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公平分配的治理研究_初次分配论文

收入公平分配的治理研究_初次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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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收入初次分配更多强调效率,从而产生了一系列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分配不公平,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相对较低。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工资只占GDP的12%,百姓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不足22%。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1] 导致这种分配格局有两个主要因素。一是分配中的强资本、弱劳动趋向。我国劳动力供给长期相对过剩,劳动力市场存在需求垄断,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称。雇主处于垄断者的优势地位,而劳动者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体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在劳动与资本的博弈中,企业的收入分配就逐步向资本倾斜,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往往被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近年来,有些企业只见利润增加不见工资提升,尤其是已占城镇就业人数30%的1亿农民工,其工资十分微薄。据最近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主要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周平均为56.17小时,比规定的劳动时间多出40%,小时工资仅大体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40%、国企职工工资的30%。珠三角18年来农民工工资基本上未增加。[2] 二是国家集中国民收入的倾向过强,政府收入增长快于居民收入增长。1998年国民收入中居民、企业、政府所占份额分别为68.6%、13.9%、17.5%,到2003年分别为61.8%、15.1%、23.1%,居民收入比重下降6.8个百分点,政府收入比重上升5.6个百分点。[3] 如果考虑到政府的预算外收入,那么政府收入所占比重还会更高。我国这种企业内的初次分配差距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导致劳资关系紧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平分配的本质要求。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针对初次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因此,如何体现和实现收入初次分配的合理化和公平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一、实现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基本原则

收入初次分配公平包含平等与公正两重含义,即在承认收入分配合理差距的条件下,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有失公正的分配行为进行矫正。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既不是收入的绝对平等,也不是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收入的“差距”,而是参与初次分配权利和机会的均等,并依靠“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配合调节实现。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围绕这一基本分配制度,兼顾初次分配的效率与公平收入,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内在有机统一。长期以来,收入分配的主流观点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拉开收入差距;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这种观点将效率与公平割裂和对立起来,忽略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紧密联系,没有认识到效率与公平从根本上是内在有机统一和互动的关系。效率与公平并重或者兼顾,是整个分配过程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初次分配不仅要讲效率,也要讲公平。在初次分配中必然出现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在合理的限度内,对于促进效率的提高是必要的。但是,又决不能听任收入差距过分扩大,更不能刻意去拉开。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分配格局是否合理。机会公平即分配起点的公平,相对于分配结果的公平,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初次分配不能只着眼于效率,也要体现公平的要求。

(二)保障公民参与初次分配的基本权利。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人都应享有参与收入分配的平等权利。确保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是初次分配公平性的主要表现。为此,一方面,要从制度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获取收入的条件或手段,即每个劳动者都能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产权,如农民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公有制企业职工拥有应分属他们的公有资产的产权;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一切国有资源带来的利益等。另一方面,也要从制度上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凭借劳动或其他要素产权获取报酬的平等性,不允许因人而异,人为地加以压低或者抬高收入。

(三)初次分配公平的实现需要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有形的手”配合调节。前述主流观点中所谓初次分配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加强政府的调节职能,即市场管初次分配,政府管再分配,是有失偏颇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市场作用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必然要体现在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整个分配过程之中。实际上,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过程和各个领域,市场的基础作用与政府的调节作用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基于此,在分配领域,政府的调节作用不能仅限于再分配,初次分配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政府也必须履行其调节职能。

二、实现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内部治理

企业内收入分配的公平是实现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关键。实现收入初次公平分配的内部治理就是要在企业内的初次分配时实现相对公平。企业的收入分配与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是密切相关的。在企业的发展历史中,它大体形成了两种内部治理模式。一种是单边治理模式,即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或人力资本所有者单独拥有企业所有权而成为企业所有者,所有者单独行使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进而独占企业剩余。按照企业所有权的归属。单边治理模式可以分为两种:资本雇佣劳动和劳动雇佣资本型。长期以来,无论是古典企业还是现代企业,都把资本雇佣劳动型当作理所当然的治理模式。该模式的实质是以股东利益为核心,其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这种治理结构的出发点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如何设置一个最优的可以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英国和美国的股市比较发达,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股市的地位举足轻重,企业多采用“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模式。劳动雇佣资本型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行使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并占有企业剩余。但这种企业的治理模式因为物质资本被排除在企业的治理权之外,造成企业内的物质资本投入缺乏激情,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力和竞争力;而且企业的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可能采取短期行为,这又恰好符合广大员工最大化眼前利益的要求,于是就容易导致企业缺乏长期竞争力。

