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性收入的城乡不平衡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平衡论文,城乡论文,收入论文,转移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3)06-0100-06
2000-2011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由2.80扩大到3.44,虽然近年来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但是总体的不平衡程度依然很大。通过分项收入的城乡不平衡来考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可以更加直观地发现各种收入对于城乡居民总收入差距的作用。就分项收入而言,居民的收入可分为经营净(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居民而言,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比较大,经营净收入占比较小,财产性收入占比最小。对农村居民而言,经营纯收入占比最大,工资性收入次之,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相对较小。就分项收入的城乡差距而言,转移性收入的相对不平衡程度最严重。其中,2003年,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是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的21.8倍,这个差距是四项收入中最大的。同时,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值都在快速增加,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转移性收入的城乡差距就逐渐成为总收入城乡不平衡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考察转移性收入的城乡不平衡就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转移性收入的背后,实际上是中国的再分配机制在起作用,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中,转移性收入本身又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保险收入、捐赠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在这其中,政府政策主导的再分配机制起着主导作用。
一、研究现状
目前,从收入来源和构成的角度探究城乡收入差距的原因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尽管不同学者考察的时期、工具和方法不一,但是这些研究的普遍结论都是转移性收入并没有起到抑制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黄祖辉、王敏、万广华(2003)利用1993-2001年的数据,采用GE指数区域分解的方法分别测算包含了转移性收入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时的城乡区域内和城乡区域间的收入差距,结果发现转移性收入并没有起到抑制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他们认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二是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国民待遇问题[1]。曾国安、胡晶晶(2008)引入收入相对差距系数计算法,对2000-2005年全国城乡收入差距进行测算,并从收入来源结构的角度具体分析了工资性、经营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率,测算结果显示,转移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达到30%以上[2]。顾海兵、王亚红(2008)利用1985-2007年的数据进行了分项收入研究,他们认为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收入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农村的绝对量和增长速度都无法与城镇相比[3]。周世军、周勤(2011)分析了2000-2008年的数据,认为近年来城乡居民非主要收入扩大了城乡差距,而转移性收入是非主要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4]。在地区层面的研究方面,黄祖辉、陆建琴、王敏(2005)利用GE指数方法对浙江省各地区1998-2002年的数据进行了测算;张万强(2009)采用标准差计算方法,对辽宁省1997-2006年的数据进行了测算[5],这些研究得到几乎相同的结论,即转移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达到1/3。在对近期的数据考察方面,范从来、张中锦(2011)对2000-2009年的数据进行了价格因素剔除处理,对分项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进行了考察,但就转移性收入而言,其结果仍然同其他研究相差无几[6]。
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的研究方面,已有研究大都认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分割的再分配制度是导致转移性收入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的原因。黄祖辉、王敏(2002)指出农民转移性收入相对较低是因为农民还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等同的国民待遇,社会再分配制度存在城市偏向[7]。房宏琳(2010)指出转移性收入属于再分配范畴,其他收入属于初次分配范畴,数据表明再分配机制起着扩大城乡收入的作用,再分配的主要获得者是城镇居民[8]。周世军、周勤(2011)认为城乡转移性收入差距看似表面化了城乡居民在分享社会福利方面的不同,其实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城乡居民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农民处于社会关系的最底层,收入要受到等级关系的制约,涉及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多方面。
中国城乡收入差别既有初次分配收入方面的,也有再分配收入方面的,相应造成城乡收入差别的原因既有初次分配制度方面的,也有再分配制度方面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更多地和初次分配相联系,而转移性收入更多和再分配相联系。从属性上看,转移性收入应是调节性收入,其调节的目的在于平衡社会收入差距,确保社会公平。然而,转移性收入在调节城乡收入差别方面不仅没有起到这种作用,反而成为城乡收入差别进一步扩大的原因。问题是城乡收入差别在多大程度上是由转移性收入造成的,转移性收入城乡不平衡的根源何在,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转移性收入的逆调节现象,需要作进一步的专门研究(乔榛,2012)[9]。本文将对全国层面的宏观数据进行测算,同时,将选择不同区位的省份进行实证分析,力求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
二、城乡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差距
