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府资助科研项目及成果网络登记平台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项目论文,成果论文,政府资助论文,全国论文,平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可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政府部门很多,科技研究项目或计划名目繁多,难免重复投资、效益低下;合并管理职能、优化计划渠道,不仅能提高立项效率,也能提高立项质量[1]。为了避免或减少财政性资金科技投入的重复,提高投资效益,同时又要兼顾各个政府部门的特殊性、不妨碍它们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全国科技研究项目及研究成果网络登记平台”(下文简称“网络登记平台”)。以下就该“网络登记平台”的特征、功能、建设原则以及管理、运行与保障加以探讨。
1 网络登记平台的特征
本文所指的“网络登记平台”,应当是由国家依照法律设立的,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技研究项目为管理对象,从项目或具体课题的设立、招标评审、实施到课题成果登记以及推广全过程予以公示监督的网络平台。它至少应当具有统一、交互以及功能多样等特征。
所谓统一性,是指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都必须通过“网络登记平台”发布立项、招标、中标公告,也要通过此平台完成评审过程,科研过程及其最终成果的评价、成果的推广也应当在此平台予以适当的披露和登记。平台的统一性,不仅是必须的,而且从现有网络技术水平看也是能够实现的。
就必须而言,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国家级科技研究项目名目繁多,除科技部外还有不少的部委也有自己专门管理的科技研究计划项目或基金项目,各省及其厅局也是如此。从现实情况看,对这些科技项目无论是立项安排还是它们之间的协调方面,国家目前并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同一个科技问题难免不被若干个基金都立项成为具体的课题,研究人员在自己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上同时标注为多个甚至五个课题的成果也就不足为奇了[2]。课题重复设置无疑是科技投入的巨大浪费,科技投入的效益更无从谈起。
就现有网络技术水平而言,目前网络技术已经发展到第四阶段,由于局域网技术发展成熟,出现光纤、高速网络技术以及多媒体网络、智能网络,整个网络就像一个对用户透明的大计算机系统,发展成为以Internet为代表的互联网。网上信息浏览、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等技术将进一步提高速度、容量及信息的安全性,为全国统一的“网络登记平台”的建立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现在许多科技计划或基金项目都是采取网络申报评审,也就是说它们都拥有各自的“网络评审平台”。本文所指的“网络登记平台”,首先应当是这些“网络评审平台”的整合,但前者决不是后者简单的整合。因为后者的功能过于简单,网络用户也无法进行必要的信息交互。“网络登记平台”不仅功能多样化,还应当具有交互性。
所谓交互性,是指“网络登记平台”的用户,既能够通过该平台查阅平台数据库资料,又能够对数据库中的具体数据信息发表自己的评价意见,同时该“评价意见”还能为其他用户所阅读,再接受新的“评价”。“网络登记平台”的用户分为四类人,一是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的设立者或管理者,它可以是事业法人,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可以是政府机关,如国务院所属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厅局;二是科技项目具体课题的主持人、参与人及其所属的管理部门;三是科技项目潜在的主持人、参与人;四是科技成果的使用人或潜在的使用人。其中,前两类人负有向“网络登记平台”上传信息的法律义务。换句话说,平台数据库实际上是由上传信息法定义务人和非义务人上传信息的集合。
交互性是第二代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对第二代互联网的特征,尽管人们有不同的表述,但两代互联网的差距还是十分明显的:第一代互联网属于阅读的网络,网络上的信息由专业的网页创作设计人员编写,广大用户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第二代互联网属于读写的网络,网络上的信息并非完全由专业人员编写,人们主动参与创造和奉献,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络信息的编写员[3]。“网络登记平台”至少应当具有第二代互联网这一特性。
