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初探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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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是我们一直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方面。而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要靠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即经济的和谐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和谐,这也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本质体现。经济的和谐发展就包括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与公平正义、合理规范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实现,这正是税收作为宏观调控工具发挥特有功能的作用领域。因此将税收所具备的功能融于税制体系建设中,让其真正担当起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重任,在当前的情况下是一种最优而又现实的选择。

一、现行税收调节经济功能面临调整

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基本成因在于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失衡,为此经常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手段来调节。在市场经济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稳定经济最常用的两类工具,税收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供求总量平衡方面又起着尤为明显的作用。

目前,经济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税收具备调节经济的两种功能:一是作为自动稳定器;二是作为相机抉择的手段。所谓自动稳定器,指的是某些制度设计具有内在的调节功能,能够根据经济波动情况,无需借助外力而自动地发挥稳定作用。税制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自动稳定器,特别是公司所得税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对经济活动水平的变化反应相当敏感。如果当初政府预算是平衡的,税率没有变动,而经济活动出现不景气,国民产出就要减少,此时税收收入也会自动下降,如果政府预算支出继续保持不变,税收收入的减少导致的预算赤字就会发生,这种赤字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张力量,会“自动”地抑制国民产出的继续下滑。反之,经济活动过热时,税收收入的增加又会“自动”地抑制总需求的过旺。但是这种“自动稳定”的机制究竟有多大的作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与质疑,一般认为,政府有必要发挥税收的相机抉择功能,逆经济风向而动。即经济衰退时,减少税种或税率,刺激消费和投资需求,恢复经济增长;经济繁荣时,增加税种或税率,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减少通货膨胀因素。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趋向于相机抉择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运用,我国也不例外。从实际情况看,1998~2003年,我国实施了以扩张性为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这对于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冲破通货紧缩的迷雾起到了显著作用。2004年初,随着投资过旺、经济偏热情形的出现,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开始向以中性为特征的稳健财政政策转型,这些都说明我国宏观调控遵从了相机抉择功能的运用。但本文认为,在当前宏观经济层面实践和理论变化的背景下,财政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自动稳定器功能的重视和发挥应取代相机抉择占据主导地位。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蒙代尔-弗莱明(Mundell-Fleming)模型的结论:开放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货币自由兑换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如果一国是固定汇率的制度安排,则货币政策是无效的,财政政策比较有效;如果一国是浮动汇率的制度安排,则财政政策是无效的,货币政策比较有效。这是因为此时的国际套利活动将使国内利率等于国际利率加上外汇汇率的预期升值率,即存在利率平价关系:

图1 利率平价关系图

当中央银行企图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使得LM曲线从方向右移的方式来降低利率、刺激总需求时,本国利率水平一旦下降到CM曲线之下,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会引起资本外流,并对外汇汇率产生升值压力。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中央银行为了维持汇率的稳定,会被迫向外汇市场卖出外汇,买入本币。这会使货币供应量减少,使LM曲线反过来向左上方位移,并返回其初始位置,从而使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刺激总需求、增加产出的努力发生逆转,并最终失败。因此,在固定汇率下,货币当局不能自主决定货币供应量和LM曲线的位置,也不能有效地影响利率水平,所以货币政策是无效的。但如果是浮动汇率下,在图中可推理出货币政策比较有效,财政政策收效甚微。

对照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的结论,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发生了怎样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愈来愈开放,资本流动性的愈来愈完善,为了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我国从2005年7月21日起,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改当日,人民币汇率由1美元兑8.2765元人民币突降到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一次性升值2%。此后,人民币在有升有贬的波动中呈现总体升值走势。2006年5月15日越过“破8”关口,达到1美元兑7.9982元人民币。2006年10月20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再次突破7.9元大关,达到1美元兑7.8995元的历史新高。这之后一直到现在(2007年底),1美元大致可兑7.3左右的人民币。与汇改前相比,人民币汇率累计升幅高达4.9%,日均波幅也由原来的0.02%上升到0.04%。[1]这一切都表明人民币汇率已逐渐演变为波幅渐宽的浮动汇率制。如果蒙代尔-弗莱明的理论适用,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在我国的宏观经济实践中还能有多大的空间继续发挥调控社会总供求的作用,是令人值得怀疑的。此时凸显自动稳定的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主要是指运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社会保障税制等)就是适时机的选择,不仅伴随调控的负作用小,而且还有助于促进和谐经济的另一目标——收入分配公平的实现,具有深刻的宏观经济涵义。

二、现行我国税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分析

(一)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表象

基尼系数是1922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提出的被世界各国公认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分配是否平均的工具。当基尼系数小于0.2时为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水平;0.4~0.6之间为不平均;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若超过这一水平,经济社会容易出现动荡。我国在1979年基尼系数为0.33,1988年上升到0.382,1994年上升到0.434,2002年达到0.454,2004年达到0.465,2005年达到0.47,[2-3]这不仅已达到国际公认的警戒区,而且也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另据调查,中国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这都说明收入分配差距已突破了合理的限度,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悬殊等方面。

