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与特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经济论文,伦理论文,当代论文,冲突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可以说,在关于经济人的理论中,功利主义思想包括了,自由、平等、效率和自由放任的思想,这是近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主要遗产。而当代西方的经济伦理思想又主要是在上述思想的社会实际运用过程的矛盾冲突中发展和衍变的。具体地说,在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中,表现出以下突出的矛盾。
(一)经济人假设的立论基础——“利己”与“利他”、“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矛盾
经济人假设的历史背景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文明的出现。这一假设首先肯定了两个伦理前提:一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正义性,因而肯定人们遵守这一制度是所谓理性的表现。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正义性,因而肯定人们在道义上追求自身满足的天性。
在古典经济学那里,“经济人”假设下的“利己”准则与“利他”,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到了二十世纪,人们开始对经济人出于自私的利益最大化追求问题提出质疑。反对者认为,追求最大利润这一假定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可能实现。1947年,西蒙在《管理行为》中对经济人的假设提出更强烈的批评,他认为,与其说经济人的自私出发点和理性规定是人们真实行为的写照,还不如说它只是“具有很大的智慧和美学魅力”(注:[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杨砾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的形而上玄想。
自从七十年代琼·罗宾逊宣布“第二次经济学危机”以来,在重建经济学基础的争论中,经济人的立论问题又引起人们的关注。保罗·斯诺维克(Paul Slovic)和萨拉·利切坦斯泰因(Sarah Lichtenstenion),通过“偏好颠倒”(perference reversals)企图证明即使在最简单的人类行为中,也不存在任何最优原则。尼尔森和温特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阿马蒂亚·森则在八十年代指出,如果重新考察亚当·斯密讲述的屠夫和面包师的故事,就发现古典经济学从未单独把自利作为经济人的立论假设,他说:“亚当·斯密恰恰明确地站到了另外一边,他并没有满足于把经济拯救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注:[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8页。)
由经济人的争论还衍生了制度经济学关于人们接受经济伦理规范的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基础的争论。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是指人类个体行为是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出发点,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诸如制度,都有待内生制度和制度变迁。与此相对照,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的社会影响。个人被看成社会化的人,已经将自己身处其中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内生化。整体主义者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如何制约个人行为。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个人行为摆在第一位,而后者认为社会或制度整体高于一切。
尽管波普尔通常被看作是个人主义者,尽管他对整体主义的其他方面也有批评,但他仍指出,“社会群体大于其成员的单纯加总,也大于其任何成员任何时刻存在的诸多个人关系的简单总和……成员的个性可能对群体的历史和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这并不妨碍群体有它自己的历史和结构。也不妨碍该群体对其成员的个性产生强烈影响。”(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5页。)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是十分激烈的,塔尔科特·帕森斯声称:“个人主义者”“要么根本不承认,要么从未公正对待过”下列事实,即经济行为发生“在一整套规则框架之内,不依赖于签约各方直接的个人动机。”(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而海萨尼则反驳道,帕森斯的立场意味着“放弃根据个人目标和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来解释这些社会规范自身存在的任何可能。”(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当然,这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布坎南曾说:“在作为一种推导出社会组织原则的方法的个体主义与作为这种组织的一个描述性特征的集体主义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不一致。……给定一些有关人类行为模式的基础性假设,以及一种特定的道德伦理立场,即可以根据个人选择的计算而将集体主义的政治经济秩序理性化。”(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页。)
(二)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诸正义形式伦理的矛盾
