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收入和满意感:2008年以来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满意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工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城乡户籍分割制度变革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其经济地位的获得和社会身份的转变一直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收入水平和自感满意度作为反映农民工群体经济地位获得和社会态度的两个重要变量,是农民工问题调查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李培林和李炜(2010)基于2006年和2008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的研究,该文对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后的农民工经济状况和社会态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2008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涉及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变革(包括2008年和2013年《劳动合同法》两次修订、各省市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异地入学政策的出台等)也较为突出,而这些变化与变革无疑会对农民工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1][2]。在此背景下,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和自感满意度发生了什么变化,是否存在经济状况和自感满意度变化不一致的结果,对满意度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是否发生变化?这是截至目前没有文献进行跟踪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工收入变化 本文数据来自北京大学经济学院2008~2013年“在京进城务工人员经济和社会调查”。该调查每年11月进行,采取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在校生担任调查员,随机分组前往北京市8个城区约20个调查点对不同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聚居点进行随机面对面访问。由于每年调研的主题有所区别,为了便于对相同的变量进行比较,本文选取2008、2009年、2011年和2013年数据。本文的农民工指具有农业户籍(或因拆迁而农转非)并在北京市第二、三产业工作的劳动者。由于样本中有的农民工包吃包住,有的包吃不包住,有的吃住都不包,为进行收入水平的统一比较,我们参照叶静怡和周晔馨(2010)的做法,通过把吃住转变为收入进而对整体收入水平进行了调整[3]。 (一)收入变化 我们首先给出全样本以及受雇和自雇佣两个分样本的平均收入和主要分位数收入在2008~2013年的变化情况(过程略)。样本数据显示了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农民工平均收入2013年比2008年大幅增长,但受雇群体和自雇佣群体的增幅及轨迹不同。从增幅看,全样本、受雇样本和自雇佣样本的收入增幅分别达到85.71%、88.74%和70.71%,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3.18%、13.54%和11.29%,受雇农民工的收入增长率高于自雇佣农民工。从增长轨迹看,2009年是一个转折点,该年受雇群体收入水平增长低于自雇佣群体,前者为12.53%,后者为23.48%,而2009年之后,受雇农民工收入的年平均增速显著高于自雇佣农民工,前者为13.80%,后者为8.44%。这种变化可能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不景气对受雇农民工的负面影响大于自雇佣农民工,而随后的中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和《劳动合同法》修订等)的变革对受雇农民工的正向影响大于自雇佣农民工。 第二,收入分位数水平越高,收入增长的绝对值也越高,但各类样本分位的增长比例具有不同特点。在全样本中,2013年与2008年相比,第10、25、50、75、90分位的收入增长的绝对值分别为810元、1493元、1793元、2093元和2493元(见表1),呈递增态势,增幅分别为68.07%、107.41%、106.09%、87.57%和73.53%,呈“倒U”形,受雇样本具有上述同样特点。虽然自雇佣样本收入增长的绝对值也随分位数水平增加而增加,但增幅却呈下降状态。 第三,农民工平均收入一直高于中位数(p50)收入。在2008~2013年,无论是受雇群体还是自雇佣群体,农民工平均收入都高于中位数,这说明在农民工群体内部有超过一半人的收入低于农民工群体的平均收入。 第四,2008~2013年,自雇佣农民工平均收入高于受雇农民工,但从分位数看,这种情况只出现在第50分位以上的人群中,而在第25分位及以下,受雇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反而高于自雇佣农民工。这可能是受2008年以来的中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的变革,尤其是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对受雇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产生的积极影响。