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肃、代、德宗朝商业政策干预模式之转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政策论文,商业论文,唐肃论文,德宗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行干预是有唐一代政府对商业所持态度的基本立场。就唐前、后期商业政策的差异而论,唐后期对唐前期商业政策的异动,其性质乃为干预模式的调整,即由唐前期之维持型干预向唐后期用商型干预模式转变。本文即通过对肃、代、德宗朝形成并确立的用商型商业政策干预模式的揭示,阐明这种变化。
一、关于唐前期政府商业政策干预模式
本文论及唐肃、代、德宗朝商业政策干预模式的调整与转换,是以唐前期政府的商业政策作为参照系的。人所共知,经历了隋末唐初的社会大动荡,立国不久的唐王朝,其商业与农业、手工业一样元气大伤,呈凋敝之势,出于“通财鬻贷”以利民生和“不与民争山泽之利”的考虑,唐政府采取了一些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如不征收“关市之征”和交易税,制定相应法规规范交易秩序,保障合法的交易活动;对盐、酒等日常生活用品未实行禁榷政策等。这体现了唐前期政府商业政策相对宽松的一面。然而恢复与巩固农业的主导经济地位毕竟是唐政府的基本经济国策,因此,唐前期政府商业政策中必然保留着若干抑商内容。如在赋税方面,唐前期商人向国家所纳之税收,在性质与名目上与一般百姓无异,被编织在以租庸调为主体的农业赋役体制中。此种税法固然与当时商品经济不甚发达有关,但在税收标准上据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载,商人和一般百姓相比较,“商人所纳基本赋税远远高于百姓”,明显拖着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的尾巴。针对商品交易本身,唐政府还力图维护传统的市制,市制强烈的封闭性,又在时间和空间上制约了商品交易活动。另外,唐政府还企图在社会地位方面抑制商人,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综合上述两方面的情况,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唐前期政府商业政策干预模式的目标选择是:在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经济格局中,既需要商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能满足统治阶级的消费需求和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基本所需,又要防止商业的发展过快,而对农业、对封建等级秩序造成冲击并有伤风化。因此,笔者将唐前期政府商业政策视之为维持型干预模式。亦鉴于此,在理解唐前期政府商业政策方面,笔者不赞成学术界“抑商”的结论,也不同意“放任”的看法。
二、肃、代、德宗朝商业政策的转向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王朝进入后租庸调体制时代,其经济格局和社会格局均发生重大变化,新的历史条件迫使唐政府在调整税制体系的同时,对商业政策亦作出调整,干预模式由此向用商型转向。
1.利用商利来维持国家财政,成为唐政府调整商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处在安史之乱中的肃宗,以及安史之乱后的代宗、德宗时期,因均田制的瓦解,旧有的以租庸调为主体的农业财政体制日趋崩溃,已无力支撑国家机器,唐王朝陷入租赋严重不足的财政危机。安史之乱后藩镇林立格局的形成,在使唐王朝政治、军事危机继续加剧的同时,也使其经济形势日益恶化。因此,唐政府在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应对巨额的军事开支方面的财政需求,与所面临财政困竭两者间的矛盾异常尖锐。史载肃宗初,“第五琦言财利幸,为江淮租庸使。琯谏曰:‘往杨国忠聚敛,产怨天下。陛下即位,人未见德,今又宠琦,是一国忠死,一国忠生,无以示远方’。帝曰:‘六军之命方急,无财则散。卿恶琦可也,何所取财?’琯不得对”[1](P4626)。面对房琯的诘问,肃宗此番表白,足以代表唐王朝在政治、经济、军事形势恶化而财政窘迫之中,急需筹集军资的迫切心态。值其时,经过唐前期数百年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引起唐政府的高度关注,商业利润能够提供新的财源。因此,唐政府在财政匮乏之中,中央出于“振朝”、“削藩”的需要,地方藩镇出于扩充实力之目的,都在考虑另辟财路,都把手伸向了商业,于是最大限度地从商业中获取财利,利用商利来维持国家财政一时成为唐政府调整商业政策的根本动机,同时,这也是肃、代、德宗时期贯穿唐政府调整商业政策始终的指导思想。