交互性决定了“网络登记平台”的多功能性。计算机网络一般具有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分布式处理三大功能,但在现实应用中的网络平台,往往侧重于某一功能,如上文所提到的“网络评审平台”仅仅具有初步的信息交换功能;而“维普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以及中国知网CNKI名下的各种平台等都只有数据库资源共享功能。“网络登记平台”除应当具有数据库资源共享和发布信息功能外,平台的用户能够对平台上的信息发表评价意见,促使用户发表的信息科学合理或信息决策公开透明公正,同时平台还具有宣传、推广科技成果的功效,这就是“网络登记平台”的功能多样性。以下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
2 网络登记平台的功能
2.1 公示功能
公示功能,是指科技项目或课题的设立、招标、投标、评审、中标、实施及其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商业秘密的内容作必要处置外,都应当通过“网络登记平台”予以展示,它是“网络登记平台”的基础性功能。科技研究活动分为课题的设立、课题主持人的招标评审、课题的实施以及课题成果的应用推广四个阶段。公示功能就是尽可能地向广大平台用户展示科技研究活动这四个阶段的过程及其结果。
首先,通过“网络登记平台”的公示功能,广大用户能够知道现阶段有哪些科技难题准备立项或已经被立项,立项的组织者是谁,哪个部门、何种级别,立项经过了哪些评议环节等。以某一行业比如农业中的某项科技难题为例,是否已经立项?如果已经立项了,是由农业管理部门设立的,还是科技管理部门或教育管理部门设置的,设立者是国家级管理部门还是省级管理部门,等等,应当一目了然。
其次,通过公示功能最终能够使平台用户知晓有哪些组织和个人进行了投标,中标的人又是谁,可以通过对具体“中标人”的链接进一步查阅他(她)的基本情况,以及曾经主持过何种科技项目,取得了何种科技成果,有无应用推广等;另外,公示功能还要揭示课题主持人招标投标评审的基本过程与主要环节,特别是评审专家的情况。
再次,公示功能可以向广大平台用户展示课题实施的基本过程,课题其他参与人的实际分工,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比较详细的课题经费支出清单。另外,课题鉴定的有关内容及过程也应当成为公示的对象,比如鉴定人是谁,通过本平台内部的链接也能有较详细的介绍,鉴定的结论是怎样写的,多个鉴定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如果课题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原因又是什么等应有所交待。
最后,网络登记平台也要展示课题成果的应用推广情况。如,是否应用推广,使用人是谁,处于何种阶段,效果或效益如何,有无新的技术改进或替代成果。当然,在成果推广或等候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的,相关信息也应当在平台上一一予以展示。
2.2 评价功能
所谓评价功能,就是广大的平台用户能够针对平台公示功能展示的信息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发表评论意见。
此处的公正性,是指在科技项目或课题的设立、课题主持人招投标的评审及鉴定验收等过程中,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应当秉承公开、透明、公平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无私,为廉洁、和谐的科研环境的形成做出各自的贡献。
目前,就科技项目具体课题设立而言,有些可能先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再确立具体的课题或课题申报指南,因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这种做法很难避免为少数人量体裁衣的嫌疑;在课题主持人招投标评审中,评审结果会因评审人和评审规则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如何选拔评审人、采用何种评审规则才能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尤为重要,避免少数人特别是行政领导人垄断、甚至挂名主持。“科研项目为少数人把持已经影响我国科技实力”的批评声[4],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科学研究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不可轻视。
科学性,则是强调在课题的设立、实施和鉴定验收过程中,相关的人员一定要坚持科学的精神和态度完成自己的义务。虽然公正性是科技活动一项重要要求,但科学性更加突出,可以说它是一切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灵魂。因为任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任务、目的,在于发现规律、认识规律而不是创造规律或改造规律,在于运用规律、服务于国家和人民。
科学性这一灵魂,首先要求科技项目管理者在设置科技项目或具体课题时真正做到选题科学化,这是保证科研活动科学性的关键;其次是要求课题主持人及其他参与人,一定要秉承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完成科研任务,实事求是、不造假;最后是要求课题鉴定人员也要坚持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做出自己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员是维护科技研究活动科学性的重要保障。