生意做得不好的自雇佣农民工与受雇农民工相比,其收入的保障程度更低。在考察农民工群体工资水平变动的基础上,我们引入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信息,以观察农民工收入与就业城市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及其变化。 研究认为,尽管2008年以来农民工群体的整体收入水平有明显提高,但绝大部分农民工收入一直低于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而言,2008年以来农民工收入分布整体向右移动非常明显,但无论是相对于2008年还是相对于2011年的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在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线以下,即收入分布的大部分都位于相对应年份的垂直参考线左侧。2008~2011年间,超过90%的农民工收入低于当年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受雇农民工的平均工资不足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根据Knight和Gunatilaka(2010)的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幸福水平与他们自身的收入水平正相关,与所在城市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负相关[4]。因此,农民工近年来收入水平与就业城市平均工资水平相比低下(包括在现有制度下遭遇的种种非市民待遇),就可能是他们自感满意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受雇农民工收入变化的进一步分析 本部分从行业和工作单位所有制性质视角,对样本中的受雇群体的收入变化做进一步统计分析。 1.行业角度。我们根据样本给出了五个行业农民工收入水平及其变动的统计结果(见表2),结论有二:一是2008年以来,在五个行业中,运输/建筑业的农民工平均收入最高,居民及其他服务行业最低;制造业农民工收入水平正在向运输/建筑业逼近,而居民服务和住宿/餐饮业农民工收入水平也出现了趋同;二是2008~2013年,各行业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有了大幅提高,增幅均超过90%,其中制造业农民工的收入增幅最大,达到128.74%,而运输/建筑业的收入增幅最小,为93.46%。 由于农民工群体内部不存在户籍性歧视,也不存在行业进入壁垒,因此,不同行业农民工收入差异和收入增长差异,一方面决定于行业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相对变化,另一方面决定于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环境差异。 2.单位所有制性质角度。表2给出了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私人企业和外资及合资企业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和变动。数据显示,外资及合资企业的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最高,私人企业次之,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最低,这种收入排序在2008~2013年间没有改变。最近六年来外资及合资企业的农民工平均收入均高于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月收入差距在400~600元。为考察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收入差距是否可能被劳动时长和非工资性福利所抵消,我们首先根据样本统计出不同所有制下农民工的工作时长。结果显示,私人企业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最长(每月为272小时),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次之(254小时),外资及合资企业最短(241小时),因此,劳动时长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私企农民工月工资比国有及企事业单位高,但不能解释为什么外资企业农民工工资比私企和国企及事业单位高。然后,我们统计了不同所有制下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约率和单位提供保险覆盖率,结果显示,无论是2008年还是2013年,外资及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和单位提供保险覆盖率分别为76%和51%,均高于国有及事业单位(分别为66%和51%)和私企(分别为45%和28%)。因此,外资及合资企业的农民工月工资比其他所有制企业高,并不是因为他们的非工资福利水平低。在排除了上述两项影响后,我们可以推断,平均劳动生产力差异可能是外资及合资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农民工工资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民工收入和生活满意率变化 本部分首先对农民工收入满意率和生活满意率给出描述性统计分析,然后用计量模型进一步分析收入及生活满意感影响因素的影响力度及变化。 (一)收入满意率和生活满意率 根据2008年和2013年农民工全样本和分样本的收入满意率和生活满意率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与2008年相比,2013年全样本农民工收入满意率和生活满意率都有明显的提高,但自雇佣农民工的生活满意率并没有增加。具体地,2008年全样本农民工中对收入和生活感到满意的比例分别为62%和74%,到2013年分别提高到70%和81%。