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经济法 落实科学发展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落实科学发展观论文,弘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借鉴和弘扬西方国家先行的经济法,这是我们寻求相应的方法时不能不做出的一种选择。
一、经济法是西方国家快速发展和再发展最主要的制度性方法
“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发展速度问题,再发展问题。”[1](P96)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当然更是存在着这种问题。
过去,我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社会性与私人占有性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的认识较多,尤其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动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挑起全球范围的所有权冲突,企图依靠掠夺别国财产来缓和这种基本矛盾,以求发财致富遭到失败之后,我们更认为资本主义已无更大的发展前途。但现在我们却看到了另一种情形,这就是从1802年英国制定《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起,尤其在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世界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一直在不断制定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法规,并用它来缓和生产社会性与占有私人性的矛盾,从而取得了快速发展和再发展的某种效果,使它们在当代国际竞争中保持了优势。
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制定的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法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界已率先从中总结出了经济法这样的法律部门。在这些经济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两类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人们在财富的(合作)创造、(市场)实现(主要是市场竞争)和(共同)享用中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完全不同于传统民法调整人们在财产的占有、流转和继承中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它没有重复传统民法关于物权(外物权)及其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的旧规定,而是经济法关于人们的劳动力权(内物权)及所用权(为自己利益而创造财富的权利)、劳动力竞争权(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所创造财富的权利,主要是市场竞争权)和劳动力再生产权(财富享用权)的新规定。另一类是调整人们对于财富的可持续(合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中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又完全不同于传统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里国家(主要通过行政)进行国民经济管理并通过调控宏观经济变量和制定施行经济政策来制造、变更和消灭市场(不是指整个市场经济)的行为,从而间接影响市场经济中的受控主体的市场经济活动,这就完全不同于行政主体直接干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所以,它没有重复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设权、用权、限权和控权的规定,而是经济法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和受控主体的(市场主体)经济发展安全权(可持续地进行财富的创造、实现和享用的权利)的规定。也正是如此,经济法便成了西方国家发展经济的一个内生性变量,使它在西方国家起到了保障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再发展的作用。
按照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需要成本的。但是,一方面,因为它有利于从保护人们的劳动力权的意义上,为人们在社会化生产组织中(企业)提供了一种合作创造财富,以及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所创造的财富和共同享用财富的游戏规则,这便抓住了对人权的深入保护,从而使它修正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单纯强调民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保护的偏颇(因为,这在社会化生产中会起破坏作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揭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产品已经社会化了,但投资者或资本家还像从前在个体小生产时代那样,仍然把它当作个人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来处理。这就造成了生产社会性与占有私人性的矛盾,而这种不相容性必然会表现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与对抗,而且必然会表现为个别企业的生产的组织性与整个生产无政府状态的对立,从而必然造成资本主义再生产的障碍,直至危及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和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不可持续)。同时,另一方面还因为它也有利于我们消除市场主体追逐利润的正当行为所必然表现出来的个别理性反而会造成整个国民经济整体非理性的弊端,如有利于我们对已遇到的生产与消费、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发生经济危机、金融危机,以及因滥用资源造成环境生态危机等的弊端进行矫正,从而使人们可持续地进行财富的(合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由于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成本耗费大大小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性与私人占有性的基本矛盾自发发展带来的损害,为了保护资本主义再生产的正常运行、资本主义经济剥削的可持续进行和资本主义政治统治的可持续巩固,西方国家终于把经济法当成了它们快速发展和再发展的最主要的法律工具或最主要的制度性方法。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借鉴和弘扬西方国家先行的经济法