这里的合理性,主要是强调财政性科技投资的效率和效益。首先,科技项目的选题应当具有合理性。比如,科技投资在科技研究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应当有一个恰当合理的比例,选题的内容既要满足现实的紧急需求,又要兼顾前瞻性。其次,就是科研经费的支出应当具有合理性。不仅要关注科研经费是否挪作他用,更要关注每一笔钱支出的必要性,努力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益。
2.3 监督功能
“网络登记平台”的交互性和公示功能为评价功能创造了技术条件,公示功能特别是评价功能的实施,无疑会进一步促使监督功能的发挥。“网络登记平台”的监督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使科技项目管理者坚持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完成科技项目具体课题的设立和课题主持人的招投标工作,在保证科技投资不重复的基础上,确保设置的课题项目能紧密围绕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最大限度地激励广大科技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第二,督促课题主持人坚持科学而诚信的理念和态度完成课题的研究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保证在科技研究过程中不做假,精打细算使用科研经费。
第三,督促课题验收人员秉承科学、诚信而负责的精神参与课题的鉴定验收,保证不徇私舞弊,避免夸大其词不合实际的鉴定意见。
第四,除课题项目在立项、招投标、实施、鉴定四个阶段需要监督外,科技成果完成后包括推广阶段的监督尤为重要,在现实中它恰恰被忽视了。在前四个阶段中如果存在“严重问题”,那也是“精心策划”的,仅靠当时的监督不一定能被发现,但时间和实践检验往往是发现“问题”的利器。更重要的是,这个阶段的监督会对“不轨”的组织和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有助于他们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
2.4 推广功能
科研成果的推广在实务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够畅通。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和潜在使用人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平台,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很难确认谁是真正需要的使用人;对使用人而言,也很难知道谁拥有自己需要的成果。比如农业科技领域的人们,当他们需要某项科技成果时,是到农业管理部门打听还是到科技管理部门咨询,是寻求农业院校还是求助农科院系统,确实让人不知所措。二是科技成果本身是否具有引用价值。有引用价值的成果必须是容易生产化或产业化且投资效果明显,仍处于试验论证阶段或脱离当时当地生产条件的成果等都不具有引用价值。
本文主张的“网络登记平台”因具有全国统一性,无疑为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和潜在的使用人之间建立了畅通的信息沟通桥梁,为科技成果的推广扫除了信息不畅通的障碍;另外,“网络登记平台”的公示功能、评价功能和监督功能对课题主持人及参与人有莫大的鞭策、激励作用,会促使他们努力提高课题成果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增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引用价值。因此,统一的网络登记平台具有明显的推广功能。
3 网络登记平台建设的原则
3.1 强制原则
所谓强制原则,是指负有法定上传信息义务的用户,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都应当依法向“网络登记平台”上传信息、接受管理与监督,违反义务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至于“强制”的具体内容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哪些用户负有上传信息的法律义务;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上传信息;需要上传何种信息,上传的信息应当达到何种要求等等。除此以外,法律一定要规定特定用户违反法律义务的责任。比如,课题主持人接受财政资金资助并享受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是他们的法律权利,但上传信息则是他们的法律义务,违反法律义务会引起何种后果需要法律一一予以明确界定。在我国行政立法上,欠缺违反法律义务后果的详细规定是一个较普遍而明显的缺陷。
值得讨论的是,强制原则的贯彻执行是否制约某些科技成果成为商业秘密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因新颖性问题而妨碍某些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呢?
