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_法律论文

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_法律论文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论文,最高人民法院论文,工作报告论文,第九届论文,会议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各位代表:

现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围绕“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基本任务,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审结的各类案件逐年上升。1993年至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22417744件, 每年平均递增11.47%;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3879件。二是审判工作领域不断拓宽。随着立法的加强,新法律的不断颁布施行,出现了大量新类型案件。三是审理的大案要案越来越多,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民事、 经济、 海事、 行政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逐年增大, 五年达9515亿元。四是严格依法办案,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有所提高。在审限内结案的案件1997年上升到97.52%。 人民法院较好地完成了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审判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打斗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经过严打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状况有所好转,但仍有一些地方社会治安不好,主要表现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和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增多;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严重;走私和贩卖毒品、制售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上升;贪污、贿赂和其他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突出,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增大,且犯罪手段呈多样化、高智能化趋势,对社会的危害更加严重。针对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在集中打击、专项整治、经常性严打斗争中,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紧紧把握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五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437426件, 平均每年递增0.7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2742133人。其中, 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占判处罪犯总数的 40.08%;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占58.07%;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42%;宣告无罪的占0.43%。通过审判,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65亿元。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与公安、安全、检察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严惩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强奸等暴力犯罪以及涉枪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全国性的禁毒斗争以及打击“车匪路霸”、拐卖妇女儿童、扫“黄”打“非”等专项斗争,严惩犯罪分子。五年来共审结一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1022326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413051人。

严厉打击贪污、贿赂和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年来,全国法院把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作为推动反腐倡廉,直接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重点惩处了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犯罪。五年共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被告人169433人,判处犯罪分子158806人。在判处的罪犯中,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39518人。其中,10 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448人,100万元以上的174人,犯罪数额最大的达2100 万元;共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610人,其中,司(局)级171人, 省(部)级6人,一批罪行严重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受到了严惩。

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金融、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金融、财税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重点惩处了破坏金融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方面的犯罪,包括伪造货币和利用非法集资、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进行的金融诈骗犯罪,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还依法严惩了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制售假酒、假药等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走私贩私犯罪。全国法院共审结这几类案件8680件,判处犯罪分子11987人, 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种纠纷,促进安全文明小区、村镇和安全文明单位建设。全国3300多个少年法庭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效果明显。积极开展了司法建议工作,共提出司法建议26万余条,促进了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采取公开审判、就案讲法、新闻报道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或者假释。这些工作,对教育群众,化解矛盾,预防犯罪,减少纠纷,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民事案件是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依法审理民事案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这五年,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的领域不断扩大,内容更加广泛和复杂;由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个人所有的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产数额普遍增加,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明显增多;由于新的民事法律的陆续颁布,使民事案件的类型也有所变化。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3515156件,平均每年递增10.72%。 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案件的数量占全部民事案件的半数以上。近些年来,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财产关系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由生产和经营等因素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增多。离婚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财产以及股权在离婚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呈增大的趋势。婚姻家庭案件不但直接影响家庭稳定和子女抚养,而且对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也很大。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6435333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 注重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在住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

调整财产关系。债务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分别占第二位和第三位。近几年,这两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由原来主要用于生活的民间借贷纠纷发展为涉及生产流通领域的借用、买卖、承揽加工和合伙内部财产纠纷逐渐增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工伤、医疗事故、交通肇事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纠纷也明显上升。二是诉讼标的金额增大,有的多达几十万、上百万元人民币。 五年来, 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4760912 件、 损害赔偿案件1227931件。人民法院及时审理这些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裁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调整劳动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劳动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在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出售等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特别是集团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一些个体、私营、独资、合资企业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三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57478件,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强迫劳动,随意处罚、开除劳动者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于侵害劳动者人身权、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制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积极性,同时依法保护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前几年,房地产业经历了一个调整阶段。在此期间,发生了许多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和其他房屋案件467627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贯彻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有效合同、有利于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既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投机行为,又配合房地产业的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公正审理经济案件