农民工对收入表示满意的比例上升,是对这期间农民工收入大幅提高的个体认同。在生活满意率方面,受雇佣样本的满意率显著提升,但自雇佣样本却没有显著变化。受雇农民工的收入、收入满意率和生活满意率是同方向变化的,而自雇佣农民工的收入、收入满意率同方向变化但生活满意率没有变化。这种现象说明,收入在受雇农民工与自雇佣农民工的生活满意偏好中的权重不同,一些非收入因素对自雇佣群体的生活满意偏好影响更大。 第二,受雇农民工的收入满意率一直比自雇佣农民工高,而在生活满意率方面前者在2008年略低于后者,到2013年则超过了后者。虽然自雇佣农民工的人均收入水平一直比受雇农民工高,但受雇农民工的收入满意率比自雇佣农民工在2008年和2013年分别高出约8个和7个百分点。进一步计算发现,自雇农民工和受雇农民工位于收入第25分位以下的那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很接近,但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比例却差别非常大,前者为27%,后者为77%。由此可以推测,自雇佣农民工对收入水平的心里预期值可能比受雇农民工更高。 第三,无论是受雇农民工还是自雇佣农民工,生活满意率都高于收入满意率。受雇农民工对生活感到满意的比例比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比例约高10个百分点,这一比例很稳定,没有随时间而改变。而自雇佣农民工这两种满意率之差,由2008年的20个百分点下降到2013年的10个百分点,这一差距的缩小主要由2008~2013年间自雇佣群体对生活满意率没有提升所引起。 (二)受雇农民工收入满意率和生活满意率的进一步分析 我们从行业和单位所有制性质角度,对工资劳动者的收入满意率与生活满意率做进一步分析。 1.行业角度。我们根据样本给出的五个行业的统计结果(见图1)可以观察到:在收入满意率方面,运输/建筑业最高,居民及其他服务业最低,行业收入满意率排位与行业平均收入排位是一致的;在生活满意率方面,运输/建筑业、制造业和住宿/餐饮业较高,住宿/餐饮业在2013年上升为第一位,比运输/建筑业还要高,而居民服务业的生活满意率相对较低。行业生活满意率排位与行业平均收入排位不一致,原因之一可能是制造业、运输/建筑业和住宿/餐饮业中的大部分企业为农民工提供食宿,其中住宿/餐饮业提供食宿的比例高达80%以上。在就业城市住房租金企高不下的环境下,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住宿,不仅节约了其生活成本,而且由于距离工作地点较近所带来的便利,以及集体住宿生活可能增加的情感交往和相互帮助,都可能成为提高农民工生活满意感的要素。 2.单位所有制性质角度。根据样本给出三种不同所有制性质单位的统计结果。在收入满意率方面,外资及合资企业最高,私人企业最低;2013与2008年相比,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满意率由70%升至74%)和私企的收入满意率(由62%升至72%)均有提高,而外企及合资企业收入满意率(由84%降至82%)略有下降。单位所有制性质间的收入满意率排位与其平均收入排位并不一致:外资及合资企业的收入满意率最高,其平均收入水平也排第一位,私营企业的收入满意率排在第三位,但其平均收入水平排在第二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满意率排在第二位,但其平均收入水平排在第三位。尽管农民工在私人企业就业的收入水平比国有企事业单位高,但工作时间更长和其他工作福利更少等特点可能是导致收入满意率不高的原因。 在生活满意率方面,依然是外资及合资企业最高,但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差不大。生活满意率变化与收入满意率变化相似。与2008年比,2013年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私企收入及生活满意率均有提高,而外企及合资企业却有微弱下降。2013年单位所有制性质生活满意率排位与平均收入排位基本一致,即外资及合资企业最高,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并列第二位。在私企工作的农民工对收入的满意率低于国企及事业单位,但生活满意率与后者持平,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很多私企为农民工提供食宿,如建筑业和餐饮住宿行业的企业,而在这些行业就业的农民工的生活满意率较高。 2013年外企及合资企业农民工的收入满意率和生活满意率比2008年都有下降,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此类企业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延长了,与2008年相比每月增加约15小时;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此类企业的农民工合同及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的下降幅度较大。 三、收入和生活满意感的影响因素分析 虽然国内已有不少文献研究农民工的收入满意感和生活满意感问题(李培林和李炜,2010;高文书,2010;黄莼和刘伟平,2011;李国珍和雷洪,2011;林林等,2013;金钰等,2013),但尚无对此问题进行跨时间段比较的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研究的最早尝试。下面,我们将基于2008年和2013年两个年度的受雇农民工样本,对农民工收入和生活满意感的影响因素及其变化进行分析。 本文因变量为收入满意感和生活满意感,由于其为二值离散变量,①使用pr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自变量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收入水平,使用月工资水平对数;二是人力资本变量,包括受教育程度和外出打工时间;三是工作单位特征,包括行业、工作单位所有制性质和是否包吃住;四是防护性保障,包括单位是否购买社会保险(是=1,否=0)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1,否=0);五是劳动强度,包括每天工作小时数和每周工作天数;六是人口学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和婚姻状况(未婚=0,已婚=1)。