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全洁敏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摘 要: 忠诚协议是司法实践中自发出现的,夫妻间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强化婚姻双方的忠实度而签订的协议。应该在法律上肯定其效力,但在内容上对忠诚协议加以限制,以保证忠诚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忠诚协议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在金钱给付的约定上,应排除青春损失费,而对精神损失费予以赔偿,对违约金,补偿金予以支持。忠诚协议中对道德性约束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无法提供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忠诚协议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违宪而无效,约定不清晰时应参照有利解释原则保护违约方这个相对弱者对约定条款进行解释,完全不明其意时约定无效。忠诚协议必将成为于婚姻法主体实用的新形式。
关键词: 忠实协议;婚姻关系;夫妻;法律效力
所谓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目前没有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无法确定其内涵与外延,但是以现在生活中通常来看,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或婚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一方有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离婚,在离婚时遵守忠实义务的一方的配偶有权依据双约定向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提出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了夫妻双方更加独立的生存能力,这使得每个个体对婚姻的依存度减弱。婚姻关系不再牢不可破,在婚姻关系普遍稳固性降低的时候,就催生了这一协议模式。
其中,回气量为67.9 kg(19 min);压缩机排气量为171 m3/h;压缩机进气压力为0.2~0.3 MPa;压缩机进气温度由-70℃降至-139.4℃,压缩机排气温度由20℃降至-58.4℃,进排气最小温差为81℃。
处理措施:钢板桩施工前须对钢板桩施打轴线两侧80cm范围内杂物碎石清理干净,有混凝土结构的须破除原护岸混凝土结构并清理干净,待干板桩施工完成后进行恢复。钢板桩在振动打入土层时遇有地下杂物、小石块及堤防混凝土残块等障碍物,若障碍物较小,可将钢板桩振动起拔然后再打入,这样反复来回振动打入多次,直至打进为止,起拔打入过程中,应注意控制好钢板桩垂直度。
一、忠诚协议的效力
目前在法律界忠诚协议的效力依然存在争议,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忠诚协议的案例中,各地的司法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使得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加成为了法律规范。但是当前立法并没有对忠诚协议进行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存在忠诚协议却已经屡见不鲜,约定忠诚协议的情况也有增多的趋势,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被提交到法庭也越来越多,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使得我们对忠诚协议的研究充满了意义。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具有两种相对立的态度,一种认为忠诚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我的态度是,我们不能一味的否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我们要在法律的角度看到这个协议的合法之处与合理之处。至于当下忠诚协议中约定了违法,违反公序良序的内容,我们在法律层面予以剔除即可。忠诚协议需要的是法律的规范而不是否认。
二、忠诚协议的内容
1.目前对于忠诚协议中约定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有的认为青春损失费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主约定,有的则认为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有道理的,正如当下的法院判决,青春损失本身就是无法量化的,青春损失无法与当事人侵权之间建立完整的因果关系,青春消逝是生命的自然规律,对其进行约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交给法律来保护,青春损失无法弥补,这的确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一)不得存在使合同当然无效的法定情形。不能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以忠诚协议为名掩盖非法目的。
(二)金钱给付。目前涉及忠诚协议的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了金钱给付内容。财产给付也是忠诚协议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对金钱给付的种类做了明确的区分。
当前还出现了在忠诚协议中约定道德性义务,比如双方约定“结婚后要互相尊敬,平等相待”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事实上,法院也多在判决上予以了肯定,但是这样的约定依然是道德层面的,不会生发额外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在违反这样的约定时,只要没有违反婚姻法,若无其他约定,亦不会有其他法律后果。这更多的是一种内心约束,形成一种经过法律认可的道德性条款。
