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设立与推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校方论文,责任险论文,伤害事故论文,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校方责任险的产生源于学校伤害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事实困难
近年来,我国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因事故处理中损害赔偿的纠纷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明显增多,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学校伤害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仅给受害学生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而且也不利于学校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及其赔偿责任的承担已成为困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精力推进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的突出问题。
随着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有了统一的标准,即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学校应对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本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因学校赔付能力有限造成赔付不能或不足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社会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客观地说,绝大部分的学校伤害事故之所以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并非过错责任不清晰,也不是学校拒绝承担责任,而是学校缺乏相应的承担能力。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捐资助学、收取学杂费等,因此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能力十分有限。对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环境下的事故赔偿,通过社会进行必要的救济是势在必行。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就是要与其他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完全依靠《侵权行为法》来救济损害的处理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是有局限性的。[1] 我们认为,真正解决学校伤害事故赔偿经费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积极探索与学校侵权责任承担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机制,形成学校事故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将学校的风险与损失分散于社会之中,以更好地保护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利。
我们认为,应充分认识保险所具有的分担风险、补偿损失等功能,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注:如我国香港地区政府出资为各类学校缴纳保险费,投保学校公众责任保险。每宗事故的最高保额为750万港元,索赔次数则不作限制。)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推行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以此来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把办学活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使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校方责任险是指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带领的校外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凡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或校外教育机构均可参加校方责任险。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突出功能在于将学校的事故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实现损害责任承担的社会化,能有效地解决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事实困难。
二 设立校方责任险的现实合理性
我们认为,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设立有其客观存在的合理性,是人们基于对现实教育实践的深入考察而萌发的理性思考。
1 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较低,学校教育经费非常紧张。显然,如果学校将必要的教育经费挪用作为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赔付,将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事实上,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设立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相分离,可以保障教育经费的正常使用,有利于维护学校的稳定,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有效地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由于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能力有限性,在许多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即便有过错也承担不起全部的赔偿责任。在学校赔付不能或不足时,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其可能因为不能继续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停止医疗救治,错过最佳医治时间,严重影响受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利。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设立可以使受害学生迅速、可靠地从保险公司获得损害赔偿金,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3 保障学校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
由于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认知水平、防范意识、对抗能力、社会经验欠缺以及学校安全规范化建设等因素的制约,学校伤害事故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当前我国尚未制定《学校安全法》,对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缺乏权威性的法律规范,加之学校赔偿责任承担机制不健全,学校赔偿经费缺口巨大,许多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十分棘手。面对这样的现实,学校不得不采取一些消极的防范措施,如取消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甚至连传统的跳山羊、翻单杠等体育活动也被取消。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影响素质教育向深层次的推进,其负面作用是十分巨大的。通过设立和推行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能有效地化解学校教育中难以避免的伤害事故及其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难题,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为素质教育向纵深推进提供保障。
4 普及学校责任保险是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为学校设定的义务
引入风险分担机制,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共同编织学生安全的“保险网”,这不仅是学校对学生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为学校设定的义务。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办法》里规定的学校责任保险,属于宏观方面的保险,用于赔偿因学校负有的不可推卸之责任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由于学校责任保险赔付数额通常较大,因而参保校方责任险确实有助于学校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
5 努力构建完善的学校伤害事故市场化的理赔机制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校责任保险已经施行了多年,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都实行学校侵权赔偿的社会化,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入保险的范畴。校方责任险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所普遍接受,在有的国家还被纳入法定保险的范畴,学校责任保险在学校伤害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中正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在我国,正是由于校方责任险发展的滞缓,使得保险公司在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救助、善后处理、经济补偿等方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学校伤害事故善后工作由校方“铁肩担道义”的局面,既反映了学校责任保险的缺失,也是对学校安全维护市场手段介入的强烈呼唤。
三 校方责任险的实践考察
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设立和推行,上海市的做法当为全国首创。上海市自1994年以来中小学平均每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100多起,且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长与校方在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上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事故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2001年9月上海市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标志着上海在学校伤害事故处理中率先建立学校责任保险,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2001年,上海市教委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的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保费为每年每个在册学生3元人民币。 一旦发生学校伤害事故且校方确有责任的,承保的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将按规定为每个学生提供每年累计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校方责任赔偿,若学校发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学校可最高获赔350万元人民币。
继上海之后,北京市也进行了学校责任保险的有益的尝试。自2004年1月起实施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为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教委与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学校责任保险协议,为公立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公立幼儿园投保学校责任险。
最值得关注的是2004年12月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关于校方责任险及其投保经费的规定。《条例》明确指出:政府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办的学校,应该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这意味着深圳将成为全国首个政府为民办学校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城市。
除了上述城市在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设立与推行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外,还有2003年2月起实施的《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条例》、2004年1月起实施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2004年3 月起实施的《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5年1 月起实施的《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5年4 月起实施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由此我们认识到,学校责任保险的建立对学校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以上省市设立和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实际效果看,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了学校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受害学生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填补,有效地缓解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紧张关系,学校也不再因为旷日持久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问题的困扰而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
四 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具体构想
国外学校的责任保险大多以强制投保的方式推行。[2]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全国强制性推行校方责任险的条件尚未成熟,主要的原因是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尽完善。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有条件的”这一行文使该条款事实上不可能对学校具有真正的强制约束力。从实际效果看,这一规定对学校责任保险的推行仅具有倡导性而不具备强制力。
诚然,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市场对保险资源的配置理应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然而市场规则并不适应所有保险产品的发展,责任险就是一个“异类”,从目前责任险发展的情况看,非市场力量的确是最有效的推动力。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以及通过保险分担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意识较为薄弱的现实背景下,如果不将学校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性保险的话,必然出现不愿投保校方责任险的现象,特别是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地区,这一现象将更为突出。因此,应当充分认识通过非市场的力量推动学校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行政推动和法律强制等非市场力量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发展。
学校责任保险发展的行政推动是指依靠政府力量来主导校方责任险的需求。这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从学校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学校提出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要求;二是学校投保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
法律强制是另一类非市场力量,即通过法律规范将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责任人没有选择是否投保责任险的权利,只有选择到何种保险公司投保的自由。我们认为,当前应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对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引导职责,逐步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不久的将来通过修改相关立法全面推行强制性的校方责任险作好充分准备。
当然,强调非市场力量的推动并不意味着忽视市场规则,保险公司也应从学校的需求出发,依据市场数据进行精算,推出针对性强的学校责任保险品种。此外,在强制推行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同时,还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通过学校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协同运作,构建起完善的学校伤害事故市场化的理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