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的、成因的、显性的过程和意义&兼论与隐性产权有关的问题_产权理论论文

质的、成因的、显性的过程和意义&兼论与隐性产权有关的问题_产权理论论文

定性、成因、显化过程与意义:潜产权相关问题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成因论文,产权论文,意义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黄少安教授和王怀震在《从潜产权到产权:一种产权起源假说》(载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8)一文中,将“潜产权”作为一种产权起源假说提出, 并通过对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现象的描述,给出了“潜产权”的明确定义,进而他们阐述了潜产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两个基本问题,末了,简述了关注潜产权的意义。“潜产权”的准确定性到底应该是什么?作者对潜产权的形成和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的分析是否完整、准确?关注潜产权对我们的经济现实有什么重要意义?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对黄文的基本概念和论点,笔者是认同的。本文谨进行一些修正和补充分析,籍使“潜产权”的概念更加明确,使对其进行考察的理论思路更加清晰。

一、关于“潜产权”的定性:一个修正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人类社会的第一种产权关系为原始公有产权。虽然在公有产权的出现之前肯定存在过无产权状态,但是,由于没有正式意义上的人的活动的介入,对此产权状态的考察毫无意义。其次,在人类社会第一种产权关系——公有产权形成之前“潜产权”是不存在的。只是在从最初的原始公有产权到其他产权关系的转化过程中,才出现了“潜产权”这种状态。人类社会形成以后,“潜产权”作为产权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存在。无论公有产权的形成还是私有产权的形成,“潜产权”都是产权客体的权属状况在一定阶段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在“潜产权”状态之前还应有一个初始形态,即产权客体的权属状态的最初状态并非“潜产权”状态,产权产生的理论分析的思想源头不应为“潜产权”状态,从此意义上讲,将潜产权定性为一种产权起源假说似乎不妥。但这不等于否认考察“潜产权”的重要意义,它对于我们分析产权安排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对于产权制度改革,对于防止寻租行为、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关于潜产权的成因:几点解释和一个结论

1.生产力的发展是潜产权形成的基本经济前提。

论述潜产权的形成与探讨产权的起源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时间阶段。明确了产权的起源,潜产权的形成也就简单明了了。马克思认为原始公有产权的解体和私有产权的起源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增长增加了产权客体的数量,经济结构随之改变,社会结构得以跃迁,人们的利益关系重新调整。而产权的形成过程就是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从而“潜产权”状态出现、存在。

2.制度缺失为潜产权的形成提供了可能。

产权制度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一种产权关系能够存在,是由于有相应的产权制度的支持。社会进步要求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而制度体制的完善是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产权关系是不断变化的,而制度又没有提供规范和保障,“潜产权”状态的形成也便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3.先占行为是据以判定潜产权形成的行为基础。

先占行为的重要作用在于以一种先入为主的方式,比他人抢先一步行动而获得一种机会,在客观上形成对其他主体的一种排他。先占行为是经济主体图谋成为产权主体的想法的具体实施。正是由于先占行为的存在,各主体才认定潜产权已经形成。诚如黄教授所言,认为先占行为是潜产权的形成原因是一种错觉,先占行为充其量为潜产权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先占行为不必然形成潜产权。但先占行为是潜产权形成的一个判定标准是毋庸置疑的。没有先占行为的发生,其他的行为主体大概也不会认为这项权利与他——潜产权的受益主体有某种关系。即先占行为是潜产权的形成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4.潜规则得到认同是潜产权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

在潜规则与潜产权的关系问题上,笔者与黄少安教授讨论时黄少安教授指出:“如果潜规则没有得到认同,是否就不形成潜产权?潜规则与潜产权是什么关系?”并且以某些官员以权谋私的例子来说明问题。在交往活动中,人们对看问题的方法、行为习惯、处世原则、道德规范等逐渐有了一个统一的认识,此时,潜规则即形成,即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某种结果的出现变得理所当然。笔者认为,人们对潜规则的认同,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制度变迁理论中的“路径依赖”,即在各种约束条件下,潜规则总能得到人们的认同。而潜产权是潜规则的一个特例,包含于潜规则之中,人们对潜规则的认同包括对潜产权状态的认可,因为潜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关系,没有相应制度的保障,所以人们对潜规则的认同对于潜产权的形成来说便十分重要了。

5.潜产权的产生可能是某种现行制度安排下的副产品。

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某一集团(一般为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强势群体)可能在成为潜产权的主体上有更多的机会和较便利的条件。例如,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产权主体虚置,企业的经营者操控企业的所有资源,成为实际的所有者。在此情况下,经营者便成为某些潜产权的主体。这种作为制度的副产品而衍生出来的潜产权亦即巴泽尔所谓之“福利攫取”。