现在,需要依法调节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多,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呈现出“多、新、难、大”的情况:一是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6168398件,平均每年递增17.86%,现仍呈上升趋势。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且涉及一些新的经济范畴和高新科技领域。三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和影响依然严重,使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难度加大。四是经济纠纷案件涉及面广,诉讼标的金额也越来越大,五年诉讼标的总金额达9370亿元。面对这些情况,各级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依法公正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依法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加强金融法治,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几年来,企业法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至1995年这类案件数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跃居第一位。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股票、债券、票据、融资租赁、期货和国债回购等案件2115109件, 为国家收回大量银行贷款,依法制裁了违法拆借资金、违规提供担保、违章贷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加速了资金的正常流转。同时,人民法院还审理了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878604件,保障了有效合同的履行, 维护了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保障企业改革。近几年来,涉及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案件逐年上升。五年共审结企业承包、租赁等纠纷案件110758件,企业破产案件13669件。人民法院审理这几类案件, 坚持有利于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的方针,对合法、有效的承包、租赁合同依法保护其效力,促使其得以履行;对不利于企业改革的行为坚决制止;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破产与兼并的关系,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一些地方搞假破产、真逃债问题,坚决依法制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目前,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增多。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52637件,平均每年递增6.26%。近年来,许多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或者虽未到期,但有的乡村组织片面认为承包效益过高,单方毁约违约现象比较严重。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对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公平地对待,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人民法院还依法制裁制售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高、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建立了一支专业法官队伍。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16894件,平均每年递增5.83%。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严格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对侵权者不仅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给予刑事处罚。这标志着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智力成果日益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

调整海事法律关系。我国是一个海运大国。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逐年增多。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4790 件, 平均每年递增 24.90%;诉讼标的总金额145亿元;案件类型已达59种;当事人涉及71个国家和地区。海事海商案件具有诉讼标的金额大、涉外因素多、专业性强等特点。为了适应海事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在原有8 个海事法院的基础上增设了宁波海事法院,现正抓紧筹建北海海事法院。

认真审理涉外案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逐年上升。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案件19074件,平均每年递增14.57%。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严格执行我国法律,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充分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通过公正地审理涉外案件,依法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了违法行为,促进了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已与25个国家签订了33个司法协助协定,其中23个已生效。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和接受外国法院委托送达司法文书2706件。

依法审理好涉港、涉澳和涉台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涉澳案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可以适用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的,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予以适用,依法保护香港和澳门同胞在内地的合法权益。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这类案件17368件, 平均每年递增8.10%。去年七月一日香港回归祖国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就内地与香港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和司法文书的相互代为送达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方案,正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案件,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依法保护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利益,平等地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台案件2754件,平均每年递增13.81%。通过审理这些案件, 促进了两岸交往和经贸关系的发展。

四、妥善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1974 件, 平均每年递增26.70%,并执行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929567件。 行政案件涉及许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对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森林、矿产、环境等案件的审理,保障了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止了一些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违法行政行为。通过审理治安行政案件,依法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维护了治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审理非法要求农民承担费用或者劳务等案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新发展。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类案件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因此,人民法院采取了积极而慎重的态度。三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这类案件870件, 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364件,使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实践证明,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但也确有一部分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致使近几年来“执行难”的问题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庭,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5年成立了执行机构,主要指导和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针对一些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采取不少措施,依法应当执行的坚决执行,同时,坚决制止违法执行、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去年,全国法院开展了清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的工作,已收到一定成效。广大执行人员在人员少、任务重、装备差、干扰多、阻力大的情况下,五年来共执结刑事以外的各类案件6688804件, 执行标的总金额2685亿元。尽管执行工作取得了进展,但是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仍很突出,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债务人经营亏损致使其履行能力差,法院对一些应当依法执行的案件抓得不够及时、有力。我们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也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使法院的裁判得到执行。

六、加强审判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审判监督工作,对不公正的裁判和执行中的错误行为,坚决依法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加强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五年来,全国法院共接待和处理提出申诉的群众来信来访338万件(次), 提出告诉的群众来信来访2056万件(次)。最高人民法院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4万件(次)。人民法院对提出告诉和申诉的,认真进行审查,依法及时立案或者提起再审。全国法院还审结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各类案件5232件;按照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10502件。其中,抗诉有理,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改判的4341件; 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5984 件; 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596件;发回重审和作其他处理的3813件。为了保证在审判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视通过司法解释强化业务指导,五年来共作出司法解释110件。最高人民法院还适时发布案例, 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借鉴、参考。