(二)我国基尼系数变动中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

税收手段历来被用来对社会产品进行二次分配,以保证社会贫富差距不至于过大。一项对英国进行的调查表明,1994~1995年,在英国家庭年平均初次收入中,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和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平均收入差距是19.8倍,通过税收调节,最终收入差距下降到3.7倍。[4]著名经济学家Branko Milanovic(1999)运用LIS数据库研究了近79个国家和地区20世纪四个阶段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与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结果是:所有样本初次分配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为0.463,而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平均值则下降到0.322,基尼系数缩小了0.141。这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政府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调节。其中,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缩小的贡献为减少基尼系数0.063,发达国家为0.078。[5]

那么我国的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的效应如何呢?从理论上分析,基尼系数与宏观税负、税收规模、政府转移支付规模密切相关,理论预期应该是负相关关系,所以,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lnGinic、lnT、lnTR分别代表基尼系数、各项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的自然对数,t代表时间趋势,为白噪声。各项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是以固定价格进行调整后的实际量(固定价格1990年为1)。选取1985~2005年的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各项税收收入及政府转移支付的数据,采用OLS方法进行估计,为求变量的平稳,对各项税收收入和政府转移支付取对数后进行差分,①估计结果见表1。

注:DlnREV指的就是DlnT,D是一阶差分符号,估计时为矫正一阶序列相关采用了一阶自回归AR(1)项,调整后样本期是1986~2005年。

结果显示各项税收与基尼系数正相关,税收平均每增加1%,基尼系数平均增加1.17%,说明税收并未对收入再分配起到矫正作用;政府当期转移支付与基尼系数负相关,即政府当期转移支付平均每增加1%,基尼系数将平均降低0.13%,说明政府当期转移支付代替税收对收入再分配起到了矫正作用。这一分析也说明我国税制在降低基尼系数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亟须强化。

(三)我国税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弱化的原因

总的来看,我国的税制结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阻碍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利因素,当然也不利于税制自动稳定器功能的发挥。

1.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有碍公平

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在税制结构上突出的特点是: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近几年流转类税收占税收收入的70%左右,其中仅增值税的比重就接近50%,所得类税收占税收收入的22%左右,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仅为7%,财产类税收和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5%。根据最优税收理论,在弱假定下,生产补贴、关税或有差异的商品税在再分配中是次优的,再分配应当由所得税承担才能得到最优效果。但是,当对劳动的税收只建立在所得之上并且生产函数中的劳动类型是不完全替代时,最优税收理论的这些重要结论(可称之为非线性所得税下的生产效率和单一商品税)就不再存在。长期来看,更现实的假定应该是个人可以基于相对的税后报酬选择职业,因此在筹集财政收入和再分配中直接税应优于间接税。[6]所以流转税本质上是促进效率的,比重过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所得税和财产税本质上是维护公平的,调控经济的主要目标是再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比重过小,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并存在强化收入不均等趋向。

注:(1)由于不包括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种,因此比重合计不是100%。(2)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流转税的附加税,因此本表将其归为流转税。(3)2002、2003、2004年的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包括了海关代征收入;由于资料限制,2005年增值税、消费税为国内征收额,海关代征没有区分增值税和消费税。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收入统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om。

2.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不利于收入分配公平的因素

(1)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是用以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税种,以累进税率实现纵向公平的效果也最显著。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大部分来自于工薪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对部分省(市)个人所得税的调查情况显示,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户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从1994~2000年的七年间,上述四项所得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93.70%,而来自于工薪项目的收入又占到50%左右。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在其报告《税收如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中发现,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1%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10%不到。工薪阶层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②[7]也就是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过大的作用,反而起了相反的逆向调节作用。本文认为,造成这种不正常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对高收入者实行累进税率征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宋晓梧撰文指出,在劳动、土地和资本全部生产要素中,资本收益过分压低了劳动报酬。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太低了,在整个“十五”期间一直徘徊在12%~12.5%之间。[8]现行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只对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等来自资本的收益,以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来自财产的所得却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并且在11类收入中,除了利息收入和偶然所得外其余都可以税前扣除,这对拥有多种收入来源,尤其是大部分收入来自于资本和财产收益的高收入者来说,很难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可见,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2)仍未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前面在论证税收调控收入再分配效应时,曾证明过转移支付影响基尼系数的能力比税收强,而社会保障税一向被认为是给转移支付筹集资金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我国目前并未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来源于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财政“补缺”的压力很大。遗产与赠与税则是对存量财产累积造成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进行调节的重要措施,在我国现阶段也无作为,造成整个财产税类对收入分配再调节的“集体失语”。