20世纪,在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所有权冲突中,西方资产阶级遭到了失败,但在帝国主义统治的薄弱环节,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却获得了胜利,这是东方无产阶级在所有权冲突中(剥夺剥夺者)的胜利,这些国家的人民夺得了政权和财产,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不容忽视的是西方国家却做成了另一件事情,即在保持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法制创新,并通过发挥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缓和了剩余权冲突,因而,缓和了生产社会性与占有私人性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便因此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再发展;不仅如此,这同时还使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也进一步在全世界展开,全世界的人们因而都被网入了市场竞争之中。面对这种必然的浪潮和大走势,社会主义国家怎么办?经验证明如果只依靠阶级斗争为纲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这仅能从保守的意义上来巩固政权和公有的财产权;以高度集权为依托的计划经济,也不适应于在全世界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及其游戏规则的要求,妨碍了我们通过市场竞争达到变穷为富。因此,俄国和中国就只得承认并转向介入经济全球化和参加国际的市场竞争。只有这样,即通过市场竞争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化生产和增加社会财富,我们才能积极巩固政权和财产公有权。换言之,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承认正在世界范围展开的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如果不通过市场竞争来“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P272),那么它就只能是死路一条,更谈不上证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然而,若要这么去做,那么我们就须面对它的弊端并相应地解决消除弊端的方法论的问题。无疑,不论西方国家现在是否在理论上确认了经济法,但在实践上经济法已被他们当作快速发展和再发展最主要的制度性方法来使用,并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取得了实效。所以,就中国现在面临的挑战来说,我们已经不是要不要融入经济全球化和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制度性方法相竞争的问题,尤其是我们能否借鉴和弘扬西方先行的经济法的问题。
经济法它不同于调整财产占有、流转和继承关系的民法,也不同于以行政行为干预行政相对人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
一方面,这是因为民法对财产占有、流转和继承关系的调整,实质上都是对人与人的存量利益关系的调整。它的物权及其所有权制度是针对人们就其既有财产占有或归属利益的法律确认和保护,债权是对人们的既有财产在流转中利益的法律保护,继承权是对人们财产的终极转移利益的保护;继承完成后,终点变成起点,即又是人对财产的占有、流转等。这就是说,民法并不从制度上涉及财富的创造、实现和享用。当然,民法的物权及其所有权制度并不排斥这一点,如个体小生产者在使用他自己的财产(或租借来的也一样,因为这只要通过扣除成本还本付息)并加上他自己的劳动力,通过劳动而生产出新的物品,在扣除费用(成本)后的增量利益(如春种一粒粟,秋收百粒粮)应归属于他和归他享用,民法从未对它有过否定性的规定。对此,民法中虽然没有专门的保护制度,但实际上已默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应归属于劳动者自己,即默认了人的劳动力权。那么,我们也由此可以推导出在社会化生产中,人的这种权利就不能因为现在人们是进行合作创造财富和以市场竞争实现财富而遭到否定。资本主义的工厂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就是针对生产资料和产品已经社会化了,但人们仍像过去个体小生产时代那样把生产资料和产品当作他个人的东西来处理,即针对这两者的不相容性,针对缓和生产社会性与占有私人性矛盾的立法,这些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已肯定了人们的劳动力权(但资本主义国家难以彻底承认这种人权)。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一是进入工厂工作的劳动者怎么会有权要求缩短工作日、女工特别保护、增加福利、得到劳动保障、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等等呢?以及在现代公司中为什么还可以要求参加管理、享有期权、股权等等呢?二是在市场竞争中怎么可以要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呢?如垄断它本是按照所有权和合同而形成的,垄断的受害者(市场竞争者)在无法获得交易机会和市场份额,即不能实现自己的增量利益时,是无法通过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来惩罚垄断者和求得救济的。诸如此类的问题,西方国家所制定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实际上都已涉及到了。从经济法是对人的(内在物)劳动力权的确认与保护和民法对人的(外在物)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两者具有相反相成意义来说,经济法是法治创新的产物。由于经济法不是对人与人的存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是对人与人的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使经济法成了更能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再发展的法。也正因 为如此,我们才应当借鉴和弘扬西方先行的经济法。