不违法是一个民事行为合法的最低要求。任何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都不能突破强行法的底线。在一份忠诚协议中有违背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时,应该是无效的,法律应不予支持。在约定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利与财物进行处分。夫妻间约定忠诚协议实质上是行使支配权的过程,应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但行使支配权不得侵犯社会,集体及他人的权利。至于一些对夫妻双方间的约定过于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判断时,视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例如,双方约定一旦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过错一方不再承担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对于身份关系的约定要更为谨慎,不可以用此侵犯他人的身份权。在夫妻间具有极为密切的亲属身份权,这是遵循了婚姻的自然属性来规定的,比如夫妻间的同居权,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诚协议从本质上的目的就是为婚姻提供向心力,加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所以笔者认为不可以在其中约定违背婚姻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如上的约定一方面违反了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赋予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违反了忠诚协议的初衷。
要想在法律上肯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前提是对忠诚协议的内容进行限制,这是对它的外延范围的固定。有利于对忠诚协议进行统一的考量与价值判断。
在谈论到忠诚协议对人身权利的约束时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议越发的明显,有的认为这就像是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应依约履行,所以在忠诚协议中约定限制人身权利的问题是可行的。另一方则认为人的人生自由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除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剥夺,所以忠诚协议中约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是违宪的,应该无效。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他不应该通过当事人约定来任意处分。约定这样条款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根本上是违背宪法的立法宗旨,应该予以否认。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应高于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可以通过道德约束来规范人的行为但将以上约定作为依据提起诉讼时,法院不应支持。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中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等都是绝对权,具有专属性,与民事主体的人生密不可分,这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的法律依据,我们不应在民事契约中牺牲这些基础性的权利。不然容易滋生恶意利用忠诚协议对他人的人身进行限制,处分他人基本权利的现象。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约定剥夺违约方的探视权等条约无效。这样破坏了法律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利于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
小鼠适应性喂养5 d后,按体质量随机分为2部分:其中1部分腋下接种4T1炎性乳腺癌细胞,乳腺癌成模后小鼠按糖水消耗随机分为2组:乳腺癌组和BCRD组,每组10只;另一部分未注射4T1细胞的小鼠同时给予等体积的PBS,按糖水消耗分为2组:对照组和抑郁症组,每组10只。BCRD组先进行乳腺癌造模后进行抑郁症造模,乳腺癌组仅进行乳腺癌造模,抑郁症组仅进行抑郁症造模,造模方法见“2.2”项,乳腺癌组和对照组给予等体积CORT溶剂。
3.至于可否约定违约金或补偿金,观点依然相左,笔者认为是可以约定的。因为违约金和补偿金的有效性是民事契约的应有表现,我们应该尊重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意思自治。目前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数额如何确定,是以约定为准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存在争议。在目前出现的案例中,法院往往支持了该违约金的请求,但对数额进行了调整。笔者认为违约金是出于契约性而产生的。家庭条件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实力不同,那么约定的数额也会有巨大的差距。但是如果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则应否定其效力。若该协议内容严重影响到违约方及与其一起生活或依赖于违约方扶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亲属的基本生活法院应酌情干预,保留违约方及与其一起生活或依赖于违约方扶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亲属基本生活的应有份额。这是遵循了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发挥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道德性的约束
捷太格特(JTEKT)成功开发了用于EV、HEV电动单元上的超低扭矩密封圈球轴承。为了防止磨损粉末进入轴承内部,一般会给轴承追加密封圈,但密封圈唇边和内圈接触时产生的滑动摩擦,反而会使轴承的回转扭矩增大,导致电耗增加。捷太格特超低扭矩密封圈球轴承通过改良与内圈接触的密封圈唇部形状,降低了密封圈对轴承的紧固力,既减少了30%的旋转扭矩,又提高了密封圈的紧贴性。而且,在密封圈确保轴承耐异物能力与延长了轴承寿命基础之上,工程师进行了小型化改良。与普通的开放型轴承相比,新品减重约50%。这些开发努力为EV 与HEV节省用电量,增加续航里程作出了贡献。