另一种是共同治理模式,即通过企业内的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互相监督机制来制衡各产权主体的行为,通过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来稳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并达到产权主体行为统一于企业共同目标,但又不否定每一个产权主体的利益追求。尽管目前经济体系中存在各种“共治”程度不同的多边治理模式,它们都为适应企业生产力的需要而对两种单边治理模式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它们都不是充分的共同治理模式。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共同治理模式赖以建立的企业产权制度基础是不完善的,即企业的产权制度没有公正地确定企业产权体系中各种产权的应有地位。目前,共同治理模式下的企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在物质资本产权在企业内居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象征性地给予人力资本产权地位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其改善的程度远远不够;并且企业的组织产权(即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在企业的产权体系中很少得到体现。以这样一种产权制度为基础来构建企业的治理体系,自然是非科学、不合理、低效的。

以上两类治理模式都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内的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我们认为联合产权制度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内部治理的基础和前提[4]。联合产权制度就是在企业剩余的创造及分配过程中各种要素产权与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的产权结构。以联合产权制度为基础来设计企业共同治理模式的原则是“企业财产法人占有、公平与效率并重、共同治理、剩余共享、风险共担、内部治理为主、外部治理为辅。”“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设计企业治理模式时既重视对企业权力,尤其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公平配置,也使该治理模式高效运行。“剩余共享”原则是指企业剩余的分配必须兼顾到所有剩余创造者,并且在它们之间进行的分配是公平的。联合产权制度下的共同治理模式的激励机制是一种“相容”型激励机制。它通过在企业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公平地配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把利益相关各方的收入与企业的盈亏紧密结合,并把他们的目标与企业的目标有机融合为一体。它的内部约束机制是全方位的相互约束机制。即在治理结构中,要素联合与劳动联合通过企业治理委员会和监事会间接地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监督和控制职能,董事会选派和任命总经理并对其行使监督和控制职能,经理层对普通员工行使监督和控制职能,而普通员工与经营管理人员又可以通过劳动联合或要素联合对企业治理委员会、监视会行使监督职能,这样就形成一个内部不同的利益群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局面。

三、实现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外部治理

解决收入初次公平分配的外部治理问题着眼点在于劳动者就业竞争环境的公平。实现收入初次公平分配的外部治理就是要保证劳动者初次分配外部环境的相对公平。

首先要营造一个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的环境,让所有劳动者都有参与初次分配的公平机会。一是实行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5] 经济发展不能单纯追求GDP的增长,而要把增加就业机会、解决民生问题提到首要位置。要根据我国国情特点,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特别是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经济和微型、中小企业。政府要在有关政策上放宽和给予优惠,为微型和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良好的投资、创业和经营环境,形成做多做小的格局。在技术政策上,既要强调自主技术创新,又要重视适度和中间技术,使技术进步不影响劳动力的就业。为了使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能贯彻落实,必须改变对各级政府政绩的考核只注重GDP增长的作法,而把就业状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方面,如规定就业率或失业率的底线等。二是积极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创造劳动力自由流动、平等择业的条件,逐步消除对劳动力流动的管制,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与此同时,在劳动用工制度上,要提倡和积极推行灵活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形式。三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包括加强劳动力供求市场信息网建设,及时发布劳动岗位需求信息;鼓励和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劳动力的培训,使他们获得劳动技能,积累人力资本,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其次要从法律上保障初次分配有序公平地进行。一是完善有关法律体系。鉴于我国有关劳动者就业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白或不健全的状况,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有相当多的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雇主滥用试用期,普通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的工资被任意压低或被拖欠的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凭借其行政垄断权力侵占国有资源,将本应归全民所有的高额垄断利润转化为少部分人利益的行径长期得不到制止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法》、《劳动工资法》等法律。二是严格执法。当前存在诸多明显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做法,如雇主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企业的最低工资长期低于国家标准等,并没有依法查处。因此,除了积极推进立法外,还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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