另一方面,这还因为行政法(涉及经济的行政法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也只涉及存量利益关系的调整。首先,我们认为行政并不直接干预人们对财产的占有、流转和继承;但对于因为占有的不平衡性和流转的不安全性等原因所引起的所有权冲突(债权、继承权冲突本质上也是所有权冲突),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这种冲突不如由专门的机关——国家来处理更经济,所以国家便取得了公权以及为行使这种公权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利,因此,行政法就会涉及到了对社会成员财产的分配。因此,行政法就会有经济方面的设权、用权、限权和控权等有关规定,但它本身不对财富的创造正面起作用,相反,它却使既有财产发生减损(用于定分止争而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只是这种减损是定分止争的必要费用而已。在这方面,经济法调整因国家协调经济运行(或调节经济或干预经济或进行国民经济管理等都大同小异)所发生的关系,则是增量利益关系。经济法也不是国家干预市场主体进行财富的(合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的自主活动的法,否则就必会发生专制和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现在,国内外许多经济法学者却似乎看不到这一点,这是经济法学迄今最重大的失当之处);但是对于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利润而进行财富的(合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的市场经济活动,这种 个体的理性活动必然会造成比较远的自然影响(发生资源、环境、生态危机)和社会影响 (两极分化危机、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等),即必定造成整体非理性或整个国民经济不可 持续发展,从而造成市场主体财富的不可持续(合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 有鉴于此,那么,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就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不得不进行 国民经济管理或宏观调控;然而,由于国家这种行为也是通过有限理性的机构和人员来 进行的,甚至这些机构和人员可能也存在滥用宏观调控权力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规制 这种行为,经济法也就在这方面发展起来了。不过,经济法是从保障社会总资本或国民 经济总量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上来立法的,它调整的也是增量利益关系。非常明显,在 当代国际竞争中,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就是国家的整个国民经济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的竞争,因而也是能否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性方法的竞争,就是经济法等这 种制度完善与否的竞争。由于适合这种竞争需要的制度创新正是西方国家先行的,所以 ,我们应加以借鉴与弘扬。
借鉴与弘扬西方先行的经济法对我们中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紧迫而又重大的意义。自从邓小平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1](P377)以来,我们党现在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我们以这种理论为指导力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我们就必须找到行之有效的制度性方法。显然,这种方法仅有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传统的民法、行政法是远远不够的;经济法虽然是西方国家做出的制度创新,但是“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P375)。因此,对于这种比较好的制度性方法我们为什么不能采取拿来主义呢?!显然,经济法一经被我们拿来所用,并且适当加以弘扬,它就非常适合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第一,经济法以确认和保护人的劳动力权(相对于民法的物权即外物权而言,劳动力权是内物权)出发,规定人们在财富的(合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这便是法制对人权的深入关怀。民法主要是就主体对其外在的物的权利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即从财产的(占有)所有权、(流转)债权和继承权等来规定人的财产权,这为人们的财产从占有到继承又回到占有的循环创造了法制环境;经济法则首先是就人对财富的(合作)创造而应享有的劳动力所用权、劳动力竞争权(或财富实现权)和劳动力再生产权(或财富享用权),即对劳动力权做出了系统规定,为人们对财富从创造到享用并进行再创造的循环设定了法制环境。由于经济法抓住了人这个根本性的要素,因而它就非常契合科学发展观。第二,经济法还保护人们对财富的可持续(合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的权利(经济发展安全权或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权包括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提高等)。这能使人类的增量利益(剩余)的扩大再生产永续不 断得到法制保障,这必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而也非常契合科学 发展观。当前,我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一方 面在国内已蓬勃地展开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我们也已开始介入国际的市场竞争,因此 ,针对在国内和国外普遍存在的人们以牺牲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来谋求个体的眼前利益 的唯利是图的氛围,我们如何培育我们正当的竞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这将对我们的 快速发展和再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借鉴和弘扬西方先行的经济法,则将使我们在这 方面取得实效而得到制度性方法的保证。
三、借鉴和弘扬西方先行的经济法关键是要创制经济法典