(3)消费税具备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间接税一般被认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其有限,而且运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商品课税是对物征收,而且又可能发生转嫁,具有累退性。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确保财政收入的目的,多半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所以探讨如何发挥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就非常必要了。间接税中,对收入分配作用明显的是消费税。消费税虽是比例税率,但一般实行差别课征,不同商品税率不同,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重税,日用消费品免税或轻税。消费税的课征对象多为奢侈品及国家不鼓励消费的商品等,这都使消费税对限制富有者消费支付能力、调节税后收入分配有积极效用,同时也由于促使投资和储蓄的增加,使社会财富收入总额增加。我国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于2006年4月1日进行了一番调整,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6个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至成品油税目,对小汽车、酒、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

虽然,这次调整将有些高档奢侈品纳入到征税范围,但对于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护肤品等涉税商品来说,消费税具体如何征收、“高档”商品究竟如何界定等政策细则,许多人都是不明确的。同时,这些商品的消费群体对价格的敏感度比较低,市场抑制作用也不十分明显。从另一方面看,这些高档消费品的价格上扬后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也并非认为是税收调整的结果。其主要原因一是消费者看到的是商品价格变化,不是税收的变化,即价内税的表现形式结果;二是我国的消费税基本上是对生产者课征,不是在零售环节直接对消费者课征。

3.税收征管水平还需提高

税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负担在各阶层居民中的实际分布状态。逃、避税行为对收入分配是存在负面效应的。首先,它否定或降低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在通过征税后,使人们税后收入差异小于税前,并将一部分从富人手中得到的税收转而用于穷人。如果逃、避税行为成功,税收的这种作用就不可能实现。其次,逃避税行为的负面效应,还表现在它可能使税后收入分配差异大于税前。这是建立在一部分人逃避了税收,而多数人正常纳税的前提下。如A、B两人,A收入50000元,B收入5000元,假定在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下,A应纳税15000元,B应纳税500元。但A逃税不纳税,B仍纳税500元。这样A、B两人的税后收入差异大于税前。

一般而言,具有收入调节功能的税种,对税收管理的技术要求也较高。但当前我国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缓慢,对许多非常态高收入监管不力,一方面“纵容”了逃避税现象,另一方面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公也束手无策。

三、构建致力于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税制体系

要促进经济的和谐发展,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制度建设是关键。而当前影响经济和谐的因素主要是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与公平正义、合理规范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实现。要解决好这两方面的问题,强化我国税制的自动稳定功能,构建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税制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了。

(一)优化税制结构,强化自动稳定功能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要求,构建有利于稳定经济且形成和谐的利益分配格局与社会公平的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需要优化,凸显税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通过税制的内部协调性和外部适应性来实现调节目标。

具体来说,就是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存在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建立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以强化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从个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转让等多个环节对收入分配进行全方位调节。个人收入初始是通过收入分配形成的,但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上。因此,单一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形成有效的调控力度,还应开征与建立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相关的税种,如在个人收入环节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存量财富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范围内。

(二)构建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

1.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改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为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分别承担不同的税负,实行差别待遇,体现横向公平,在征管上还可降低费用,减少税收征管成本支出。但是,分类所得税制的最大不足在于仅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的单项所得,对某些所得项目不使用累进税率,征税范围有限,很难体现纵向公平的纳税原则,也不能从制度上考虑家庭负担情况,采用比例税率也不能缩小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使用分类所得税制,如表3所示,发达国家已基本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而且考虑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水平。从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取向看,中国建立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已是一种大趋势。

表3 世界上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少数国家

时代20世纪前

21世纪

税制 备注

国家(地区) 累进税率 最高 累进税率 最高

美国(1981年) 15档

70%6档 35% 2005年实行综合

英国(1978年) 11档

83%3档 40% 2005年实行综合

日本(1970年) 19档

75%4档 37% 2003年实行综合

中国(1994年)

9档

45%9档 45%

工薪所得税制

10档 86.8%

5档 35% 个体工商业劳动者所得税制

3档

40%3档 40% 劳务报酬所得税制

1档

20%1档 20% 个人劳务及其他所得税制

综合税制模式指按年综合计算个人的全年各类所得,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规定个人基本生活支出免征额,对纳税人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等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统筹确定税负水平和调节力度。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较,综合所得税制具有以下明显特征:一是综合所得税制是综合纳税人各年各项收入的总和,对根据法律规定减去或扣除扣项后的余额采用累进税率计征,这不仅拓宽了税基,而且也更加合理简便,易于征收和管理;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在全部收入中不仅扣除法定应扣除项目,而且还要减除其家庭扶养费用及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之后才对其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实行累进税率课征,不仅考虑到全家的综合负担能力,也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使税法更具有人性化;三是综合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全年各方面的收入进行综合征收,要求加速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同时,也要求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的进一步深化与相互协调发展。