功利主义是经济学说史中最重要的伦理基础。熊彼特曾指出:“首先,它是一种人生哲学,展示了有关‘最终价值’的图式。……功利主义,特别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某种新东西,与旧体系是根本对立的。……其次,功利主义是一种具有强烈法律倾向的体系。……在这一原则中,平均主义要素与幸福要素同样重要。”(注:[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204-205页。)在熊彼特那里,功利主义受到了批判。他说,“第一,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经济史,对于解释经济的推动力毫无价值。第二,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所有涉及实际动机的问题,例如对于解释遗产的经济影响问题,要比没有价值更糟糕。第三,功利主义的假设实际上只对经济理论的一部分即通常所谓的‘福利经济学’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第四,在最狭义的经济理论领域内,功利主义的假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注:[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206-207页。)熊彼特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并非是全盘否定福利主义的经济伦理观念,而是认为这种功利主义过于工具理性化,并没有明确指明一种社会形态的合理的经济伦理理想。
功利主义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表现为集合理论。为了使总体行为正确,不同的个人利益必须以产生全体人员的最大幸福或满意为目标而叠加到一起。功利主义者时常指出这一点作为其理论优越性的一方面。它所运用的是一种实践合理性的简单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是我们在个人层次上自然而然地接受的,所以可以恰当地转换到社会层次上来使用。
但是,批评者认为这种推论是荒谬的。罗伯特·诺齐克指出,“因为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注:[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如果一个人决定牺牲某些自己的利益,那是因为他能够从中受益,因此这种牺牲可以被证明是合理的。然而,在功利计算中被弃之不顾的个人的利益只是一种牺牲,牺牲者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人类”或“社会”并不是做这种决定的单一行为者,不是牺牲或受益的承受者。这样决定的结果只是一些人受损而另一些人受益。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以罗尔斯一贯的观点,他认为功利主义无法最大限度地弥补社会个人由正义原则导致的差别,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论既损害了社会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个人的利益。
从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矛盾冲突中,还衍生了对福利经济伦理观点的批判。福利主义经济学并非没有确立伦理的基本出发点,问题在于福利目的的伦理出发点,反而损害了与经济学的结合,并由此忽略了伦理学,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注:[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9页。)。
尽管福利主义思想受到抑制和批评,但它却还在顽强地发展和发生影响。其中帕累托学派的福利经济伦理思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取得了重要的地位(注:[荷]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陈刚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然而,即便是在适合帕累托最优实现的条件下,这一支撑福利经济学的重要概念,也忽视了公平。因为这里不考虑收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状态,更不涉及公平与效率间的相互作用。正是这种传统与公平目标之间发生着深刻的冲撞。
(三)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的矛盾
1926年,凯恩斯发表《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批判了古典经济学自由放任主义的哲学基础——“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他在批评自由放任的经济伦理原则的同时,又提出了国家干预的新主张。他说,“在我看来,资本主义在高度有效的管理下,与我们目前为止所看到的任何别一制度比较,的确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经济目的;不过就这一制度本身看来,有许多方面是极端要不得的,是应当反对的。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努力设计出一个社会组织,与我们所满意的生活方式的观念既不致发生抵触,而效能则可以尽可能地提高。”(注:[英]凯恩斯:《劝说集》,谢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42页。)除了凯恩斯之外,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家也津津乐道着这样的一种理性假设:即“由于私人市场经济呈现不完善的特性,所以从效率的意义上说,中央计划经济能够对资本主义做出改进。”(注:[英]J.R.沙克尔顿、G.洛克斯利编著:《当代十二位经济学家》,陶海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1页。)
尽管自凯恩斯以来,国家干预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它却受到哈耶克、斯蒂格勒等人的强烈反驳。哈耶克提出,“中央计划者没有得到必不可少的信息。为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所需要的价格和成本信息,只有通过市场过程本身的运转才能获得。实际上,在奥地利学派‘市场过程’模型中,‘成本’是主观的东西:它不是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看得见的货币支出,而是被放弃的从同样的资源的其他可选择的使用中生产出的价值。但是很明显,在经济过程中,只有行为者才知道这种选择。竞争市场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优点在于,在这样的市场上,每个人仅须意识到影响他个人的事情;而从个人行为中产生出来的‘制度’不带有任何个人的意图,这种市场制度是未经设计而产生的社会制度的典范。”(注:[英]J.R.沙克尔顿、G.洛克斯利编著:《当代十二位经济学家》,陶海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2页。)