从去年四月开始,全国法院集中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活动。这是加强法院自身监督的一种形式。执法大检查的目的在于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严肃查处徇情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为了保证执法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执法大检查。从这次大检查的结果来看,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各地法院对查出的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程序违法、久拖不决等问题作了纠正,对违纪违法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执法大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七、进行法院改革

五年来,全国法院围绕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各地法院全面改革和完善各类案件的审判方式,主要内容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庭审功能,实行公开调查、公开辩论、公开质证,将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健全审判组织的监督机制,强化合议庭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制定审判工作规则,实现办案规范化。加强法院自身的制约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实行了立审分立,普遍设立了立案机构,把立案与审判分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行了审执分立,普遍设立了执行庭,理顺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

制定和实施法官法,是对现行法官制度的重大改革。1995年7月1日法官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作出部署,组织全国法院落实法官法的各项规定。目前,已制定了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试、法官培训等配套实施办法,并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了法官等级暂行规定。1995年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组织了两次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这些改革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

八、加强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职责的重要保证。五年来,全国法院根据中央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干警的头脑,按照江泽民同志“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指示精神,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加强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院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提高。五年来,有93名法官被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称号,有275名法院干部荣记一等功,有122个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同时,坚持从严治院,把纪律作风整顿作为廉政建设的重点,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办,决不偏袒、姑息,五年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6人。

全国法院把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制定和落实教育培训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五年共培养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1520人,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9.8 万人。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已经拥有了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经济、外语,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并了解外国法律的法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创办了国家法官学院,承担培养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的任务。

1997年,是共和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我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全国法院围绕这两件大事,牢牢把握工作大局,突出抓了四项工作:一是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以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了审判方式改革。三是全国法院集中开展了以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强队伍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香港回归后的情况,积极研究解决与香港司法方面的互涉问题,已取得进展。

在八届人大期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重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法院工作的决定;二是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虚心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工作评议中提出的建议;三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各位代表!五年来,全国法院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取得了新的成绩。回顾走过的道路,我们深深体会到,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必须坚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必须坚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将审判工作与群众路线密切结合,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发扬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并借鉴国外司法的有益经验,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必须坚持狠抓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保证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是我们的基本经验,也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些原则艰苦努力,法院的审判工作就一定会进一步发展,人民法院就一定会以新的姿态迈入21世纪。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主要是:有些法院审理案件有时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仍很严重,甚至有些法院本身也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审判人员作风拖拉,致使少数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造成了不良社会效果;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有的甚至违法乱纪,徇私枉法、贪赃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够及时、有力;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虽然有所改善,但仍有一些地方法院经费紧缺、审判法庭不足、物质装备落后,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开展,等等。对这些缺点和问题,特别是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的问题,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是把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关键时期,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工作将开创新的局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必将大大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这既给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又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发挥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关系、保护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199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肃执法,全面推进各项审判工作,积极进行法院改革,高标准、严要求地建设好法官队伍,努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严格执行“两法”,坚持严打斗争,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重点惩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杀人、盗窃、抢劫、走私、贩卖毒品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惩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继续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严厉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各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增强社会整体防范能力。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正、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财产权利;支持和保护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保障深化金融改革、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案件,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以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教育和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依法制裁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及时审理房地产、继承、债务等案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认真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执行工作,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法律的权威。

积极推进法院改革,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裁判;逐步建立和完善法院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实施法官法,落实各项配套措施;深入研究进一步理顺法院体制,改革法院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等问题,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书记员管理制度,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努力。

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把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突出任务抓紧抓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法院干部的头脑。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强化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紧紧围绕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大力加强廉政建设。今年,法院系统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进行一次思想、作风、纪律和组织整顿;继续进行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徇私舞弊、贪赃卖法等违纪违法案件,对有关责任人员坚决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严肃处理。

各位代表!1998年是非常重要的一年。全国法院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在人大的监督下,统揽全局,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前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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