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之分析论文

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之分析论文

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之分析

曾少璐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摘 要: 社会各方以及学术界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整的讨论一直热度不减,但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提法本身就存在伪命题之嫌疑。基于刑事政策、非理性的民意因素,以及缺乏未满14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数据实证分析,本文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该进行调整,应维持现有刑法的规定。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低龄化;弊端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争议

在刑法领域,未成年人指的是所有不满18周岁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存在三种刑事责任形式,即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因此,被广泛提起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刑法上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此处应是特指降低我国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降低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设置。对此,学术界的观点基本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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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说

由于近年来青少年恶性事件被频繁曝出,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更是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提案,还建议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十二周岁。他们认为,如今的未成年人普遍早熟,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普遍高认知背景下,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偏低,假如刑法不做出调整,将有违民意,滞后于社会发展,因此他们认为将达到14周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二)弹性说

有学者通过对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实证分析得出,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适应未成年人的个体化差异发展,“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已经不适用于我国国情,因此主张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进行本土化的规范适用,即对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的11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恶意”层面的认定,当达到刑事归责的“恶意”认定标准时,则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定罪量刑。还有学者提出刑法无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精确规定,只需要制定一个区间,依据罪行轻重再具体进行浮动予以入罪或出罪。

(三)不变说

尽管社会各界都在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界限,但是在刑法学界,不少学者依然秉持14周岁这一入罪界限,与来势汹汹的“降低说”、“弹性说”进行博弈。无论是降低说或是弹性说,都是要求对部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然而对此,本文认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用进行降低或者弹性调整,目前的规定是合理且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一)非理性的民意影响

其需求主要呈现以下特征:①注重食品的卫生质量以及商家的服务,绝大部分学生表示如果商家服务态度恶劣,他们将不会回购该商家的产品。②注重配送员的配送效率,大部分学生可以接受等待的时间为20~40min,超过这个范围,会让他们失去耐心。③倾向于选择配送费较低的商铺,0~2元的配送费都是他们可以接受的范围。

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放大作用,导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这一问题成为了一种假象。然而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强调报应与惩罚,民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容易受到单纯的报应观影响,这同“报应”与“预防”结合的刑罚目的论相违背。同时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一说法是否真实、如今11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真的普遍达到心智成熟的程度等等。假如我们没有深入分析这一社会现象,冲动立法,草率将刑事责任年龄予以降低处理,将可能对刑事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负面连锁反应。

(二)违背我国刑事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们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所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态度是轻缓的,结合我国刑罚轻缓化的态势,假如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则将扩大犯罪圈,刑罚不是盲目要求惩罚,这也是刑罚谦抑性的要求,对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三)缺乏实证数据支撑

依据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的文献资料,近五年来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文章极少进行实证分析,新闻报道中所渲染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之现象均无实际数据支持。目前最为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文章是林维教授发表的《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研究》,该文通过已有的公开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得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惊人,同时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这一年龄范畴的少年触犯严重犯罪的案件虽有但也是极少数的。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各界粗糙的想象,实际上没有真实数据的支撑。

第二,就努力的方向来看,以问题意识为核心来进行共识性对话的理想结果,应该是“中国传统哲学在吸收了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之后的自我扬弃与重建,也应该是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⑧。中西马哲学的共识性对话本质就是以普遍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为中心而进行的反思和批判,从而实现当代中国哲学的现代化和世界化。具体而言,就是客观地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审视,在对话的外力冲击和反观下展开自我批判,进而分别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交互式的辩证性的理性批判,通过反复推倒重来式的驳难来发现矛盾,最后消除分歧达成共识。

由上文分析可见,我国目前不需要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整。社会各界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诉求,实质上是刑事制裁措施落实不到位所致,我们应当寻求非刑罚措施,通过非刑罚处置措施达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

[ 参 考 文 献 ]

[1]蔡奇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J].法学杂志,2018,39(11):56-63.

[2]胡燕华.犯罪低龄化的冷思考[J].人民论坛,2017(29):106-107.

[3]陈伟,熊波.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6(05):93-101.

[4]林维.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29(03):29-36.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7-0244-01

作者简介: 曾少璐(1996- ),女,汉族,广东佛山人,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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