信奉国家干预者的理由是,一切完美的经济秩序必定是设计的产物,是理性合理化的过程。哈耶克则反驳说:“如果我们想取得进步,我们就必须为不断改进我们的观念和理想留出空间。”(注:[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0页。)进步是不能事先进行计划的(能够进行计划的信念,正是理性主义狂妄态度的极端事例),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肯定也是一个建立在自发秩序上的自由社会。
(四)经济公正与政治公正的矛盾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规范、制度和原则构成的契约组织。这些规范、制度和原则中包含了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和道德的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人类的传统、历史和发展。所谓公正,是指等利(害)交换的行为,公正一开始就是与人类的经济活动相关联的,是人们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要求,罗尔斯反复强调:“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
经济学家往往就事论事,他们所言公正和平等,可以是一次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机会,或者是由此在统计上归纳出来的制度和规则。但是哲学家往往反驳道,把公正定义为等利(害)交换,岂不将公正局限于经济领域,因而定义过窄?公正作为人与人平等的一个原则,只有当他得到他应得的、或别人欠他的,或他有权利索要的东西时,才算公正。
关于经济公正与政治公正的矛盾冲突,可以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理论中窥见一斑。根据罗尔斯的看法,“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问题在于明确这些不平等怎样才算是公正的,或是否能够做到公正。罗尔斯认为绝对的平均是对效率的极大损害。但是他苦心积虑建立的公正原则,是想在一般经济公正的基础上设定一些特殊的或优先的或称之为差别原则的前提;罗尔斯认为虽然经济不平等不可避免,但是公正的不平等则可以做到。因此,只有当更有能力的人也让更不幸的人获益时,他们从这种能力中获益才是公正的。
诺齐克则对罗尔斯公正的不平等提出质疑,他认为:“任何国家制定的外在的规范必然侵犯人们的道德权利,因此,本质上说是不道德的。”(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他反对那怕是最小国家(minimal state)实行富人对穷人的再分配,认为那样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他的论证可以称之为经济公正论(the theoy of economic justice),也称之为“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注:[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9页。)。诺齐克从维护自由的伦理原则出发,强烈反对罗尔斯的正义补偿的预设性伦理原则。与罗尔斯相比,诺齐克的观点,表现了对资本权利和效率的更多的维护。
二
如果说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作为学科形式的经济伦理学在欧美诞生,它的研究范围基本界定在经济学意识到在经济行为的伦理、文化的观点消失之后,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道德限度问题,那么,二十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企业伦理的社会契约论的问题,经济主体的超规范和道德自由限度,全球化和普世伦理的可能性、现实性,生态伦理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扩展了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理论研究范围,使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固有矛盾冲突得以在更宽泛的社会现实背景下展开。
总体来说,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在上述矛盾与冲突中体现了如下突出的特点:
首先,上述矛盾冲突更明显地体现在企业这个经济主体层次上。在经济主体问题上,西方经济学作了拓展研究,由对狭窄的人、集团、阶级的研究发展到企业的研究。就企业而言,经济伦理学指的是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过程中的适当行为确立界线的原则。作为经济主体,企业的伦理特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一是在社会契约中显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二是企业的道德自由空间的限度。这一经济主体的拓展不仅仅带来固有矛盾范围的变化,同时也带来相应的道德冲突问题。许多经济学家发现,要想出一种能够明确地解决企业的伦理两难问题的办法十分不易。
其次,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在更宽泛的背景下展开,常常与法律、政治、文化的冲突交织一处。最近几十年,西方探讨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往往在综合的背景下展开,如贝克尔对家庭、婚姻、性别歧视等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布坎南的立宪民主的经济学研究,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中的伦理规则的研究和方法论基础的研究,伦理学家对伦理法的研究,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政治伦理思想在经济活动中的拓展研究,西蒙、福山等人对文化因素、管理因素在经济伦理思想冲突中作用的研究等等。尤其是文化沟通与文化信任问题,日益成为跨国公司的经济伦理战略组成。企业家和学者们都认识到文化差别造成经济主体遵守信用以及其展示道德自由空间的方式上的差别,例如弗朗西斯·福山看出,一个社会中的信任水平与积聚资本和有效地发展技术之间存在一种关系。他论证说:“由于不信任而造成分裂的社会,以阶级、种族、亲属或其他因素为基础,在采取新的组织形式时会遇到额外的障碍。”(注:[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值得一提的还有经济伦理思想与法律的相关影响的研究,正如法律对伦理行为和道德准则的进化有明显的影响一样,有关道德的态度也可能经常间接地、有时甚至直接地影响法律准则的进化。
