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体系的理论与设想_商誉论文

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体系的理论与设想_商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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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03)02-0127-04

一、引言

企业商誉,指企业在外部利益相关人(供货商、经销商、顾客、债权人、政府部门、社区等)心目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誉,包括产品质量、服务态度、履行合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口碑。企业商誉的重要性,在于企业与社会成员进行合约时,其商誉如何被社会成员所识别,从而影响最终合约的达成,以及在企业违反合约的情况下,该企业如何得到惩罚,从而促使其自觉维护自身商誉。由此可见,企业商誉识别系统是围绕合约执行而展开的有关企业商业行为信息披露等活动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

我国已加入WTO,其经济体制正逐渐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小企业在我国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这类企业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商誉建立与识别有特殊的困难,需要通过社会服务系统形成商誉识别与传导机制,使与中小企业交易者仅花费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容易、便捷地获得相关企业的商誉信息,提高社会的交易量,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商誉识别系统研究的理论回顾

传统经济学在讨论合约时,总是假定合约双方都拥有完全信息。这样,经过“新古典革命”后,合约双方的商誉前提被省略了,因此,从传统经济学中难以找到有关企业商誉的答案。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传统经济学的假设前提被逐渐放宽。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誉识别系统逐渐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热点。以Milgrom,North,Weillgast,Kein,Greif,Kandori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吸收现代博弈理论、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成果,形成了有关商誉研究的丰富理论。按照这些理论,可以把互利协议的商誉识别系统分为两类:

第一类商誉识别系统可称之为“个人”识别系统,其典型特征是对欺诈行为由受害者本人识别并实施惩罚。由于只有在惩罚严厉和迅捷的前提下才能发生作用,这种识别系统通常只适用于频繁而长期的关系。重复博弈文献中的无名氏定理(The Folk Theorem)(Rubinstein,1979,Fudenberg和Maskin等,1986)证明,对于相同的个体进行无限次重复博弈,如果参与人具有足够的耐心,则互利的结果可以作为子博弈精炼均衡出现。Kreps,Milgrom,Roberts和Wilson(1982)则通过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进一步证明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支付函数或战略空间的不完全信息对均衡结果有重要影响;尽管重复博弈的次数不是无限的,互利结果同样可以作为均衡结果出现。无名氏定理以及Kreps等商誉识别系统模型成为个人识别系统存在的理论基础。以上工作构成20世纪80年代商誉识别系统理论的主要进展。

第二类商誉识别系统可称之为“社会”识别系统。我们注意到,由于社会中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存在,现实中大量的重要交易并非频繁发生。通常的情形是,个体不断地改变交易伙伴;对于欺诈行为,不是由受害者本人而是由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进行惩罚。不同于依靠个人商誉维持的个人实施机制,“社会”识别系统的实施或者依靠社会规范,或者依靠缺乏强制力的私人司法系统。因此,对于“社会”商誉识别系统,它有赖于社会中每个经济人有激励对社会规范和私人司法判决的遵守。这里的社会规范指的是对一个社会中合意行为以及相应惩罚规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有效的“社会”商誉识别系统,不仅偏离合意行为的人将受到惩罚,而且那些没有惩罚该受到惩罚的人同样将遭受惩罚。

尽管两种识别系统在作用的基础上表现出很大的差距,但它们的根本分歧却在于在社会成员中信息传播方式的不同。对于“社会”识别系统,每个个体的观察是不完全的,他们通常仅仅了解有关自身的交易历史,而这些信息其他人并不知道。基于对维持有效社会实施机制所必须的最低信息传播量的讨论,Kandori完成了对无名氏定理的正式扩展。按照Kandori(1992)的观点,如果欺诈行为存在传染过程,则社会规范将支持合作行为的出现。特别是在存在诚实加工信息的机制和制度的假设下,Kandori指出了对于任何人口规模和搭配规则都能明确定义序惯均衡所对应的简单战略空间。从而证明了对于存在诚实信息加工机制的社会,即使信息加工机制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也将导致社会有效交易出现的重要结论。Kandori的工作说明,尽管在一个社会中不同成员的交易次数十分有限,但如果存在信息传播机制能够及时将成员中的欺诈行为传达给相关的成员,并由他们(不一定是受害者本人)对欺诈者实施惩罚,同样可以激励每个成员维持诚实的商誉。对欺诈者进行惩罚的激励,显然来自于经济人的成员对可能因没有惩罚应该受到惩罚的成员,而自身受到社会规范惩罚的恐惧。现实中,商誉识别系统成为传达信息的重要机制说明了上述假设的合理性。从而Kandori的工作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有效交易提供了有力的解释。