一个结论:由上述分析可知,生产力的发展即经济增长是潜产权形成的基本经济前提,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增长,导致制度缺失为潜产权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并且,在潜规则的约束下,人们认同了经济主体的先占行为,最终,潜产权得以形成。因此,潜产权的形成不是由于某个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是多种因素的合力。同时指出,作为某种制度安排下的副产品的一种,潜产权也可能形成。当然此种分析可纳入到对制度缺失的分析中去,单独列出的目的是突出制度安排会伴随潜产权的形成这一问题。

三、关于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

(一)几点假设。

1.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动机。

理性之所以是有限的,在于作为理性的信息是有限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人的理性要受到信息传播和人本身接受信息的能力的限制。同时,人的行为又呈机会主义,人是以利己为目的的,人的谋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的本性是不变的。对产权的分析也即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分析,对每个人施以如此的假定才能保证“成本——收益分析”诸原则得到切实应用,对公众习惯、约定俗成等社会因素的分析才有实际意义。这一前提条件是更加贴近现实的条件,这就使潜产权的分析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

2.资源是稀缺的。

资源稀缺性是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整个经济学赖以存在的基础,否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问题将不存在,也就无所谓人们的选择问题,即如果财产或可供人们消费使用的物品是无限的,则产权不可能产生,当然也无所谓潜产权的转化问题。谈论非稀缺状态下的产权转变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3.“经济人”的人格假设。

这一假设能确保“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得到贯彻,在理性人的约束条件下,每一个行为主体都会用“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来思考:我阻止他从潜产权的权利状态到拥有产权的状态值得吗?我可能损失时间,遭受报复……而我可能得到……如果一个主体得出收益大于成本的结论,他就会加以干涉。反之则不会加以干涉。应当指出,经济人的假设并不意味着否认人类的纯粹利他主义因素,否则就脱离了现实,但这可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加以解释。

(二)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

1.潜产权向产权转化的两种路径。

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可分为客观转化和主观转化两种类型。客观转化指这种转化是一个无意识的自然过渡,是一个演化的过程。而主观转化指转化过程中加入了人的力量,包含了某种目的的转化。客观转化多是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自然引致的,是符合效率原则的。而主观转化多受机会主义动机的主导,易伴随寻租等负面行为。但不否认亦有一部分主观转化也是顺应社会要求的。一种产权制度的确立,往往不能简单地区分是客观转化还是主观转化的结果,而是表现为二者的结合产物。

2.两种转化。

我们所考察的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一般所涉及的产权权属的改变是从无产权状态到有产权状态或从公有产权状态到私有产权状态,潜产权是分别作为它们的中间过渡形态而出现的。在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将潜产权看作是无产权状态到产权状态的转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与将人类社会第一种产权关系界定为公有产权并不矛盾。因为此处的无产权状态是指随着产权客体的增加而出现的权属状态,与人类社会出现以前那种产权的“自然状态”是有区别的。在原产权权属为无产权状态的情况下,产权不属于任何个人,每个人都是产权的潜在主体,如此而已,因而,当有人谋求从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时,由于每个人丧失的都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自己成为产权主体的机会,因而无人对此阻拦;在原产权权属为公有状态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拥有产权,但只是发挥不了实际作用的1/X,当产权主体的个数N—∞时,每个个体损失的利益1/N→0,因而,也不会有人阻拦。 这种分析可认为是实现潜产权到产权转化成功的根本原因,绝大多数的转化都是符合这种分析的。

3.制度缺失使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成为可能。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制度可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正是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少操作的规范和对个人行为的有效约束,才造成了潜产权这种权属状态的存在,并由于同样的原因使潜产权可能转化为产权。如果制度安排是完备的,任何潜产权都不可能出现,事实上,由于制度完善是个渐进的过程,潜产权的短期存在将不可避免。

4.社会因素的影响。

人不是孤立的,而是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人追求自身利益,是社会的经济人。每一个理性的行为主体在采取行动时都自觉不自觉地考虑约定俗成、公众行为习惯、社会习俗等社会因素,从而影响到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社会因素也可看作一种制度安排,而且,在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作用上,它有时比法律更为有效。例如,自习室的座位,当甲每次都坐在同一个位子时,久而久之,大家都觉得他拥有了该位子的使用权,而如果大家都不考虑任何社会因素,每个人只要先占,都可以坐甲那个位子的话,也就不存在甲对那个位子的使用权从潜产权状态到产权状态的改变了。