第三,虽然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冲突,但仍运行着社会普遍遵循的经济伦理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普遍经济伦理规范之上,在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视野之下,西方社会有一种强要发展中国家认同的超规范理论倾向。而这些超规范说白了,就是所谓跨越主权的人权思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等。比如说关于剥削,西方经济学家仍然回避或淡化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结论,他们对于贫困线和贫困度量的研究,只是用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抽象概念做一些超规范的警示。再比如效率超规范,它被用来指导现代企业面对的诸如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贿赂问题等,其中最明显适用的一个是环境问题。历史上对环境关怀感觉迟钝的企业,被保罗·斯泰德尔迈耶称为“前生态经济主义”,其特征在于相信技术,以及认为在生态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无法解决的冲突。这种态度把生态放在第二位考虑,显然与效率超规范的含义不符。前生态经济主义认定的正是效率超规范正式驳斥的东西,即效率仅仅根据国内生产总值的高度来衡量。相反,效率超规范意味着,在我们把供不应求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计入经济大方程之前,我们对社会效率的衡量都是不充分的(注:[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换言之,效率不仅仅要置于公正及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伦理规范的权衡之下,而且要在更宽范的超规范的普世伦理及可持续发展的视野之下。
三
从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角度来分析,首先,西方当代经济伦理思想依然具有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经济利益辩护的基本特性,马克思对庸俗经济学的批判依然适用于当代西方经济学,马克思说:“庸俗经济学所做的事情,实际上不过是对于局限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教条式地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3页。)资产阶级企图用一种超越性的同一关系解释经济伦理关系,似乎已有的伦理关系已经天然合理了。马克思批判道,“堕落的最新经济学,……它企图证明,经济关系到处都表示同一些简单规定,因而到处都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这种归结法是把包含着发展的差别抛掉,使一切都归结为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单从这点来说,它至少在形式上也是不科学的;何况它是时而抛掉这一方面,时而抛掉那一方面,以便时而从这一方面,时而从那一方面来制造同一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203页。)
其次,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方法论有着明显的形而上学倾向。马克思虽然认为,在商品经济中,买卖双方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私人科益;但是马克思反对经济人的假设。在他设想的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下,人们之间的经济生产活动根本不受这种利欲之心的驱使。无论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还是整体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理论基本点是,由约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活动和交往关系等组成的制度是社会变迁的根本原因,这与韦伯将资本主义宗教伦理精神看作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动力一样,都有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中反复批判的“头脚倒置”的嫌疑,与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有着根本不同。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往往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过是体现一种“历史主义”或“经济决定论”;但是,正如恩格斯所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恩格斯的话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的产生及形成,不仅有经济发展本身的因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观念以及道德文化传统等也是促成其变化的重要原因。
第三,当代西方经济伦理的终级关怀和理想,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李普森曾说:“这两个理想是我们的基本观念,其重要性凌驾于其他任何理想之上。将生气勃勃的精神注入我们的民主政制,使它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以及使它与其他制度不同的,主要就是这两种价值观。如果要将民主制度的特征以最简单的话来概括,可以这样说:民主制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最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注:[美]李普森:《民主的基本原理》,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22页。)马克思经济伦理理想并未排斥自由、平等,但与资产阶级相比,前提是不同的。马克思的经济伦理理想是建立在“重建个人所有制”基础之上的人的全面发展,这是自由、平等的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基础。不揭示自由、平等的阶级立场,其图景必然是迥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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