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企业债务偿还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立健全论文,债务论文,机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今,债务问题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债务随处可见。债务不仅已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周转,甚至在相当程度上使银行信贷资金沉淀和流失。因此,如何处理企业债务,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债务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超越了经济的范围,由于债务使企业开工不足,结果造成职工在职失业最终会形成社会问题,并制约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影响我国整个经济建设事业。
从经济生活的本质上去分析,债务与消费是相关的,消费大于收入便要负债。企业的消费主要是生产性消费,是一种可以创造社会财富、创造价值的消费。生产性消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劳动力的消费;一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生产性消费并不是社会的最终消费。因此,常规而言,企业的负债往往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的:一方面是企业的生产消费过大,而所创造的财富少;另一方面是企业由生产消费形成的产品不能转化为社会消费,产品积压,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循环的减慢。我国现在的企业负债,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负债,虽然有企业自身的因素,但也有社会各种复杂因素。
我国企业负债的具体成因:
一是产权不清与债务不清同在。
在经济生活中,企业的产权与债权、债务是紧密相关的。实行“拨改贷”以后,企业的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生产发展资金一律向银行贷款,债务也一概由企业来偿还。国有企业贷款搞发展,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尽管费了很大的力气,所形成的新增资本却不能分享,这就使一些国有企业有贷款的积极性,而无还款的积极性。
二是生产发展的盲目性与贷款的盲目性并存。
我国过去没有明确的产业政策,这些年虽然有了,但与之相应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仍不配套。所以,不按产业政策办事,乱铺摊子的事仍严重存在。这既加重了生产发展的盲目性,也加重了贷款的盲目性。有的企业生产既不讲市场需求,也没有科学管理,从贷款拿到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不可能还债;甚至一些地方官员争项目、铺摊子的劲头比企业还大,举债的热情比企业还高,至于债是否能还他们则并不关心。
三是产品的积压与债务的沉淀相关。
一些企业产成品积压,产品资金不能适时地转化为货币资金,使企业资金的周转与循环出现呆滞,是造成企业债务越来越沉重的重要原因。
四是物价的上涨与债务的上升并存。
债务的上升与物价的上涨是紧密相联的。原先评估过的项目,由于物价上升而使资金不断加码,结果造成不断向银行追加贷款;沉重的社会负担使企业不能不背上债务包袱。
企业债务的困惑,表明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性。改革要深化,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市场经济要发展,债务的问题不解决是不行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各种经济关系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毫不例外,计划经济所形成的债务偿还机制也必然发生根本的变化。因此,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必须有综合的配套改革。
一、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理顺企业的产权、债权债务与利益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产权与债权债务是密不可分的。我们不能只讲产权,不讲债权债务。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和债权债务都具有二重性。出资者拥有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同时也就拥有最终债权和偿还债务的责任。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就拥有作为法人团体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明晰企业的债务责任,必须明确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力、利益关系,使之达到统一。就是说,出资者在与经营者达成契约关系时,必须就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取得收益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挂钩,并与经营者的利益联系起来。否则当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即资不抵债的时候,债务的责任就是出资者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在于国有资产代表者的确定,以及恢复企业的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竞争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健全信贷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也有一个适应这一发展趋势、自身转制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倒闭时,可以推倒一切债务。这样一来,银行的风险势必很大,尤其是银行实行商业化后,也要自负盈亏。因此,完善贷款担保、抵押手续等等,对于银行至关重要。在按市场要求经营信贷业务方面,银行还有大量工作可做。但是,仅仅把金融局限在银行一个渠道,既造成了银行的垄断,也给银行带来了风险。分散债务风险的有效途径是让企业有多渠道筹资。为此,宜发展直接融资市场。
三、政企职责分开,行政机构不应再干预企业与银行的信贷业务
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不要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我们多年来一直强调的。现在的情况是,各级政府为了加速发展经济,都在千方百计地为企业跑项目、找资金,其中最大的资金来源就在银行,有的政府部门甚至对银行施加压力。这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它干扰了银行信贷业务,使银行无所适从;当贷款发生失误,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政府部门并不对此负责,后果只能由银行承担。因此,政府只能从制定产业政策和与之相应的货币政策角度,引导银行的信贷,并让信贷杠杆有效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四、完善法制,加强执法
我国的民法对债务虽有所界定,但对银行和企业的债权缺乏保护。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行政干预银行信贷业务缺乏必要的约束,造成损失之后没有惩罚;二是对企业拖欠债务没有制裁手段,甚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拖欠不需要付利息。为此,必须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力度,从法律条文上给予银行贷款明确的规范。有了法律条文还必须执法,应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