5.潜产权向产权转化的成本与资源的稀缺程度存在函数关系。

资源的稀缺程度对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变是有影响的。这并不是在论述稀缺是否是产权产生的原因,意只在说明稀缺会影响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在稀缺条件下,潜产权转化为产权能否成功,姑且不论。随着稀缺程度的提高,潜产权转化为产权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却是不争的逻辑事实。因为这个过程现在要克服更多的阻碍。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和稀缺程度成正比。例如,早期社会,谁先开垦的土地归谁所有,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地矛盾开始产生,此时,即便是某人先开垦的土地欲据为己有需要付出比原来更多的成本。

四、研究潜产权的意义:理论与现实

(一)研究潜产权的理论意义。

1.由于潜产权这一状态在产权的形成和确立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因而,将其作为考察产权时的一种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借此对一种产权的确立做出某种价值判断,从而通过主观努力延缓或促进这种确立。我们可以通过对产权的确立过程中的现象的观察和描述来具体的探讨某一产权的形成,但却无法以此来说明其他的产权的权属状态的变化和最终确立,方法却是有普遍意义的,关注潜产权,其方法论才是应该注重的。

2.潜产权转化为产权能提高经济效率。按照经典的产权理论,明晰产权才能提高经济效率。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考察的时间区间足够长的话,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是有效率的。因为产权明晰了,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尤其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是作为一种自然过程而出现的情况下。因此,通过考察影响潜产权到产权转化的因素,我们能够采取一些行动制止或促进某些产权转变,以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3.部分潜产权状态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可减少摩擦,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如果人们都认可了此种潜产权状态的存在,则不会耗费资源图谋打破那种状态,客观上节约了资源。并且,有些情况下,也许只有潜产权才是最优的。例如,某国的一块荒地,它是国有的但由于无人耕作而处于荒废状态,此时,某人开垦了它,并因而拥有了对它的潜产权。这时,潜产权状态显然是最优的,在该国的土地制度未发展到将这块地明确界定为某人的之前。

至此,我们的分析中似乎出现了一个悖论:既然认定产权明晰才能提高效率,那为何又认为“潜产权”这种产权未明晰状态的存在也是有效率的呢?注意此处分析的约束条件是潜产权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实际上达到了一种产权明晰的效果,说它是最优的,是与潜产权之前的“自然状态”相比较而言,而且在产权还未能被明确界定前。

(二)研究潜产权的现实意义。

考察潜产权,对于有效防止我国国有资产流失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各种利益关系重新分化调整,而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滞后,致使出现制度规范真空地带,尤其国有资产,个人所有和政府所有之间边界模糊,产权主体虚置,给潜产权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出现了内部人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内部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这具有类似的从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特征,对潜产权的形成以及潜产权到产权转化机制的考察,便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思考问题,利于我们探求到遏止其形成和转化的途径,从而尽量避免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为相应的制度建设提供思路,更好地规范潜产权主体的行为。其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通过这种考察、分析,扩大了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和视野,从而会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引发了学界一次不小的震荡,这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出于考察角度的考虑,本文将国有资产流失定义为:国有资产被人为地以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转变为非国有资产,亦即国有资产“变性”。在此定义下,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因素可归结为:(1)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就此问题, 理论界颇多争论。周其仁认为,科斯定理可对此做出一个较好的解释:“我以为科斯定理的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点明产权是否清晰,在转让中看得最清楚”,“一句话,转让最容易暴露产权界定的实际状况”。通过在转让的环境下的分析,周其仁认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全民国资’一不可追溯为个人私产,二不以市场合约为基础的性质”。(2)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资产经营者行使对资产的控制,内部人控制的结果是其设法对国有资产的收益作倾向于他们的收入增加和福利增进的分配和使用,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3)内部人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

我们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因素作为分析的切入点。考察潜产权有利于理清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是社会公众;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存在;资产经营者是潜产权的主体。既然资产经营者是潜产权的主体,那么,在目前的产权制度安排下,政府的监管就应致力于防止潜产权的主体利用优势地位实施先占行为,并逐渐向私有产权过渡。防止资产经营者形成垄断局面及其可能造成的腐败现象,并促使其提高效率。

考察潜产权利于减少内部人控制。内部人作为潜产权的主体而存在,却以产权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分配、使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内部人将潜产权明晰化的过程中,伴随大量的腐败、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分析潜产权到产权的转化条件才能发现阻止内部人成为真正产权主体的力量。例如,一些国企的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将企业“转制”,使其成为私产。此时,如果有社会因素的介入或确立相应制度对其规范,则可有效降低这种行为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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