/DS257/AB/R,para.89,footnotes 107,108,109.

(15)Canada-Aircraft,WT/DS70/R,para.9.113.Canada-Aircraft,WT/DS70/AB/R,paras.155 and 158.

(16)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WT/DS379/R,para.8.70.

(17)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WT/DS379/AB/R,paras.288,291,293,294,296.

(18)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WT/DS379/R,paras.8.68-8.69.

(19)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WT/DS379/AB/R,para.324.

(20)Ian Brownlie,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pp.634-35.

(21)关于脚注和条约正文的关系方面,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专家组反对欧共体提出的、脚注只能解释而不能与条约内涵相抵触的观点。专家组认为WTO协定的脚注包括了许多重要规则,其地位并非仅仅是条约正文的补充。US-FSC,WT/DS108/R,para.7.118,footnote 681.

(22)Canada-Aircraft,WT/DS70/R,para.9.331.Canada-Aircraft,WT/DS70/AB/R,para.171.

(23)US-Export Restraints,WT/DS194/R,paras.8.28-8.32.

(24)US-DRAMs,WT/DS99/R,para.6.21.

(25)Canada-Dairy,WT/DS103/R,para.4.130.US-FSC,WT/DS108/R,para.7.150.US-FSC,WT/DS 108/AB/R,para.141.

(26)US-FSC,WT/DS108/R,paras.7.16-7.19.

(27)US-FSC,WT/DS108/R,para.7.90.

(28)Canada-Aircraft,WT/DS70/R,para.9.113.Canada-Aircraft,WT/DS 70/AB/R,para158.

(29)Brazil-Aircraft,WT/DS46/AB/R,para.149.

(30)Brazil-Aircraft,WT/DS46/R,para.7.26.

(31)US-FSC (Article 21.5-EC),WT/DS 108/RW,para.8.39.

(32)Canada-Aircraft,WT/DS70/R,para.9.119.

(33)Brazil-Desiccated Coconut,WT/DS22/AB/R,para.181.

(34)US-Carbon Steel,WT/DS213lAB/R,footnote 65 of para.73.

(35)US-Softwood Lumber IV,WT/DS257/AB/R,para.64.

(36)US-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n DRAMS,WT/DS296/AB/R,para.115.

(37)Antonio Cassese,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34.

(38)Susy Frankel,"WTO Application of 'the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46(4):77-98.

(39)Canada-Aircraft,WT/DS70/R,para.9.119.

(40)US-Aria-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WT/DS379/AB/R,para.302.

(41)Ian Brownlie,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635.

(42)Brazil-Aircraft,WT/DS46/R,paras.7.65-7.66.Brazil-Aircraft,WT/DS46/AB/R,para.149.

(43)Australia-Automotive Leather II,WT/DS126/R,paras.9.50-9.57.

(44)赵维田,刘敬东.WTO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12.

(45)Canada-Aircraft,WT/DS70/AB/R,para.167.

(46)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WT/DS379/R,para.8.76.

(47)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US-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n DRAMS,para.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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