就前者而言,“网络登记平台”不可能将课题实施的任何环节或细节都一一予以公示,对于课题成果只要所有人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环节都可以不展示,平台信息的公示虽具有监督的作用,但同时也具有宣传、推广功效,这应该是课题主持人梦寐以求的,平台的公示功能应当在信息公开与保密两个方面取得平衡点。至于强制原则的执行是否导致某种技术信息泄密而危害国家安全,本文认为只要我们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特别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并以此操作是不会成为问题的。
就后者而言,强制原则的执行并不必然妨碍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是否丧失新颖性而妨碍专利申请,完全取决于课题主持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水平,只要在课题实施之初就具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在向平台上传信息时就能有效防止科技成果新颖性的丧失。如果课题主持人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即使没有“网络登记平台”,同样也会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发表论文等形式而丧失技术成果的新颖性,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强制课题成果所有人上传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提示当事人注意成果的新颖性问题,关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另外,也可以从专利法中的“优先权”角度来规避新颖性丧失的风险,当然这需要对我国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做适当的修改。
3.2 规范原则
所谓规范原则,是指“网络登记平台”的管理者应当事先制定详细的技术规范和流程,负有上传信息义务的用户必须按照该技术规范和流程上传信息。强调规范原则,目的在于方便广大用户能够快捷并准确地检索、查询信息资料。对科技项目主管单位而言,当其设置科研项目或编制项目指南时,能够便捷地通过该平台了解信息,避免重复设置或交叉设置;对广大科技人员而言,在其编写课题标书时,通过自己的简单操作,该平台就能够起到“科技查新”的作用,而无需网络工程师或专业人员的帮助;对科技成果潜在使用者而言,他们能够方便、快速、无遗漏地查询了解本行业最新的科技成果。另外,通过该平台也能迅速地查询某个科技人员的历史成就以及个人在科技活动方面的诚信档案。
3.3 统一原则
“网络登记平台”的统一性决定了它的建设、管理必须坚持统一原则,即在国家法律的统一授权下,基于中央财政资金由特定机关负责组建,统筹管理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各类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该项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一是统一建设管理者,二是统一管理经费,三是统一管理对象。具体内容详见下面相关分析。
4 网络登记平台的管理、运行和保障措施
4.1 管理者的确立与职责
基于统一原则,“网络登记平台”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由谁负责组建、由谁进行日后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它的职责又是什么?
本文认为,“网络登记平台”应该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组建专门的机构进行建设并负责日后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这既是由国家科技部的性质、地位决定的,也符合科技部承诺的改革方向:如“强化宏观管理和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具体的、直接的项目操作”;“针对重复立项、多头‘交账’的现象,我们将尽快建立能够覆盖相关部门的国家科研项目信息数据库等,加强综合信息管理,通过查重查新,严堵多头申请、交叉和重复立项”,“积极构筑全过程监管的科技计划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建立科技计划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完善任务合同制等制度”等[6]。
考虑到其他政府机关、部门的特殊性、发挥它们在科技研究方面各自的积极作用,“网络登记平台”管理者的职能只能限于两项:一是负责制定使用该平台的技术流程及其规范,方便用户的操作;二是保障平台安全平稳地运行。
4.2 运行的保障措施
法律保障措施。从我国科技管理的现状看,国家科技部对建立、管理全国统一的“网络登记平台”既没有现实的权威,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国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部理应管辖全国各行各业的科技工作,可现实表明国家科技部仅仅属于“小科技部”,有很多科技工作并没有列入它的管理范围。例如,我国农村的科技工作主要是由农业部管辖,中国农业科技的最高科学研究机构——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也属于农业部序列,由农业部而不是科技部领导。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由国家科技部径自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登记平台”是不可行的,唯有通过立法授权方可实现。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已出现了立法授权的端倪和舆论准备。
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本文所讨论的“网络登记平台”应当属于该法所指的“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范畴之一。应该看到,该部法律仍然属于政策性明显的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建立“网络登记平台”,还需要该法的配套法、下位法予以进一步地明确、细化。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是一个崇尚权力的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力之争和利益冲突客观存在,在立法上争夺法律草案起草的话语权就是一种表现形式。如果法律不明确授权统一的建设管理者,各行各业的主管机关就有可能建立本行业本系统的网络登记平台。
经费保障措施。对于“网络登记平台”建设的经费,本文认为只能由中央财政支出。这是因为平台建设的目的在于监督财政性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网络登记平台”的管理与使用不能引入市场机制,对用户应当无偿开放、无偿使用。
之所以仅仅将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纳入“网络登记平台”管理对象,这是因为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其投资效益如何无须政府监管,应当相信并放手由投资人自己监管。在现实中,科技投入中的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企业对自己的投入,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投资进行科技研究活动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战略性的企业经营行为。
技术保障措施。强调“网络登记平台”的管理与使用不能引入市场机制,这是由其“政府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但并不是说平台的基础建设和技术维护不可引入市场机制。平台的建设、管理者,只要事先制定好平台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就应该向社会公开招标工程建设者,以便节省经费,提高投资效益。另外,为了维护网络运行的安全和预防自然灾害,应该定期对平台数据进行异地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