我国个税改为综合所得征管模式正逢其时。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由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093.9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从1993年的1.33%上升至2005年的6.78%,[9]在整个税收中占的比重还很小。而我国在2004年和2005年,每年的税收总收入的增量都超过5000亿元,所以即使在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初期因为征、纳税成本高而造成部分税收流失,对税收总收入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的迅猛增长,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都在提高,为全面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奠定了基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登记系统,覆盖了4.88亿自然人的信用记录和82%的企业信贷总额。公安部正在建设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八大基础性、共享性信息资源库。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面建设“金税”三期工程,以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监控。同时,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积极推进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这项工作经杭州、济南等城市试点后,正在全国逐步推广。到目前为止,全国27个省区市已经建立了有领导、有组织的推进机制。[10]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必将大幅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实行综合税制模式的基础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此外,实行综合税制模式,不会带来征收成本的大幅增加。根据郑杭生教授主持并于2000年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城市社会结构变迁”的调查数据,在全部4694个有效样本中,年收入6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层占45.6%,年收入在6000~12000元的次低收入层占37.9%,年收入在12000~24000元的中下收入层占12.3%,年收入在24000~60000元的中中收入层占3.6%,年收入在60000~120000元的中上收入层占0.3%,年收入在120000元以上的高收入层仅占0.2%。[11]也就是说,年收入低于12000元的低收入者占到了全部人群的83.6%。可见,我国基尼系数高、收入差距大的原因并非是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太高,而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太低。在目前的国情下,只要对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作适当的设计,如规定一定的基本生活支出免征额及对纳税人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支出等免征,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并不会对我国的大部分民众生活产生太大的影响,反而会促使他们在年终积极申报,培养他们的纳税意识。

2.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与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存权和弱化财富的累积效应

社会保障税具有双向调节功能:一是对社会整体来说,可以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二是对成员个体来说,能实现其收入由青年或就业时间向老年或失业时间的纵向转移。我国可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构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长效机制。根据我国国情,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注意与现有社会保障缴款制度平稳衔接,税目由少到多,征收区域范围由窄到宽;第二,低起点、低标准,税率与税目的制定及保障水平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其余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第四,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保障税既要体现社会公平、互助互济、分散风险的宗旨,又要体现效率目标,通过设置一定的激励机制发挥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第五,专门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遗产和赠与税开征的目标是公平社会财富。我国当前开征遗产和增与税已具备足够且充分的条件。首先,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总量和居民财富总量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高收入阶层财富总额有些已经接近100亿元人民币(福布斯排行榜)。从居民银行储蓄存款余额看,2005年底已经突破14万亿元,如此巨额的财富为遗产和赠与税提供了稳定的税基。其次,从立法和技术支持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就遗产的范围、遗产的继承、遗产的处理、法定继承人和继承的顺序、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以及涉外继承等作了具体规定,和财产所有、继承相关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这为遗产税的开征做好了法律与技术准备。由中国居民资产总额可以粗略估算遗产和赠与税收入的大小,本文借用陈庆庆的研究成果进行估计。其研究结论是,中国到2000年底的居民资产总额达到303 317.22亿元,[12]而且从趋势看每年正以8%~9%左右的速度继续增长。假设人均寿命为80岁,则平均每年遗产税税基就有3791亿元,若所有税基的总平均税率为1%,则保守估计每年遗产税收入也有近40亿元。

3.进一步完善消费税

对未纳入征税范围的高档消费品要适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档电器和电子产品、视听器材、装饰材料、裘皮制品等;另外,要突破只向货物征税、不对服务和行为征税的格局,要将高档酒店、饭店、高档娱乐等场所的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三)改善征管环境与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税收征管

实现税收制度的收入分配功能不仅要依靠税制本身的完善,更需要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的配合。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印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即: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建设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这些措施的落实对于界定、监控税基至关重要。

对于所得税申报制度我们还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和韩国的“绿色申报”③制度,来完善我国相应的制度措施。对于财产税的征管则要完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准则,使得财产税有效运行。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以系列制度为保证的配套措施,如:推行个人金融投资及其他各项个人支付的实名制和信用卡制,实行税务征管系统的信息联网,建立社会化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系统,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的范围和力度。

注释:

①差分后,各项系数就变成平均增长率的含义。

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已于2007年12月23日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草案中拟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使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数占职工总人数下降到30%左右。

③所谓“蓝色申报”,是指那些账簿文书健全、连续几年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能正确进行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署长批准后,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申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可扣除坏账、价格波动的损失,厂房和设备允许特殊折旧,净亏损可结转冲减其后3至5年的所得。“绿色申报表”指纳税人在2年或更长的时间内申报的总所得与税务局审计确定的实际总所得之间的差异小于10%的,即可申请采用绿色申报表,并享受一些特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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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初探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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