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整体水平差别很大,表1提供了2000-2011年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历年值及其占个人总收入的比重。从表1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值都在增加。但是从相对比重看,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在人均总收入中占据的比重变化不大,说明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和总收入增长速度基本一致。而在农村,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3.5%增长到8.07%,占比翻了一番还多,说明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总收入增长。特别明显的是,2004年之后,转移性收入在农村人均纯收入中占比迅速增加。这与国家政策调整有关,2003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农民增收、农业进步、农村发展问题。例如,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提到了要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政策取向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
但是,城乡转移性收入水平依然存在巨大差距。从绝对数额来看,截至2011年末,城乡之间的差距已经超过了5 000元,占总收入差距的30%左右。在这12年中,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增加值也大于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增加值。比如,2006年以来,虽然中央通过了一系列的关注“三农”问题的文件,但是从转移性收入的数据上我们发现,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每年增长500元左右,而同期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年均增长不足100元。这说明影响转移性收入的分配机制和制度并没有根本性改变,依然不能有效调节城乡收入差距,城乡分割的政策离真正的城乡一体化还有很大差距。
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特征明显,城乡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差距在不同区域也有所不同。我们选取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五个省份,这五个省份若以2011年的人均GDP表示经济发展水平,则有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贵州。因篇幅所限,本文省略了五省在2000-2011年中城镇人均总收入、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转移性收入、农村人均转移性收入的情况统计表。从绝对值上看,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江苏省的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都远远高于其他省份(见图1)。而其他四个省份在转移性收入上的差别则很难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来解释。尽管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是其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值并不高于其他省份。从比较中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转移性收入有区别,但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转移性收入的高低。换言之,转移性收入背后的再分配机制并不一定受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的影响。
三、城乡转移性收入的相对差距
绝对差距从一个层面反映了城乡转移性收入的不平衡性,但仅仅用绝对值还不能完全体现转移性收入的城乡不平衡程度。首先,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绝对差距值不能很好地衡量城乡差距的程度。转移性收入绝对差距的扩大伴随着总收入绝对值的增大,所以,转移性收入差距所占的比例不能直接从绝对差距本身的大小看出。其次,虽然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值在增加,但是它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也在变化。在两者都增加的过程中,转移性收入差距的重要性是不是有变化,绝对值无法说明。有鉴于此,需要结合相对差距对此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判断和解读。
利用相对差距系数易于测算总收入、分项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测算各个分项收入对于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从上述表达式可以看出,在城乡收入差距一定的情况下,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同时还取决于城乡转移性收入在城乡人均总收入中分别占的比重。如果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很小,就算本身存在严重的城乡不平衡,它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也很有限。但如果在总收入中占比较大的话,自身的城乡相对差距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总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而贡献率的意义则在于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衡量转移性收入影响作用的指标。贡献率越大,则意味着转移性收入的城乡不平衡形成了城乡收入差距中的比较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贡献率越大,造成转移性收入城乡差距的原因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解释力越强。
表2为根据上述测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全国范围的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及贡献率测算结果。其中,G表示总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表示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分别表示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表示转移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率。
在这12年之中,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分布在2.8~4.5的区间内,总体上先增大后减小。2003年之后,其减小的速度非常快,2008年之后这种减小趋势变缓,减小幅度减少,但2011年则又出现较快减小的现象。与此相伴随的是,中国的城乡居民人均总收入相对差距则总体上是增大的。两者的变化趋势大体上呈相反的态势。不过,就数值而言,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大大高于人均总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结合这几点现象,我们可以得到两点结论:一是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高于人均总收入的城乡收入差距,前者大体为后者的2~4倍。二是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在逐渐减少,但是2008年之后,减少的趋势变弱,总体上仍维持在比较高的水平。