三、中小企业商誉建立与识别的难点

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为主体,其基本特征是自然人为投资主体,企业规模小,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不可分离,投资者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中小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银行贷款时,通常要求主要股东(往往同时兼任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个人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所以,加重了投资的风险性,与无限责任无异。我国非高科技创业型中小企业中,现在和将来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资本规模很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中小企业的性质与特点使其商誉的建立与识别有特殊的困难,并直接影响到其生存与发展环境。首先,投资者为自然人,无既往的商誉可利用。第二,企业(个人独资与合伙)无法定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规模太小(公司),缺乏自身的资本信誉。第三,企业本身在技术、管理和人才上通常并无特殊优势,难以对商誉形成做出贡献。第四,企业设立程序简单,强制性登记并可以公开查询的财产和经营信息有限。第五,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有形与无形财产,如房屋、股票、债券、技术、特殊才能或商誉等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也是企业商誉建立的基础,但缺乏这些信息(财产价值、变现能力、债权人可控制程度等)的披露、查询或传递渠道。中小企业商誉难以识别导致其拓展新市场的过程非常艰难,通常只能在有限的熟人圈内进行交易,使得新客户因交易风险过大而退避三舍。这种无奈的选择构成众多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致命障碍。

四、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设想

中小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客户数量少,难以在短期内通过自身经营活动迅速建立商誉。所以,中小企业商誉最初建立的基础主要是投资者个人有形与无形财产,即依靠个人商誉维持的个人实施机制;而“社会”识别系统严重缺乏。因此,需要重构社会成员中信息传播方式,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以便能够从多种来源提供中小企业与其投资者的财产和信誉真实情况,并及时跟踪、记录中小企业的经营历史,使潜在交易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迅速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减少交易风险与成本。鉴于政府机构的社会服务职能和掌握中小企业商誉基本信息源的特殊地位,应当由它们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承担共同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重任。如果系统以后有商业化经营的可能,政府应当逐步退出,由商业性中介机构按照市场方式运作。

依据国家不同机构的职能,以下政府机关及非政府机构应当成为中小企业商誉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并承担共同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重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供企业登记与年检、企业行政违规、企业动产抵押、企业重大变更和企业注销等方面的信息。

(2)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企业及主要投资者纳税情况信息,如各种违反税务法规和财务法规的行为,包括做假帐、偷漏税甚至暴力抗税的记录等。当然,也应包括纳税良好的证明。

(3)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可以公开的与企业及主要投资者有直接关联的诉讼或仲裁结果信息,如合同纠纷、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经济犯罪等。

(4)金融机构。以企业或企业主要投资者委托授权为前提,可以提供与企业资本信用和商誉相关的信贷、金融信息。

(5)公证机构。以企业或企业投资者委托授权为前提,可以提供与企业资本信用和商誉相关的合同公证、财产公证等方面的信息。

(6)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如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林木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可以提供企业及其投资者重要财产抵押及所有权状况。

总之,由于政府机构的特殊地位与职能,由相关政府机构负责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不仅可以全方位,多渠道获得中小企业及其主要投资者的财产信息和经营信息,还可以保证这些信息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作为补充,中小企业主要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该系统主动披露自己的商誉信息,如拥有的不动产、股票、债券数量;个人拥有的技术、专长和特殊声望的特征与价值等,以尽快增加企业商誉。

五、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实践

美国是世界上成功建立现代商誉识别系统的国家之一。在人口众多、系统复杂的社会中,建立最为标准和广泛的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是由美国信用局来承担的。它是大社会的存在和实现自律的两难冲突的结果。从美国信用局的发展历史来看,信用局首先是在小的社区内诞生。它的诞生一方面反映了社区中零售商、银行等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小社区具有的诸如责任、信仰和商业商誉等规范和制度对鼓励人们加入信用局的影响。因而,在信用局发展的早期,大多数信用局采用社区合作社或非赢利协会等形式。通过首先以合作社或协会的方式,信用局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参与者,直到其最后以有效的商业模式进行运作。

近年来,我国以发展乡镇企业(其主要成份为中小企业)“苏南模式”而著称于世的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和常州市等地,纷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区域性违规企业“黑名单”。国家经贸委也在全国三省一市进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这是我国建立区域性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迈出的第一步,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将进一步完善,其覆盖面最终将由区域走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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