2.多项新举措共同指向开辟获取商利的渠道和途径。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政府为了摆脱财政困境,在以商利来维持、补贴财政的利益驱动下,干预举措朝着开辟获取商利的渠道和途径转向。
(1)大力发展官营商业,创新官营商业运作机制。大力发展官营商业,对盐、酒等日用商品实行专卖,无疑是肃、代、德宗时期唐政府缓解财政危机最重要的举措,值得注意的是,唐政府在通过对盐、酒等商品实行专卖来发展官营商业的运作中,经历了一个对秦汉以来完全性禁榷模式的直接搬用,到改革、创新禁榷机制的过程,而创新之处的关键就在于借助于商人的力量,利用商品经济的自然法则及价值规律,给专卖机制注入活力,由此形成不完全性禁榷模式一时取得较好的财政效果。
于盐法方面,史载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在肃宗的支持下推行盐禁榷政策。第五琦的盐法改革实际上是继承了汉代的全面官营政策,国家设立盐院,收购盐户之盐,然后由国家统一加价出卖,因盐价提高国家盐利收入也相应增多。为了克服全面官营推行中出现的弊端,代宗大历年间,盐铁使刘晏所分掌的东部盐区进一步变革盐法,“粜商人,纵其所之”[2](P1378),即在食盐的产销体制上,变第五琦亭户制盐,官运官销,为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政府通过监院将从亭户手中收购的盐加价卖给商人,任其四处贩卖,将商人引入专卖领域。刘晏盐法正是利用了政府榷价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距的客观因素,以及商人追求利润的心理,使商人的经营活动与政府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食盐的高产畅销,使百姓免受淡食之苦,同时官府也减去了运输和销售的成本。刘晏盐法还注意到商品经济中市场价格与供需间的关系,设常平盐,借助价值规律平抑盐价,调节供需,这些举措十分奏效。
于酒政策方面,代宗广德二年(764),下诏实行一种专卖权转让的禁榷形式,即由州县政府批准的“酤酒户”专营酒业,国家向其征收酒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榷酤。德宗建中三年(782),为筹措军资,实行全面垄断酒业的官酤制,宣布除京师外,一切非官方的酒业均为非法,予以禁绝,只由政府经营酒的酿造沽卖,并规定了垄断价格。德宗贞元二年(786)酒政策又有变化,在京师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实行酒户专卖制,被政府批准从事酒业产销的酤酒户因纳榷可获得免除杂役的好处。而在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曲,由政府垄断酒曲的生产和经营。可见,于肃宗、代宗、德宗时期,在政府干预、控制酒业产销方面,主要实行的是类似于刘晏盐法,引商人入专卖机制的不完全性禁榷模式。
此外,该时期唐政府所经营的公廨本钱高利贷商业、国家与百姓进行粮食交易的和籴政策等领域中,引入商人为这些官营商业服务的力度也在加大。借鉴商人的经营方式、尊重价值规律予以运作的因素也在增多。
(2)由税商人转向税商业,商税从农业税中剥离。肃宗于至德二年(757)下诏,“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3](P244),税商之门由此大开。肃、代、德宗时期,唐政府大力调整税收名目,对商人则注重在商品买卖领域、流通环节征税,商税从农业税中剥离,成为独立于农业税外的税目。逐渐形成商人的资产税、交易税、通过税和上述之专卖税等四种税型,并不断提升税收比率。
关于针对商人的资产税。唐前期商户向政府交纳的户税、地税,以及相当于租庸调等国家基本赋税,均具有某种资产税性质,因为它不是对商人经营行为征税。玄宗天宝年间对商人十一之税,亦属于资产税范围。肃宗即位之后,为解决财政危机,曾将对商人征收的资产税由十分之一提高到五分之一,称为“率代”。代宗时延续了肃宗对商人财富征税的政策,并曾一度实行将工商户等提高为二等征收户税的举措[4](P2092)。建中元年(780),杨炎变租庸调为两税法,力图改变安史之乱以来国家税制混乱的状况,将商人资产税以法令形式纳入国家税收体系之中,无论行商还是坐贾,税率均为三十之一。由于财政支出的需要,三十税一的税收仅实行一年又增加了税率,恢复到十一而税。《资治通鉴》卷226《唐纪四十二》说:“(德宗建中二年)五月,丙寅,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
关于通过税。唐代水路通过税被称作“埭程”。肃宗上元时,政府则明令“江淮堰塘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3](P250)。将曾经行之江南局部地区的“埭课”确立为国家正式税收“埭程”。德宗建中三年(782),唐政府采纳了判度支赵赞置常平本钱之奏请,由此确立了全国各地商品通过税的征收标准,“于诸道津要,置吏阅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之本”[5](P334)。在各地水路关津要地设置官吏,征收2%的通过税,而竹木茶漆等商货单另列为一类,按其价值的10%征税。