经济法是西方先行的,但创制经济法典,这就并不一定会由它们来完成。因为,这还 要取决于对经济法的需要程度和发展程度。由于资本主义的历史局限性决定它不可能从 根本上否定财产占有的私人性,因而,不可能最终彻底肯定人的劳动力权。资产阶级的 历史进步性只表现在与封建地主阶级相比较上面,地主阶级主要依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 生活,即仅凭土地所有权获得出租土地的收益来生活,这就是说地主阶级的智力和体力 没有进入社会的生产过程,因而,必会造成社会财富总量的损失。资产阶级则把财产当作资本投入了生产过程,他也就把自己的劳动力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了,如他必须进行(投资)决策劳动、管理劳动等。可见,资产阶级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注入了某种积极因素。所以,资产阶级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人的劳动力权。但是,对于创造财富的另一个必要条件:财产,由于它历史地掌握在或主要掌握在少数人(资本家)手里,这使他们在社会化生产中必会把已经社会化了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仍然像在过去个体小生产时代那样把它当作自己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来处理,以致使这种财产占有的私人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必会成为挥之不去、弃之不能的东西,资产阶级他们永远会要藉此或多或少地寻租、用之于争夺剩余等。因此,经济法就难以在资本主义国家成熟。此外,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还必然会利用其财产优势,尽可能地以危害全球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增值其财富,以争夺竞争优势,所以,它们对国际经济法就不会有更多的兴趣。我们认为:由西方发明的经济法,有可能在东方得到发扬。这就像东方中国发明的火药却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发扬那样。回眸过去数百年间人类的历程,我们看到世界财富中心与革命中心形成了相向转移的趋势,一方面,财富中心是由东向西转移,开始它在东方的中国,后来转移到西欧,接着又转移到美国;另一方面革命中心则由西向东转移,开始它在欧美,后来转移到俄国,接着又转移到中国。财富中心转移了,革命可能起来;革命成功了,财富中心又会转移过来。现在,我们若能把西方行之有效的经济法拿过来加以弘扬,使它更好地成为我们快速发展和再发展的制度性方法,我们就有望真正解决变穷为富与和平崛起的问题,从而把曾经是革命中心的中国变成世界财富中心。无疑,中国要实现变穷为富与和平崛起,关键就在于财富的创造和可持续创造,而不在于对现有财产的保守和可持续保守。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作为传统私法的民法不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当今中国的关键是要在借鉴西方经济法的基础上,针对中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需要,弘扬经济法,制定出经济法典。
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法遭到了一些不适当的处置,这主要表现于在法学教学领域取消经济法专业,在人民法院中撤消了经济审判庭,以及在舆论上、学术上把经济法导向经济行政法。这些做法也许有些小道理,但从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来说,是极不明智的。当然,出现这种情况也与经济法学界未能从理论上更加深刻说明经济法因而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还有一定的盲目性相关。但是已如前述,随着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制定出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法规,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中,中国制定与实施经济法律法规出现超常发展,这已表明经济法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迫切程度,所以,中国制定经济法典的内外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应当率先制定经济法典,而经济法典的基本内容主要应有两项:一是有关微观的经济法的规定,即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制。这主要是关于经济法主体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自然人应依法享有劳动力权,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依法应享有结合(或组织)劳动力权,并以此为核心全面规定人们在财富的(合 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中的权利义务,以保障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充满 活力与竞争力。二是有关宏观的经济法的规定,即对国家进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的规制 。这主要是关于国家通过协调平衡人们同时应享有的财产权与劳动力权的两种权利的冲 突,保障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能充分享有劳动力权和结合劳动力 权,保障他们的财富的可持续(合作)创造、(市场)实现和(共同)享用,即应保障他们的 经济发展安全权,并围绕这个核心来规范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行为(也可称为反思性劳 动行为),从而使中国的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和国际竞争力。除了这两项内容,还应 当规定中国在国际的合作与竞争中为取得利益共享和共同发展怎样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 定与实施的原则。
四、以经济法、社会法为主导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进入21世纪的第一年,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就曾提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标志是: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不仅可以用于指导立法工作,而且还包含着对我国法制模式的创新与选择。我们从中看到,由此构建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具有以宪法为根本法,以传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为基础,以现代法(经济法、社会法)为主导,以刑法为最后屏障,以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为保障的严整结构。
现在,我们确实需要这样一个具有严整结构的法律体系,而且尤其需要能以经济法、社会法为主导的这样一个法律体系。我们制定经济法典以及社会法典,就是要使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社会法的主导作用,从而使它能成为和谐的法律体系而适应于我国总的经济状况。
