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及实施细则研究(六)_专利法论文

专利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及实施细则研究(六)_专利法论文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的若干问题研究(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利法论文,实施细则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六)国内优先权问题

国内优先权问题现行法规和实践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程序交叉(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绝对存在),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已被授权甚至颁证,合法的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才被审查,专利局要求申请人退回授权通知和专利证书时,遭到申请人拒绝的情况下,后一申请如何处置,在法规和审查指南中均没有规定。

2.已被要求国内优先权而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还可作为另一申请的国内优先权的基础,现行法规和审查指南均无规定。

3.由于专利局确立正式申请没有把缴纳申请费作为其中一个条件,因此造成很多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未缴申请费的申请。

根据以上问题,建议在细则或审查指南中增加如下规定。

1.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在初步审查时,若发现后一申请是在先申请授权之前提出,但在先申请已被授权或颁证,应通知申请人退回授权决定和专利证书,若不退回,后一申请被为撤回。

2.已作为一个后继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得再作为另一件后继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基础。

3.适当增加国内优先权费用。

(七)复合程序的法律冲突问题

所谓复合程序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专利程序,包括法定程序或行政规程的复合(如例1);或者专利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复合(如例2)。

例1:实审程序+著录项目变更+缴纳维持费

例2:侵权诉讼+无效宣告+缴纳年费

虽然复合程序中各程序的启动、审查以及后继程序均是相互独立的,但各程序仍有相互关系,相互制约的一面。因为它们毕竟是发生在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客体之上。特别是其中一种程序出现行政处分或否定性的决定时,这种制约性表现得更加突出。

例如,在上述例1的复合程序中,若缴纳维持费失误,受到被视为撤回的处分,也必然使实审程序中止。除非其权利被恢复,才能使实审程序继续进行。决不能出现,一方面申请受到视为撤回的处分,另一方面又有授权决定的相互冲突的局面。

又如在例2中,若申请人因缴纳年费失误造成专利权终止,同时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的审理结论若是维持专利权有效,两个决定同时发出;或专利权终止决定在前,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在后发出必然形成冲突。

但现在审查指南中没有协调或避免这些冲突的规定。

另外,在权属纠纷的司法(或行政调处)程序和专利程序的复合程序中,现已设置中止程序。但按审查指南规定,该中止程序对各种程序的中止作用不统一。

审查指南对专利授权和公告程序,著录项目变更、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缴纳费用等程序的规定是:一旦启动中止程序,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证书、授权公告程序;停止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变更;停止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通知发出。

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不中止。

撤销程序是否中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可能中止,也可能不中止。

无效程序中的审理全部中止。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各种程序的中止处理差异很大,类似程序(如撤销和无效宣告)中止处理也不同。这样不同的处理方式会产生以下问题:

a.申请人和代理人很难掌握;

b.在主体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客体审查,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客体审查的前提是主体稳定,否则会造成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缩小或丧失。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

1.在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专利局内各专利程序的复合程序中设置中止程序。在这种复合程序中一旦出现行政处分,其他程序必然中止,等待这一行政处分法律状态稳定后,其他程序再作相应的、协调一致的处理。

例如,在实审程序中,一旦出现视为撤回处分立即中止实审程序,若该处分,通过恢复程序、或通过行政复议、或通过行政诉讼恢复了权利,实审才能继续进行。若不能恢复权利则实审终结。

又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一旦出现专利权终止决定,无效的审理就应中止,首先解决终止的权利恢复问题,其程序与上述被视为撤回相同。若权利恢复,无效审理再作决定。无论该决定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有效,或无效,均不会形成法律冲突。若权利不能恢复,无效的决定若是否定的结论即无效,不会构成法律冲突;若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有效,必须指出是在专利权终止前维持有效或部分有效,才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2.对于司法程序和专利程序的复合程序的中止处理,各种专利程序处理方式应完全一致即全部中止。

标签:;  ;  ;  

专利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及实施细则研究(六)_专利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