关于交易税。交易税是对商品买卖所征收的税种。唐代以除陌钱为典型。人们一般认为唐玄宗天宝九载(750)始征收值百抽二的交易税。德宗建中四年(783)推行赵赞的除陌法,将税率由2%增加到5%。赵赞的新税率除陌法在实施过程弊端百出,故于兴元中被废除。除陌法5%的税率虽然被取消了,然而,2%的税率却一直保持下来[6](P7509),甚至后来税率又有攀升。到宪宗元年和十一年(816),税率则固定在10%。
(3)苛征和掠夺商贾的政策。肃、代、德宗时期,唐中央政府和各地藩镇为了筹措、充实财政,在广征法定的商税的同时,还滥用权力对商贾进行了种种苛征暴敛甚至赤裸裸的抢掠。在唐中央政府方面,前述之肃宗即位之初,对商贾实行的“率贷”政策,便具有抢掠性质。代宗朝不乏公然抢掠商人的例子。德宗时期,对商贾的抢掠更加合法化,其对商贾的掠夺名目也更加繁多,有借商钱、敛僦柜、税间架等。这些做法使在京师有不动产的商人利益受到很大损害。这一时期的和市与宫市,官吏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变成对民间的强取豪夺。因安史之乱爆发后朝廷规定地方军政“应须兵马、甲杖、器械、粮赐等,并于当路自供”[7](P3719),这为地方财政的独立提供了合法依据,也为地方政府苛征商税大开了方便之门。杜佑曾指出安史之乱后至唐德宗贞元年间,各地苛征商业的情形说:“其后(安史之乱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闲(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3](P244)德宗朝“进奉”之风炽盛,各地政府竟相进奉邀宠,以至所在州府及巡院官吏或矫密旨加敛,“征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入,十献二三,无敢问者”[2](P1358)。肃、代、德宗时期,地方军阀公然劫夺商人财利的现象屡有发生,层出不穷。
(4)对直接效力官营商业的商人提供优惠政策。唐政府为了扩大专卖收入,用种种优惠政策招商,吸引商人为官营商业服务。政府将有关从事盐、酒专卖等官营商业领域的生产者和商贾,皆隶属财政诸司及其下属机构。除了便于进行管理,还特别赋予他们免除州县差科杂徭负担的权利。刘晏在改革盐法中,实行“广牢盆以来商贾”[8](P1590)的方针,采用取消食盐在运销过程中的通过税,对盐商以纳绢等实物代替盐利以加价鼓励等优惠条件,招商贩卖官盐。继刘晏之后,政府甚至不惜付出高额代价,吸引盐商从官监购盐,“包佶为汴东水陆运、两税、盐铁使,许以漆器、玳瑁、绫绮代盐价,虽不可用亦高估而售之”[2](P1379)。为官营公廨本钱高利贷商业服务的捉钱户,不仅享有免役的特权,而且名为捉钱令使已跻身成为官府胥吏。
(5)用卖官鬻爵来换取商人财利。唐政府于财政匮乏之中,卖官鬻爵也成为一时救急,改善财政的举措。肃、代、德宗时期,唐政府曾两次大兴卖官鬻爵之举。一次是在肃宗至德乾元年间,在安、史进逼,军费激增的战时情况下,唐政府出台对商人出资助军国酬官的政策[2](P1347),[9](P6109)。另一次卖官鬻爵出现在德宗贞元三年,因关东防秋兵大集,国用不充,唐政府以出财助边酬官的方式取财[6](P7494),[9](P6109)。除了这种临时性的卖官鬻爵,唐政府还经年实行一种成为定制的卖官——私觌官,即出使外番使节所随带之国信物和用作交际的费用,均由卖官筹得[1](P5629),[5](P4259)。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于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困境之中,利用商利来维持、补贴财政是唐政府调整商业政策的根本动机。这一动机决定着其多项举措共同指向开辟获取商利的渠道与途径,一改唐前期不实行专卖、不开征商税的政策。唐政府优先发展官营商业,用提供种种优惠政策吸引商人为官营商业效力,在人力资源上引商人入官营专卖领域,为我所用。并借助商人的经营方式,商品经济的自然法则及价值规律,以改进官营商业的运作机制,为我所用,发展官营商业。与此同时,唐政府对民间商业则以开征商税、苛征与掠夺的方式来分割商人的商业利润,还以卖官鬻爵换取商人钱财,变商利、商人财富为我所用。据此,单一农业型财政被农商混合型财政所取代,商业成为唐政府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鉴于上述诸方面,笔者将肃、代、德宗朝商业政策称之为“用商型”干预模式。而且这种模式一经确立便为后来的唐政府所继承。笔者就此认为,用“抑商”或“扶商”对唐后期政府商业政策下结论,则均不一定妥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