(四)限制人身权利
2.但是笔者通过查阅已有的案例,在法院判决中,对精神损失费是大多进行支持的,笔者认为,在忠诚协议中是可以约定精神损失费的,因为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一般对另一方的打击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对配偶的忠诚都具有强烈要求,约定对过错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夫妻的合法利益的保护,这种赔偿是惩罚性质的,具有正当性。对于赔偿数额的范围笔者认为应由法律进行规定并同时给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因为通过协议约定来确定一个还未发生的侵权的赔偿额是不妥当的,容易发生极不公平的极端情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行为的性质来确定,除了在调解中达成一致以外,法官应综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该涉案家庭的经济情况,在法律明确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加以自由心证来最终确定。
(五)约定不明确不清晰
在忠诚协议的条款约定不够明确时,若出现纠纷笔者认为应参照有利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忠诚协议本来就是夫妻双方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没有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对违反忠实义务一方可以提起的请求进行了预先的规定,在本协议中,违反忠实义务一方为相对的弱者,我们不能通过解释加重其责任。但是当约定的确过于模糊无法进行解释时,该条款归于无效。
三、对完善夫妻间忠诚协议的设想
目前忠诚协议在实务中仍然处于萌芽状态,需要一系列的完整制度架构作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规制和保障:
从图8中可以观察到,老化使材料试样的电阻升高,同时也使试样的波形更加清晰,可见老化提高了材料对正弦信号激振力的敏感度。换言之,材料老化处理后,其准确检测受力的能力得到了提升。本文采取固定滑块的方式,也就是利用摩擦力固定,因此在激振力作用下,滑块的摩擦会产生高频信号干扰。通过低通滤波排除装夹摩擦产生的高频干扰信号,滤波前后复合材料时域波形图的对比见图 9。由于实验需要获取完整的信号进行研究,因此实验过程中未采用任何滤波手段。通过图9可以发现,低通滤波器将摩擦产生的信号过滤,使731 Hz的信号清晰地展现出来。
(一)将忠诚协议规定为要式性的,通过法律规定形式和手续来限制忠诚协议的形式,为其提供范本,要求双方亲自在场,签字或盖章。因为忠诚协议中涉及的范围延伸到了婚姻关系双方的人身,行为及财产,所以要有强有力的线索来确保其合理性,免得权力滥用或者恶意利用忠诚协议的情况出现。
(二)设立见证人制度。在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时候要求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了解协议情况,并在忠诚协议上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见证人的选择应要求在作为见证人时与当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与利害关系。
“广东海事局开展共建‘平安西江’行动,是为打造安全、畅通、绿色、高效的西江航运大通道提供安全保障的有力举措,三年建设后,我们将在西江上实现‘智慧西江、协同西江、绿色西江、文化西江和共享西江’的美好愿景。”说起共建“平安西江”行动,广东海事局通航处处长吴建生便如数家珍,作为这个行动的牵头人,他还担任着“平安西江”创建办公室主任一职。过去一年多来,他在这个岗位上矜矜业业、鞠躬尽瘁,全面督导建设行动的开展,全力协调各方力量的参与,全面分解细化具体的建设任务。看到行动开花结果,他感到由衷地高兴。
(三)通过公证方式来避免约定不清晰的现象,规范忠诚协议的内容,强化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公证机关对忠诚协议的条款进行首次初步检查,提醒当事人变更约定模糊的条款,分析忠诚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并决定是否予以公证。
(四)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还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司法确认。通过有效判决来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一种司法的强制力。申请司法确认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对协议的形式,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五)建立健全家事法庭,从家庭的和谐,夫妻感情与子女亲情为突破口,强化诉调对接,为婚姻家庭纠纷打造一种柔性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全面运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多种力量。综合考虑老人,儿童,妇女等多方因素。在相互尊重,自愿协商的同时将忠诚协议进行良好履行。
忠诚协议如今虽还是一个“于法无据”的状态,但是因为它的实用性与前瞻性,必将在婚姻的维系上起着独特的作用,它会增加违反忠实义务的成本,给予更强力的约束感,这无疑是保障了婚姻关系的,同婚姻法的宗旨相统一,是民事主体自由意思表示与婚姻法主体保护双方权利义务完美结合的新形势。
[ 参 考 文 献 ]
[1]杨倩.浅析夫妻忠诚协议[J].河北农机,2019: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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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083-02
作者简介: 全洁敏(1994- ),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标签:忠实协议论文; 婚姻关系论文; 夫妻论文; 法律效力论文;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