转移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大体在1/3左右,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贡献率大约为1/3意味着在这期间转移性收入大致形成了1/3的城乡收入相对差距;它的下降说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可以认为,转移性收入并没有成为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有效工具,反而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同时还有一个现象就是,转移性收入占城镇居民总收入的比重大体不变,但是占农村居民收入的比重则大幅提高。2010年转移性收入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大致为2000年的2倍。其作用在于:在总收入城乡相对差距扩大而转移性收入城乡相对差距缩小的同时,转移性收入对城乡收入相对差距的贡献率的下降幅度变低。在现实中,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转移性收入对农民来讲越来越重要。
用上述方法对不同省区的城乡收入相对差距进行测算,可以了解不同省区的情况。从五个省数据测算的结果来看,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是全国普遍的问题,不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相对落后地区都助推了城乡收入相对差距。显然省份之间存在差别,不过这种差距难以用经济发展水平来解释。以2011年为例,从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系数比较来看,江苏最小,四川次之,接着是山东、贵州、河南。同时,每个省在这一段时间内的数值变动趋势不一,有的省份下降趋势明显,有的则存在反复,而山东则整体上变化不大。每个省份的贡献率值差别较大,江苏省的这一项数据很多年都维持在50%左右,而山东省则在20%左右。在数值上总体上有江苏>河南>四川>贵州>山东,但是具体在每一年中,四川、河南、贵州三省的排序有变动。至少从本文选取的省份来看,很难得出贡献率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
就江苏而言,贡献率较高的很大原因是转移性收入的城乡差距形成了总收入城乡差距中很大的一部分。例如2010年,江苏省人均收入的城乡差距为13 826元,而转移性收入一项就存在700元的差距,差不多是总差距的一半。同样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山东省,贡献率则相对较低,原因在于山东省的转移性收入总体水平低,其形成的转移性收入城乡差距绝对水平也低。从数据可以看出,同样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转移性收入的情况却有很大的差别。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贵州省、四川省和河南省总体水平相近,但是各有特点。贵州省农村人均纯收入显著低于其他地区,但是其转移性收入却并不明显低于其他地区。其贡献率的总体水平在2008年后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08年开始该省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大幅度增加,而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增加的绝对值远远落后于城市。而四川省则从2008年开始大幅增加了农民的转移性收入,但是其增加的绝对值量仍然落后于城市。河南省2006年后贡献率提高的原因则在于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增加,其形成的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见图2)。
图2 全国及五省转移性收入对城乡收入相对差距的贡献率
通过对2000-2011年中转移性收入城乡差距的测算,我们从绝对和相对的层面分析了其总体水平和变动趋势。分析表明,转移性收入的城乡差距大于总收入的城乡差距,转移性收入的城乡差距对人均总收入的城乡收入差距有扩大的作用。2000-2011年,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有了一定程度的缩小,但同时其绝对差距在扩大。根据省际情况的计算,发现中国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程度和变动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完全相关联,即转移性收入的城乡差距在中国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都很大,其变动趋势不能完全用经济发展程度来解释。转移性收入并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作为具有再分配性质的一项收入,转移性收入起着“逆向转移”的作用。在绝对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一系列旨在缩小城乡差距的政策也开始逐步起效,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但仍然对城乡收入不平等有较大的正向的贡献率。
转移性收入背后是再分配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而造成转移性收入城乡差距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再分配机制制度,特别是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对转移性收入影响最大。而所有这些制度在传统体制中都带有严重的城乡分割特征。2003年起,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三农问题,陆续在政策上做出了减免农业税、全面取消农业税(这不直接影响转移性收入)、增加农业补贴、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措施。这些政策的效果也在转移性收入的数据层面上得到了显示。这些措施使得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据的比重逐渐提高。2011年,转移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比例达到8.07%。但是随着改革的进行,势必将触碰到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比如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制度性约束使得转移性收入的城乡相对差距缩小趋势的同时绝对差距却在逐渐增大。那种认为中国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决定其财政实力,而财政实力又决定了其对转移性收入的影响作用的观点得不到实证的支持。应当说,地方财政对转移性收入的绝对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这不是转移性收入城乡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转移性收入城乡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原因仍然在于城乡分割的再分配制度。财政水平决定了转移性收入总体水平的高低,而差距则是分配的结果,是制度在城乡间分割的结果。
为有效发挥转移性收入的调节作用,缩小转移性收入的城乡差距,不仅要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逐步缩小其与城镇的差距,而且要破除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推动城乡一体化
初始数据来源于2000-2011年历年国家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