当今,中国总的经济状况是我们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了1000美元,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时,我们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加,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落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矛盾加剧,经济增长方式落后,经济整体素质不高和竞争力不强等。我们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呢?显然,现有的“民法商法不灵”“行政法不行”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却有许多人尚不明白这一点(这与我国法学理论滞后有 关),不仅如此,在我们制定和实施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法规来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时 ,有些人保守于旧的法学理论,力图把经济法律法规纳入民法、行政法的范畴,以致使 这些经济法律法规几乎变成了民法特别法、行政法特别法,从而使它们也变得不灵、不 行了。我们现在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状况。
笔者认为,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就把全国人民都纳入了市场竞争的轨道。从此,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产业与产业之间和地区与地区之间,以及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等等,生存问题都有将决定于天然的或人为的生产条件的优劣。我们中国是不得不和逐步走入这场生存斗争的。所以,第一,我们首先要应对国际竞争,即首先要考虑自己在国际竞争中如何摆脱弱势和争得优势。因此,我们不能只靠民法商法。民法作为那种保护人们对既有财产的占有、流转和继承利益的法,只能保障我们的存量利益不受或少受侵犯,并不保障增量利益的创造、实现和享用(消费),因而不能使我们变弱为强。尤其,在国际的市场竞争中,人与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如何为夺取自己眼前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比赛,即存在着唯利是图的弊端或个体理性与整体非理性的尖锐矛盾,而且由于迄今尚无超国家的组织来代表整体理性加以宏观调控,所以,这种争夺很大程度上只受全球资源、环境可滥用和世界两极分化可扩大的饱和度的限制。因此,中国要想在国际竞争中胜出,如不想参加这种“狼与狼”的争夺,就只有弘扬国际经济法去制约这种比赛、去进行正当的合作与竞争。第二,我们也还要认真组织国内的市场竞争,这也不能只强调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一方面,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了,行政涉及经济只能限于行政征收、征用等,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是不行的;“行政法不行”是指在政企分开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再混同经济行为;同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不再受行政法规制,即行政权既不能干预人们的财产权(若干预了就会造成人们存量利益的损失,就须补偿),也不能干预人们的劳动力权(若干预了就会影响人们的增量利益的创造,就须补救)。另一方面,因为实行市场经济,不但必然会发生优胜劣汰,而且必然造成强胜弱败。因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就业与社会保障压力增加,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滞后,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加速枯竭等,都是市场经济自发展以来的必有弊端,而对于克服这些弊端,民法商法是不灵的。“民法商法不灵”就是指民法商法只涉及对财产的占有、流转和继承,但这些弊端则发生在财富的生产、竞争、分配和享用领域,东邪治不了西毒。不仅如此,如果光有民法,它还是造成这些弊端的一个制度性因素。因此,我们只有加上用经济法来保护人们的劳动力权,并且在民法保护财产权和经济法保护劳动力权之间合理确定其平衡点,我们才有可能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弊端。
应当说,西方国家早已从实用主义的意义上,即从保障资本主义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保障资本主义的可持续剥削和可持续统治的意义上,把经济法、社会法当作主导性法律了。它们早就不相信自己编造的关于自由的市场竞争必将带来普遍协调和全民幸福的谎言;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在治国方略上它们甚至还把经济法、社会法作为保障它们快速发展和再发展的法治秘密。然而,在国际竞争中,它们则强调民法商法,并不热心经济法。我们构建以经济法、社会法为主导的法律体系,一是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应对强势的挑战,即在不得不引进资金、同意输入资本的同时,尽可能把这种对我国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的滥用、环境的破坏、市场的占有等保持在可以允许的限度内, 而且还应积极推动国际经济法,制约发达国家以滥用全球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牟利 行为。二是为了在组织国内竞争时,强调市场经济并不只是商品占有、市场交易等,更 是商品生产、市场竞争等,所以,必须用经济法来规制商品生产、市场竞争等,这从根 本上说就是要强调以人的劳动力权来制衡人的财产权(但不直接干涉人的财产权),以此 缓和剩余权冲突,来保障弱势群体、弱质产业、不发达地区的应得利益,制约人们以破 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来牟利的行为。显然,两极分化是不可持续积累的,资源环境是 不可持续滥用的;所以,不必说我们要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以人为本的意义上来 重视经济法、社会法,仅仅从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竞争的需要,从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 展和政局可持续稳定的意义上来说,我们也更需要重视经济法、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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