由于自变量中含有是否包吃住,为了准确衡量这一因素对收入满意度和生活满意度的影响,这里的收入水平为可支配收入,即不对包吃住进行收入性调整,回归结果略。 (一)收入满意感 对比2008年和2013年的回归结果可发现,2008年对收入满意感具有显著影响的变量主要包括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单位所有制性质和是否包吃住,到2013年,除上述因素的影响力度发生变化外,单位所有制性质的影响消失,而性别、行业特征和是否提供社会保险等因素的影响变得显著。更为具体地: 第一,收入水平对收入满意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影响力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小。2008年月工资对数的边际影响为0.332,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月工资水平提高1%,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将会上升33.2%,而2013年月工资的边际影响下降到0.196,下降幅度约41%。虽然2013年农民工的月工资水平比2008年提高了85.71%,但对收入满意感的影响程度却下降了,这说明收入以外的其他因素对农民工收入满意与否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农民工对收入以外的其他诉求给予了更多关注。 第二,受教育程度对收入满意感具有显著影响,但与2008年比,2013年出现了新的变化。本文以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为基准组考察不同教育水平对生活满意感的影响。②2008年,与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相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显著地表现出对收入的不满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们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低24.7个百分点;而未受教育的农民工恰恰相反,他们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比基准组高24.5个百分点,其他受教育水平的农民工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则与基准组没有显著差别。2013年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与基准组比:一是虽然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农民工的生活满意感依然显著偏低,但程度有所下降,边际影响由-0.275降为-0.145;二是未受教育的农民工群体收入满意感显著性偏高的现象消失,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变得与基准组没有显著差别;三是高中文化水平的农民工开始表现出较低的收入满意感,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们比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对收入感到满意概率低9.2个百分点。 第三,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2008年收入满意感并没有出现行业间的显著差异,但到2013年,在运输/建筑和住宿/餐饮业工作的农民工却比从事居民服务的农民工表现出更高的收入满意感,其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比基准组分别高13.7和9.7个百分点。 第四,2008年,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外资合资企业工作的农民工比私营企业的农民工表现出更高的收入满意感(分别高出9.7和16.6个百分点),但是到2013年这种差别不再显著。 第五,与不包吃住的农民工相比,包住的农民工对收入更容易感到满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2008年只包住和吃住全包的农民工比不包吃住的农民工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分别高出7个和19.3个百分点,这种差别在2013年仍然存在,但只包住的影响力有所上升,而吃住全包的影响力有所下降。因包住与否而出现对收入满意感的显著不同比较容易理解:在其他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包住实际上增加了一笔收入,尤其是在城市住宿租金企高不下的情况下,包住间接给农民工带来了一笔不小的收入,有可能提升他们的收入满意感。 第六,防护性保障中,是否提供社会保险在2008年对收入满意感无显著影响,而在2013年具有显著影响。相比而言,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高出7.2个百分点。 第七,2008年性别因素对收入满意感没有显著影响,但到了2013年性别的影响变得显著。2013年,在收入等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男性农民工比女性农民工对收入感到满意的概率低6个百分点,即女性农民工更容易对收入感到满意。依据样本的进一步计算发现,女性农民工群体2008年与2013年收入满意率分别为58.67%和74.27%,2013年比2008年上升了15个百分点,而同期男性农民工群体收入满意率仅上升了4个百分点。考虑到2008~2013年不同性别的农民工都经历了工资水平的大幅提高,但面对提高后的工资水平,对收入的满意感却出现了性别间的显著不同,这似乎表明女性对工资的上涨更加敏感。 此外,年龄、婚姻状况、工作经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时长在2008年和2013年对收入满意感均没有显著影响。 (二)生活满意感 2008年对农民工生活满意感具有显著影响的只有收入和单位是否提供社会保险两个因素,但到了2013年,除上述因素外,性别、受教育程度、行业特征和包吃住等因素的影响也变得显著了。更为具体地: 第一,收入水平对生活满意感影响显著,但影响力度总体上小于其对收入满意感的影响,并随时间下降。2008年收入对生活满意感的边际影响为0.114,2013年下降到0.048,而相应年份对收入满意感的边际影响分别为0.332和0.196。打工收入是多数农民工生活的重要来源,也是他们远离家乡进城打工的主要动因,因此收入水平仍然是直接影响他们对生活满意与否的重要因素。但当农民工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后,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时间越长,对收入之外的其他关系生活质量因素追求和关注越多,包括与配偶、子女生活在一起,子女在居住城市的受教育机会和可能享受的教育资源,健康和退休保险等,这些关注有可能降低收入对他们的生活满意感的边际影响水平。 第二,教育程度、行业特征、包住和性别因素等变量对生活满意与否的影响到2013年才变得显著。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高中和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农民工对生活感到满意的概率显著地低于初中文化水平的农民工,分别低7.6和10.9个百分点,其他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则与基准组没有差别;与在居民服务业工作的农民工相比,在运输/建筑业和住宿/餐饮业工作的农民工对生活更容易感到满意,对生活感到满意的概率分别高10.0和12.5个百分点;只包住和吃住全包的农民工比不包吃住的对生活感到满意的概率分别高7.8和2.9个百分点;男性农民工对生活感到满意的概率比女性农民工低5.4个百分点。 第三,是否提供保险对农民工生活满意与否影响显著且稳定,2008年和2013年的边际影响分别为0.102和0.095,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单位提供保险的农民工比不享有者对生活感到满意的概率分别高10.2和9.5个百分点。 此外,年龄、婚姻状况、工作经验、单位所有制性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时间在2008和2013年对收入满意感均没有显著的影响。 四、结论 1.与2008年相比,2013年农民工平均收入大幅增长,增幅达85.71%,年平均增长率为13.18%;农民工平均收入高于中位数收入,这说明农民工内有超过一半以上人的收入低于这个群体的平均收入;农民工收入与就业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比还很低,90%以上的样本农民工收入低于就业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缩小农民工工资水平与就业城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有可能降低农民工的相对贫困感。 2.2008~2013年间,整体农民工收入满意率和生活满意率有所上升,分别从2008年的62%和74%提高到2013年的71%和81%;而生活满意率始终高于收入满意率,说明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和社会变化对农民工的生活满意感产生了积极的正向影响。 3.在各种影响收入满意感的因素中,收入水平、教育水平、包住等因素的影响在2008和2013年均显著,其中收入的影响作用最大,但随时间推移变小;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与其他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相比,对收入的不满意概率更高;与不包吃住的农民工相比,包住农民工对收入更容易感到满意。在各种影响生活满意感的因素中,收入水平和单位是否提供保险的影响在2008年和2013年均显著,而教育程度、行业特征、包住和性别等变量的影响到2013年变得显著。因此,收入水平提高、居住有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是自2008年以来始终影响农民工收入满意感和社会满意感的重要因素。③ 注释: ①问卷中的收入和生活满意感分为五个等级,即非常不满意、不满意,基本满意、比较满意、非常满意,本文将1和2归为不满意,其余三类归为满意,故本文的满意感为二值变量:满意=1,不满意=0。 ②以初中为参照组,一是因为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在样本中所占比重最高,达到35%以上;二是因为初中教育程度处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的中间水平,便于对低于和高于初中教育程度的人群进行比较。 ③本文支持高文书(2010)基于2005年的CULS数据得出的收入对农民工生活满意度具有正向影响和金钰等(2013)基于2008年CFPS数据得出的工作单位所有制性质对收入满意感无显著影响的结论。移徙工人的收入和满意度:2008年以来的变化_所有制论文
移徙工人的收入和满意度:2008年以来的变化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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